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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docx

1、回复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回复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序号单位(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采纳情况不采纳原因1公众意见无修改意见2市财政局 由于该办法涉及镇区财政负担,建议做好资金测算后,再征求各镇区意见。采纳3市医疗保障局无修改意见4市卫生健康局无修改意见5市人社局无修改意见6市教体局无修改意见7市住建局无修改意见8市发改局无修改意见9市自然局无修改意见10大涌镇一、第三章有关供养对象的认定范围: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在本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为重残或智力类3-4级,这个覆盖范围将大大增加特困人员数量,整体供养成本压力太大。(目前我镇辖区内60周岁以上精神智力类残疾人有21人且全部居家,此数未含其他年龄段的重残单列人员

2、)镇区颐老院同时承担其他老人和兜底服务对象的集中照顾任务,如果按就近原则,精神和智力类残疾人入住颐老院会造成对其他入住人员的困扰,镇区颐老院也无法承担由此带来的潜在风险,且这类群体的照料成本较其他人员相应要高,优先保障他们集中供养缺乏底气。 二、对于法定义务人的义务能力,“月收入”核算办法缺乏明确。注释中说生活来源和法定义务能力方面“在省政策大原则基础上,结合中山市级作出细化和条件放宽”欠缺明确说明。 三、意见稿提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根据以往帮扶救助同时满足两类或两类以上条件的,建议遵循

3、“就高原则”。 四、征求意见稿里“审批程序”中规定的“从公示结束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待遇”,鉴于此前双低申请在系统里面的审批日期要求要与实际享有待遇月份一致(当月审批当月起享有待遇),因此特困的“审批”在省系统上的操作要在“次月”里完成? 五、终止程序“镇政府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入户调查。”此处建议一年两审制度,比如针对年底分红的春节后1次、毕业季或养老金调标月1次,以核对系统信息化复查为主,入户调查和补充协查为辅。 六、第五章:办理丧葬事宜方面:费用减免和核销的问题,文中表述“除按本市有关政策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外,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根据殡葬服务单位提

4、供的票据,按照不超过6个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核销”,此点有异议。目前我市已参灵就社保的人员在身故后都已由人社部门核发丧葬补贴,本市有关政策也免除了殡葬基本服务费,对于特困人员的身后事费用已可基本解决,在上基础上实行核销补助意义不大。建议对未达到申领死亡退保丧葬补贴条件的特困人员才实施以上费用核销标准。 七、第十二条救助供养形式“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有意愿的,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此类群体除了是老年人范畴外,还有部分是精神智力类残疾群体。鉴于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观念,多数老年人更愿意散居供养,因此集中供养服务需求在精神和智力类残疾人中更为集中,而存在问题在第一

5、点中已表述。 八、第十三条:救助供养标准。1.基本生活标准没有异议,但对基本生活资金不建议“一刀切”发放,建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供养金按“救助供养标准-个人收入基础=差额救助”。避免“一刀切”造成收入差异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2.对于长期在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对象,因存款超标不再符合条件而退保后,建议适度降低自费入住颐老院费用,让老人继续自费入住,并在医疗保障上享受与低保同等的待遇。散居特困的老户在脱贫后也建议从医疗保障上享受与低保同等的待遇。3.目前各大医院对于住院人员都要支付“护理费”,此项费用不列入出院发票内支出项目,不适用于市重特大医疗救助范围,建议明确该费用应在哪个专项列支。 4.关于特困

6、供养人员身前供养费用在身后“报销”的问题。特困对象待遇应在身故当月截止,身前产生的医疗、照料费用建议应在对象身故后的2个月内完成报销申请及审批。特困人员生前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实际出资人(或机构)可提出申请。 九、建议市局列明申请材料清单,每个流程处理用到的文书范本等。采纳第六点一、第三章有关供养对象认定范围,必须是同时具备第七条的三个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此外,还需要符合第八条有关财产认定。因此,对象人数不会有大幅度增加。而对于精神和智力问题对象是否适合入住养老机构集中供养,仍需根据养老机构评估决定,故此不应存在风险问题。二

7、、第七条第(三)点已明确法定义务人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体情况,其中对60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下的义务人收入情况作出具体要求。其余情况无需核算收入。三、此条款为根据省文件要求执行,上位法有明确规定。四、系统设定的待遇起效时间可按“审批同意后下月份起生效”。五、每年入户调查次数此款提出不少于一次,镇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安排调查频度。六、(采纳)。七、对于精神智力残疾对象是否能纳入机构集中供养,一方面必须经老人或亲属自愿接受集中供养,另一方面还需经机构作出安全评估,符合供养要求方可进行集中供养。八、基本生活金发放从国务院到省各级上位法中没有“差额发放”概念,缺乏政策支持;对因存款超标退保人员自费

8、入住养老机构问题,若现阶段我市未有针对普通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优惠政策情况下,建议老人全额自费入住,待存款情况再次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后,重新纳入供养范围;对于不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老人医疗费用问题,目前我市医疗救助政策中有支出型医疗救助可给予帮助,另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金;特困人员住院护理费用问题,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照料护理”制度方面已有具体说明。九、特困人员申请审批所需具体规范文书样式等资料不适合在规范性文件中作过细说明,而将通过实施办法颁布后以贯彻落实文件通知方式作出具体要求。11三角镇 一、第四章救助内容 第十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下列内容(五)办理丧葬事宜。应针对是否有收到人社部门丧

9、葬金来决定是否实行补助 二、第四章供养内容 第十二条 救助供养形式(一)基本生活标准。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应该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实行供养费用差额补助。为避免造成社会矛盾,退出特困人员(有的特困人员享受特困人员待遇几十年)的医疗待遇应参照特困人员的医疗待遇给予。 三、建议确定一个时间重新核定特困人员身份,每年7月份养老金调标,实行年审制度。 四、因历史原因,现我镇在册的特困人员的股份归集体所有。与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相违背。请市给一个指导意见如何处理股份问题。采纳第一点一、(采纳)。二、基本生活金发放从国务院到省各级上位法中没有“差额发放”概念,缺乏政策支持。对

10、于不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老人医疗费用问题,目前我市医疗救助政策中有支出型医疗救助可给予帮助,另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金。三、第九条第(六)点“终止程序”明确了镇区每年入户调查不少于一次,镇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安排调查频度。四、根据上位法要求,不应以任何形式侵犯对象财产权益,因此,建议将股份归还个人。12东凤镇一、关于第五章权益保障,财产和收入都归个人。问:在册的五保户,以前已经同村(居)协商约定好了财产归集体,村(居)负责对象的医疗费用等事项,待新文件实行后,对象是否可以向村(居)拿回自己的财产?镇区应如何对在册的特困人员做出相应调整? 二、关于第三章第七条第(三)小点,“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

11、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力能力” 问:是否可以认为双低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老人,可以单独入特困? 三、关于第四章第十一条,不得委托同一机构同时承接评估与照料护理服务。 问:这一点可否根据各镇区实际情况而自行决定?四、特困救助的条件和门槛放宽之后,是否会造成一部分人为了享受特困供养政策而将财产转移?或者不买社保而等待救助? 五、关于特困人员的供养资金,市财政是否有相应的资金支持?不采纳一、根据上位法要求,不应以任何形式侵犯对象财产权益,因此,建议将股份归还个人。二、双低家庭中的老人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要求,不能单独纳入特困供养。三、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事关照料护理购买服务所需

12、经费投入,不能委托同一机构同时承接评估服务和照理护理服务,避免出现廉政风险问题。四、任何一项社会救助制度均存在财产转移、等待救助问题,对此,在救助审核办理过程中,必须对申请人财产状况进行严格审核,包括过去半年甚至一年财产流转情况。此外,征求意见稿中对申请条件的适当放宽,是针对高龄、不能自理等特殊对象,基本不会造成等待救助情况。五、上级财政有专项补助资金下达时,市财政将作出适当补贴;或通过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方式进行补贴。13西区第七条第(三)点“过去一年曾被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建议删除,原因是考虑到特困人员困难不同于临时困难,且终止条件难以认定。 不采纳第七条第(三)点所述为“法

13、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有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并非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14阜沙镇 关于住房救助,对于自身条件不符合集中居住的、或没有意愿入住敬老院的散居特困对象,有条件的镇区可以协调当地住建部门提供公租房以解决特困人员的住房问题;不具备条件的镇区,建议由所在的村居协助特困对象就近租房居住,住房保障部门以货币形式给予适当补助。不采纳征求意见稿所作表述更为准确,更符合目前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实施内容。15东区针对暂行办法的第十五条“救助供养资金的安排和使用”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由各镇政府预算安排”。建议参照现有的做法,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采取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以定向财力转移

14、支付资金的形式对镇区进行补助,镇区业务部门纳入预算管理模式,切实缓解镇区财政压力,减轻财政风险。采纳上级财政有专项补助资金下达时,市财政将作出适当补贴;或通过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方式进行补贴。16神湾镇建议在中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中加入对不符合新规定的历史特困人员的处理措施,明确处理方向,避免因执行新规定而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不采纳 在新政中进一步放宽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后,仍出现不符合条件的,说明该对象在早年审批纳入保障已存在较大问题,不适宜继续保留。17三乡镇无修改意见18南区无修改意见19东凤镇无修改意见20火炬开发区无修改意见21南朗镇无修改意见22东升镇无修改意见23民众镇无修改意见24港口镇无修改意见25南头镇无修改意见26横栏镇无修改意见27沙溪镇无修改意见28五桂山无修改意见29三角镇无修改意见30小榄镇无修改意见31石岐区无修改意见32黄圃镇无修改意见33古镇镇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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