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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日常管理制度.docx

1、煤矿防治水日常管理制度煤矿防治水日常管理制度1、防治水分区管理规定(一)各矿要严格按照“可采区”划定范围开展采掘活动,“缓采区”内除勘查或治理工程外,不得进行任何作业,“禁采区”严禁任何人进入,严禁进行任何作业。(二)在所有通往划定的“缓采区”的巷口处,悬挂“缓采区”警示标志,除瓦检、通风、排水、安监以及实施勘查治理工程作业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禁止进入;“禁采区”与“可采区”、“缓采区”之间,要采取留设防隔水煤柱、修建防水密闭等物理隔离措施。(三)“缓采区”经批准进行勘查治理作业时,应制订作业计划、明确作业人员和安全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四)对于未编制防治水分区论证报告的停工、停产煤

2、矿和新建煤矿,要在恢复正常生产建设以及新建煤矿开工建设前,必须完成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编制审批工作。未审批完成防治水分区管理的煤矿,一律不得复工复产。(五)已完成分区管理的煤矿,要及时将“三区”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及充水性图上,作为煤矿生产衔接、安全管理的基础。“可采区”用绿色线框标绘,线宽2.0mm;“缓采区”用黄色线框标绘,线宽2.0mm;“禁采区”用红色线框标绘,线宽2.0mm。“三区”线框图层要至于底层,不得遮挡覆盖图纸其它信息。(六)各矿要进一步收集防治水基础资料,重点做好井田内外小窑采空破坏资料的搜集、追溯,加强水患补充调查及水患排查工作,发现“三区”划分结果与实际不符的,要及时

3、修编“三区”划分报告,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七)“缓采区”经勘查治理后达到“可采区”标准的,必须重新编制分区管理论证报告并按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转为“可采区”。未经同意的不得变更“三区”范围。2、重点水患提级管控制度(一)集团公司对重点水患实行提级管控制度,对重点水患建立专项台账,安排专人定期跟踪落实治理进展,提级审查重点水患区域的防治水技术方案,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监管责任。(二)重点水患主要包括:采掘工作面受小窑破坏区积水、存在大量采空区积水的近距离煤层采空、小煤柱测采空水影响严重的,以及充水或涌水量大的密闭墙、地表塌陷、裂缝、小窑井口等可能导致地表水下渗至采空区威胁矿井安全等防治水隐患。灰岩

4、承压水满足以下情形中任意一项的,视为水患威胁严重情形,需重点提级管控。(1)煤层底板带压超过2Mpa;(2)突水系数在0.06Mpa/m以上;(3)与灰岩隔水层厚度小于50米;(4)采掘范围临近导(含)水构造;(5)临近以往突水区域;(6)临近揭露灰岩水文钻孔等存在较大突水威胁情况的;(7)虽不属于上述情形,突水危险性评价为安全区、突水系数在0.06Mpa/m以下,但通过地质勘查、各类地质报告等相关资料分析,地质构造复杂,可能有构造联通灰岩承压水隐患的,也需参照严重情形,实行提级管控。(三)要求各矿由分管领导组织开展重点水患摸排,对本矿当前存在的重点水患及后期排查发现的水患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并

5、上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水患情况确定是否符合提级管控要求。(四)重点水患提级管控的主要内容:水患影响区域的探放水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防治水安全评价报告、带压开采安全技术措施等防治水技术方案。(五)重点水患工作面的各类防治水技术方案必须严格遵循“一面一策”设计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地质矿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并经地质处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六)各矿必须严格按审批的设计方案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七)重点水患实行从集团到矿各级人员的联合包保制度,相责任人要定期核实水患和治理情况,动态掌握,同时由地质处防治水科负责跟踪督促,建立台账并定期更新。(八)发现重点水患未及时上

6、报提级管控,管控措施不到位的,给予矿井5-20万罚款,相关责任人1000-10000元罚款。(九)私自更改防治水措施的,未严格执行审批意见的,按集团公司红线管理规定给予矿井及相关责任人严厉考核。3、防治水专家会诊制度(一)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专家会诊,可邀请业内知名防治水专家或集团公司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各矿开展会诊工作。(二)防治水会诊要全覆盖所有生产建设矿井,对所有采掘面及地表裂缝、小窑井口、井下密闭等重点水患进行细致排查,并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议。(三)各单位要积极配合防治水专家会诊工作。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敢于暴露问题,并严格按会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严禁弄虚作假。(四)各矿

7、要针对会诊提出的各项问题隐患,严格制定整改责任清单进行“三定五落实”,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4、防治水隐患周分析会议制度(一)防治水隐患分析工作采取每周循环的方式持续开展,要求各矿每周三由分管副职组织地质科、探放水队、安监站、通风区等部门召开一次防治水隐患分析会议,留存会议纪要备查,同时将分析结果于周三18:00前上报集团公司地质处及所属子公司地测部。(二)防治水隐患分析工作必须严格认真、全面细致,不得走过场、搞形式,所有采掘面、密闭、地表等各类水患必须全覆盖、全方位进行分析,做到无盲区、无死角,切实将水患分析工作落到实处。(三)各矿必须严格落实岗位、班组、区队、科室、矿井“五级”隐患排查制度

8、;发现隐患逐级汇报,治理隐患逐层落实,地测科对所排查隐患负管理责任,同时跟踪落实隐患治理进展。(四)严格执行防治水隐患分析“三定五落实”制度,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隐患分析工作,保证隐患分析到位,上报内容真实可靠;同时对分析出的各类水患要针对性制定防治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彻底消除隐患。(五)集团公司地质处和子公司对各单位上报情况及时组织专题分析研究,核实水患情况,确定水患类型,明确影响程度,制定防治措施,督促各矿限期消除隐患;针对较大防治水隐患,下发专门的传真文件责令停止作业,立即开展整治工作。(六)各单位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对隐患排查分析不全面、治理

9、措施不得当、上报隐患不及时等情况视情节轻重处以1-20万元罚款,对于上报内容不真实、不可靠的一经发现将按重大隐患、红线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容严格考核;对于矿周隐患排查分析会未排查出的,但在各类专业检查中查出的隐患,一经发现将给予加倍考核。(七)各矿、子公司将分析结果按时上报至地质处防治水科5、防治水日汇报工作制度(一)建立防治水日汇报工作微信群,要求各矿地测科长及总工程师加群,并负责本矿的防治水日汇报工作。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地质处有关人员对各矿上报情况进行协调安排与落实。(二)各矿要将本矿当日防治水方面的突发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到日汇报群中,对于无异常情况的,要结合本矿重点水患采掘工作面治理工程情况,

10、在水患动态日报群中每日汇报工程进展。(三)日汇报内容要求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无法叙述清楚的可附带材料、图片等形式。针对以往水患汇报治理进展,针对新发现水患须详细说明水患情况、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及采取的治理措施等内容。(四)针对未及时汇报、重点水患未立即停产汇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对矿井和矿井总工程师、防治水副总及地测科长进行严格考核。6、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资料搜集、追溯与定期对图制度(一)各单位须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及未来一年的采掘部署情况,针对性普查分析各类隐蔽致灾地质因素,修编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二)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编制内容要细致全面,结论重点明确,措施科学合理。由矿井分管副

11、职组织安监、通风、技术等相关部门会审,子公司矿井须提交子公司会审,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编、审批工作。(三)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必须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当采掘衔接或采掘揭露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要求及时对报告进行补充完善。(四)各矿要高度重视地质资料的搜集、追溯工作,要求由矿副职以上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资料搜集追溯工作。(五)资料的追溯搜集可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法:一是到当地的煤田地质局、勘查设计院、国土资源部门等查阅井田内及周边矿井开采历史资料,对以往地质资料进行追溯;二是通过寻找以往本矿及周边矿井、小窑的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矿井以往开采、积水、出煤量等情况,搜集

12、以往的采掘相关图纸资料,进一步了解掌握相关的地质资料。(六)各矿要针对搜集到的资料,由矿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可用性进行会审分析,并填绘到采掘图、充水性图等相关图纸上,指导防治水工作。(七)各有关石炭二叠系矿井要与上覆侏罗系矿井每月底相互交换矿井充水性图(纸质版和电子版)。图纸要填绘当月最新的采掘进度,各类采空区、积水区、废弃巷道、抽水井、探放水孔、涌水点、实际揭露地质构造等相关地质防治水内容必须详细齐全、真实准确。(八)由各石炭二叠系矿井牵头组织,上覆相关侏罗系矿井参加,每月召开一次对图工作会议,由相关矿井的地测副总、科长及技术人员参加。对图工作要相互详细说明本矿当前采掘进度、采空

13、区充水动态变化、实际揭露地质构造等地质防治水相关情况,共同分析预测隐患、商讨防治措施。(九)除了每月定期进行图纸交换、对图工作外,各相关矿井要加强日常的沟通交流。石炭二叠系矿井施工地质孔、探放水孔、抽水井等可能影响上覆侏罗系矿井的工程时,要及时将工程相关情况、进展告知说明;侏罗系矿井发现采空区水量变化、进行采空区注浆工程等可能对下部石炭系矿井造成影响时,要及时将情况告知说明。确保各类信息沟通交换及时。(十)图纸交换、对图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矿要严格坚持执行。各矿要安排专人负责图纸的填绘、交换工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图纸内容。交换图纸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详细全面,并对所提供图纸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4、7、盲区死角、边角煤开采防治水要求(一)盲区死角、边角煤开采指矿井在临近小窑破坏区、残采区、有小窑活动历史的矿界周边、回收各类煤柱等边角区域的采掘活动。(二)以上区域严禁盲目组织采掘活动,必须先开展地质资料搜集、追溯工作,掌握以往开采及破坏情况。(三)采掘前,必须开展地面、井下物探及钻探工程进行探测验证,查明区域水文地质情况。(四)在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未查明、小窑破坏区积水积气等隐患未排除前,必须列入缓采区、禁采区,严禁组织采掘活动。(五)对于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程,在未查明水文地质条盲目组织采掘的,按重大隐患、红线隐患处理,对矿井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考核。8、酸性水管理要求(一)井下各排水系统应

15、定期巡检,确保运转正常。每年至少要对全部使用中的排水管路进行一次排查,发现故障管路及时更换。每月对矿井及盘区水仓的水质进行PH值检测,发现酸碱度超标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存在酸性水的矿井,水质经过处理达排放要求后,方可排入主排水系统,严禁将酸性水直接排入主排水系统。(二)在工作面、盘区、主排系统或者其他出水点检测出水PH小于5的情况,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工作。(三)施工地面探放水孔见空测水时,检测出PH小于5的情况,应采取措施进行超前预防治理工作。(四)施工井下探放水孔前,特别是探放老空积水前,应采取措施进行超前预防工作。(五)各矿定期定点提取井下各排水点、出水点水样进行PH检测,掘进工作面遇到

16、淋水增大、探孔出水、构造出水,工作面遇到顶板及后古溏涌水增大等情况,必须进行PH化验,并将各出水点化验结果录入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六)各矿在探放老空水前,应当提前准备好耐酸水泵及排水管,当探通的积水PH值小于5时,应先关闭孔口闸阀,待耐酸管泵连接好后方可排水到临时水仓进行中和处理。(七)施工地面探放水孔的过程中,见老空水必须检测水质并化验PH值。当检测到PH小于5的情况时必须使用耐酸套管及其它耐酸器材。在钻孔与井下巷道打通前,矿方要在井巷布置好耐酸管泵并准备足量的中和物料。(八)如矿井需要对酸性水进行长期的井下排放,必须储备足量的中和物料及耐酸管泵。处理后的矿井水必须定期监测PH值,必须达到排

17、放标准范围后方可向盘区及中央水仓排放。9、矿井水患信息汇报及处理办法(一)各矿、公司要加强对本单位矿井水患的排查监管,发现重大水患、透水征兆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将信息向所属子公司、地质处、集团公司进行逐级汇报,以保证尽快对情况进行会诊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本办法中所指的汇报信息主要包含:矿井出现透水征兆;发现矿井存在重大水患;采掘作业非预见性揭露采空;井下钻孔非预见性出水或揭露采空;井下不明原因淋水、涌水;井下淋水、涌水增大,矿井排水能力不足的;地表水灌入井下;其他可能导致透水事故的情况。(三)井下发现问题的人员有义务和责任将情况及时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应当

18、根据情况首先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它措施保护可能受危害的人员,同时将情况汇报至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地测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由矿长负责立即控制事态,组织查明危害情况、性质及程度。(四)子公司矿井先向所属公司汇报,由子公司牵头组织地测、安监等有关部门落实具体情况,指导矿井制定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将具体情况向集团公司和地质处汇报。子公司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当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和地质处调度室进行汇报,由集团公司地质处协助、指导子公司矿井分析水患、制定措施。(五)直属矿井应直接汇报至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和地质处调度室。集团公司、地质处接收到信息汇报后,由地质处牵头组织落实具体情况,协助矿井分析问题原因、危害

19、性质及程度,指导矿井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将详细情况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等相关领导进行汇报。(六)由矿井负责对汇报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汇报信息单,并附详细情况说明和相关图纸,建档保存,同时报送集团公司地质处、安监局、生产部及其它有关单位备案。(七)针对存在的隐患,由矿制定整改方案,按照 “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安排专门人员每日跟踪整改进度,并向所属子公司、集团公司地质处定期汇报。(八)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矿安检、地质等部门严格按照标准对整改情况进行预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出具书面报告报请集团地质处、安监局、生产部等有关单位复查销号。(九)关于井下发生透水事故的汇报程序和应急响应,按照集团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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