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开发区创客空间认定和扶持办法共9页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创客空间(kngjin)认定和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zngz)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创客空间的建设发展,营造(yngzo)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根据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广州市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若干办法(穗科创2015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创客空间是指在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黄埔区范围内,为各类发明、革新和创造的群体提供开放式社区、实验空间和基础设备以及为创业者提供投融资对接、讲座、工作坊等知识分享空间的新型
2、创业孵化服务平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创客空间发展专项资金,在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用于扶持本区创客空间建设运营和创新创业活动。第四条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由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广州火炬中心)具体开展区创客空间认定、管理、考核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及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原则上按照税务关系所属区域分别向广州开发区和黄埔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章资格(z g)认定第五条申请认定区创客空间(kngjin),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bnf)第二条规定条件;(二)在本区注册,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企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为创客项目提供的可自主支配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四)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五)可提供基本的创客服务;(六)正在培育的创客项目不少于15个;(七)创客项目在创客空间中入驻时间为1年以内;(八)引入天使投资的创客项目比例1年内累计不低于创客项目总数的10%。第六条申请认定区创客空间试点,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条件。第七条申报区创客空间或区创客空间试点的基本程序为:(一)申报(shnbo)区创客空间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创客空间(kngjin)认定申请表;2.区创客空间(kngjin)申报书,包含本办法
4、第五或六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说明;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4.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5.服务团队名册及证明材料,包括聘用合同等;6.所提供的创客服务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记录等;7.1年内培育的创客项目名录及证明材料,包括创业者个人或团队简介、商务计划书等;8.正在培育的创客项目名录;9.1年内引入天使投资的创客项目名录及证明材料,包括投资协议、验资报告等。申报区创客空间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1点至第7点资料。(二)广州火炬中
5、心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将通过专家评审会的项目,上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三)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就专家(zhunji)评审会结果征求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孵化器项目联审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四)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孵化器项目(xingm)联审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决定是否将项目列入区创客空间或区创客空间试点名单。区创客空间或区创客空间试点名单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布。第八条已认定为国家、省、市创客空间,且工商和税务(shuw)登记在本区的,可直接认定为区创客空间。第三章量化考核第九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每年对区创客空间进行量化考核管理,考
6、核适用百分制。考核分数85分及以上为第一档,75至84分为第二档,60至74分为第三档。区创客空间应当定期将自身发展情况及创客项目情况报送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备考核。第十条区创客空间的具体考核指标为:(一)创客项目转化为企业的情况,占20%比重;(二)创客项目转化的企业入驻本区孵化器的情况,占20%比重;(三)正在培育的创客项目情况,占20%比重;(四)引入天使投资的创客项目情况,占20%比重;(五)为创客项目(xingm)提供的服务场地面积以及办公条件和基本的公共设施情况,占10%比重(bzhng);(六)服务(fw)团队情况,占5%比重;(七)创客服务情况,占5%比重。第十一条对连续两年
7、考核不合格的区创客空间,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从区创客空间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对外公布。第四章扶持标准第十二条鼓励支持各类机构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客空间。对新建、改造提升创客空间,或引进国际创客实验室的,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后,可总共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第十三条对于考核合格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创客空间,即主体为区孵化器的创客空间,每年根据考核结果在区孵化器考核中给予加分。第十四条对于考核合格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创客空间,即主体不是区孵化器的创客空间,每年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资助。对考核为第一档的创客空间给予30万元资助;对考核为第二档的给予15万元资助;对考核为第三档的给
8、予5万元资助。第十五条对于考核合格(hg)的创客空间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5元,补贴面积(min j)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bti)年限不超过3年。第十六条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对创客空间或创客空间试点内注册企业申请的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年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8万元。第十七条对培育出瞪羚企业的创客空间或创客空间试点和孵化器,按照每家瞪羚企业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该企业在创客空间或创客空间试点和孵化器驻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所获奖励按照企业入驻时间比例分配至创客空间或创客空间试点和孵化器。第十八条鼓励聘请创业成功的领军人才、本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知
9、名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创投对接等服务;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对聘用创业导师的创客空间给予每家每年不超过10万元资助。第十九条对于入驻创客空间或创客空间试点的创客团队,给予生活住房租金补贴。按照创客团队租赁合同,给予80%的租金补贴,每个团队每个月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畅通大学城与科学城之间的公共交通,方便高校师生来区创新创业。第二十条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创客项目转化的企业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应当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提供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工商注册便利,允许在区创客空间或创客空间试点内以办公卡位(k wi)地址注册,且不作数量
10、和规模限制。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确认创客项目转化的企业和相关服务的企业及其住所,作为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条工作支持的依据。第二十一条创客项目转化(zhunhu)的企业属于大学生科技企业的,依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大学生科技企业扶持办法(穗开管办201632号)有关规定给予租金补贴(bti)和创业项目资助。第二十二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区创客空间和创客空间试点申报国家、省、市级的创客空间、创业示范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服务业机构等项目。第二十三条区创客空间或创客空间试点可以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创客空间或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创客空间试点的名义开展对外宣传和项目引进等工作。第二
11、十四条区创客空间和创客空间试点可共享本区投融资服务、人才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和创业导师等区孵化平台资源。第二十五条同一事项符合本区多个性质或类型(lixng)相同的资助政策,不重复享受。第二十六条资金申请人如弄虚作假(nng x zu ji)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fz)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五条所称的创客服务包括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和WIFI无线热点的网络空间,提供开源软件、装配工具、试验仪器等公共技术资源共享空间,拥有便于创客之间及创客和外界各方交流对接的开放式线上(线下)社交空间,组织沙龙、培训和讲座等
12、活动,为创客项目转化的企业提供零门槛注册服务。本办法第五条所称的天使投资是指具有一定资本的个人和包括股权投资在内的各类专业投资机构,对创客项目进行早期的直接投资。本办法第五条所称的创客项目是指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创业商务计划,以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形式创业,以用户创新为核心理念,掌握自生产工具,并将各种创意转变为现实运用,但尚未注册成立企业的项目。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的创客团队是指运营创客项目或将创客项目转化为企业的创业团队。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所涉及(shj)的具体考核、加分和资助细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
13、不少于”,“不超过(chogu)”均包括本数。第三十一条本办法(bnf)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认定和扶持办法(穗开管办201517号)同时废止。内容总结(1)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创客空间认定和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创客空间的建设发展,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根据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广州市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若干办法(穗科创2015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创客空间发展专项资金,在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用于扶持本区创客空间建设运营和创新创业活动(3)(七)创客项目在创客空间中入驻时间为1年以内(4)对新建、改造提升创客空间,或引进国际创客实验室的,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后,可总共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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