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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执勤战备管理规定》.docx

1、1中心执勤战备管理规定1中心执勤战备管理规定执勤战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普光气田生产运行,满足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及时有效地组织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保护分公司安全生产,结合应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心是一支应对普光气田突发事件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须执行24小时执勤战备制度,接到报警迅速出动。第三条中心的执勤工作由各单位负责落实,119调度室落实执勤力量的动态变化,各单位将每日执勤情况报119调度室。应急作训办公室对中心执勤战备情况进行督查。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严格落实执勤战备,及时组织员工进行战备教育,落实执勤训练,确保执勤

2、力量。每周至少组织1次全面的战备检查。周一至周五,正课时间必须开展业务、技能等训练工作。第五条各级指战员在执勤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坚决服从命令,发扬勇敢顽强、连续作战的作风。第六条单位执勤期间,各级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和供应,保证执勤制度的落实。第二篇。执勤战备条令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提高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适应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xx15号)规定,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公安消防部队全体官兵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公安消防部队执

3、勤战斗条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应急救援第五节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

4、与应急救援。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5、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

6、助理组成。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七)

7、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第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第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第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执勤战斗

8、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第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

9、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时接报、处理执勤战斗信息,并与有关部门、专业力量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第二节战备职责第十七条总队、支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组织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执勤战备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战备工作的措施;(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三)掌握辖区基本情况和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组织建立联勤联动工作制度;(四)组织指导部队对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并熟悉本级各类执勤战斗

10、预案,掌握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对策;(五)督促部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及时研究解决战备工作中的问题。第十八条司令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等情况;(二)负责制定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力量调动方案和执勤战斗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三)检查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督促落实战备制度,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四)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督促部队贯彻落实;(五)组织制定执勤战斗装备发展规划和配置计划,做好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和调配工作;(六)组织部队熟悉辖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及时向防火监督部

11、门通报发现的问题,参与城市消防规划制定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七)协调辖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第十九条政治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二)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灵活地开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导工作;(三)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表现情况,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第二十条后勤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战勤保障制度;(二)制定部队

12、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负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第二十一条防火监督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及时向司令部门和消防大队、中队通报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问题、火灾隐患及变化情况;(二)做好执勤力量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熟悉和演练的协调工作,参与制定本级执勤战斗预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三)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提供灭火救援相关信息,协同开展灭火救援行动。第二十二条全勤指挥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战备值班制度,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接受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

13、善处理;(二)掌握辖区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处置对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容;(三)掌握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分布及装备、灭火剂储备情况,检查督促消防队伍战备工作;(四)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遂行作战,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行动。第二十三条作战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二)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首长和相关部门;(三)掌握辖区社会相关单位灭火与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及联系方法,保持与供水、供

14、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四)定时与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及设备,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及时准确受理火灾事故报警,按照力量调动方案或者值班首长指示及时调派出动力量,记录接处警和力量调派情况,提供灭火、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资料;(六)统计、分析接警和出动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灭火、应急救援信息;(七)保持与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负责消防接处警和通信指挥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第二十四条大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负责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

15、(二)组织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研与熟悉,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开展实战演练;(四)熟悉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五)掌握辖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协调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第二十五条中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执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二)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区其他灭火与应急救援队伍情况;(三)组织辖区情况调查,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四)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

16、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五)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上报战备情况;(六)组织实施消防站定期开放工作。第二十六条战斗班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三)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随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第二十七条战斗员应

17、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了解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基本情况;(二)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悉装备性能,熟练操作使用;(三)掌握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熟悉中队执勤战斗预案中本岗位的主要任务。第二十八条通信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首长。第二十九条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

18、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等相关情况;(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灭火剂,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第三十条供水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熟悉辖区市政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位置、给水管网形状、直径、供水能力;熟悉辖区内天然水源以及其他可用水源的情况和取水方式;掌握供水装备技术性能和供水方法;(二)保持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练使用相关装备;(三)负责消防水源资料登记、造册、归档工作,定期对消防水源进行检查;冬季寒冷地区应当对消防车、泵、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水井

19、等设施采取防寒防冻措施。第三十一条摄(录)像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熟悉摄(录)像器材技术性能,熟练操作使用;(二)掌握现场摄(录)像的内容、方法及相关要求;(三)负责摄(录)像器材充电、维护保养工作,随时做好出动准备;(四)负责执勤战斗影像资料传输、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第三节战备等级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日常执勤战斗任务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一)全勤指挥部和各级值班首长及值班、执勤人员在岗在位;(二)执勤战斗装备完整好用;(三)随时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出动准备;(四)

20、部队所有人员保持通信畅通。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遇有特殊保卫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二级战备。二级战备应当在经常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一)进行战备动员,通报情况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方案;(二)各级首长和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成员集中值班,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待命;(三)停止批准休假,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总(支)队机关现有官兵95%的人员在所在城市待命,大(中)队现有执勤人员在岗在位率不得低于95%;(四)责令专人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及时对灾情、任务进行分析评估;(五)根据需要调整执勤人员,充实一线执勤力量,落

21、实各项执勤战斗保障;(六)必要时派出力量在重点区域执勤。第三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遇有特别重要的消防保卫任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一级战备。一级战备应当在二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一)进行临战动员,通报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实施方案;(二)部队所有官兵停止探亲休假和外出及节假日休息,召回在外人员,各级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全部在岗在位;(三)立即调整人员、车辆,充实加强一线和重点地区执勤力量,各项执勤战斗保障到位;(四)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执勤中队人员视情着战斗服装待命;(五)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

22、重要场所现场监护。第三十六条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由公安部消防局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总队军政首长签署发布,并报本级公安机关备案。当接到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队要求进入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七条降低或者撤销战备等级命令的权限与发布命令的权限相同。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以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按照最大、最难、最危险、最复杂情况下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包括:跨区域灭火与应急救援预案、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和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第三十九条总队、支队应当制定跨区域

23、灭火与应急救援预案、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第四十条大队、中队应当制定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第四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重大活动消防保卫任务的需要制定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经常对执勤战斗预案进行熟悉,并以执勤战斗预案为基础,组织开展实兵实装实战演练和模拟实战演练,及时修订预案,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四十三条总队执勤战斗预案应当由本级军政首长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支队、大队、中队执勤战斗预案应当由上一级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队备案。执勤战斗预案的废止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三节火灾扑

24、救第六十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战斗中,应当按照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作战原则,果断灵活地运用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排烟、破拆、封堵、监护、撤离等战术方法,科学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行动。第七十条指挥员到达火场后,应当立即组织火情侦察,并将侦察工作贯穿于火灾扑救的全过程。通常情况下,火情侦察可以采取外部观察、询问知情人、利用消防控制中心侦察监控、深入内部侦察、仪器探测等方法进行。火情侦察应当查明下列情况:(一)有无人员受到火势威胁,人员数量、所在位置和救援方法及防护措施;(二)燃烧的物质、范围、火势蔓延的途径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三)消防控制

25、中心和内部消防设施启动及运行情况,现场有无带电设备,是否需要切断电源;(四)起火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毗连状况,抢救疏散人员的通道,内攻救人灭火的路线,有无坍塌危险;(五)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危险物品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等次生灾害;(六)有无需要保护的重点部位、重要物资及其受到火势威胁的情况。第七十一条参战公安消防部队根据火场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战斗展开形式:(一)准备展开:从建筑外部看不到燃烧部位和火焰时,指挥员应当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占领水源,将主要战斗装备摆放在消防车前,做好战斗展开的准备;(二)预先展开:从建筑外部能够看到火焰和烟雾时,指挥员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

26、,命令参战人员携带战斗装备接近起火部位,铺设水带干线供水,做好进攻准备;(三)全面展开。基本掌握火场的情况后,指挥员应当确定作战意图,果断命令参战人员立即实施火灾扑救。第七十二条根据火场情况,主要灭火力量应当部署在下列重点部位:(一)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地点及抢救、疏散的路线;(二)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物质泄漏的部位;(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四)火势蔓延方向以及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五)参战力量实施内攻救人灭火的部位;(六)毗邻建筑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第七十三条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迅速抢救疏散,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并按照下列要求抢救人员:(一)充分利用建筑物的安全疏

27、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外墙门窗、阳台、避难层(间)等途径和举高消防车、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装备进行施救;(二)采取排烟、防毒、射水等措施,减少烟雾、毒气、火势对被困人员的威胁;(三)稳定被困人员的情绪,防止跳楼或者因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四)进入燃烧区抢救被困人员时,应当仔细搜索各个部位,做好记录,防止遗漏;(五)对被救者采取防毒保护措施,对在救助过程中和已抢救疏散出的危重伤员应当由具备急救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对遇难人员也应当及时搜寻、妥善保护。第七十四条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努力减少损失:(一)遇有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贵重仪器设

28、备、档案资料以及珍贵文物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首先予以疏散;受到火势威胁的物资和妨碍救人灭火的物资也应当予以疏散;(二)对难以疏散的物资,应当采取冷却或者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遮盖等措施加以保护;(三)疏散物资应当在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和起火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根据轻重缓急有组织地进行;(四)从火场抢救出来的物资应当指定放置地点,指派专人看护,严格检查,防止夹带火种引起燃烧,并及时清点和移交。第七十五条根据救人、灭火的实际需要,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迅速采取正确的排烟措施,防止烟气对人员构成威胁和火势扩大:(一)排烟前,应当查明火源的位置、火势蔓延的方向、烟雾扩散的范围,视情在烟雾流经的部

29、位设置防御力量;(二)应当尽量利用建筑物内部的防、排烟系统和移动排烟设备进行防烟、排烟;(三)利用建筑物的外墙门窗、阳台等途径进行自然排烟时,应当注意风向,防止造成火势扩大蔓延;(四)利用破拆、喷雾水流、移动排烟设备等方法进行人工排烟时,应当注意安全。第七十六条根据灭火战斗行动的实际需要,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依法合理实施破拆:(一)为查明火源和燃烧的范围,以及抢救人员和疏散重要物资需要开辟通道时,可以对毗邻火灾现场的建(构)筑物、设施进行破拆;(二)当火势迅速蔓延难以控制时,可以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根据火势蔓延的速度,选择适当位置拆除毗邻火灾现场的可燃建(构)筑物,开辟隔离带,阻断火势蔓延

30、;(三)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或者局部出现倒塌的危险,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妨碍灭火战斗行动时,可以进行破拆;(四)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内部聚集大量的高温浓烟时,为改变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定向排除高温浓烟,便于救人、灭火,应当选择不会引起火势扩大的部位进行破拆;(五)在破拆建(构)筑物时,应当注意承重构件,防止因误拆造成建(构)筑物倒塌;在有管道设备的建(构)筑物内部破拆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防止因管道损坏造成易燃可燃液体、气体以及毒害物质泄漏;(六)在破拆建(构)筑物和设施过程中,应当划出安全警戒区,设置安全警戒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七十七条火场供水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

31、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一)就近占据水源,集中主要的供水装备保证火场主攻阵地特别是内攻救人灭火力量的供水;(二)使用市政消火栓供水时,应当根据给水管网的形状、直径和压力确定消火栓的使用数量;当火场供水压力不足时,应当通知供水部门增大水压;(三)根据消防车泵的技术性能和水源与火场的距离,合理选择直接供水、接力供水或者运水供水的方式,并尽量使用大口径水带铺设供水干线;寒冷地区冬季灭火供水时,应当防止供水线路结冰冻结;(四)在市政消火栓不能满足火场供水时,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和蓄水池、水井等水源设施供水;(五)当多层、高层建筑物或者地下工程、生产装置发生火灾时,应当尽量使用固定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同时利用移动装备供水。第七十八条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科学确定和使用灭火剂,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一)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和灭火进程以及燃烧物状况,正确选定灭火剂、喷射器具以及供给强度;在确保消防员安全的情况下,尽量接近火点喷射;(二)在有珍贵文物、贵重仪器、图书、档案资料等场所发生火灾时,严禁盲目射水;忌水物质储存场所发生火灾时,严禁射水灭火;(三)对因灭火用水过多可能造成建筑物、堆垛倒塌,船体倾覆和水渍等危害的,应当及时进行防排水作业,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四)对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现场,应当适当控制用水量,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并组织起火单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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