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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统计制度.docx

1、审计与统计制度第二十七章 审计与统计制度一、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第二条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公司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第二章 任务和范围第三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公司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四

2、条 审计工作的范围。(1)公司本部及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2)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3)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4)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5)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6)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7)公司本部及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8)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济责任情况。(9)制订或参与研究制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10)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第三章 机 构第五条 成立公司审计

3、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总经理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第六条 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公司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

4、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第九条 审计室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第四章 职 权第十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1)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2)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计。(3)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4)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5)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总经理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账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

5、任的建议。(6)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第五章 程 序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1)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然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3日之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2)对被审单位如实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总经理批准,对于复杂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仲裁,再发出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必须执行。(3)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

6、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第六章 奖 惩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三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第七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

7、准。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审计室。二、审计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政府颁发的有关内部审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依据政府法规、政策、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物资、设备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明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杜绝各种违纪违法现象。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审计工作人员第三条 公司董事局下设审计室,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室直属董事长领导,审计室主任由董事长直接任免,对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 审计人员要努力

8、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第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1)依法审计。(2)廉洁奉公。(3)忠于职守。(4)坚持原则。(5)客观公正。(6)保守秘密。第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 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第三章 审计室的主要职责第八条 审计室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1)总公司本部,包括财务部、资金部、贸易部

9、和金融证券室。(2)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第九条 审计室对各单位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1)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遵守情况。(2)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3)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4)公司财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安全完整程度。(5)公司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6)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财,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7)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8)经理(厂长)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9)公司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情况。(10)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

10、真实性和准确性。(11)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有关经营方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12)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四章 审计室的主要职权第十条 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1)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2)有权参加本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3)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前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4)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11、(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6)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第十一条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审计室签发的审计报告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室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

12、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计划。审计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室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7天前,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第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13、第十七条 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董事长提出复审申请。董事长接到复审小组复审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30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第十九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室办理的每

14、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三、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第四条 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15、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第五条 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第三章 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 内部审计范围。(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公司领导离任

16、的经济责任。(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8)其他认定事项。第九条 内部审计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2)公司规章制度。(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4)其他有关标准。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对象。(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3)专项审计。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十一

17、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第五章 内部审计和内容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3)资产管理情况。(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7)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8)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9)配合国家

18、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11)向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账簿等文件资料。(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资产。(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

19、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1)参与制订、修订有关规章制度。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1)制订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5)下达审查

20、处理决定。(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7)进行后续审计。第十五条 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第八章 审计档案制度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4

21、)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9)其他应保存的。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5)

22、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4)泄露公司秘密的。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财务)部门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通过颁行。四、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

23、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第三条 企业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公司统计工作。第四条 根据各职能科室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班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选出兼职统计员。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科室、车间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计划管理科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第二章 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第五条 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计划管理科负责人根据公司内各职能科室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

24、部门负责时,则由计划管理科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第六条 公司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科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计划管理科负责人审查同意,并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公司内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计划管理科负责人制订“报表目录”,颁发公司执行。未经公司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第七条 公司内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将修改后的式样送计划管理科负责人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第八条 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行政福利科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第九条 各科室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计划管理科负责人会签。上报时,应

25、抄送计划管理科负责人。第十条 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计划管理科负责人传阅。第十一条 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第十二条 各科室、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第十四条 凡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件来厂索取统计资料时,统由计划管理科负责人接洽提供,或由计划管理科负

26、责人指定有关部门提供。第十五条 企业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员掌管,科室、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人员掌管。第十六条 各科室、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账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第十七条 各科室、车间编制的统计台账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并经综合统计员会签后,方可销毁。第四章 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第十八条 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出错误,必须立即订正。收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订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或拖延。第十九条 企业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

27、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1)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当在当日报表上说明。(2)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并填报 统计数字订正单。各受表单位应将统计数字订正单贴在原报表上,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第五章 统计工作的交接第二十条 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二十一条 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1)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代清楚。(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3)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

28、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第六章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第二十二条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第二十三条 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第二十四条 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第七章 统计纪律第二十五条 各车间、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第二十六条 属于保

29、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五、统计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地贯彻执行统计法规,特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统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企业编制建设规划和经营计划以及进行经济分析的依据,是经济核算的基础、企业经济信息反馈的主要渠道,是领导掌握情况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统计信息的重要性将日益明显。第三条 全面贯彻国家统计法规,运用各种统计调查方法,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公司各项工作基本情况,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搞好统计服务,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第四条 本公司建立统计信息网,该网由公司综合统计、公司专业统计

30、、分公司专业统计、基层统计、班组原始记录等。五个层次组成。各分公司配置综合统计人员,管理分公司统计业务,其职能可参照公司综合统计人员工作内容。第五条 班组记录员负责将统计资料逐日登记,报告基层统计人员。基层统计人员负责汇总、审核并按上述层次逐级上报。同时,分公司综合统计人员向公司综合统计人员报送综合报表。第六条 统计人员享有所辖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及统计监督权。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协助统计人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安排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员工担任(专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搞好统计工作,加强学习,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第八条 统

31、计人员如因病、事假等原因不能工作时,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临时统计人员代理其工作,以保证统计工作正常进行。第九条 各单位应支持统计人员的学术活动、培训及晋升,注意保持统计人员队伍的稳定性。统计员的工作调动,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第二章 统计报表与统计台账第十条 统计报表是各单位通过统计数字向上级机构报告本单位在生产、业务、经济等方面活动情况的主要形式。各级领导及统计人员都应重视统计报表的填制与报送。各单位领导对上报报表均应签名,以示负责。第十一条 上级布置本公司填报的统计调查表,由公司综合统计人员及时、准确地填制,送呈总经理签发。个别由上级专业管理部门直接布置给本公司有关专业部门的调查表,由专业部门按上级要求填写,同时抄送公司综合统计人员一份备案,以保证本公司统计资料的统一性与完整性。第十二条 本公司内部的全面性统计调查表,其内容包括上级要求的项目、本公司领导所需的系统性资料及有关部门所需的重要数据,由公司综合统计人员统一制订表格、统一编号,经总经理审批后统一下达。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向各自以外的单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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