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评价的人体检验项目和总则General principle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评价的人体检验项目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终产品的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2化妆品人体检验的基本原则2 1 选择适当的受试人群,并具有一定例数。2 2 化妆品人体检验之前应先完成必要的毒理学检验并出具书面证明,毒理学试验不合格 的样品不再进行人体检验。2 3 化妆品人体斑贴试验适用于检验防晒类、祛斑类和除臭类化妆品。2 4 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适用于检验健美类、美乳类、育发类和脱毛类化妆品。25 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 SPF 值)测定方法适用于检验防晒类化妆品。、人
2、体斑贴试验Human Patch Test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人体斑贴试验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检测化妆品终产品对人体皮肤的不良反应。2引用标准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GB 17149-1-1997 )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2-1997 )3试验目的 检测受试物引起人体皮肤不良反应的可能性。4试验基本原则4.1选择合格的志愿者作为试验对象。4.2应用特制的斑试材料进行人体斑贴试验。4.3根据化妆品的不同性质,斑贴试验时可选用化妆品终产品原物、或将其稀释成不同浓度 作为受试物,稀释方法参见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3、 ( GB 171491-1997 )附录 A。4.4对除臭、祛斑、防晒类产品,要求先完成动物多次皮肤刺激试验试验并出具书面证明, 然后方可安排人体斑贴试验。5受试者的选择5.1选择 1860 岁符合试验要求的志愿者作为受试对象。5.2不能选择有下列情况者作为受试者5.2.1近一周使用抗组胺药或近一个月内使用免疫抑制剂者;5.2.2近两个月内受试部位应用任何抗炎药物者;5.2.3受试者患有炎症性皮肤病临床未愈者;5.2.4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患者;5.2.5正在接受治疗的哮喘或其它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5.2.6在近 6 个月内接受抗癌化疗者;5.2.7免疫缺陷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5.2.8哺
4、乳期或妊娠妇女;5.2.9双侧乳房切除及双侧腋下淋巴结切除者;5.2.10在皮肤待试部位由于瘢痕、色素、萎缩、鲜红斑痣或其它瑕疵而影响试验结果的判定 者;5.2.11参加其它的临床试验研究者;5.2.12体质高度敏感者;5.2.13非志愿参加者或不能按试验要求完成规定内容者。6皮肤不良反应分级标准:见表 1。表1 斑贴试验皮肤不良反应分级标准皮肤不良反应分级无反应0淡红斑1红斑、浸润,丘疹2红斑、水肿、丘疹、水疱3红斑、水肿、大疱47 试验方法7.1按受试者入选标准选择受试人员,人数不少于 30例。7.2选用合格斑试材料,将受试物放入斑试器内,用量约为 0.03g (固体)或0.03 mL (
5、液体,可滴加在斑试器所附的滤纸片上置于斑试器内)。受试物为化妆品终产品原物时,对照孔为空白对照(不置任何物质),受试物为稀释后的化妆品时,对照 孔内使用该化妆品的稀释剂。将加有受试物的斑试器用无刺激胶带贴敷于受试者的背部或前臂曲侧,用手掌轻压使 之均匀地贴敷于皮肤上,持续 24h。7.3去除受试物斑试器后间隔 30min,待压痕消失后观察皮肤反应。如结果为阴性,于斑贴试验后24 h和48 h分别再观察一次。按表 1皮肤反应分级标准记录反应结果。7.4结果评价:30例受试者中出现2级皮肤不良反应的人数多于 2例(除臭产品斑贴试验 2级反应的人数多于 5例),或出现任何 1例3级或3级以上皮肤不良
6、反应时,判定受试物对 人体有不良反应。8 检验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受试物通用信息包括样品编号、名称、生产批号、生产及送检单 位、样品物态描述以及检验起止时间等,试验目的、材料和方法、检验结果、和结论。检验 报告应有检验者、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其中检验结果以表 格形式给出如下(表 2):表2 化妆品人体斑贴试验结果斑贴试验不同皮肤反应人数受试物受试人数观察时间(h)01234样品244872对照2448三、人体试用试验Human Using Test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健美类、美乳类、育发类和脱毛类等特殊用途化妆
7、品的人体试用试验。2试验目的检测受试物引起人体皮肤不良反应的可能性,以及对受试物所宣传的功效进行初步评价。3试验基本原则3.1选择合格的志愿者作为试用对象。3.2根据化妆品的类型和性质,让受试者按照产品说明书介绍方法实际使用受试品,以评价 受试物对人体的安全性和功效性。4受试者的选择4.1选择1860岁符合试验要求的志愿者作为受试对象。4.2不能选择有下列情况者作为受试者4.2.1近一周使用抗组胺药或近一个月内使用免疫抑制剂者;422 近两个月内受试部位应用任何抗炎药物者;4.2.3受试者患有炎症性皮肤病临床未愈者;4.2.4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患者;4.2.5正在接受治疗的哮喘或其它慢性呼吸系
8、统疾病患者;4.2.6在近6个月内接受抗癌化疗者;4.2.7免疫缺陷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4.2.8哺乳期或妊娠妇女;4.2.9双侧乳房切除及双侧腋下淋巴结切除者;4.2.10在皮肤待试部位由于瘢痕、色素、萎缩、鲜红斑痣或其它瑕疵而影响试验结果的判定 者;4.2.11参加其它的临床试验者;4.2.12体质高度敏感者;4.2.13非志愿参加者或不能按试验要求完成规定内容者。5皮肤反应分级标准:见表 1。表1 人体试用试验皮肤不良反应分级标准皮肤不良反应分级无反应0淡红斑1红斑、浸润,丘疹2红斑、水肿、丘疹、水疱3红斑、水肿、大疱46试验方法6.1育发类产品:按受试者入选标准选择斑秃或脂溢性脱发患
9、者 60 例以上,试用时间不得少 于 2 个月。按照化妆品产品标签注明的使用特点和方法让受试者直接使用受试产品。每周观 察 1次受试者皮肤反应,按表 1 皮肤不良反应分级标准记录结果,同时记录患部毛发生长情 况。试用者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种结果;患部检查分为毛发生长、毳毛生 长、脱发减少、脂溢减少等 4 种情况。综合以上资料,由试验负责医生做出痊愈、显效、有 效和无效等不同结论。其中痊愈、显效和有效例数累加计算受试物有效率。6.2健美类产品:按受试者入选标准选择单纯性肥胖者 50例以上,试用时间不得少于 1 个月。按照化妆品产品标签注明的使用特点和方法让受试者直接使用受试产品。每
10、周观察 1 次受试者有无全身性不良反应如厌食、腹泻或乏力等,观察涂抹样品部位皮肤反应,按表 1 皮肤不良反应分级标准记录结果。同时测量受试者体重及使用样品部位的周径变化如腹围、臀 围、大腿周径等并及时记录。试用者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种结果。综合以 上资料,由试验负责医生做出显效、有效和无效等不同结论。其中显效和有效例数累加计算 受试物有效率。6.3美乳类产品:按受试者入选标准选择正常女性受试者 50 例以上,试用时间不得少于 1个月。按照化妆品产品标签注明的使用特点和方法让受试者直接使用受试产品。每周 1 次观察或电话随访受试者有无全身性不良反应如恶心、乏力、月经紊乱及其它不适等
11、,观察涂抹样 品部位皮肤反应,按表 1 皮肤不良反应分级标准记录结果。同时测量受试者体重及胸围变化 并及时记录。试用者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种结果。综合以上资料,由试验 负责医生做出显效、有效和无效等不同结论。其中显效和有效累加计算受试物有效率。6.4脱毛类产品:按受试者入选标准选择符合要求的志愿受试者 30 例以上,按照化妆品产品 标签注明的使用特点和方法让受试者直接使用受试产品。试用后由负责医生观察局部皮肤反 应,按表 1 皮肤不良反应分级标准记录结果。同时观察受试物脱毛情况,有毛发脱落时即可 判断受试物有效。7结果安全性评价 :育发类产品 60 例受试者中出现 2 例以上(含
12、 2例) 2级皮肤不良反应、健美类产品和美 乳类产品 50例受试者中出现 2例以上(含 2 例)2 级皮肤不良反应、脱毛类产品 30例受试者中出现 6 例以上(含 6例) 2级皮肤不良反应、或上述所有产品受试过程中出现 1 例 3 级 及 3 级以上皮肤不良反应时,判定受试物对人体有明显不良反应。8检验报告 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受试物通用信息包括样品编号、名称、生产批号、生产及送检单 位、样品物态描述以及检验起止时间等,试验目的、材料和方法、检验结果、和结论。检验 报告应有检验者、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其中检验结果以表 格形式给出如下(表 25 ):表2 育发类化妆品
13、人体试用试验结果受试人数局部皮肤不良反应情况有效率(%)0 1 2 34表3 健美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结果受试人数局部皮肤不良反应情有效率(%)0 1 2 34表4 美乳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结果受试人数局部皮肤不良反应情有效率(%)0 1 2 34表5 脱毛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结果局部皮肤不良反应情况受试人数 有效率(%)0 12 3 4四、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测定方法Testing procedures of sun protection factor of cosmetic sunscreensi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对防晒化妆品 SPF值的测定方法。本规范适用于测定防晒化妆品的 S
14、PF值。2 规范性引用文件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对防晒产品防晒指数的测定方法。(Testi ng Procedure, Federal Register, 21 CFR. Part352.70-73, 1993)3定义3.1紫外线波长短波紫外线(UVC):200 nm 290 nm中波紫外线(UVB):290 nm 320 nm长波紫外线(UVA):320 nm 400 nm3.2最小红斑量(Minimal erythema dose MED):引起皮肤红斑,其范围达到照射点边缘所需要的紫外线照射最低剂量 (J/m2)或最短时间(秒)。3.3 防晒指数(Sun protection f
15、actor SPF):弓I起被防晒化妆品防护的皮肤产生红斑所需的MED与未被防护的皮肤产生红斑所需的 MED之比,为该防晒化妆品的 SPF。可如下表示:使用防晒化妆品防护皮 肤的MEDSPF =未防护皮肤的 MED4 SPF测定方法4.1光源:日光模拟器氙弧灯作为光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4.1.1可连续产生波长为 290nm400 nm的紫外线;4.1.2光源输出经滤光片过滤后,波长小于290 nm的紫外线应低于1% ;4.1.3光源输出经滤光片过滤后,波长大于400 nm的紫外线应低于5% ;4.1.4光源应输出稳定,光线均-,所辐射平面上其波动范围应小于10% ;4.2受试者的选择4.2.1
16、选1860岁健康志愿受试者,男女均可。4.2.2既往无光感性疾病史,近期内未使用影响光感性的药物;4.2.3受试者皮肤类型为I、II、III型,即对日光或紫外线照射反应敏感,照射后易出现晒 伤而不易出现色素沉着者;4.2.4受试部位的皮肤应无色素沉着、炎症、瘢痕、色素痣、多毛等;4.2.5妊娠、哺乳、口服或外用皮质类固醇激素等抗炎药物、或近一个月内曾接受过类似试 验者应排除在受试者之外;4.2.6按本方法规定每种防晒化妆品的测试人数应在10例以上。4.3SPF值标准品的制备:见附录 A。4.4MED测定方法441 受试者体位:照射后背,可采取前倾位或俯卧位。24.4.2样品涂布面积不小于 30
17、 cm4.4.3样品用量及涂布方法:按 2mg样品/ cm2的用量称取样品,使用乳胶指套将样品均匀涂布于试验区内,等待 15分钟。4.4.4预测受试者MED :应在测试产品24小时以前完成。在受试者背部皮肤选择一照射区域,取5点用不同剂量的紫外线照射,照射剂量或时间可按表 1增幅依次递增。24小时后观察结果,以皮肤出现红斑的最低照射剂量或最短照射时间为该受试者正常皮肤的 MED。4.4.5测定受试样品的 SPF值:在试验当日需同时测定下列三种情况下的 MED值:4.4.5.1测定受试者的 MED :根据444项预测的MED值调整紫外线照射剂量,在试验当日 再次测定受试者未防护皮肤的 MED。将
18、受试产品涂抹于受试者皮肤,然后按 444的方法测定在产品防护情况下皮肤的MED。在选择5点试验部位的照射剂量增幅时,可参考防晒产品配方设计的 SPF值范围:对于SPF值15的产品,五个照射点的剂量递增为 25% ;对于SPF值15的产品,五个照射点的剂量递增为15%。4.4.5.2在受试部位涂 SPF标准样品,测定标准样品防护下皮肤的 MED,方法同444。4.5排除标准:进行上述测定时如 5个试验点均未出现红斑,或 5个试验点均出现红斑,或试验点出现红斑后随紫外线照射剂量增加又消失时,应判定结果无效,需校准仪器设备后重新进行测定.4.6SPF值的计算4.6.1.样品对单个受试者的 SPF值用
19、下式计算:4.6.2 样品防护受试者群体的 SPF值即为该受试样品的 SPF值,用下式表示:样品SPF = X计算样品防护全部受试者 SPF值的算术均数,取其整数部分即为该测定样品的 SPF值。估计均数的抽样误差可计算该组数据的标准差和标准误。要求 标准误应小于均数的10%,否则应增加受试者人数直至符合上述要求。5 防晒产品防晒效果的标识:所测样品的 SPF值低于2时不标识防晒效果;SPF值230 之间可在产品标签上标识 SPF值;当所测产品的 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 30, 可在产品标签上标识 SPF30。6检验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受试物通用信息包括样品编号、名称、生产
20、批号、生 产及送检单位、样品物态描述以及检验起止时间等,检验目的、材料和方法、检验结果、结 论。检验报告应有检验者、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其中检验 结果以表格形式给出如下(表 1):受试者编号 性别01020304050607080910平均值X标准差SD标准误SE表1标准对照品及样品 SPF值测定结果年龄标准品SPF值待检样品SPF值附录SPF标准品的制备方法A1在测定防晒产品的 SPF值时,为保证试验结果的有效性和一致性,需要冋时测定防晒 标准品作为对照。A2A3防晒标准品为8%水杨酸三甲环已酯制品,其 SPF均值为4. 47,标准差为1.297。所测定的标准品
21、SPF值必须位于已知 SPF值的标准差范围内,即 4.47 1.297,在所测SPF值的95%可信限内必须包括 SPF值4。A4标准品的制备见卜表:表3 防晒标准品的制备成分 重量比%A液:羊毛脂(Lanolin) 5.00胡莫柳酯(水杨酸三甲环已酯 Homosalate) 8.00白凡士林(White petrolatum ) 2.50硬脂酸(Stearic acid) 4.00对羟基苯甲酸丙酯 (Propylparabe n) 0.05B液:对羟基苯甲酸甲酯 (Methylparaben) 0.10EDTA 二钠 (Edatate disodium) 0.051, 2-丙二醇(Propylene glycol) 5.00三乙醇胺(Triethanolamine) 1.00纯水(Purified water) 74.30制备方法:将A液和B液分别加热至72 C 82 C,连续搅拌直至各种成分全部溶解。 边搅拌边将 A液加入B液,继续搅拌直至所形成的乳剂冷却至室温( 15 C 30 C),最后得到100克防晒标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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