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国际标准SAISA8000:2001社会责任8000SA8000系社会责任国际之注册商标关于本标准这是SA8000的第二版。SA8000是供第三方认证体系所用的统一、可供核查的标准。如果有关方面发现需改正及提高的地方或随情况改变,SAI会对标准定期作出相应修改。许多人士给第二版的修订工作提供了咨询。您也可以成为其中一员。如果您想就SA8000标准、配套的指导文件以及认证基本过程发表看法,请书面提交给SAI。SA8000的指导文件用于解释SA8000标准及其实施、并提供达标核查方法的示例。核查人员以及欲获认证的公司可将其当作手册使用。我们希望本标准及其指导文件在诸多组
2、织和个人的帮助下能不断得到完善。SAI社会责任国际220E 23rd Street, Suite 605New York, NY 10010USA:1-212-684-1414传真:1-212-684-1515 SAI 2001未经SAI书面认可不得翻印。I. 目的与围- -3II. 规性原则及其解释-3III. 定义 1. 公司定义-3 2. 供应商/分包商定义-4 3. 下级供应商定义-4 4. 补救行动定义-45. 纠正行动定义-46. 利益相关方定义-47. 儿童定义-48. 青少年工人定义-49. 童工定义-410. 强迫劳动定义-411. 救济儿童定义-412. 家庭工人定义-4I
3、V. 社会责任之规定容-4 1. 童工-4 2. 强迫性劳动-5 3. 健康与安全-5 4. 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7 5. 歧视-76. 惩戒性措施-8 7. 工作时间-8 8. 报酬-8 9. 管理系统-9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SA8000)I. 目的与围本标准界定社会责任有关要求,以使公司:a.制定、维持并执行政策及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和影响围管理有关社会责任的事宜。b.向利益相关方证明公司政策、程序及举措符合本标准之规定。本标准各项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限制。注意:关于本标准的解释,我们建议读者参照配套的SA8000指导文件。II. 规性原则及其解释公司应遵守
4、国家及其它适用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本标准。当国家及其它适用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本标准所规议题相同时,以其中最严格的条款为准。公司也应尊重下列国际协议之原则: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及第105号(强迫性劳动及债务工)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号(结社自由)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98号(集体谈判权利)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及第111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歧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5号(工人代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号及建议条款第146号(最低年龄及建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号及建议条款第164号(职业安全与健康)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9号(职业康复与就业)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
5、77号(家庭工作)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82号 (最恶劣童工)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III. 定义1. 公司定义: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各项规定的组织或企业的整体,包括所有员工(即董事、主管、经理、监察以及非管理类人员,不论是直接聘用、合同制聘用或以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员) 。2. 供应商/分包商定义:给公司提供货物和/或服务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构成公司生产的货物和/或服务的一部份,或者被用来生产公司货物和/或服务。3. 下级供应商定义:在供应链中直接或间接向供应商提供货物和/或服务的经营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构成供应商和/或公司生产的货
6、物和/或服务的一部份,或者被用来生产供应商和/或公司的货物和/或服务。4. 补救行动定义:给SA8000所涵盖权益受侵害的工人或前雇员的补救。5. 纠正行动定义:为确保给不符点提供及时、持续补救而实施的系统化的改进或解决措施。6. 利益相关方定义:关心公司社会行为或受此影响的个人或团体。7. 儿童定义:任何十五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所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如果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为十四岁,并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则以较低年龄为准。8. 青少年工人定义: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9. 童工定义:由低于
7、上述儿童定义规定年龄的儿童所从事的任何劳动,除非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146号规定。10. 强迫劳动定义:任何人在任何受惩处威胁下被榨取的非志愿性工作或服务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务。11. 救济儿童定义:为保障曾从事童工现被遣散儿童之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援及行动。12. 家庭工人定义:在直接或间接合同下,不在公司场地为公司做工的人。不论由谁提供设备、原材料或其它物料,只要提供了雇主界定的产品或服务并为报酬而做工的人均属家庭工人。IV. 社会责任之规定1. 童工 准则: 1.1 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 1.2 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
8、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1.3 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 1.4 无论工作地点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
9、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2. 强迫性劳动准则:2.1 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 或寄存件。3. 健康与安全准则: 3.1 公司出于对普遍行业危险和任何具体危险的了解,应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对健康的危害。3.2 公司应指定一高层管理代表为全体员工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并且负责落实本标准有关健康与安全的各项规定。3.3 公司应保证所有员工经常接受健康与安全培训,并应记录在案,还应给新进及调职员工重新进行培训。3.4 公司应该
10、建立起一种机制来检测、防及应付可能危害任何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3.5 公司应给所有员工提供干净的厕所、可饮用的水,在可能情况下为员工提供储藏食品的卫生设施。3.6 公司如果提供员工宿舍,应保证宿舍设施干净、安全且能满足员工基本需要。 4. 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准则:4.1 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之权利。4.2 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法律限制时,公司应协助所有员工通过类似渠道获取独立、自由结社以及谈判的权利。4.3 公司应保证此类员工代表不受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5. 歧视准则:5.1 在涉及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事项
11、上, 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基于种族、社会等级、国籍、身体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政治归属或年龄之上的歧视。5.2 公司不能干涉员工行使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社会阶层、国籍、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和政治从属需要的权利。5.3 公司不能允许强迫性、虐待性或剥削性的性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6. 惩戒性措施准则:6.1 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协迫以及言语侮辱。7. 工作时间准则:7.1 公司应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正常的周工作时间应依循法律规定但无论如何不得经常超过48小时。员工在每七天周期中至少应有一天休息时间。所有超时工作应付额外报酬。在任何情况下每个雇员每周加班不得超过12个小时。 7.2 除非符合7.3条(见下款) ,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7.3 如公司与代表众多所属员工的工人组织(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定义) 通过自由谈判达成集体协商协议,公司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工人加班以满足短期业务需要。任何此类协议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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