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43 经济法概论 第3章 自考复习资料 版第三章合同法本章考情历年规律:本章历年考核分值最多,题型有客观题、简答题、案例题。学习建议:多做历年真题,熟悉出题方式,找到正确的解题思路。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知识点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识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特征(领会)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出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知识点二、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概念(识记)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2、总称。包括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2.适用范围(领会)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劳务合同、农村土地的外部承包合同、企业外部承包合同适用合同法。不适用合同法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委托、征地、拆迁)劳动合同(法律干预)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土地承包合同企业的内部承包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继承)先适用特别规定抵押、质押合同建设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矿业出让、转让合同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合同保险合同、海事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企业收购并购合同知识点三、合同的分类 (领会)1.标准: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分类概念举例分类意义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对方仅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借用合同、赠与合同先履
3、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双务合同有风险负担问题,单务合同则没有对待给付及返回问题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互负给付义务买卖合同、租赁合同2.标准:当事人从合同中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分类概念举例分类意义有偿合同方履行合同义务,对方获得利益要为此支付相应代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有偿合同义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与之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有偿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而对纯粹获利的赠与等无偿公同,则可独立为之无偿合同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无须支付任何代价借用合同、赠与合同3.标准: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
4、了一定名称分类概念举例分类意义有名合同法律已确定特定名称及规则买卖合同等15类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主设立,法律承认其效力无名合同法律尚未确定名称与规则股权转让协议、物业管理合同,试吃、试穿合同,借用合同4.标准: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分类概念举例分类意义诺成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经对方同意合同即能成立或生效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诺成合同,不交付构成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不交付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实践合同合同成立或生效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
5、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生效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5.标准: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分类概念举例分类意义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特定形式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影响合同成立不要式合同无须采用特定形式,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借用合同、赠与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6.标准: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分类概念举例分类意义主合同能独立存在,无须以其他合同作为存在条件贷款合同主合同是基础,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存在制约关系。但从合同无效,不能推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须以其他合同作为存在条件
6、抵押合同7.标准: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分类概念举例分类意义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为将来签订某一合同的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合同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其履行订立本合同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本约)依预约合同将来订立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8.标准:缔约当事人为谁的利益订立合同分类举例分类意义缔约人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束己)绝大多数合同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只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其效力涉及第三人。在合同成立后,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以及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第三人并非合同的相
7、对人)缔约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涉他)人寿保险合同【例题单选题】以下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是()。A.买卖合同B.承揽合同C.租赁合同D.财产保管合同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B、C属于诺成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知识点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识记)1.有效要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不特定:商业广告、商店柜台标明单价的出卖品、处于运转状态下的自动售货机)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否则是要约邀请)应表明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受其约束。2.要约邀请(识记)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行
8、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等。3.要约的法律效力(领会)要约到达相对人生效。(到达主义,不以知悉为要件)对要约人:(形式)不得随意改变内容或撤销要约。对受要约人:(实质)承诺适格。【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属于要约的是()。A.为建设办公楼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B.为增发新股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股说明书C.为宣传新产品而在电视上发布广告D.向乙公司发出包括货物品种、价格、供货时间等内容的订货函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B属于要约邀请。选项C属于商业广告,但不符合
9、要约的要求,所以是要约邀请。4.要约的撤回(识记)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对其发出的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5.要约的撤销(识记)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对已经生效但尚未获得对方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两种情况下不得撤销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如,请在10天内答复。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如,款到即发货并做了必要准备。【提示】如果撤销造成受要约人损失,承
10、担赔偿责任。【举例】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4月8日前答复”说明为不可撤销要约。乙公司4月5日的回复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导致原要约失效。6.要约的失效(领会)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期限届满,
11、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例题单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不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是()。A.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C.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做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C要约未失效。(二)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有效要件(领会)(1)须由受要约人(或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新
12、要约承诺期限的起算和确定要约规定承诺期限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没有规定承诺期限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迟延的后果迟发的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以新要约为原则,以承诺为例外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
13、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以承诺生效为原则,以承诺不生效为例外2.承诺的生效(识记)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同上述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相同。3.承诺的撤回(识记)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提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例题单选题】甲出版社在其网站公布新书目录,其中有新版经济法教材,每本定价30元。乙高校看到后,遂通过传真订购该经济法教材100本。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是要约,乙的行为是承诺B.甲的行为是要约,乙的行为是新要约C.甲的行为是要约邀请,乙的行为是要约D.甲的行为是要约邀请,乙的行为是承诺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公布新书目录,只是向相对人提供有关信息,希望相对人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不包含一经相对人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即把成立合同的权利留给自己。所以,甲的行为是要约邀请,乙的行为是要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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