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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x

1、重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筹本市境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

2、检查区县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直属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普通高中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第五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第二章 入学注册第六条 学校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普通高中招生

3、政策规定,有序录取招收新生。学校应及时向新生发放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录取通知书,并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第七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学生及其监护人、监护人的委托人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

4、的;(二)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录取的;(三)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的。第九条 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收学生并注册学籍。未参加本市初中学业水平(毕业)考试或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第三章 学籍建立第十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

5、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第十一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学生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十二条 学籍档案分为

6、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第十四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

7、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四章 转学、借读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可申请转入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一)因父母工作调动等正当原因,家庭户籍和实际居住地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工作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证明);(二)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出境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三)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外国专家的子女因随监护人迁入本市居住,确需转学的。学

8、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十六条 外市户籍普通高中学生因父母因工作调动和家庭整体搬迁等正当理由需转入我市就读的(凭户籍转移证明、工作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学生及家长可向转入学校申请,经学校查验核实材料,并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转入我市就读。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一)高一第一学期和高三的学生;(二)未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录取条件的学生;(三)向非同类型高中转学的学生;(四)休学期间的学生;(五)在校受处分期间的学生。第十八条 确需转学的学生,由其监护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由监护人向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9、;经确认同意后,完成转学手续,转交学籍档案。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程序外,还需经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第十九条 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开始办理,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第二十条 学生(含市外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借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市内学生原则上不

10、借读。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学籍注册学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第二十一条 借读生的学籍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借读期间应及时到本人学籍注册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借读学校应为借读学生建立借读学籍,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借读学校应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并于借读期满时将借读学生临时档案(课程模块修习学分情况证明、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等)移交给借读学生学籍注册学校。学生借读结束,回原学籍注册学校学习,在学籍注册学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由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办理。第五章 休学、复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伤

11、病、出国等特殊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准予休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心理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或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可要求其休学。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第二十四条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

12、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原则为一年。因伤病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因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实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至多可休学三年。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高考报名等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办理学生的复学手续。第二十六条 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

13、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休学期三个月内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第六章 退学、注销学籍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同一年级已连续留级2次后仍不能达到升级要求或在高中阶段已留级达3次后仍达不到升级要求的;(二)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的;(三)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四)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五)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的;(六)出国(境)定居的;(七)其他不能正常学习的。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

14、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退学。符合退学条件,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第七章 评价、奖惩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评价应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突出评价的过程性与发展性,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分制管理工作,务求内容全面、客观、多元,操作流程民主、公正、规范,满足学生主动、个性发展的需要。第

15、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获得本学年规定学分,即可升级。学生转学、借读,在原校或借读学校获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和原学籍注册校核实后,可予以认定。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已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可以跳级学习。跳级视同修满教育年限。跳级应在高一学年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留级。确因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区县教育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留级。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可采取公开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授予

16、荣誉称号等形式。凡授予各类荣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如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后未获同意而缺勤的,按旷课处理,学校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并帮助改正。第三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协同家长或监护人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通报批

17、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开除学生学籍。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校长批准公布。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公布。第三十六条 处分学生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对学生的处分结论应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并在60日内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和申诉人。第三十七条 受警告

18、、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如仍无悔改表现,但尚属未成年人,学校可适当延长留校察看时间。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八条 在籍学生三年修业期满,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一)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学籍;(二)达到国家课程标准学分要求;(三)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要求;(四)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所有科目均及格或合格;国家对普通高中学业认定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 对照上述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发放结业证书。学生修完高二年级及以上学业后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发给肄业证

19、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为每年7月底之前。第四十条 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填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结业、肄业均须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历证书审验章。毕业证书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学历证书审验章。学校须将学生毕业情况记入学生档案,永久保存。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原则上不予补发、换发,但可申请办理学历证明。需要学历证明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开具学历证明。学历证明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第四十二条 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如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九章 保障监督第四十三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电子学籍系统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各级学籍管理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第四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

21、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五)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七条 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涉及到的有关表册、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提供统一样式。第

22、十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在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国际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是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要求,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卡 学籍号学 号班 级级 班照片姓 名曾用名性 别出生日期民 族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籍 贯原毕业学校是否住读入学时间家庭住址联系

23、电话邮政编码家庭主要社会关系关系姓名职务级别政治面貌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学习成绩登记表科 目第一学年第二学年第三学年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考成绩上学期下学期上学期下学期上学期下学期期中期末期中期末期中期末期中期末期中期末期中期末政 治语 文数 学外 语物 理化 学生 物历 史地 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美 术体 育音 乐总 分第一学年鉴定 班主任签字:年月日 奖惩操行等级担任职务第二学年鉴定 班主任签字:年月日 奖惩操行等级担任职务第三学年鉴定 班主任签字:年月日奖惩操行等级担任职务附件2重庆市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学校名称:学籍号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备注附件3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留

24、级、跳级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 月学籍号是否团员家庭住址户 口所在地学生留级(跳级)理由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家长意见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学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附件4装订线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存根 (20 )休字第 号兹有我校 级 班学生 ,民族 ,性别 ,学籍号 ,现因申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休学。附件:休学申请,相关证明 学校(章) 年 月 日 (二 )休字第 号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 (20 )休字第 号兹有我校 级 班学生 ,民族 ,性别 ,学籍号 ,现因申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休学,经学校同意,

25、教委(教育局)批准,准予休学。 学校(章) 年 月 日 附件5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籍号是否团员家庭住址户 口所在地学生退学申请理由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家长意见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学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附件6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及出国留学手续办理程序一、市内转学1.学生的监护人凭相关证明材料联系转入学校;2.监护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3.监护人在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领取转学联系表并填写相关资料;4.转出、转入学校以及转出、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先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5.四章盖齐后,将转

26、学联系表交双方学校。二、跨省转学(一)市内转出的办理程序1.学生的监护人凭相关证明材料联系异地转入学校;2.学生的监护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3.在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领取转学联系表并填写相关资料;4.转出、转入学校以及转出、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辖市(自治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先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5.完成转学手续,接续学籍档案。(二)市外转入的办理程序1.学生的监护人凭相关证明材料联系本地转入学校; 2.学生的监护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3.在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领取转学联系表并填写相关资料;4.转出、转入学校,转出、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27、以及转出地省辖市(自治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先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5.完成转学手续,接续学籍档案。三、出国留学手续的办理出国留学学生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学校介绍信、中介出国留学证明等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办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附件7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姓 名性别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曾用名原学校年级班级高 级 班学籍号身份证号码原住址户口所在地现住址联系电话转学原因 学生: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A转入学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转出学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B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转出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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