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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未成年人犯罪.docx

1、庭审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75班出演)一、庭前准备程序书记员:(组织各有关人员到庭)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宣哗、哄闹;(4)不准吸烟;(5)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6)不得发言、提问;(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入庭。(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就座。书记员:大家坐下。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关人

2、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被告人崔明、张德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书记员就座)审判长:被告人崔明、张德到庭。(待到后)现在开庭。审判长:被告人崔明,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崔明:是。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何处?崔明:我今年17岁,我家住在苍南县嘉兴镇环南街道。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崔明:没有。审判长:被告人张德,这是不是你的真实姓名?张德:是。审判长:年龄?家庭地址?张德:我16岁,我住在苍南县嘉兴镇环北街道。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张德:我没有受到过任何法律处分。审判长:环州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环州市人民

3、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崔明、张德抢劫嘉兴中学学生钱财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审理不向外公开,并把法庭移到学校开庭。审判长: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由蒙莉桦、周双、谭妙莲组成,由蒙莉桦任审判长,书记员由覃沐丹担任并作法庭纪录。环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覃威翱、覃莹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谭讳、卢迪作为代表出席法庭。环州市律师事务所卢河澎、覃柳环分别出庭为被告人崔明、张德辩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或站立方式表示示意)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

4、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上述各项权利、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听清了没有?被告人、被害人:听清了。审判长:被告人崔明、张德,你们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没有。审判长:被害人:谭讳、卢迪、你们是否申请回避?被害人:没有。二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1):现在我宣读起诉书。环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环检刑字(2003)第23号 被告人崔明、张德涉嫌抢劫一案,经苍南县公安局嘉兴分局侦查终结

5、,移送本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崔明、张德两被告,自2000年6月从嘉兴中学辍学回家以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整日无所事事,把几乎所有的时间都消耗在录像厅、游戏机房,父母给的零花钱不够时,就跟家里的人索要,还偷家里的钱拿去玩电子游戏,有时还在外面做些小偷小摸的事情,他们的名声在他们舍区里并不好。一个偶然的机会,被告人崔明有一次来到嘉兴中学找一个人,发现中学里的一个学生在学校小卖部买零食,这个学生一出手就是一百块,便认定现在的学生很有钱,苦于正无钱玩电子游戏和上网的被告人崔明便把目光锁定在嘉兴中学的学生身上。 虽然崔某和张某作案时还未年满18岁,但他们的作案手段极为暴力,他们常常以殴打相威协,轻则

6、恶语威协,重则拳打脚踢,甚至动用刀具,被抢学生非常害怕他们,一般都不敢报告给老师甚至报案。因此,崔某、张某的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恐慌可想而知。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明、张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及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此致环州市人民法院审判长:被告人崔明、张德,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与你们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被告人:一致。审判长:你们可以坐下回答问题。被告人,你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什么意见?被告人

7、:有意见。公诉人(2):今天法庭内部公开审理你们涉嫌抢劫一案,你们要如实回答,知道吗?被告人:知道。公诉人(2):被告人崔明,你们在嘉兴中学抢夺学生钱物,是不是事实?崔明:是。公诉人(2):你们总共抢去了学生多少钱?崔明:大概200多元。公诉人(2):这些抢来的钱,你们是在嘉兴中学什么地方抢来的?崔明:大部分在学校外面,有的在学校内。公诉人(2):学校里什么地方?崔明:宿舍里,还有教室里。公诉人(1):被告人崔明,我问你,你是用什么办法让学生把钱、物拿给你们?崔明:我开始只是让他们给点钱给我花,他们怕我,就自愿给我。公诉人(1):学生们都是自愿给你钱吗?崔明:是。公诉人(1):审判长,请允许我

8、询问在坐的被害人。审判长:可以。公诉人(1):被害人(1号),请你说出当时被告人崔明对你抢钱的情况。被害人(1):第一次是把我们带到一个小巷子里去,然后就问我们有没有钱。公诉人(1):他问你,你就给他了是不是?被害人(1):不是。如果不给他,他就要打我们,我怕挨打,就把钱给了他。公诉人(1):当时你们多少学生?被害人(1):有三个。公诉人(1):当时你们就没有反抗?被害人(1):不敢反抗。公诉人(1):我的问话完了。审判长:辩护人,你们有什么要问的吗?辩护人2:有,被告人崔明,在你们实施十多次抢学生钱物过程中,都是你主动策划的,是吗?崔明:是。辩护人2:被告人张德,你是什么时间,是怎样认识崔某

9、的?张德:我们在上初中时就认识了,当时觉得崔明够兄弟,对我又好,又谈得来,就跟他好上了,想不到他觉叫我一起去抢学生的钱。辩护人2:在你们作案过程中,你主要做什么?张:我就帮他踩点,学生人多的时候壮壮胆,我可没有抢学生的一分钱。辩护人2:崔明抢来的钱分给你吗?张:没有。辩护人2:真的没有?张:真的没有,不过我跟他一起吃饭过。辩护人2:我的问话完了。审判员2:请问被害人2号,你是在什么地方被他们抢过钱的?被害人2:在宿舍里。审2:请把当时的情况说出来,好吗?害2:好的,当时是中午吃饭时间,我们有六个同学正在吃饭,他们就突然撞进来,其中他(指着崔明)手里拿着一把刀,要我们把钱交出来,还喊道:有钱拿来

10、给哥子用用,以后可有你们好处,但谁要是敢报给老师,我这刀可认不得人。然后就来我们身上搜,当时我有12块多钱,被他抢去了。审2:当时你们不反抗吗?害2:谁敢反抗,他手里拿刀的。审2:是这把刀吗?(亮刀)害2:是。被害人2:没有。辩1:哪么崔明把刀对准谁了?也就是说,他明确用刀威胁谁了?请如实回答。害2:没有对准谁,就这样拿着刀,反正我们都不敢动。辩2:我再问被害人2号,在宿舍里,张德来抢你们的钱吗?害2:没有,他在门口把守,不让我们出去。辩护人1:被告人崔明,你们把抢来的钱拿去干什么了?崔明:大部分拿去玩游戏机,有一些拿去喝酒。辩1:为什么?不去玩游戏机不行吗?崔明:不行,那东西太好玩了,人一碰

11、上那个机子,连饭也不想吃了。我可以在里面玩个通宵。辩1:你是未成年人,游戏机老板给你们进去吗?崔明:怎么不让进去,这年头,只要给钱,哪个游戏厅不让进?见钱不要,哪不叫傻子吗?辩1:我再问你,你们知道抢学生的钱是违法的吗?崔明:(摇头)不知道,我只知道,反正他们家里有的是钱,拿来给我用用点也不错吗?而且我也可以保护他们啦,也算是合情合理。辩1:我的问话完了。审判员1:被告人崔明,你说学生们给钱给你,1你就保护他们,你是怎样保护他们呢?崔明:他被谁欺负我就去保护他,帮他打人呗!审判员1:真是这样吗?请问被害人(1)号,你被被告人抢了几次钱?在哪里被抢?害1:两次。一次在校外,一次在教室里。审1:你

12、受到过被告人崔某的保护吗?害1:(摇头)我们根本没有被他保护过,不给钱给他,他就打我们,给了钱,就不打了,这就是他说的“保护”吧!公诉人1:审判长,为了证明被告人使用暴力胁迫这一方面,我可以让证人出庭作证吗?审判长:可以。请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证人,你们要如实为法庭作证,如果提供伪证,造成干扰法庭公正裁决的话,要负法律责任,知道吗?证人(2人):知道。审判长:请在责任状上鉴字。(证人鉴字)公诉人1:证人,你们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被告人对学生抢劫?当时你们在哪里?情况是怎样的? 公诉人1:你看到学生反抗吗?证人2:没有反抗,因为有一个学生讲了一句话,就被他用皮带抽了几下,其他人就掏出钱给他

13、了。公诉人1:当时你们看到被告人张德(指张德)抢钱吗?证人1:这个人没有抢。公诉人1:审判长,我们的问话完了。辩护人1:(先举手)请问一下证人,当时你们是看清楚了,就是这个人抢学生的钱吗?不会看错吧?证人1:不会错,这个人烧成灰我都认识,因为那天他在学校外面抢了很多学生的钱。辩护人1:那么,当时你们看到这些不法行为,为什么不出面制止呢?公诉人1:反对!辩护人问了与本案无关的话题。审判长:反对有效。辩护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吗?辩护人1:没有了。审判长:证人出庭作证完毕,可以退下。审判长:现在法庭辩论开始,先由公诉人陈述观点。公诉人(1):今天审理被告人崔明、张德抢劫学生钱物一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14、诉讼法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崔明、张德犯罪事实,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审问了被告人,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询问了被害人、证人,对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非常明确。二、被告人崔明、张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被害人,多次在嘉兴中学校外对学生实施抢劫,甚至进到学生宿舍、教室实施抢劫,抢劫数额虽然不大,但其性质相当严重,

15、符合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三、根据两位被告人所供的事实和查问多名被害人、证人得知,被告人崔明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起带头和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德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起补助作用,系从犯,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但他们都是共同作案,从主观故意方面和客观结果方面来看,共同实施了抢劫钱财的行为。因此,两被告都应一起负刑事责任。今天,我们希望,对被告人崔某、张某通过审判,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行为,必须明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学校带来严重的危害结果,给嘉兴中学的学生和家长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在长时间内无法消除。也希望崔某、张某彻底地悔悟,重新回归到善良的人性中来,把握自己正确的人生方向。谢谢!审判

16、长:下面由辩护人阐述自己的观点。辩护人(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作为环州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天河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崔明抢劫案的一审辩护人。指派卢河彭作为被告人张德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定后,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就环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崔明、张德抢劫案指控辩护如下:一、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崔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嘉兴中学钱物,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行动,符合刑法第263条规定,构成抢劫罪。其实,公诉人忽视了三个最基本的事实,被告人崔某在作案时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作案,他根本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是非判断。也就是说,我的当

17、事人还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具有辨别重大是非能力。一个缺乏是非判断能力的人,又怎样存在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呢?抢劫罪应该以明显的暴力倾向和胁迫方法作为标准,而我的当事人崔某在作案中使用很少或没有使用暴力,偶尔使用刀具而并没有把刀指向指定的某某人,这种行为不能叫做暴力。我曾经到过各学校去调查,发现学生之间大同学抢小同学的钱比比皆是,同学们在学校用钱普遍感到不安全,但是又有多少抢别人钱的学生被判为抢劫罪呢?这一情况又引起多少司法机关、学校、家长的重视呢?所以,我的被告人同样是一个未成年人,他的行为就可以被判为抢劫罪,这种重判的结果是毁掉了一个少年的前途,没有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18、,这不违背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吗?因此,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只能是严重干扰嘉兴中学正常的学校教学、生活秩序来定性,而不能作抢劫罪定性。谢谢!审判长:请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观点进行答辩。公诉人(2):刚才辩护人讲到被告人崔某还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没有是非判断能力,对自己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真是这样的吗?让我们来澄清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要弄清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认定某一个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有重要的意义。(一)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根据一个人年龄增长的不同时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不满14岁的人,一概不负刑

19、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负少数几种严重刑事犯罪的责任,即只对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岁的人,对自己所进行的一切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有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就具有了辨认自己行为、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以上法庭调查中我们可以发现,被告人崔某、张某在抢劫学生钱物时都已年满16周岁,就是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也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崔某、张某又不是精神病患者,根本不存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辩护人说,被告人崔某没有把这把刀具体指

20、向谁,便不构成暴力胁迫,真是笑话:一个蓄意抢劫的人只要他手里拿着一把明晃晃的刀,尽管不指向谁,谁不心惊肉跳呢?至于说到各中学里学生都被大同学抢钱,而且都不被处罚,现在我问问大家,我们环江一中里,每天是不是都发生着暴力抢劫案呢?恐怕没有吧?审判长:请辩护人答辩 从张某的供词中,我们可以看到,张某今天站在法庭上的结果是交友不慎造成的,作为未成年人的张某,应该听从老师的教育,不交损友,要善交益友,乐交铮友,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可能。那种不分是非,把“哥们儿”义气当作友情的想法,应该成为我们在坐同学们深刻的教训。不要犯张某同样的错误。也希望张某吸取这次铭心刻苦的教训,从此改过自新,远离邪恶

21、。我的辩护结束,谢谢!审判长:公诉人进行答辩。公诉人(1):针对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所作所为,我认为免于刑事责任是不可能的,因为张某明知道崔某是在抢劫他人财物的前提下,还要多次跟随崔某充当帮凶,起到辅助犯罪、协同犯罪的作用,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能在量刑上予以减刑的考虑,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给社会上准备实施团伙犯罪的人起到良好的警戒作用。审判长:辩护人继续进行答辩。辩护人(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实行辩护,我明白我肩膀上承载着沉重的责任。因为我们都痛恨犯罪,遣责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犯罪分子。我也对我的当事人崔某给嘉兴中学的同学们在人身、财产以及

22、心理上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深表不安,也希望在此代我的当事人向嘉兴中学的被害学生表示慰问。但是,作为辩护人,法律赋予我的职责是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和理由,不承担被告人可能构成其他罪行的职责。故作为被告人崔某的辩护律师,我认为,崔某在本案中有几点事实容我细细道来:一、被告人崔明落到今天这个地步,是他对自己放松了要求,放任自流、肆意妄为。但是,造成他今天这个地步又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原因,是方方面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崔某出生在一个没有爱心和缺乏温暖的家庭,崔某的父亲整日奔忙自己的生意,很少顾及自己的孩子;崔某的母亲行为不轨,赌博成性。连父母自己都存在道德行为问题,又能怎样在孩子心中树立起正派的模范形象!在幼小的崔明眼前演义的是一出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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