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必知的法律法规教师必知的法律法规 教育事关千家万户,依法治教,提升教育治理方式与学校管理水平,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核心要求。广大教师是依法治校的主体,校长和教师的法律素养高低,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迫切愿望,也是教育事业的迫切要求。现代教育是开放性教育,也是教育法制化的时代,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要成为一名新时代合格的人民教师,除了具备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理论知识之外,还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做到依法施教、依法育人。本期,我们为大家介绍一些校长、教师们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并解析这些法律
2、法规在学校管理及教学实践中的运用,以期增强诸位从教者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学校须承担的安全职责有哪些?(一)、法规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二)、法规解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这一条文从普通情形和特殊情形两个方
3、面来规定学校是否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1、普通情形: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在普通情形之下,“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为什么呢?让我们先来看看法律关于“监护人”、“监护职责”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照顾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是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三是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四是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2、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
4、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前面所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是一条关于监护人范围的详尽表述,它并未将学校列入其范围。可见,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学校并非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普通情形下,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3、特殊情形: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所谓“特殊情形”,是指
5、在“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之下,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这里的特殊情形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也就是某一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负监护职责。二是“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在某些寄宿制学校,学校有可能会与学生的家长签订专门的协议,约定学生的家长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承担。总之,“特殊情形”是以“法律有规定”或者“学校与学生的家长之间有约定”为前提,若法律无规定,或学校与学生的家长之间无约定,则特殊情形即不存在。4、学校须承担的安全职责有哪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
6、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实践中,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主要表现为: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对于业已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如有过错(即未履行前述职责),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法律责任。5、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学校安全职责比较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7、在侵权责任的归责中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没有过错也要担责),而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则不担责)。对于学校而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这样既可以督促学校勤勉、谨慎地保护学生的安全,又可以避免因无限制地加大学校的责任而导致学校无法正常运行的不良后果的出现。这既是对学生负责的表现,又可以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二、日常教学中的安全及防范(一)、法规规定“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法规解析在上学期间,学生大部分时间是在课堂上度过的,因此,建立教
8、学活动常规,保护课堂上学生的安全,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未成年学生生性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为欠缺,如果对其疏于教育和管理,很有可能会招致意想不到的后果。鉴于此,学校应当建立教学活动的基本安全规范,并要求任课教师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健康。1课前查考勤,发现学生缺勤要及时通知班主任学生缺勤的原因有很多,包括请假、迟到、早退、逃课以及上学途中发生意外等。某些紧急情形如果学校和家长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就有可能错过挽救学生的最好时机。因此,教师上课的第一件事应当是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一旦发现有学生缺勤,教师应当询问其他同学,对于无故缺勤的学生,任课教师应
9、当立即通知其班主任,由班主任与学生的家长进行联系。2按时上课,中途不能随意离开课堂教师履行课堂安全管理职责的前提是,上课时间教师要坚守岗位,不得缺岗。为此,首先,教师要做到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教师晚到哪怕只是一分钟,学生在教室里都有可能会闹翻天,弄出什么乱子也并非不可能。其次,在上课过程中,教师不能随意撇下学生而离开课堂。须知,一旦教师脱离课堂,学生即处于管理和保护的“真空”状态,在学习的压力和纪律的约束突然解除之后,他们很有可能会做出出格的举动。这就要求,教师在上课之前应当做好各个方面的准备工作,在课堂进行过程中,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任课教师都不能撇下学生离开课堂而让学生处于“放羊”状态。回办
10、公室取教具、上厕所或者外出看病,都不能成为教师中途离岗的理由。确因情况特殊必须离开课堂的,任课教师应当事先征得学校领导的同意,并由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否则,在教师脱岗期间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将会因疏于履行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之责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管理课堂纪律,制止学生做出的危险性行为良好的课堂纪律,是教师开展教学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基本前提条件。相反,学生不守纪律、课堂秩序混乱,不但不利于课堂教学的进行,还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纪律是秩序和安全的基本保障,管理课堂纪律是每一名任课教师的基本职责。放弃对课堂纪律的管理,任凭学生为所欲为,是教师失职的表现。在学生的各种课堂违纪行为中,最应
11、当引起教师警惕的是学生做出的危险性行为。此类行为包括: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进教室;违规操作、玩弄带有一定危险性的教学设备、器物;手持小刀、剪刀、笔或其他尖锐物、硬物对着他人挥舞、比划;殴打他人;在教室内追逐、奔跑等。在上课过程中,一旦有学生做出此类危险性行为,教师应当立即予以有效制止,并做好教育工作。必要时,应当将违纪学生交给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教育和处理。在实践中,如果教师对学生做出的危险性行为“视而不见”,或未及时、有效予以制止,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则必须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发现学生身体不适,应当进行紧急处理在课堂上,学生有时会出现身体不适,某些情形之下对患病学生如果未能及时采取救
12、助措施,将有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为此,一方面,学校、教师平时应当教育学生,生病了就请假,尽量不要来学校;在上课过程中,万一出现身体不适,务必要立即告诉老师,听从老师的安排,尽量不要带病上课。另一方面,任课教师在课堂上一旦发现学生突发疾病,应立即通知其班主任,班主任视其病情轻重,与其他教师一起带学生到学校医务室检查,或者直接送往医院救治,并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对生病的学生,任课教师绝不能不闻不问,否则,一旦因此导致学生延误救治的,校方需要对加重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特别强调注意的是,发现学生患病后,学校一定要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以便家长及早介入孩子的救治工作。5不得提前让学生下课任课教
13、师在上课过程中,如果提前完成了课堂任务,或者临时有事,能否提前宣布下课而后自顾离去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按照学校的内部分工,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这一职责往往由不同的教师代表学校来履行。对于某一节课的任课教师而言,其履行职责的时间一般始于规定的上课时间,终于规定的下课时间。如果教师为了让自己得以抽身离开而提前让学生下课,使得学生处于无人监管的“放羊”状态,则意味着该教师个人打乱了学校的职责分工和安排,导致学校未能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提前下课期间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除非学校做出统一安排,或者
14、发生自然灾害等危及师生安全的紧急意外情况,任课教师原则上不得提前让学生下课,而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关于课时的规定。除此而外,在体育课、实验课的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在课前还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在课上要通过教师演示和示范向学生讲清动作要领和操作规则,让学生掌握正确的运动技能和操作方法,并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防范课堂安全事故的发生。三、划清教育惩戒与体罚的界限体罚是指通过对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对学生进行惩罚的行为。体罚有损人格尊严,会造成儿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甚至会导致长大后的行为问题;体罚是在宣扬暴力,不仅教育效果有限,而且会破坏师生关系,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一)、体罚
15、及其法律责任由于体罚具有危害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都予以明令禁止。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教师体罚学生可能面临着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对学生实施体罚行为的教师,可能会被相关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其中行政处分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其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种形式。行政处罚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做出,其中前者做出的处罚主要包括警告、撤销教师资格等;后者做出的处罚是予以治安拘留(期限为一至十五日),主要适用于教师的体罚给学生的身体造成明显的伤害(轻微伤等级),但又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形。2、民事责任体罚给学生
16、造成身体伤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和支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造成受害者精神痛苦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刑事责任体罚造成学生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轻伤或重伤等级)或导致学生死亡的,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实施了体罚学生行为的教师而言,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程度的不同,有可能只是承担以上三种责任的一种,也有可能是同时承担两种或三种责任。比如,体罚造成学生重伤的,可能会被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被要求赔偿学
17、生的各种损失(由于教师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受害学生索赔的对象是学校,但学校在赔偿之后,可以向教师追偿),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二)、惩戒及其策略建议体罚行为不仅伤害了学生,也会给教师本人带来风险。然而,不能体罚学生并不意味着教师对犯错误的学生就束手无策了,教师对学生享有正当的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是一种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1、惩戒方式当学生犯了错误而不知悔改时,正当的教育惩戒是不可缺少的。这些惩戒方式包括:(1)口头严厉批评;(2)教育性惩罚,如不让参加其喜欢的活动、完成额外的任务(如罚唱歌、罚办黑板报等)、暂时代管其携带的物品、短时留校
18、等;(3)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等)。2、惩戒提醒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惩戒要依法行使。所选择的惩戒方式及其强度不能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权利,如体罚、侮辱或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等做法就是非法的。二是惩戒要讲究程序的正当性。惩戒规则必须提前确定并让每一个学生知晓,实施惩戒之前要给犯错误的学生以足够的提醒、告诫,惩戒方式的严厉程度要拿捏适度。三是惩戒的适用要遵循普适性和个别化相统一的原则。惩戒既要一碗水端平,所有学生都适用同一标准,不允许特权的存在;同时,惩戒的强度、变通和解除又要考虑到个别学生的身心、性格特点,以让学生
19、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为目的,而不至于损害到学生的身心健康。3、策略建议(1)教师在工作中要树立科学的儿童观,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独立个性,在人格上与学生平等相待。(2)对于犯错误的学生,绝对避免采取体罚的教育方式,在情绪冲动时可先远离学生,坚守“无冷静,不教育”。(3)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教师可以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但要注意把握好惩戒的时机、场合、方式和强度,防止过度惩戒而构成变相的体罚。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已成为当今教育发展的重要命题。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公民素养。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力量,更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学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同事之间应相互提醒,共同促进,这样既能深化理解法律知识,又能学以致用,将法律知识灵活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只有知法、懂法,才能避免无心违法,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做好教书育人工作,使学生健康成长。让我们与法同行,做一名让人民满意的、合格的人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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