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监察管理实施细则招标监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活动的监察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有限公司招标监察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部招标项目。第三条 招标监察活动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第四条 招标活动必须接受党(总)支部的监察。第二章 监察员及职责第五条 党(总)支部纪检委员是招标监察员,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招标监察是对招标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进行再监督;(二)对按照国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察;(三)
2、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察;(四)协调解决招标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五)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第三章 监察内容第六条 招标前期监察招标前期监察是指对招标计划相关的招标形式、招标组织方式、评标委员会构成及人数、招标范围及资格预审等内容进行的监察。(一)法定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是否经过研究和上级审批,有无化整为零或违反公司管理要求规避招标的行为;(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公司要求的相应资质和专业经验;(三)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按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对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时间、人员组成、结构比例等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监察;(五)邀请招标方式下,被邀请投标人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审批流程; (六)是否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预审,是否履行了相关签字手续;是否按照资格预审结果确定投标人名单;(七)招标文件发出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负责撰写招标前期监察报告(见附件1)。第七条 开标监察(一)对招标项目相关会议讨论的事项进行监察;对需要上级公司批复的重点监管项目的招标计划是否完成批复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