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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劳动和世界保障局转发《湖南省工资增长指导意见》doc.docx

1、长沙市劳动和世界保障局转发湖南省工资增长指导意见doc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湖南省2006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 号:长劳社发200691号发布日期:2006-6-29执行日期:2006-6-29生效日期:1900-1-1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6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长沙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6年我市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在上年实际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按如下幅度调控:以工资增长率12%为工资增长基准线(全市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幅度)

2、,以工资增长率20%为工资增长上线,以工资增长率3%为工资增长下线。 二、工资增长指导线适用于我市城镇各类企业,各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具体调控标准按以下原则掌握: 1、对于生产正常、经济效益比较稳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水平大体相当的企业,原则上不应低于基准线。 2、工资水平已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两倍以上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基准线。 3、经济效益差,但生产正常的、当年工资发放困难的亏损企业,也可视实情保持零增长,但不得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 4、外资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原则不应低于基准线。 三、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及各

3、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企业规模较小,具有行业特点的单位,可实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四、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及职工工资水平,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实施。 五、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认真制定工资总额申报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国有资本主体或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部门审核后,于2006年10月底以前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其他企业于2006年10月底前直接按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1、关于印发湖南省2006年工

4、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略) 附件2:长沙市企业执行2006年工资指导线方案审核表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2006年 月 日 项 目 2005年2006年预本年比上年 计 增长(%) 企 实现税利(万元) 业 基 其中:利润(万元) 本 情 在岗职工人均实现税利(元) 况 在册 合 计 职工 平均 其中 离岗职工(包括内退 人数 人员)人数 (人)   在岗职工人数 统计年报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其中 离岗(或内退)人员生活费 在岗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历年累计节余工资(万元) 工资 本年度在岗职 申报数(元) - - 申报 工年人均工资 情况 增长幅度(%) - - 在岗职工工资

5、总额(万元) - - 资产 劳动和 管理 社会保同意在岗职工人均工资部门 障部门增长幅度 %,在岗职审核 审 核 工工资总额 万元。意见 意 见 2006年 月 日 2006年 月 日 注:1、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业都要填报此表。 2、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按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口径填报。 3、审核工资增长方案时,要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报表和工资清算表。 4、此表一式三份。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拥军优属群众优待金社会统筹的通知 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文 号:长政发199620号发布日期:1996-6-17执行日期:1996-6-17生效日期:1900-1-1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6、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国家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534号)文件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促进部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996年起对全市拥军优属群众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筹对象、统筹标准、统筹办法()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农业人口,按本乡、镇、场(办事处)规定标准,以乡、镇、场(办事处)为单位,实行统筹;(二)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含有固定收入的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每人每年5元标

7、准,分别由工资发放单位和负责注册的工商部门代收,统一交所在区民政局;(三)鼓励热情关心、支持拥军优属和国防事业的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自愿捐款,金额不限;(四)现役军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缴;经市政府认定的特困企业和月工资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企业职工及其他人员当年免缴;(五)优待金按年度一次性收取。各区民政局每年收缴的优待金于当年7月底前上交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使用范围(一)农村义务兵(不含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没有部队团以上单位通知超期服役的和军校学员兵)每年优待金不低于上年本乡镇人均纯收入的80;(二)家庭经济困难、入伍前系城镇待业青年的义务兵家属;(三)享受抚

8、恤补助后,生活仍低于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优抚对象;(四)生活有特殊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五)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及红军失散人员;(六)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七)因天灾人祸或意外原因需要给予救助的其他优抚对象;(八)军人立功和爱国拥军奖励;(九)支持部队建设和慰问部队;(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必要开支;(十一)资助生活困难的烈士子女就学;(十二)支持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兴办优抚福利设施。三、经费管理(一)拥军优属群众优待金系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其收款收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市双拥办负责购领、发放、使用;(二)优待金必须由市双拥办根据有关优抚和政策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经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平调;(三)财政、物价、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优待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民政、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和各系统、各战线、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四、各县(市)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本县(市)拥军优属群众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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