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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全文.docx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全文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exploitation of offshore oil resources in cooperation with foreign countries编订:JinTai College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

2、辑修改及打印。 (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xx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xx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3、所有。 在前款海域内,为开采石油而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业船舶,以及相应的陆岸油(气)集输终端和基地,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第三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 在本条例范围内,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参与实施石油作业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受中国法律的约束,接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国家对参加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和收益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外国企业在合作开采中应得石油的一部

4、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合作海区、面积,决定合作方式,划分合作区块;依据国家规定制定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规划;制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政策和审批海上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全面负责。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地区公司、专业公司、驻外代表机构,执行总公司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

5、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采取签订石油合同方式,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石油资源。 前款石油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即为有效。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采取其他方式运用外国企业的技术和资金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所签订的文件,也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第二章 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通过订立石油合同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石油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石油合同中的外国企业一方(以下称外国合同者)投资进行勘探,负责勘探作业,并承担全部勘探风险;发现商业性油(气)田后,由外国合同者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双方投资合作开发,外国合同者并应

6、负责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按照石油合同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接替生产作业。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石油合同规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 第九条 外国合同者可以将其应得的石油和购买的石油运往国外,也可以依法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汇往国外。 第十条 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为执行石油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减税、免税,或者给予税收方面的其他优惠。 第十二条 外国合同者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其他外汇事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石油合同可以

7、约定石油作业所需的人员,作业者可以优先录用中国公民。 第十四条 外国合同者在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及时地、准确地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报告石油作业情况;完整地、准确地取得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并定期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交必要的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 第十五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前款机构的住所地应当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同商量确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向石油作业提供服务的

8、外国承包者,类推适用。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十七条 作业者必须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开采石油资源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和实施生产作业,以达到尽可能高的石油采收率。 第十八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有的基地;如需设立新基地,必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前款新基地的具体地点,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都必须经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权派人参加外国作业者为执行石油合同而进行的总体设计和工程设计。 第二十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除租用第三方的设备外,按计划和预算所购置和建造的全

9、部资产,当外国合同者的投资按照规定得到补偿后,其所有权属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合同期内,外国合同者仍然可以依据合同的规定使用这些资产。 第二十一条 为执行石油合同所取得的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其所有权属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前款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的使用和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公开发表以及运出、传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进行作业,保护渔业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防止对大气、海洋、河流、湖泊和陆地等环境的污染和

10、损害。 第二十三条 石油合同区产出的石油,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陆,也可以在海上油(气)外输计量点运出。如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点登陆,必须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活动中,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间发生的争执,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也可以由合同双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五条 作业者、承包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石油作业的,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实施石油作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用的术

11、语,其定义如下: (一)“石油”是指蕴藏在地下的、正在采出的和已经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气。 (二)“开采”是泛指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其有关的活动。 (三)“石油合同”是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同外国企业为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依法订立的包括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合同。 (四)“合同区”是指在石油合同中为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以地理座标圈定的海域面积。 (五)“石油作业”是指为执行石油合同而进行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及其有关的活动。 (六)“勘探作业”是指用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包括钻勘探井等各种方法寻找储藏石油的圈闭所做的全部工作,以及在已发现石油的圈闭上为确定它有无商业价值所做

12、的钻评价井、可行性研究和编制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等全部工作。 (七)“开发作业”是指从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之日起,为实现石油生产所进行的设计、建造、安装、钻井工程等及其相应的研究工作,并包括商业性生产开始之前的生产活动。 (八)“生产作业”是指一个油(气)田从开始商业性生产之日起,为生产石油所进行的全部作业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诸如采出、注入、增产、处理、贮运和提取等作业。 (九)“外国合同者”是指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订石油合同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公司集团。 (十)“作业者”是指按照石油合同的规定负责实施作业的实体。 (十一)“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实体。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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