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院委托经营协议“ ” 托管经营管理合作协议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北京长阳普乐园爱心养老院本着公平公正及自愿的原则,甲方自愿授权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甲方全资建设的“ ”。为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合作方式,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总则:1.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公司(机构)全资建设的“ ”指定全权委托经营管理人。1.2甲乙双方相互提供相关政府机关签发的法律经营许可证明,协议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第二条、托管标的:2.1本协议项下托管标的养老机构的名称为: “ ”。甲方和乙方共同商议在此标的机构挂“ ”。名称。项目背景明
2、细: 。2.2本协议甲方和乙方约定:乙方在受委托管理期内发生的各项运营费用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甲方承担。财务由甲方监管,根据确认的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按月拨付经费,除正常的运营费用外,双方协议议定,甲方按年向乙方支付“ ”品牌使用费 万元。第三条、托管经营期限:3.1合作时间为2015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以后,若甲方继续续签,本协议中则甲方和乙方继续本协议,甲方不得在向第三人私自签订排他性的托管协议。3.2双方不得利用一切非法手段强迫对方中止本协议期限。否则,另一方有权以此标的资产的双倍率要求对方予以赔偿。第四条、双方权益: 第一部分:权属明确。4.1.1双方合作是基于代为托管
3、经营管理的合作,不涉及双方股份产权合作。乙方在此基地没有产权或股份。乙方代为托管经营期间,产权隶属关系保持不变,固定资产依法为投资建设方所有。4.1.2托管标的所涉及到基于政府政策、养老建设规范标准要求、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完善与否,公安、治安,是否存在债务债权纠纷,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若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4.1.3乙方在此基地行使的是代为托管经营管理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此基地的日常经营管理权。乙方书面授权在此基地挂牌 “ ”品牌铭牌或标识,甲方同意在乙方的企业官方网站上 乙方进行在相关一切媒体上对外进行公示、营销宣传。4.1.4双方确定以政府制定的财务标准作为唯一合法专有账户进
4、行资金存取。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动用营收资金。第二部分:日常运营管理服务。本协议托管经营期限内,乙方全面负责甲方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或业务)。具体包括:4.2.1根据运营需要,全权组建经营管理团队,拟订、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4.2.2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2.2自行组建的团队进行日常全权经营管理;4.2.3自行组建的团队进行营销推广服务;4.2.4自行组建的团队为甲方受托标的提升入住率。第五条、结算方式:1.管理团队费用:1)在协议期限内,由乙方组建的管理团队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及运营费用均由甲方按月支付。2)乙方获得的管理费。乙方从甲方处按月以入住老人
5、利润总额的40%比例获取管理费。甲方在每月的五日支付给乙方。2.盈利后六四分成模式:1)未来盈利后,甲方获得60%的盈利分成。2)未来盈利后,乙方获得40%的盈利分成。第六条、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6.1.1积极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手续;乙方需要引进人才时,甲方应积极协助办理各种手续。6.1.2甲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条款即时间执行分成。如因任何一方原因每次费用支付超过期限5天,乙方有权停止一切服务,直至甲方付清欠款为止。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6.1.3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日常的经营管理权。甲方有行使所委托项目的监控,以确保正常合法运营的质量。甲方承担合作托管期间经营产生的一切风
6、险和责任。6.1.4甲方在合作中,知悉乙方的相关销售策划、日常经营管理体系、技术资料等需保密之信息,甲方不得对第三方泄露,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6.1.5乙方代管期间,有义务就全院消防安全及设施设备向甲方提出整改意见。甲方有义务根据意见进行整改。若因为甲方不进行整改而使得设施设备不当造成的老人伤害、消防安全等则由甲方负责。2乙方责任6.2.1本合同期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有关项目的广告资料、市场资讯、营销简报、登记资料、有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等;乙方提供的文字、图片等资料必须合法和真实,如因资料有夸大、不实以及构成对他人的侵权等,责任由甲方承担。6.2.2乙方必须组建经营管理团
7、队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由管理人员、护理、后勤等部门人员组成,以严谨、认真、专业态度和方法为行使日常经营管理。6.2.3乙方日常经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否则由乙方承担责任,但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除外。第七条、知识产权:7.1.1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形成的管理制度、营销推广、创意、设计、作品等知识产权成果归乙方所有。7.1.2乙方授权在此基地项目挂牌“ ”品牌,品牌授权时间截止以本签约合同履行的时间截止为准,甲方不得在除此以外任一的地方使用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 ”商标品牌及与快乐谷经营相关的产业,甲方也不得在此合同中,再行把快乐谷
8、品牌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第八条、保密条款:双方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属于对方核心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向他方披露该核心商业秘密,在披露给对方时已为公众所知的或对方从不负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获知的或法律法规要求对方披露的商业秘密除外。本条的效力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第九条、双方权益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8.1.1有权对乙方的托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在双方合作期间内,乙方如严重违反了本协议的相关条款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致使合同已无法实现,或者使合同已实质上难以履行,以及有明确证据证明乙方的行为损害了甲方的名誉,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8.1.2不得非法
9、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8.1.3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8.1.4负责办理本协议项下公司托管事宜的审批手续,确保乙方托管经营合法、有效。8.1.5按照本协议约定协助乙方组织、协调有关托管经营工作。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2.1及时接受甲方托管的各项资产、财务、生产生活资料等;8.2.2在双方合作期间内,甲方如严重违反了本协议的相关条款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致使合同已无法实现,或者使合同已实质上难以履行,以及有明确证据证明甲方的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名誉,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8.2.3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组织、实施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8.2.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公司
10、名义贷款、提供担保,不得以出租、出借、赠与、转让、质押、抵押等任何方式处分公司财产。第十条、托管事项的交接:10.1.1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甲方负责拟订企业托管移交清单,向乙方移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章及其它印鉴、银行帐号、管理文件、人事档案、业务档案、技术资料、财务账册、资产凭证等全部公司经营管理资料。10.1.2企业移交工作完成后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企业托管移交清单进行签章确认后,视为乙方实际接管公司。10.1.3乙方托管经营期满前 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甲、乙双方依据专业机构的审计报告制定移交方案。10.1.4托管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
11、共同签署企业托管经营终结确认书,乙方结束并退出对公司的托管经营。第十一条、债权债务处理:11.1 .1根据 公司债务处置方案,乙方接管前和接管经营后的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11.1.2托管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均无权处置托管标的物。第十二条、公司劳动、人事管理:12.1.1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决定公司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12.1.2 乙方应依法进行劳动、人事管理,有权自行解聘员工和人事独立管理。第十三条、重大事项的通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13.1.1双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13.1.2双方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变动。13.1.3
12、双方发生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13.1.4双方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上述情形影响乙方实施托管经营的,甲方应当妥善落实本协议项下托管经营责任并向乙方提交具体方案。第十四条、双方的陈述和声明:1.甲方的陈述和声明:14.1.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遗漏、虚假、误导性陈述。14.1.2本协议项下的托管经营已经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托管经营权真实、合法、有效。14.1.3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乙方的陈述和声明:14.2.
13、1 乙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14.2.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遗漏、虚假、误导性陈述。14.2.3 乙方保证在托管经营期内忠实、勤勉的履行本协议项下托管经营义务。14.2.4 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一切义务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影响。第十五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
14、,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须签署书面协议。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15.1.1乙方擅自处置标的资产或以公司名义贷款、提供担保的。15.1.2部分或全部将标的交由另外不相干的公司托管经营的。15.1.3乙方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的。15.1.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15.2.1甲方逾期30日以上未将公司交付乙方托管经营。15.2.2甲方逾期15日以上未足额支付乙方所得费用。15.2.3 甲方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的。15.2.4甲方违反本协议约
15、定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15.2.5甲方擅自处置标的资产或以标的名义贷款、提供担保的。部分或全部将标的交由另外不相干的公司托管经营的。第十六条、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6.1.1 甲方逾期未将公司交由乙方托管经营的,应当按照逾期托管费用总额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6.1.2甲方逾期未支付乙方其他费用的,应当按照逾期费用的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由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第十八条、附则:18.1.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1.2本合同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8.1.3本协议任何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它条款或部分的效力或可强制执行性。 18.1.4本协议自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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