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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巩固练习题及答案3.docx

1、司法考试商法巩固练习题及答案3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巩固练习题及答案31.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实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答案】ABD【考点】股东会决议的无效或撤销、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股权转让【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

2、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题中,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在内容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所以该股东决议是有效的。选项B表述错误。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能够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在内容上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程序上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以股东不得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选项C表述准确。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3、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本题中,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是连续5年不对股东分配利润,乙为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选项D表述错误。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理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据此可知,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

4、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B.丙理应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D.丙理应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D【考点】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责任【解析】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理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知,应该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

5、责任。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 )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B.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D.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该纠纷的解决理应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司法部答案】ABD【网校答案】ABCD【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解析】选项A准确。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理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据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选项B准确。公司法第95条第(一)项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6、和费用负连带责任。据此可知,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属于合伙性质的关系,其权利、义务、责任能够适用合伙的相关规定。选项C准确。公司法第81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据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选项D准确。公司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发起人不依照发起人协议约定缴纳出资的,理应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备事务,必须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具有合同约束力,某一发起人违反该协议的,理应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纠纷需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同时,发起人还

7、理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4.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准确的?(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实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解析】选项A准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

8、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张某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能够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如果张某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而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该出质行为无效。选项C准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能够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9、份额用于清偿。据此可知,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选项D错误。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不是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的债务理应由合伙人自己承担。本题中,陈某仅仅张某的债权人,而不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所以不能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关于商事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准确的?( )A.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办理营业登记B.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即丧失主体资格C.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办理变更登记D.企业未经清算不能办理注销登记【答案】ACD【考点】商事登记【解析】选项A准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能够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理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10、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选项B错误。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没有立即丧失主体资格,理应先实行清算,清算后要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之后才丧失主体资格。选项C准确。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能够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理应办理变更登记。选项D准确。企业未经清算的,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解决,不能办理注销登记。6.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

11、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准确的?( )A.即使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司法部答案】AC【网校答案】BC【考点】支票的付款日期、票据抗辩、票据丧失及其救济【解析】选项A错误。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理应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

12、,付款人能够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理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甲在乙签发支票一星期后,提示银行付款,但在2006年1月中旬,甲才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违反了见票即付的规定,故银行有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选项B准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能够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实行抗辩。本题中,甲乙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甲是与乙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因甲没有履行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义务,乙能够拒绝支付票据金额。选项C准确。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够请求出票人或者

13、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题中,甲因过期要求银行付款而遭到拒绝的,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够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选项D错误。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可知,支票遗失后,甲可通过办理挂失止付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丧失票据权利。7.2007年7月,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二岁。2009年9月保险公司发现了此情形。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准确的?( )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退还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B.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C.如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D.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

14、补交少交的保险费,但不能免除其保险责任【答案】BD【考点】虚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法律后果【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准确。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保险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理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题中,合同成立已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理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选项D准确。保险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

15、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8.甲为其妻乙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其子丙为受益人。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准确的?( )(2010年卷三多选第78题)A.甲指定受益人时须经乙同意B.如因第三人导致乙死亡,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后有权向该第三人代位求偿C.如乙变更受益人无须甲同意D.如丙先于乙死亡,则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金作为乙的遗产由甲继承【答案】ACD【考点】受益人的确定与变更、保险金的追偿与继承【解析】选项A准确。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据此可知,本题中甲指定丙为受益人时须经乙同意。选项B错误。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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