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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docx

1、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市人民 政府令第 2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 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浙建建200980 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防处置企业拖欠 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0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 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

2、杭政办20105号)等法律法 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围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遵守本规定。工商注册地在地区 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缴存,用于支 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缴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

3、建委委托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负责市 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并开设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 西湖区、高新开发区(滨江)、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保证金专户。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 的日常监管。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 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市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 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保证金专户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

4、等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 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 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账户 开立手续,并与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保证金缴存、支付、退还与 业务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金专户需支取现金的,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地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信息及时上传 至建设信用网,便于相关部门查询,并将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的信 用管理。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存第七条 保证金缴存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工商注册地在市区

5、的施工企业,向市区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二)工商注册地在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的施工企业,向所在区或县(市) 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三)外省、市进入市区或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以 下简称外省市企业),分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第八条 保证金根据施工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足额缴存:(一)总承包特级企业 10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8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50 万 元,总承包三级企业 30万元。(二)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一级企业 60 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 体化)二级及不分等级企业 4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三

6、级企业 20 万元。(三)劳务分包企业 20 万元。第九条 各施工企业持市建设行业农民工保证金缴存信息表、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按照标准向相应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在收到保证金和企业提交的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 保证制度承诺书后,向企业出具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卡(以下简 称缴存卡)。第十条 本市企业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90 日缴存保证金,其中新办企业可在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 30 日办理保证金缴存手续。已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外省市企业,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90日向保证金专 户缴存保证金。新进杭外省市企业在

7、进杭备案初审通过、取得进杭备案资格前,向保证金专户缴存 保证金。第十一条 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不允许在市围从事建设市场活动。第三章 保证金的使用及管理第十二条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施工企 业存在拖欠工资事实,当时周转资金困难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启用保证金,上限为该企业所 缴纳的保证金:(一)企业填写市施工企业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再由企 业注册地(本市企业)或工程项目所在地(外省市企业)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签署意见。(二)企业凭缴存卡、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8、到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办理保证金 支取手续。(三)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监督 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必须凭本人有效明领取工 资。第十三条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共同认定,施工企 业拖欠工资事实确凿但拒不承认或不采取积极措施支付工资的,有关部门可按以下程序应急启用保证金,上限为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一)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 认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事实,确认用工主体、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和拖欠额度,并在市建 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启用表(以下简称应急启用表)签

9、署意见。(二)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应 急启用表到保证金专户所在银行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三)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督 促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必须凭本人有效明领取 工资。(四)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民工工资发清后5 日将工资发放表送 交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保存。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启用或管理部门应急启用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相关企业应在保证金启用后15日按照原标准补足缴存。未按要求补足保证金的,暂停其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资格。第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农民工工资发

10、放的管理,在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 前,应要求分包企业出示保证金缴存卡。总承包企业对各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承担连带责任。经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分包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 工资事实,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启用总承包企业保证金用于支付分包企业拖 欠的农民工工资:(一)分包企业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总承包企业拖欠其分包工程 款的;(二)分包企业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三)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 资。第四章 保证金额度调整及退还第

11、十六条 本市企业和外省市进杭企业由于主项资质等级变动,造成保证金额度调 整的,由企业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调整手续。第十七条 获得市“平安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示单位”等称号 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 管部门初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保证金 可减半缴存。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可减免保证金的,从其规定。以上减免措施自减免条件不具备时即行终止。被取消减免资格的,应在减免资格终 止后 15 日补足保证金。第十八条 被应急启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

12、体 性事件被各级建设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保证金按照原标准的 2 倍缴存。一个年度发生二次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事件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增加其保证金缴存额度,但每家企业保证金缴 存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十九条 保证金缴存额度调整的施工企业,应在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 15日,填写市建设行业工资保证金变更申请表 (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金额变更申请,经核签后于 15日持变更申请表到保证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结束后,持原缴存卡 到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办理

13、缴存卡的变更登记手续。未按要求调增保证金的,暂停其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资格。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可申请退还保证金:(一)本市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被注销,或被批准停业的;(二)外省市企业离开本市不再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的。第二十一条 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可在市围的最后一个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 收备案六个月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 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凭变更申请表在5 日向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申请退还保 证金本息,并缴回缴存卡。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中 标施工企业

14、的保证金缴存卡。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项目,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且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 况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 民工工资。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 故拖欠或克扣,不得以拖欠工程款、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 资。施工企业应当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的组织和个人发放农民工工资。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应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分包企业用 工及工资支付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制约机制和农民工日常 管理、考勤及

15、工资发放台帐。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 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要求,随意增加、减少企业保证金缴存额度,或要求企业重复缴存 保证金的;(二)工作人员在保证金缴存、支出、补足、返还等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对保 证金账户疏于管理,徇私舞弊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

16、 责解释。本规定自 2012年 1月 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关于市区建筑施工 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杭劳社法2004266 号)同时废止,原已开立保证金账户的企业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90 日,凭 新的缴存卡到各银行办理原保证金账户的撤销手续。附件:1、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2、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信息表3、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卡4、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用申请表5、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启用表6、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变更申请表附件:1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为更好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

17、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工资支 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特重承诺如下:1 、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建设市场管理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建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主管部门 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2、依法招用工,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3、参加市建设市场活动期间,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同意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 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启用本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以用于专项支付本企业拖欠

18、的民工工资。5、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保证在 15日足额缴存保证金。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接受建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主管部 门的依法处理。本承诺书一式叁份(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盖章后生效。企业注册地址(或驻杭地址):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附件:2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信息表企业全称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地址主项资质 序列与等级组织机构 代码编号缴存标准大写: :结息 (退还)账户账户全称账号开户银行法人代表联系财务负责人联系手 机经办人联系手 机本企业重声明: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如

19、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单位全称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地址外地企业 驻杭机构地址主项资质 序列与等级缴存标准大写: :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编号组织机构代码编号法定代表人联系联系人联系手 机变更 日期变更理由增减 金额余额记录人盖章:发证日期: 年 月 日申请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金额(万元)启用企业相关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联系人联系人手机事由概述(详情附页)启用金额大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盖章):年 月 日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

20、意见:(盖章):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启用表启用日期: 年 月 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金额企业相关信 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应急启用 单 位联系人联系人手机联系人联系人手机事由概述(详情附页)启用金额大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意见:(盖章):年 月 日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法人代表联系联系人联系人(手机)申请申请事项调减 调增退还单位变更前金额 (大写)情况变更后金额 (大写)本次调整金额 (大写)转账方式转账支票 银行汇票电汇变更事由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部门意见:见:(盖章)(盖章)年月 日年 月 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盖章)(盖章)年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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