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古代的肉刑种类及其汉朝废除肉刑的历史意义小组数(510人)5小组成员吴丹、丁铭、赵燃、李小花、罗媛媛小组长罗媛媛讨论题目中国古代的肉刑种类及其汉朝废除肉刑的历史意义讨论人员吴丹、丁铭、赵燃、李小花、罗媛媛讨论时间2014年6月12日讨论主持人罗媛媛自我发言提纲(300字以上)自夏朝第一个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起,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法律随之产生,肉刑也就随之而生了!在夏朝,其肉刑有: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商朝是既夏朝后的又一个奴隶制国家,其肉刑主要有:墨刑,劓刑,非刑,宫刑,其中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其对人的伤害是很大的; 直到春秋战国时期,其肉刑和夏朝的基本一
2、致.到了秦朝,肉刑才有了改变,其有鲸,劓,斩左趾,宫.其刑罚是残酷的,对人的伤害也是极其严重的。 汉文帝的刑罚改革措施:首先废除肉刑制,取消黥、劓、刖刑,将黥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其次,取消肉刑. 取消黥、劓、刖刑,将黥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其次,取消肉刑与徒刑并施制,改肉刑与徒刑并施为髡、耐与徒刑并施,如完(耐)为城旦舂. 第三取消无期徒刑制,恢复古代最高刑期为3年的制度.对由于对罪罚较重的犯人施行三、五百下的笞刑(打竹板),容易造成罪犯的死亡,于是公元前156年和前144年汉
3、景帝继续减轻笞刑,将笞五百先改为笞三百,进而改为笞二百;将笞三百先改为笞二百,进而改为笞一百。并制定令,对施刑过程加以种种规范,限定刑具的规格,行刑部位只能笞臀不能笞背,以及规定行刑者不得换人(越打越累,自然越打越轻)。 不过此种刑罚制度的弊端在于废除了国家刑罚体系的中间部分,只留下最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死刑和笞刑轻重相差过于悬殊,由此造成对犯罪事实的量刑困难,对于中等程度的犯罪,归于死刑则太重,归于笞刑又太轻。因此汉代乃至其后的魏晋都有人提议恢复肉刑。但由于整个社会的舆论形成,恢复肉刑会有残暴的恶名始终没能恢复。 汉初文帝“除肉刑”之举,后世多有评说,大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的
4、“德政”。但是,从封建制度确立到汉初,已经经历了三百多年,地主阶级在其统治实践中逐步认识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是更为有利的。 汉朝废除肉刑的历史意义: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度奠定了基础其他人员发言摘要(500字以上) 吴丹发言:汉朝废除肉刑的历史意义: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度奠定了基础。赵燃发言:自夏朝第一个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起,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法律随之产生,肉刑也就随之
5、而生了!在夏朝,其肉刑有: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李小花发言: 商朝是既夏朝后的又一个奴隶制国家,其肉刑主要有:墨刑,劓刑,非刑,宫刑,其中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其对人的伤害是很大的。 黄荣生:汉初文帝“除肉刑”之举,后世多有评说,大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的“德政”。 丁铭发言:不过此种刑罚制度的弊端在于废除了国家刑罚体系的中间部分,只留下最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死刑和笞刑轻重相差过于悬殊,由此造成对犯罪事实的量刑困难,对于中等程度的犯罪,归于死刑则太重,归于笞刑又太轻。(1) 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西周是这一传统特征的源流,表现在其德主刑辅,礼
6、刑并用”的基本策略、礼的含义内容及其与刑的关系上(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的论争及其历史意义。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势力日渐壮大并走向成熟,“法治”精神得以张扬,思想领域的斗争被法家逐步引向法律实践,从而加速了体现“事断于法”原则的封建法律制度取代以法律秘密主义为特征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历史意义:(1) 公布成文法运动是对传统的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2) 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3) 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4) 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3)如何
7、认识和评价秦朝的经济立法?秦的经济立法,维护了市场稳定,促进了市场繁荣,为秦积聚了大量财物,使秦以雄厚的经济实力富国强兵,终于实现了大统一。秦开创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体,结束了春秋以来诸侯割据称雄的混乱局面,为后来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中国古代的肉刑种类及其汉朝废除肉刑的历史意义。中国古代的肉刑种类:黥刑、劓刑、斩左趾、斩右趾、宫等。汉朝废除肉刑的历史意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封建刑罚制度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在历史
8、上的重要意义。1、儒家的礼仪制度进一步与法律溶合; 2、律学发展到新的高度,退出了汉代注释章句形式,进入法理解释阶段; 3、北朝少数民族的法律与汉魏律相溶合,沿袭了汉魏律的体例与精神; 4、法典体例趋向科学性; 5、刑罚制度不断改革,逐渐形成新的五刑体系。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起了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6)中国封建法律对官僚贵族特权的维护。它使一些封建贵族长期享有特权,他们滥用自己的特权,任意破坏法治,在一定程度上也滋长了腐败的趋势。还有由于贵族与平民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人们的不满,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封建贵族的特
9、权,对于稳定当时社会秩序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7)如何认识“中国法制史就是一部刑法史”的说法。刑法是最后的保障法,是其他法律得以实施的最后保障。由于中国古代法制不发达,各个法律部门没有分化成为独立的部门法,采取的是诸法合体的立法模式, 在古代是用刑事手段来调整法律问题的, ,我国古代没有其他法,只有刑法,所以就有如上说法. (8)中国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土地立法和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西周奴隶制国家的法律规定,周天子拥有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只有天子才有权将土地分给诸侯,诸侯再分给大小贵族占有和使用,不准买卖和自相授受。春秋战国时期,鲁国的“初税亩”、齐国的“相地定籍”、秦律的“废井田,开阡陌”等,都是
10、确认以经营“私田”开始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以后的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颁布了大量关于土地的律、令、诏、敕等,进一步确认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和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礼、法并用。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调整并不是全面的,除了与刑相关的问题外,其他均由礼来调整,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婚姻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9)中国奴隶制时期和封建制时期历朝主要法典的沿袭。中国的封建法律由战国至清经过二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中国奴隶制时期历朝主要法典:夏朝禹刑,商朝汤刑、汤誓、汤诰。封建制时期历朝主要法典:春秋战国法经
11、,秦朝秦律,汉朝九章律,隋朝开皇律、大业律,唐朝永徽律疏,宋朝宋刑统,明朝大明律,清朝大清律例。(10)明朝重典治吏的内容及对今天法律建设的借鉴意义。明朝重典治吏的内容:严惩贪官污史、严惩朋党为奸、严治官吏失职。对我们今天的法治社会建设和反腐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反腐败问题上任何时期绝不能姑息养奸,一定要严格执法。在打击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上必须及时、准确、严厉。否则腐败不除必将失民心而造成社会混乱亡国。(11)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清政府立宪举措: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明确
12、规定由议院制订法律,皇帝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规定了广大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财产、居住、人身自由;有诉讼、依法担任官吏及议员的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及处罚。清末预备立宪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摧生了新的政治制度,开创了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同时给国人以深刻的民主宪政启蒙教育。(12)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是法典编纂形式上的变化;是当时中国所处的大环境,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所决定的。1840年鸦片战争后,随着西方思想的进入,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下,开始改革,历史上称“清末修律”:再次,诸法合体走向诸法分离正是“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之一。(13)孙中山南京
13、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制定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改革审判制度、采用律师制度。(14)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六法全书,原指“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六法。国民党六法全书属典型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其主要的特点之一,是实行民商分立的体例。(15)共产党领导下的和土地立法。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土地立法: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中国土地法大纲电子商务论文 AN2z5gGAlv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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