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管理文书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_ 单位:_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时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指
2、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和农业部门是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负责办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安监部门工作职责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二)督查相关单位对危险点路段的排查、整治;(三)对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和交通运输单位交通
3、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第五条公安交警部门工作职责由一名交警支队(大队)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一)负责指导派出所和乡镇交管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业务培训,为乡镇交管办人员办理工作证件,及时传达上级业务部门工作安排和部署;(二)加强与乡镇政府、交通、农业、教育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定期通报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三)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四)深化源头管理,严把车辆牌证、驾驶证的核发及年检审验关。第六条交通部门工作职责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
4、是:(一)负责制定农村道路营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二)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设置、养护、管理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三)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严格落实道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四)严格农村运输企业资质审查,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车主、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五)指导乡镇交管办开展相关业务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第七条农业部门工作职责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一)负责拖拉机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管,做好拖拉机的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严
5、格执行营运拖拉机的报废、淘汰规定,确保拖拉机的运行安全(二)加大对拖拉机驾驶人员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培训,严格驾驶人员考试工作;(三)协助交警部门和交管办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四)建立外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动态掌握安全技术状况。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依法对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由一名乡镇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一)制定辖区内农村道路、场镇和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辖区内农村道路交
6、通安全形势。(三)组建不少于3人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四)根据辖区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五)了解掌握本辖区婚丧嫁娶等民间聚会活动信息,指导各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搭载、超员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必要时派员到场开展纠违工作。(六)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七)负责指导村组制订村规民约,规范交通安全行为。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交管办工作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客运源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一)每年不少于4次组织机动车
7、主、机动车驾驶人和农村客(货)运经营业主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经常性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二)建立辖区内道路、机动车、驾驶人和车主的基本信息档案,实行道路、车辆、驾驶人和车主的户籍化管理,并适时更新信息。(三)督促辖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车辆年检、过户、证照审验等业务资料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四)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加强节假日、逢场日和重大集会等重点时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协助公安机关和交通运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五)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按照相关部门的安排组织对安全隐患的整治。(
8、六)接受群众咨询,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七)对辖区内轻微交通事故开展损害赔偿调解,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维护、调查取证和善后调解处理工作。(八)协调、指导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开展工作。第十条乡镇公安派出所工作职责乡镇公安派出所在县级公安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业务上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由一名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一)参与所在乡镇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维护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二)全面掌握辖区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基本信息,建立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并适时更新信息。(三)负责本辖区客运企业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车主、驾驶人签订安全
9、目标责任书。(四)组织民警进村入户,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查处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六)负责处理辖区内一般交通事故。(七)接受群众咨询,提供便民利民服务。(八)协助交警部门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九)对通过辖区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实施路面监管。第十一条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由两名村委会领导兼任交通安全管理员。具体工作职责是:(一)及时掌握本村组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建立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及时上报本村组无牌无证车辆和无证驾驶情况(二)组织车主、驾驶人员和村民学习交通安全、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教育村民拒绝搭乘报废、拼装、无牌无证和非
10、法客运车辆,提高村民遵纪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三)督促本村车主、驾驶人及时参加年检年审。(四)劝阻乱停乱放、在道路上晾晒农作物、堆放建筑材料、损坏道路、占道经营等交通违法行为。(五)协助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做好车主和驾驶人服务工作。及时报告辖区内新增危险路段。(六)了解掌握本辖区婚丧嫁娶等民间聚会活动信息,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搭载、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及时上报乡镇交管办或辖区派出所进行处置。(七)参与本村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维护、调查取证和善后调解工作。(八)完成乡镇和业务主管机关交办
11、的其他工作。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十二条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文明的原则,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穿交通违法行为查纠的全过程,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十三条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十四条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对发现的需给予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对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处理的,应及时交由交警部门或派出所依法作出处罚。(二)对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实施处理的,由交管办收集、固定相关
12、证据,由违法行为人、证人签字确认(违法行为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后在二十四小时内转递至公安交警部门(属于非法客运违法行为的,转递给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第十五条交管办转递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应当确实充分,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载明违法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交管办转递来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和相关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二)经查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将核查情况书面反馈交管办。第四章监
13、督考核第十七条州人民政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对各县市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考评,对履职尽责、成绩突出的县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县市人民政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每季度对各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察并通报督察情况。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适时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十八条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制定乡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工作由县安委会组织县安监、公安、交通、农业、监察等部门组成考
14、核小组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排名在前10名的乡镇,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表彰,并予以物质奖励。年度考核排名连续2年末位的乡镇政府,由县安委会通报批评。对乡镇交管办、派出所的考核,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奖惩办法参照前款执行。州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市、乡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安监、公安、交通、农业、监察等部门,采取听汇报、查资料档案、实地检查等方法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第十九条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以上(含较大)道路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条安监、公安、农业、交管办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经费保障第二十一条筹建乡镇交管办经费由州人民政府按每个乡镇1万元标准下拨,不足部分由县市级人民政府保障。州人民政府保障的1万元筹建经费,由州级财政统一拨付到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乡镇交管办筹建工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交警支队下拨到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统一支付。乡镇交管办日常工作经费和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补助经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纳入年度预算全额保障。乡镇交管办年办公经费标准不低于2万元;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月补助经费标准不低于200元。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凉山州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安全管理文书整理范文,仅供参考! 日期:_ 单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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