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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请求权的理论构造可编辑.docx

1、行政法上请求权的理论构造可编辑行政法上请求权的理论构造 行 政法 上请 求 权 的理论 构 造徐 以祥内容提要 公法请求权根源于并服务于基础性公法权利,但具备独立实体权利的要素,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确保或回复基础性公法权利不受干扰状态的干扰防御请求权和作为受益权核心内容的给付请求权是公法请求权的两种典型形态。公法请求权的确认和保护,对基础性公法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实现对公法请求权的全面保护,方可实现对基础性公法权利的全面保护。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的革新措施促进公法请求权的行政法制保护,以提升公法权利的行政法保障水平:一方面,行政立法应当树立对公法请求权予以直接立法确认的理念;另一方面应

2、通过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促进公法请求权的司法保护。关键词:公法请求权 公法权利 行政法上的请求权请求权,在私法中通常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满足自己的利益或需求有要求特定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众所周知,请求权概念是德国民法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以此概念为基础的请求权分析方法,是德国民法中最重要的案例分析方法。所谓请求权方法,系指处理实例以实体权利中的请求权成立与否为研讨中心,以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典型的实例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请求权方法不仅在德国民法中具有重要影响,也为日本所借鉴,而我国民法界在事实上也借鉴了德国的请求权方法。请求权理论的意义并不局限于私法,在

3、公法中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的体系化,充分借鉴了民法的思维方法,其中最重要和最成功之处是建构了类似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建立,使行政法得以在纷繁复杂的行政法律法规之中,抽象出共通的法律规则并依此建立起合法性审查的共通标准。然而,行政法基本理论的体系化,除了行政行为的范畴和理论外,公法权利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范畴之一。特别是连接实体基础性权利和司法救济的公法请求权,在公法权利体系中扮演着枢纽的角色。在实践上,随着给付行政的迅猛发展,政府已经超越了消极守夜人的角色,承担起更全面的、更积极的民生保障义务。对我国近些年所积极推动的包括资助行政、供给行

4、政、社会保障行政等在内的给付行政,不仅需要从具体行政行为的角度,也需要从公民公法权利的角度进行阐释,而公法请求权无疑是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 参见杨建顺:论给付行政的法原理及实现手段,载杨建顺主编:比较行政法一 给付行政的法原理及实证性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以下。?法学研究 年第 期对给付行政进行直接阐释的一个重要理论工具。一、 公法请求权及其相关概念的梳理一 实体法上独立的请求权请求权概念,最初来源于私法,后来应用到公法领域。根据梅迪库斯的观点,“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是由温德沙伊德从罗马法和普通法中诉的概念

5、中发展出来的。”罗马法中的诉是一个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综合概念,而温德沙伊德提出了纯粹实体法上的概念:请求权是指“法律上有权提出的请求,也即请求的权利,某人向他人要求一些东西的权利 ”。实体法上独立的请求权概念提出后,早期罗马法中的诉权被分裂为三种权利:实体权利中的基础权利;实体权利巾的请求权;纯粹诉讼法意义上的诉权 诉讼上的请求权 ,即提起诉讼的权利。【 把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从实体法中的基础性权利和请求司法机关司法救济的程序性诉权中独立出来,对德国法教义学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在私法中,根据权利的作用和功能可将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而根据基础法律关系的类型可将权利分为

6、物权、债权、人身权、身份权、继承权等。请求权作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的地位,因为基础权利要实现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都需要借助于请求权的行使。在私法中,请求权依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格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及身份权上请求权等。在理论上,基础性权利和请求权是不同层次和意义上的权利类型,他们之间的界限是清楚的,唯有请求权和债权的关系容易引人误解。债是一种特定主体问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劳务,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利益。所以债权被认为集中、突出地体现了请求权的特点:其一,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

7、特定的;其二,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必须要义务人的协助。民法学界普遍认为,虽然请求权是债权最重要的权利内容,但债权的内容不限于请求权,除请求权以外债权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契约之债和基于契约之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并不完全相同。不过不可否认的是,请求权是债权最核心的内容。综上所述,民法上的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性权利,为实现基础性权利的功能的一种实体权利。从功能上,请求权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主要在于回复基础权利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此种请求权在基础性权利受到侵害时或有受侵害之虞时成立,物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属于此种类型请求权的典型。另一种则是作为基础性权利最核心内容和权能的权利,

8、基于债权的请求权即属于此种类型。在第一种请求权中,基础性权利和基于基础性权利的请求权之间的界限是清晰的。在第二种请求权中,因为请求权本身即是基础性权利的核心内容,所以其与基础性权利的界限并不总是清晰的,在不严格的意义上,请求权和债权甚至可以相互替代。在某些情形下 主要是非契约之债 ,作为基础权利的债权和请求权在权利主体、内容和客体等方面完全一致。本文把第一种请求权称为回复基础权利不受侵害状态的请求权,而把第二种请求权称为作为基础权利核心内容的请求权。二 公法请求权的概念从民法权利划分的理路可得到启示,请求权虽源自基础性权利,但具有相对独立性,因为请德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

9、法律出版社 年版,第 负。转引自金可可:论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比较法研究 年第 期。段厚省:民法请求权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年版,第 页。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 版社 年版,第页。前引,段厚省书,第页。行政法上请求权的理论构造求权具备特定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权利内容这三项实体法权利的基本要素。请求权概念的提出实际上提供了对权利进行细分的一个重要路径和方法。虽然公法与私法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部门,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也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利体系,私法中的概念通常无法直接移植到公法中,但民法中把权利细分为基础权利和基于基础权利的请求权之分析路径和方法仍然可以为公法所用。因为,特定权利主体请求

10、特定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形态,不仅存在于私法中,也存在于公法中。这种权利形态不仅是私法权利实现其功能的关键所在,对公法权利功能的实现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德国学者耶林内克是较系统借鉴民法请求权的理论和体系来阐述公法请求权的学者之一。在现代公法权利体系一书中,他认为,作为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能力 ,私法权利往往具体地体现为私法的请求权,公法权利也有此特征。私法的请求权来源于特定的法律状态或法律地位,公法请求权也产生于特定的法律状态。法律地位或状态既是公法请求权的基础,也是请求权本身所要服务和保障的目的所在。在私法中,要求某人交付某物的请求权可能来源于债权的法律地位,也可能来源于物权的法律地位

11、,这种原理可运用到公法中。耶林内克把公法中作为请求权基础的状态称为法律关系,认为这种法律关系体现了公民在与国家关系中不同的法律地位:其一为被动地位,指向个体对国家的服从义务;其二为消极地位,指向公民的自由权;其三为积极地位,指向公民从国家的受益权;其四为参与地位,指向公民的参政权。这四种法律地位中,被动地位导致个体对国家的服从义务,不能够支持个体的公法权利,而消极地位、积极地位、参与地位则支持公民个体的公法权利。公法请求权作为一种意志能力是一种表征,支持公法请求权的是公民在与国家关系上的不同法律地位。内容相同的请求权可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因此要深入到请求权的目的结构中,分析请求权所服务和保障的法

12、律状态和地位。 如同在民法中人们经常用物权来代表物权法律关系和地位,用债权来代表债权法律关系和地位,为了讨论问题的便利,基础性公法权利也在公法中成为基础性法律关系和地位的替代。一方面,基础性公法权利是公法请求权的基础,另一方面,公法请求权服务于基础性公法权利。耶林内克把公法请求权和基础性公法权利进行了区分,遗憾的是,并没有把这种公法请求权和基础性公法权利区分的思想进行系统的阐述并贯彻始终。三 行政法上的请求权类型公法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性公法权利,请求特定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宪法层面,公法请求权的义务主体可能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本文着重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讨论公法请求权,即基于基

13、础性公法权利,请求特定行政机关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自由和财产权被公认具有公法权利性质,其指向的是个体的自由空间,即国家赋予公民自己主宰的、没有国家介入和国家强制的空间。在这个自由空间中,个体通过其自由意志和行为来实现其目的,实现自身发展。 自由和财产权的主要权能是支配和防御,即权利主体对自由空间的支配并防御来自公权力机关的违法干预。公法中的自由和财产权与民法中的物权类似,在通常情况下,不特定的义务主体承担不作为的义务。区别在于,民法中的义务主体是物权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而公法中自由和财产权的义务主体为所有公权力机关。在行政法中,自由和财产权的义务主体通常为不特定的行政机关。当自由和财产权受

14、到特定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或有受特定行 , , . , 。 . ., . , : . ,: , , .一. 参见前引 , 书,第页。 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高等教育出版社 年版,第 页。?法学研究 年第 期政机关侵害之虞时,自由和财产权的权利主体享有干扰防御请求权。干扰防御请求权主要包括以下类型:首先,当公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受到行政机关违法限制或干涉时,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性规范行为,公民享有撤销行政机关行为的请求权,针对行政事实行为,公民享有停止作为请求权。在行政机关行为撤销或停止后,公民还享有违法后果消除请求权,请求行政机关消除对公民自由和财产不利的违法后果,回复自由和财产未受侵害或

15、干扰的状态。其次,当公民的自由和财产权有受特定行政机关侵害之重大威胁可能时,公民享有预防性的干扰防御请求权。比如,当行政机关准备在一个违法的地点批准设立一个化工厂时,周围的居民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健康权可以请求行政机关不批准此化工厂的设立。再次,当公民的自由和财产权不能回复原状时,公民享有替代性请求权,即损害赔偿请求权。广义的损害赔偿请权除了针对违法侵害或限制的公法赔偿请求权外,还包括合法的公权力行为对公民自由或财产限制和损害时公民享有的补偿请求权。受益权是公民从国家分享和获得利益的权利。按照耶林内克的地位理论,受益权反映的是一种主动地位关系,国家向个体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而个体对国家享有请求权。日本宪法学家芦部信喜对耶林内克的权利划分进行了修正,用社会权替代受益权。 实际上,受益权内容的不断丰富和发展,与社会权在当代社会的兴起和发展是同步的,所以这种替代也符合现实的权利规范形态。在受益权的法律关系中,请求权是其核心内容和权能,除了请求权的内容外,虽然还有受领权、选择权、终止权、排除公权力机关及他人侵害的权能等,但请求公权力机关从事特定行为 给付 的权能无疑是受益权最核心的内容和权能。这种请求权可以简称为给付请求权。与 由和财产权在通常情形下的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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