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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细则.docx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细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细则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和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11号)要求,制定本操作细则。一、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一)申请受理职工在我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向用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归集银行”)申请将在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归集银行在3个工作

2、日内办结以下业务:1.转入申请本人办理:职工向缴存单位所属归集银行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附表1);单位代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无人数限制,并提供以下材料:(1)东莞市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原件(附表2);(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一人一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盖章);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审核受理归集银行柜台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是否符合转入条件(包括职工已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3、,表格信息填写无误)。符合转入条件的,予以受理,在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市外转入申请办理,并打印业务办理回执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不符合转入条件,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3.信息传递归集银行受理转入申请后,负责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3),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传递至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二)信息与资金转出外省市公积金中心收到我市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根据住建部要求,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外省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1.核对职工身份

4、信息;2.依据当地规定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审核通过的,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附表4),上传至平台,传递至归集银行,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归集银行专户。审核未通过的,通过平台反馈至归集银行,由归集银行告知职工。(三)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归集银行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1.审核入账归集银行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归集银行向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外

5、省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2.信息传递归集银行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二、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一)申请受理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省市。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二)信息与资金转出归集银行通过平台收到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当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1.审核受理归集银行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1)职工在本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6、信息与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信息一致;(2)职工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3)职工在本市无未办结的提取业务和归集业务;(4)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依法冻结;(5)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属于骗提骗贷限制转出。审核通过的,归集银行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由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2.信息与资金转出归集银行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至平台,传递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三)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将收到平台传递

7、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向归集银行了解情况,归集银行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归集银行。三、适用范围本操作细则适用于使用平台的城市之间办理职工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未使用平台的,职工须等到转出地中心同步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外市转入业务。四、施行时间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东莞市集中办理住

8、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3.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 4.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附件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职工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号码手机号码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现单位名称转出地中心名称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职工声明:1.授权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转入地中心)将本人以上信息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传递到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将转入资金计入本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授权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转出地中心)于接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为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

9、账户转出手续。3.住房公积金转移实际金额以转出地办理账户转出时的账户本金余额及计结利息合计为准。本人已知晓并同意以上事宜,承诺上述信息真实有效,现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我中心将按您预留的手机号,及时通知资金入账情况。附件2东莞市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单位名称(签章):本单位承诺,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并承担因材料虚假、信息错误引发的相关责任。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受托人联系电话:委托人人数: 委托人明细表序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非身份证的请注明证件类型)签字12345678910附件3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

10、No: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有职工 ,身份证件类型 ,号码 ,已在我中心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现申请将其在贵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入我中心。原工作单位: 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我中心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传真: 资金接收账户信息:收款户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 收款银行: (中心、管理部业务审核章或公章) 年 月 日 注:联系函编号规则为“机构编号+6位日期+4位序列号”且不重复。机构编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发布。附件4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 年 月 日职工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号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编号转移金额本金利息开户日期缴至年月缴至月份之前6个月是否连续缴存是 否在转出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次是否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是 否注:开户日期因历史或系统原因难以确定的,以能够查询到的最早日期填写。 (中心、管理部业务审核章或公章) 年 月 日业务办理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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