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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docx

1、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落实情况考核办法(试 行)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强监管,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发201323 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简称大气五十条)情况的年度考核及终期考核。本办法所

2、称年度考核,是指自 2014年起,每年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上一年度大气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不含终期考核)。终期考核是指 2017 年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大气五十条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第三条 考核坚持质量改善导向,突出责任落实,实行实事求是、综合评估、分类考核、定量打分、注重实效、奖惩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是实施大气五十条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大气五十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将实施细则确定的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定州、辛集市将目标分解落实到乡(镇),按职责分工

3、,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依据实施细则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并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年度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分年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并指导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落实到位。第六条 考核重点内容分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部分。(一)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包括各地

4、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重污染天数减少情况。其中,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和定州、辛集市以 PM2.5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与重污染天数减少情况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 指标。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以 PM2.5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业及民用大气污染治理、扬尘污染防控、机动车污染防治、煤炭管理与清洁能源供应、秸秆禁烧和农村散煤燃烧治理、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 11 方面内容。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

5、法等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实行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与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指标双百分制。综合考核结果按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较低得分确定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 个档次。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或终期考核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绩效目标,视为未通过考核。第八条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根据实施细则及年度实施计划的重点任务设置,结合考核要求,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并对大气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月中旬将上年度自查报告(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和治理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报送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

6、九条 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有关部门,依据各地实施细则、目标责任书、年度实施计划、自查报告及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测数据,结合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及现场核查结果,于每年 3 月底前完成各地上年度大气五十条实施情况的评估考核。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和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并达标的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不合格的予以资金扣减。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约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并督促落实整改意见;省环境保护厅暂停该市新增涉气重点污

7、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市,还要加大问责力度。第十一条 考核中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考核办法。第十三条 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考核办法。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1、考核指标 2、部门台账 3、实施细则 附件 1 考核指标 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 指标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标分值 100 1 PM2.5 年均浓

8、度下降比例(%)90(100)2 重污染天数减少值 10(0)注:括号内为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评估考核分值。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指标 指标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分值 子指标名称 分值 100 1 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4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 2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 2 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 6(10)a 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 4(0)a 2 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6 燃煤锅炉淘汰 4(0)b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与实施 2(6)b 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3 工业及民用大气污染治理 10 工业烟粉尘治理 4(5)c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4(5)c 餐饮服务

9、业油烟治理 2(0)c 4 扬尘污染防控 6 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控制 2(4)d 道路扬尘控制 2 矿山扬尘整治 2(0)d 5 机动车污染防治 14 黄标车淘汰与限行 4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 2 新能源汽车推广 4 优质燃油供应 1 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2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1 6 煤炭管理与清洁能源供应 14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8 煤炭洗选加工 清洁能源发展与利用 煤质检验管理 2 城镇散煤洁净化治理 4 7 秸秆禁烧和农村散煤燃烧治理 6 秸秆禁烧 2 农村散煤洁净化 2 农村散煤替代 2 8 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5 建筑节能 3 供热计量改革 2 9

10、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 6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 4 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2 10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4 地方各级财政、企业与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情况 4 11 大气环境管理 15 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1 台账建立与管理 1 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2.5 大气环保机构与监管能力建设 4 大气监测能力建设与监测质量管理 2 环境信息公开 2 日常督导通报和报表管理 2.5 注:a.括号内分值为无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年度任务时的分值;b.括号内为年度无燃烧锅炉淘汰任务时,相应指标分值;c.括号内分值为目标责任书中考核年度无城区餐饮油烟控制任务时,相应指标分值;d.括号内分值为

11、区域无矿山企业时,相应评估考核指标的分值。附件 2 部门台帐 牵头部门名称 台 帐 名 目 发改部门 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新建燃煤锅炉准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与实施、煤炭管理与清洁能源供应、循环经济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等工作 工信部门 负责职责内的新增产能控制、违规项目清理、行业产能淘汰或压减、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新能源汽车推广、企业料堆扬尘整治等工作 财政部门 负责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等工作 公安部门 负责黄标车淘汰与限行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矿山扬尘整治等工作 农业部门 负责农村散煤燃烧治理等工作 商务部门 负责油气(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回收治理、优质燃油供应、黄标车报废

12、等工作 环保部门 负责燃煤锅炉淘汰、工业及民用大气污染治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包括黄标车)尾气检测管理、大气环境管理等工作 住房及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控制、施工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等工作 质监部门 负责煤质检验管理等工作 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负责秸秆禁烧等工作 注 1、大气污染防治其他资金投入台帐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2、城市其他道路扬尘控制工作台帐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附件 3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更好

13、地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年度考核 各项指标要求和计分方法,结合环保部等部委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积极配合做好本实施细则落实工作。三、本实施细则坚持日常管理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分类考核与差别计分相结合、质量变化与工作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四、本实施细则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双百分制考核,并按上述两项指标中较低得分确定考核结果。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

14、格四个档次。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 90 分为良好,60分(含)至 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二章 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 一、考核目的 坚持把空气环境质量改善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检验标准,建立以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的考核体系,确保大气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中 PM2.5 年均浓度下降目标与重污染天气减少目标按期实现。二、具体指标 (一)PM2.5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 1、指标解释 考核年度 PM2.5 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2、考核要求 (1)2014年 PM2.5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 10%。(2)2015年 PM2.

15、5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 35%。(3)2016年 PM2.5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 65%。(4)2017年终期考核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 PM2.5 年均浓度下降目标。3、指标分值 对于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该项指标总分值为 100 分;对于其他市,该项指标总分值为 90分。4、数据来源 (1)PM2.5 年均浓度监测数据来自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各设区市 PM2.5 年均浓度采用各设区市设置城市国控点位的 PM2.5 年均浓度算术平均值。(3)省直管县 PM2.5 年均浓度采用其辖区范围内设置省控城市点位的 PM

16、2.5 年均浓度算术平均值。(4)对非不可抗因素导致数据缺失的城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在考核中以未通过考核统计。5、考核基数 以 2013年度 PM2.5 年均浓度为考核基数,根据监测数据,定州市考核基数取保定市 2013年度 PM2.5 年均浓度值的 1.07倍,辛集市考核基数取石家庄市 2013年度PM2.5 年均浓度值的 1.04 倍。6、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结合各市城市 PM2.5 浓度实际变化程度,兼顾考核年度的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状况,进行打分。若各市城市 PM2.5 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及以上标准且满足目标考核年度要求,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 PM2.5 年均浓度得分为 100分,其余市得分为 90分。若各市城市 PM2.5 年均浓度没有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及以上标准,PM2.5 年均浓度变化情况得分为基础得分和奖励得分之和。其中,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基础得分为 75分,奖励得分为 25分;其余市基础得分为 65分,奖励得分为 25分。具体计分方法如下:(1)基础得分 2014、2015、2016、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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