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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docx

1、浙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鼓励产学研联合研发,促进科技经济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努力造就和培养创新型人才,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种设置、评审周期、奖励数量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成果总数不超过

2、300项,其中一、二等奖项目成果总数不超过128项。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第五条 办法第六条(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第六条 办法第六条(二)“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的科学技术创新及其成果推广应用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特定领域或者项

3、目中取得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我省行业或区域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第二节 省自然科学奖第七条 办法第七条(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八条 办法第七条(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第九条 办法第七条(三)“得到

4、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引用或者在相关的科学研究中应用。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成果的完成人应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或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在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时的工作单位。第十二

5、条 省自然科学奖单项项目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奖根据项目成果完成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

6、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节省技术发明奖第十四条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环境保护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设计”是指综合社会、经济、技术、艺术、心理、生理等各种因素,对产品进行规划的技术;“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设计和材料的技术综合。第十五条 办法第八条(一)“有效发明专利”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仅获得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作为“有效发明专利”。第十六条 办法第八

7、条(二)“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指技术发明在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技术方法上为国内外首创,且有实质性的创新和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明显优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并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第十七条 办法第八条(三)“成果已实现转化或者产业化”是指发明的技术成熟,并成功转化或者产业化,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八条 省技术发明奖项目成果的完成人应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发明人。第十九条 省技术发明奖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完成技术发明时的工作单位。第二十条 省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8、。第二十一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项目成果完成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技术进步有明显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四节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九条(一)“

9、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通过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针对行业或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促进行业或企业科技进步,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项目推广应用2年以上。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九条(二)“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2年以上。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九条(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是指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技术标准体系研究、计量、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工作,项目实施2年以上。科学普及社会公益性

10、科学技术工作仅指公开出版3年以上的科普图书、科普音像制品,不包括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科普翻译类作品。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九条(四)“技术开发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及其载体”是指研发投入、创新人才、研发机构、研发管理、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第二十六条 办法第九条(五)“软科学研究”是指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软科学研究应为完成1年以上的项目成果,其中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项目成果,应为规划、计划实施3年以上的项目成果。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

11、科学研究。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成果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设计项目成果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在项目成果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项目成果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项目成果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项目成果单项授

12、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显著,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明显,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

13、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二)重大工程项目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对推动科技发展作用显著,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明显,对推动科技发展作用明显,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

14、、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较大,对推动科技发展有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三)社会公益项目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重大,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得到普遍应用,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明显,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

15、步意义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得到应用,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四)科学普及项目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重大创新,作品质量优秀,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大,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可以评为一等奖。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较大创新,作品质量优良,发行范围和发行量较大,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一定创新,作品质量良好,有一定的发行范围和

16、发行量,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五)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在研发投入、创新人才培养、研发机构建设、研发管理、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机制体制有重大突破,研发能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研发的系列产品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评为一等奖。企业在研发投入、创新人才培养、研发机构建设、研发管理、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机制体制有较大突破,研发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研发的系列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产生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企业在研发投入、创新人才培养、研发机构建设、研发管理、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机制体制有

17、突破,研发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发的系列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产生一定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六) 软科学项目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重大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较大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在理论上有创新,方法上有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作用,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章 推荐第三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

18、步奖候选项目成果(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推荐单位、专家,按照办法十一条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按照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省科学技术推荐工作。第三十三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或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成果。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每年度可3人以上共同推荐所熟悉专业的1名(项)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或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成果, 跨专业推荐无效。第三十四条 单位、专家推荐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应当征得候选人和

19、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由省科学技术厅制作的推荐书。推荐书必须由候选人、候选项目成果全体完成人本人签字方为有效。因特殊情况暂不能签字的个人,须提供委托他人代为签字的授权书。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候选人、候选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必须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五条 单位、专家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应是5年内完成的,并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科学技术项目成果。第三十六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在以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重大成果,可以被重新推荐;连续2次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须间隔1次以上才能再次被推荐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第三十七条 经评审

20、未授奖的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成果,在以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可以被重新推荐。连续2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成果,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通过行业评审组评审的项目成果,要求撤回的,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第三十八条 推荐为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成果须由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论文或专著他引情况。推荐为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的候选项目成果须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经济效益审计报告,或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社会效益证明。项目成果完成研究单位提供的证明,一般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第三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

21、主要完成单位使用其它单位知识产权,须取得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第四十条 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应是主要科研思想的提出者、主要技术路线的设计者,同时是主要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代表性论著的主要完成人。第四十一条 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现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作为项目成果完成人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第四十二条 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不能作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完成单位。第四十三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在异议未处理完毕

22、之前,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第四十四条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第四章 评审第四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对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第四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按照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第四十七条 每个初评专家组由59位专家组成,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每个行业评审组由711位专家组成

23、,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审委员会由4050位专家组成,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设主任委员1人,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2 人,原则上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第四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单位、推荐专家认为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可在推荐时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保密制度。初评专家组、行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情况、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严格保密。第五十条 省监察厅驻省科学技术厅监察室对科技奖励工作实行监督。第五章 异议及核实第五十一条 省科学技

24、术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形式审查后公示期间接受异议,行业评审组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接受异议。第五十二条 异议受理、处理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对情况特别复杂、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1年后处理完毕的,应重新推荐。第五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书面提出异议要求,并提供调查线索和必要材料。异议单位、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个人异议的,应在异议要求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单位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匿名异议一般不予受理。第五十四条 异议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提交行

25、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专家,专家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及时转交省科学技术厅,不得转发其他专家。第五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工作业绩、创新成效、工作履历等的异议,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等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专家、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第五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调查,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协助省科学技术厅进行调查。涉及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

26、合,无特殊情况,不得推诿。候选人及所在单位、候选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异议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负责调查,形成调查结果,报送省科学技术厅。第五十七条 为维护异议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以及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对异议单位或个人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单位或个人的同意。第六章审核和授奖第五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的公正性、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并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省科学

27、技术奖励建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奖金、荣誉,按照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的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企业因技术开发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及其载体创新重大突破,形成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仅授予企业。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六十二条 我国留学生、学者,在本省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员以及省外单位和个人对我省的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符合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的,可按规定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第六十三条 省际合作的项目成果,由省内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第六十四条

28、 省科学技术奖初评专家组、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在单位和所属部门。第六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奖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程序和纪律,不得接受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的不正当的要求。尊重评审专家,不得透露、发表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信息和意见。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挂名申报省科学技术奖,一经查实,即予通报,并记录不良信用,取消当年度的报奖资格。第六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候选人所在单位、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施加可能

29、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影响,不得妨碍省科学技术奖的正常评审。如发生上述现象,经查实,取消候选人、候选项目成果当年度参评资格。第六十八条 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专家应遵守办法第三十规定有关纪律,省科学技术厅根据专家诚信情况,形成信用档案,作为遴选专家的重要依据。对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以弄虚作假或者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以及违反有关规定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中介机构为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成果出具虚假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等报告的,按照办法三十四条规定处理。推荐单位、推荐专家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协助他人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办法三十三条规定处理。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有收受贿赂行为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其他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或者违反评审工作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8258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浙科发成201173号)同时停止执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4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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