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促进和保障学生团体的健康发展,参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以下简称学生团体)是由学院在籍在读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院各级共青团组织作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学院二级学生会、班级委员会作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基层组织,不属于学生团体。 第三条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各项校规校纪,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
2、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学生团体应以丰富校园文化底蕴,彰显青年学生个性,发挥特长,努力提高大学生素质为主要任务,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大学生的全面成才服务。 第五条学生团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管理、指导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院对学生团体实行登记管理制度。院团委是学院学生团体的登记管理机构。
3、 第七条学生团体登记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学生团体实施学期考核、年度评估及表彰; (三)对学生团体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单位对学生团体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八条学生团体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挂靠单位负责。没有挂靠单位的学生团体,统一由院团委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挂靠单位应设立学生团体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以上教职工负责学生团体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并对所挂靠的学生团体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查学生团体资格、章程,出具审查意见; (二)审核学生团体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 (三)指导学生团体负责人人选的资格审查,确定团
4、体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 (四)审查学生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指导学生团体的日常工作; (五)组织学生团体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团体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协助院团委对学生团体进行学期考核、年度评估及表彰; (七)审核、监督、检查学生团体的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学生团体顾问 1、学生团体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教育的有关人士、高年级学生等担任学生团体顾问。 2、学生团体顾问的职责是在学生团体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学生团体的活动进行指导。 3、学生团体聘请顾问时,必须向挂靠单位提出申请,经分院领导批准,院团委备案后方可正式聘
5、请。没有挂靠单位的,向院团委提出申请。 第三章 学生团体成立登记、变更、注销、注册 第十一条学院在籍在读全日制学生,能自觉遵守学院相关规定者,均可发起组织学生团体。 第十二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 2、有与学科或专业及素质特长相关的校内部门、院系等作为挂靠单位,并得到其同意; 3、有指导老师并得到其同意; 4、有发起人和筹备负责人负责具体的筹备工作; 5、有学生团体章程草案; 6、学生团体全称应冠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协会(社)”字样; 7、符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 第十三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成立学生团体: 1、“同乡会”、“同
6、民族会”等类学生团体; 2、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3、批准成立期限届满,参加学生团体的人数没有超过20人的。 第十四条筹备成立学生团体,由发起人将相关文件报送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后,向院团委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团体发起人负责填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成立登记表,并向院团委提供以下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学生团体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3、学生团体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4、学生团体的章程草案; 5、院团委或申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学生团体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学生团体的名称; 2、学生团体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7、; 4、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社(会)长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院团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经院团委初步审查同意筹备成立的学生团体,自院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两周内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经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院团委申请正式成立登记及备案。 第十九条院团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学生团体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学
8、生团体给予正式登记,发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登记证。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相关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学生团体的登记和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经学生团体申请报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后,7日之内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团体组织机构因故不能继续运作的,可申请注销。 第二十二条学生团体申请注销,经挂靠单位同意后报院团委审查同意,由院团委注销。 第二十三条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院团委直接予以注销: 1、会员长期不足20人的; 2、学期初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 3、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 4、管理上有严重问题并拒绝接受挂靠单位和登记管理机构指导、管理的; 5、出现其他应予注销的情形。
9、第二十四条学生团体注销后,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被注销的学生团体不得以团体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生团体注销登记后,如存在债务,由学生团体负责人予以清偿;如有剩余财产,由挂靠单位处置。 第二十七条学院对学生团体实行学期注册制度和学生团体成员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成员 第二十八条凡学院正式注册的在读全日制学生,承认某一学生团体的章程,愿意参加某一学生团体的活动,并遵守相关规定,均可申请加入学生团体,同时也有权利退出该学生团体。 第二十九条学生团体的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学生团体成员的权利: (一)了解所在学生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
10、制度; (二)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在学生团体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按照章程担任学生团体职务的权利; (五)对学生团体负责人及成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损害集体、成员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挂靠单位、院团委及有关部门检举的权利; (六)对所在学生团体的建设发展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学生团体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生团体章程及内部制度; (二)接受学生团体的定期注册,并根据团体情况缴纳会费; (三)执行学生团体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四)完成学生团体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学生团体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
11、况和重大变更应报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学生团体成员大会由该学生团体全体成员组成,是该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团体成员大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学生团体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学生团体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学生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学生团体章程; (五)对学生团体的建设发展进行科学规划。 第三十五条学生团体负责人包括社(会)长、副社(会)长。 第三十六条学生团体负责人的条件 1、必须从本学生团体成员中酝酿,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选举后产生; 2、成为本学生团体会员半年以上,并经常参加学生团体活动(新成立的
12、学生团体除外); 3、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必须由一年级下半学期(含下半学期)以上学生担任; 4、担任会长的学生必须征得班主任的同意,并在院(系)党组织登记备案; 5、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参加学生团体联合会举办的学生团体负责人上岗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认证后方可上岗,并填写学生团体负责人档案进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1、受到法律制裁或学院党、团、行政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学生团体负责人和被责令解散的学生团体的负责人; 3、前一学年内专业必修课有两门以上不及格者; 4、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在本班后三分之一; 5、正在担任其
13、他学生团体负责人的; 6、其他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团体负责人的责任: 1、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遵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3、遵守本学生团体章程,维护本学生团体的权益; 4、维护学生团体成员的权益,在活动中保证成员的人身安全; 5、对本学生团体活动的组织、安全性和合法性负责; 6、对本学生团体财物管理状况负责。 第六章 学生团体联合会 第三十九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团体联合会)是服务与管理全院学生团体的学生组织。 1、协助院团委对学生团体进行登记; 2、协助院团委对学生团体的活动进行指导和提供必要帮助; 3、组织全
14、校性学生团体活动; 4、协助院团委对学生团体进行评估及表彰; 5、对外代表*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学生团体。 第四十条学生团体联合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必须有半年以上学生团体负责人的经历,经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学生团体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团体负责人和学生团体联合会主席团构成。 第四十二条学生团体联合会根据主席的提议、并得到学生团体代表大会多数通过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承担学生团体联合会日常工作。工作机构的人员面向全院公开招聘。 第四十三条学生团体联合会设秘书长一人,由院团委选派教师担任,代表院团委指导学生团体的日常工作。 第七章 学生团体日常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团体在日常工作中应履行
15、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受使用捐赠公示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 2、按相关规定进行学期注册和报送年检工作报告。年检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须经挂靠单位初审后,送院团委留存备案。 3、副社(会)长以上负责人选的变更,由挂靠单位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报院团委批准。 4、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二名除社(会)长、副社(会)长以外的工作人员负责学生团体内部财务工作,并接受挂靠单位的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学生团体经费及管理 1、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各成员缴纳的会费、挂靠单位支持的活动经费和学生团体通过合法的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6、 2、学院拨付的学生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有特色、有影响的学生团体活动。 3、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由挂靠单位统一管理,挂靠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学生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 5、院团委联合学生团体联合会监督审查挂靠院团委的学生团体经费。 6、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在每学期初对上一学期的经费使用情况向全体社员进行公示说明,主动接受学生团体成员监督。 7、学生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挂靠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8、学生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挂靠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学生团体成员公开。 第四十
17、六条学生团体不得刻制公章。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须由院团委批准。 第四十七条学生团体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院团委审查通过报党委宣传部批准。 院团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团体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十八条学生团体对外合作与交流 1、学生团体应邀以团体会员名义加入校外组织,必须得到挂靠单位的同意和院团委批准。 2、学生团体接受校外捐赠,挂靠单位必须严格审核捐赠的来源、用途及捐赠者的身份与意图。 3、学生团体与校外组织或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必须向挂靠单位和院团委申报合作研究的题目、研究计划、校外合作研究者的身份、成果形式及用途等材
18、料,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4、学生团体成员以学生团体代表名义外出访问参观,必须首先向挂靠单位和院团委申报出访目的、出访单位的身份与背景材料,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5、学生团体参加校外会议,必须首先向挂靠单位和院团委申报会议的主要议题、论文摘要、组织单位的背景,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6、接待校外组织和个人访问必须经挂靠单位批准和院团委的备案。 7、接受校外新闻媒体采访,须经挂靠单位和院团委同意后报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四十九条学生团体举办校内活动,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学生团体举办跨校活动,经院团委初步审查后,必须报南昌市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学生团体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
19、社会科学方面或跨组织的活动,必须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 第五十一条学生团体在举办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不可省略“学生”或“大学生”称号。 第五十二条学生团体开办网站和BBS系统,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的网络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学院定期对表现优秀的学生团体、成效显著的学生团体活动、工作出色的学生团体负责人、积极参与学生团体的学生、成绩突出的学生团体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院团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举办活动时未经学院和学院相关单位同意,不得使用其名义开展活动。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五条学院学生按照学院规定登记注册成立学生团体,其负责人和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
20、,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学生团体举办活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者没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 2、学生团体举办的活动,其内容违反学生团体自身章程的;3、学生团体举办的活动,其内容、或形式、或参加人员不符合学院有关规定或审批意见的; 4、学生社团举办的活动,其参加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言行或行为的; 5、未经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同意,邀请校外人员参加学生团体活动的; 6、未经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同意,与校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 7、未经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同意,以团体名义参加国外组织或
21、团体(含其在华办事处)举办的活动的; 8、未经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同意,以团体名义参加国外组织或团体的; 9、学生团体和合作单位在校内的活动对校园秩序和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 10、违反财经纪律,侵吞学生团体公共财产和物品,在限期内拒不归还的; 11、其它违反学院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学生团体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由挂靠单位和院团委共同查实,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必要时,直接由学生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学生团体。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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