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本规
2、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起步
3、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能够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于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且对全部产品的
4、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于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且至少对20%的销售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成熟期产品和常规汽车产品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方式相同,于销售、使用上和常规汽车产品相同。具体技术阶段划分见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附件1)。第三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八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二)应当是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
5、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制度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四)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五)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壹致性的能力。(六)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七)建立和所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零部件采购体系。(八)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2。新能源汽车除了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仍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具体见新能源
6、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附件3)。第九条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能够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和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能够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的,能够自制底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第十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壹)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二)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三)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第十壹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
7、入申请书(见附件4)。(二)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壹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方案。(四)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制度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五)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第十二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二)新能源汽车产品情况简介,包括对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的原理的说明且附有关佐证材料。(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
8、告参数。(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方案。(七)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项目和样车对应表、路况及里程分配等)。(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三条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技术阶段的,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壹)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
9、赔处理、于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二)对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示范运行区域、范围的批准文件。(三)和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制度、使用数量说明(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第十四条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是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进行改装,但改装未影响到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能够只提交改装说明材料以及本规则第十三条所要求的申请材料。第十五条已获得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产品类别和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不同时,应当提交本规则第十壹条要求的申请材料。当已
10、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来源有变化时,企业应当重新申请产品准入,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且说明新申请产品和已获得准入产品的主要区别。第十六条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应当为每壹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且跟踪汽车运行情况,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生产起步期产品的企业应当和使用者共同完成每年度示范运行方案,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如发现产品存于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整改,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方案。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则由
1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和本规则不壹致的,以本规则为准。附件:1.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附件1: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序号产品类别储能装置种类技术阶段1 混合动力乘用车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发展期2 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成熟期3 铅酸蓄电池成熟期4 锌空气蓄电池起步期5 超级电容器发展期6 液压/气压储能装置发展期7 混合动力商用车锂离子动力蓄
12、电池发展期8 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发展期9 铅酸蓄电池发展期10 锌空气蓄电池起步期11 超级电容器发展期12 液压/气压储能装置发展期13 纯电动乘用车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发展期14 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起步期15 铅酸蓄电池成熟期16 锌空气蓄电池起步期17 超级电容器起步期18 纯电动商用车锂离子动力蓄电池起步期19 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起步期20 铅酸蓄电池成熟期21 锌空气蓄电池起步期22 超级电容器起步期23 燃料电池乘用车/商用车燃料电池起步期24 氢发动机汽车起步期25 二甲醚汽车起步期注:1.技术阶段的划分主要以储能装置种类为依据。2.采用电-电混合方案的汽车,其技术阶段的
13、确定以储能装置中技术阶段较低的壹种为准,如:采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电-电混合方案的纯电动商用车,其技术阶段确定为起步期;采用燃料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电-电混合方案的乘用车/商用车,其技术阶段确定为起步期。3.目前表中所列的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括锰酸锂型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和磷酸铁锂型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俩种类型。如果有企业申报采用其它锂离子动力蓄电池的产品,需临时提请专家委员会确定技术阶段。附件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壹生产能力和条件1应有必要的生产场地、存储场地或设施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2*生产设备的加工精度和能力应当和产品特性要求相适合。应具有新能源汽车生产所必须的专用设备
14、、工装和工具,制定和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仍需有充电设备。二设计开发能力3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统壹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应当配备和设计开发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及时跟踪国内外新能源汽车技术的最新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法规进行跟踪、评价和转化;能够完成系统开发、整车匹配等工作。4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和指导具体设计工作的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内容至少应当覆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及整车设计全过程、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且于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设计开发工作流程可于常规汽车的设计开发流程中予以体现,要突出新能源汽车设计开发关联的环节和要求。
15、设计规范应能够指导自制和改装方面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和验证、采购总成部件功能和性能要求的开发和确认等工作;至少覆盖整车控制、电机控制、变速器和动力耦合装置控制、车载能源管理、车载充电管理、通讯和数据交换等系统和子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的设计开发等工作。5*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壹的核心技术。应理解、享有所掌握的核心技术的技术原理、结构、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方法、通讯和数据交换、失效模式和安全风险以及测试评价方法、主要故障模式的诊断和解决措施等。此外仍应理解、制定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等各系统的边界划分和接口定义等。对于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至
16、少包括设计更改权和使用权)。6*应当具备和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相适应的试制能力,包括和企业自身研发工作相适应的试验验证能力。7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应当充分适宜;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应当以能针对设计输入进行验证的方式提出,应当对其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且保存相应记录。8于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当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审设计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验证和批准,适当时应当征得顾客同意,且满足生产壹致性要求和产品追溯性要求。三生产壹致性保证能力9和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严格按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或关联工
17、艺文件操作。应当建立和落实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且保持适当的记录。10应当为重要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编制检验规程或检验作业指导书,且按规定的项目、方法、频次和限值进行检验和验证,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当特别关注。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应当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工艺要求和控制方法,规范操作,且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11应具备动力电池系统及驱动电机系统的电气性能和安全、温度测量、危险气体浓度测量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应具有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至少包括控制器(控制单元)硬件及软件的功能和性能的测试能力;应具有新能源汽
18、车整车关联的主要功能、性能的检验能力,至少包括动力性、经济性(能量消耗)等方面的测试能力12应当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追溯性体系。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时,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且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当能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13*产品(整车及零部件总成)应当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过确认的技术规范的要求;进入正式生产阶段的产品仍应当满足生产壹致性要求。当企业的生产壹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方、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
19、表明产品仍能满足原要求。四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14应当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特约销售和维修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客户管理等内容,且有能力实施。其中,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的要求仅适用于成熟期产品。15维修服务、备件供应当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于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于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和供方协作完成和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仍应具备控制系统及子系统的故障诊
20、断能力、维修服务能力;应具备车载能源、驱动系统、车载充电机等其它系统和总成的基本故障诊断能力和更换能力。对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当充分适宜,明确传达给有关方面,且严格履行。16应当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对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企业应当为每壹辆车建立档案,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以适当的方式、按规定的比例对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控,且对车辆质量信息进行管理。五零部件采购管理能力17建立和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零部件采购及管理体系,能够确定评价标准,对供应方进行评价和选择,且从评价合格的供应方采购。其评价内容包括产品安全性、供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能力、制造和检验能力等,且保存相应记录
21、。注:1表中准入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壹般项俩类,标注“*”的条款为否决项。2判定原则:(1)现场技术审查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壹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20%,审查结论为通过;(2)当现场技术审查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于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壹次。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 GB/T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2 GB/T18384
22、.1-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储能装置3 GB/T18384.2-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4 GB/T18384.3-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5 GB/T183852005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6 GB/T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7 GB/T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辐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8 GB/T183882005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9 GB/T18488.1-2006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第1部分:技术条件10 GB/T18488.2-2006电动汽车用电机及
23、其控制器第2部分:试验方法11 GB/T19750-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12 GB/T19751-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13 GB/T19752-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14 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15 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16 GB/T19755-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17 GB/T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18 GB/Z18333.2-2001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19 QC/T741-2006车用超级电容器20 QC/T7
24、42-2006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21 QC/T743-2006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22 QC/T744-2006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填表须知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晰;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4.请于本申请书所选“”内打“”。企业声明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
25、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及关联文件的规定;3.本企业自愿如实提供开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现场技术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信息和资料,且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申请企业(盖章):年月日壹、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性质国有集体中外合资XX公司股份公司其他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法人代表产品商标企业公告序号和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和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品关联的资产情况(单位:万元)注册资金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现值总资产(不含土地价值)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企业及产品简介(包括企业人员、生产能力、资产、企业历史、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投入及研发成果、参和国家科研项目情况等内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来源、技术方案和主要特性说明: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组织、人员、设备、过程等,请附流程图):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和能力说明:新能源汽车产品示范运行及销售情况:二、主要生产、检验和产品开发设备(设施)清单(壹)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序号名称型号数量用途设备原值(万元)备注(二)主要检验设备清单序号名称型号数量主要技术参数(量程、精度等)检定日期/有效期设备原值(万元)备注(三)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程序、软件)清单序号名称型号程序软件用途设备原值(万元)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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