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注意仅在借条上签字但未明确担保人身份的也可能承担保证责任法律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无偿接受连带保证人全部资产,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要旨企业因全部资产被整体划拨而变更产权关系后,无偿接受企业的公司将所接受企业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相应的债务作为自己的出资组建其所属的新公司的,应在接受原企业资产的范围内对其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情简介一、1996年12月12日,开发银行与六药厂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六药厂愿意就本金1028万元及利息和有关费用向开发银行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为自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二、1999年12月26日,开发银行和信达合肥办事处签
2、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信达合肥办事处,并向化工厂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化工厂在转让通知回执上盖章确认。2000年1月19日,开发银行在安徽日报上发出公告,通知化工厂、六药厂其债权转让和担保权利转让事宜。三、1997年11月,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文件,六药厂的全部资产整体划拨给医药集团公司,六药厂成为医药集团公司的全资附属企业。1999年以医药集团公司为发起人成立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六药厂经评估确认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相应的负债作为医药集团公司的出资投入到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信达合肥办事处向安徽高院起诉,要求化工厂偿还本金及利息;六药
3、厂在1028万元及其利息的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医药集团公司在六药厂承担担保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安徽高院一审判决支持信达合肥办事处诉请。五、医药集团公司、六药厂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败诉原因本案中医药集团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其在企业重组的过程中无偿接收了保证人的全部资产。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六药厂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对外作出承担连带保证的承诺,在其主体资格不灭失的情形下,本应当独立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六药厂后因政府企业合并重组的原因,其所有资产被医药集团公司无偿
4、取得并以出资的形式投入到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医药集团公司享有股东权益,而六药厂仅作为医药集团公司的全资附属企业。即医药集团公司无偿接收六药厂的资产,既未对六药厂原有的债务进行处理,又未征得债权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的情况下,对六药厂的资产进行了处置。此举已经严重侵害了六药厂债权人的利益。故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医药集团公司对六药厂的债务在其接受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医药集团公司因此败诉。败诉教训、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1. 企业的资产既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又是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担保。因此,如果企业以不合理
5、的低价甚至无偿对外转让资产时,可能对企业债权人的利益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故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2. 虽然债权人撤销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在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导致企业资产被全部掏空,且相应资产已经被再次处分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债权人撤销权已经无法充分保护自身利益。因此,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突破法人责任独立原则,要求无偿接受债务人资产的主体应当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本书3. 保证人虽然对主债权仅具有担保偿还的责任,但在法律上保证人处于与债务人
6、相当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在连带责任保证的场合,如果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债务人无异。因此,连带责担保证是一种责任极重的担保形式。债权人应充分利用好连带责任保证人无抗辩权的这一优势,一切可以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均可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如需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慎重选择连带责任担保这一担保形式,防止承担过重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
7、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以下为最高法院在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淮府秘(1997)154号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管办(1998)19号文,六药厂的全部资产整体划拨给医药集团公司,六药厂成为医药集团公
8、司的全资附属企业。1999年以医药集团公司为发起人成立的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六药厂经评估确认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相应的负债作为医药集团公司的出资投入到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处置了六药厂的资产。上述事实有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验资报告、财政部的对医药集团公司等单位拟组建药业股份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审核意见的函等证据材料证明,可以认定。六药厂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由医药集团公司投入到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并未依法由六药厂享有股东权益,而是由医药集团公司享有股东权益。医药集团公司无偿接收六药厂的资产,既未对六药厂原有的债务进行处理,
9、又未征得债权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的情况下,对六药厂的资产进行了处置。因此,原审判决医药集团公司对六药厂的债务在其接受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医药集团公司关于“六药厂的独立法人地位没变,应依法以自己的财产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案件来源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2期(总第98期) 。延伸阅读关于“无偿受让保证人的股权,应在接收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案例抚宁县新兴包装材料厂、抚宁公有资
10、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皇岛远东石油炼化有限公司、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36号最高法院认为:“由于企业的所有财产是对其全部债务的一般担保,食品厂在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将其持有的食品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国资公司的行为,事实上造成了食品厂对债权人进行担保的法人财产的减少。而且无论是食品厂无偿转让资产,还是国资公司无偿受让并出售资产,均未对担保人食品厂原有的债务进行处理,亦未征得债权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该财产转让行为侵犯了债权人信用社的权利,客观上造成了金融债权的落空,故判决国资公司在其无偿受让并出售食品公司62.09%的股权所得价款范围内与食品厂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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