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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最新版.docx

1、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最新版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 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入库、管理等活动。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2、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专家资格的认定、培训和入库管理,指导和监督专家抽取活动和动态管理;(三)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四)依法受理涉及评标专家的投诉,查处相关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二)负责组建、认定、培训和

3、入库管理并监督管理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专家抽取活动;(三)监督管理省级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在本市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专家的相关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广东省省级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按照国家统一分类标准,分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设定。具体分类标准见附件1。第七条评标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具体程序为:(一)申请人填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入库申报表”(具体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同意推荐后,按属地原则,由推荐单位所在地的地级市

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省交通集团及所属单位、大专院校等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同意推荐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具备专家资格的,纳入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第八条申请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或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无不良信用记录;(四)从事公路(或水运)行

5、业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且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五)目前在本省工作,能够参加评标活动;(六)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七)无犯罪记录或受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党政处分;(八)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件。第九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二)对资格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依法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评标活动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动报酬;(五)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评标业务知识培训;(

6、六)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评标专家承担以下义务:(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章制度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遵守职业道德,按时参加评标活动,依法履行职责;(三)按法规规定进行回避;(四)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评标活动中有关情况;协助配合对有关投诉的调查处理;(五)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评标专家的工作,优先安排其参加评标活动和继续教育培训。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承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并按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第十三条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采取随机方式

7、进行。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在省级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经审核同意,可以从国家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按规定抽取。(一)省级交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从省级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二)地方交通建设项目在地级市进行招标,需抽取省级评标专家的,经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基建程序进行审核后,可以从省级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三)专家抽取比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同一次评标中同一单位专家数量不超过2名。原则上一次

8、评标(审)工作应抽取一组专家进行。第十四条招标人应结合资格审查或评标项目招标工程类型和专业特点组建专家委员会,合理选取评标专家类别和专业。原则上不得抽取项目招标类型和所含专业以外的专家。第十五条抽取评标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一)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的近亲属;(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招标人应按前款规定设定回避条件,禁止以其他各种理由排斥或限制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加评标。评

9、标完成后发现需回避的,原资格审查或评标委员会评标结论无效,由招标人重新组建资格审查和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因已开标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性而不适宜继续评标的,招标人将情况报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重新组织招标。第十六条省级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工作应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平台进行。评标活动现场要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并应采取录像、录音等措施存留现场活动记录。招标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专家安全。第十七条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专家不能按时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原抽取方式补选确定,也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招标人代表数量。否则应推迟评标,重新按规定抽取专家。第十八条在评标活

10、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情况进行客观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参加评标情况等方面。第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半年:(一)一个年度内连续五次被抽中均未参加评标活动的;(二)一个年度内被抽取三次及以上,参加次数少于被抽中次数三分之二的;(三)承诺参加但没有按时参加;或者承诺参加但一个年度内迟到五次及以上的,或者两次迟到超过三十分钟及以上的;(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时,不予配合的;(五)在评标结束后一周内未对招标人进行评价,或者未及时维护个人信息的;(六)在评标活动中存在不能客观、公正评标,但能认识错误,态度诚恳,及时改正

11、的。第二十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业务知识考核不合格的;(三)评标出现重大疏漏或错误,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时,不予配合的;(五)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期满后,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六)有犯罪记录或受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党政处分的;(七)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情形。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二)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三)已离开广东省行政区域;(四)工作调动,从事非技术工作,不再适宜继续担任;(五)年龄超过65周岁。第二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可适时更换或补充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情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暂停、取消或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对相关行为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公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参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代理单位。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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