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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docx

1、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的教学秩序,保证我校的教育质量,满足学生的成才要求,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发挥学生的学习潜力,以达到因材施教、早出人才、出优秀人才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我校各专业标准学制四年,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三年为最低修业年限,六年为最高修业年限。第二条 各专业按标准学制制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中规定各专业对学生学习的基本要求。第三条 凡进入我校的本科生

2、,高考时被学校录取的专业为学生第一学年的主修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第一、二学年末,可以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本科生转专业的实施办法和学校的时间安排,自愿申请转入学校内的其它专业,学校依据教学资源和学生个人情况进行审批,经学校批准后学生转入的专业即为学生的主修专业,未转专业学生的原专业仍为学生的主修专业。所有本科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第四条 学生根据主修专业培养计划,选择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办理选课手续,修读完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后即可以毕业。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完成主修

3、专业学习要求的同时,选修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未做要求而学校开设的其它课程(包括研究生课程)。第六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情况,合理、灵活地通过选课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可以以最低修业年限毕业,也可以超过标准学制毕业,但在校时间不得超过最高修业年限;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凡不按学校标准学制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第七条 学校设置部分本科专业为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要求的同时,可以选择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专业,取得要求的学分后可以获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或双学士学位证书。第八条 我校本科生实行导师制。学校为每位本科生配备导师,

4、导师负责向学生介绍有关专业、课程等方面的情况,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学生的选课、安排学习进程提出指导性的建议。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缴费第九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应提前向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不享受公费医疗。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我校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

5、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者,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但未达到取消入学资格条件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离校治疗或休养。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须在下学年开学前的两月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达到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且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二条 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在规定时间内不注

6、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注册以在“综合教务系统”中进行电子注册为准。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先为其进行电子注册,然后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否则证件无效;学生证丢失者,先持身份证进行电子注册,待补办学生证后再办理验证手续。第十三条 学生按学年和学分缴纳学费。学生在每学年初缴纳一学年的学费。缴纳一学年的学费后,学生在其主修专业培养计划的指导下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所选课程不再另行缴费。学生选择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辅修专业,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注册。在标

7、准学制年限内与修业年限超过四年的学生执行不同的缴费标准,具体缴费标准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收费许可标准。第三章 培养计划、课程与学分第十四条 培养计划是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的本科阶段学生学习的基本要求和分学期的课程学习计划,是学校组织教学活动、学生选课和安排学习进度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进行本科生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培养计划包括专业代号和名称、专业培养目标、主干学科、主要课程、毕业生应获得的知识和能力、学制与授予学位、毕业合格标准及学分要求、课程设置等内容。第十五条 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包括理论教学课和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类型。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

8、程;选修课是指为满足学生自身志向、特长、爱好以及专业要求而设立的供学生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可以按照课程内容分成不同的课程组合或专业方向,并规定学生选修的限制条件,以保证学生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第十六条 培养计划中每门课程都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并对学生提出了明确的学分要求。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以课堂讲授为主的理论教学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其它课程,如体现素质培养的课程每24学时至64学时计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培养计划中对于各类课程的学分要求之和即为获得该专业毕业证书的最低学分要求。第十七条 为激励学生参加科技和创新实践活动,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各类国家或省市级学科竞赛获奖者

9、,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者,或有一定发明创造者,经认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具体学分计算办法参见有关文件。第四章 选课、 免听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末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选课确定自己下一学期的学习计划。学生选修的课程包括以下三大类:1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这类课程必须修读,由学生根据要求和自己的学习能力确定修课时间;2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要求的选修课,这类课程学生应根据培养计划列出的门类和各门类要求修足的学分选择修读;3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未要求但学校开设的课程(含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专业、主修专业以外的其它专业、研究生课程),这类课程学生可以自主选修。不同类型选修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能相互代替。

10、第十九条 学生在导师指导下于每学期期末确定好下一学期选课内容后办理选课手续,选课分预选、正选、改退选三个阶段,开学第1周试听,试听期间可以退选、补选课程,试听结束后不再办理改退选课程。 各门课程的学生修读名单一经确定即作为学生取得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及成绩记载资格的依据。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后,才能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照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安排学习,其余学期均以选课方式安排学习。第二十条 学校每学期都开设有教学内容相近但难易程度有区别的课程,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学有余力的学生可选择难度高于主修专业相近课程的课程进行修读,通过考核后可以替代主修专业中原课程并获得

11、相应的学分。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生选课手册用以指导学生选课。学生选课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培养计划为依据;2以导师建议为指导;3结合自身能力合理安排学习进程;4注意学习知识的循序渐进过程,遵循教学规律,在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之后进行专业课程的修读;5自主选择学习内容。第二十二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课、体育课和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以外的课程,学生按规定办理好手续后可以免听,每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3门。自学能力强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听课的学生,已经选中的课程可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未选中的课程不能申请免听。免听课程的作业、实验、上机等必须完成,并按时参加考核。办理免听或部分免听,须

12、由学生本人在开学初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从教务处网页下载“免听申请表”),经导师和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后,交学生所在院(部)备案。第二十三条 对按统一规定设置的由学生自修的课程,学校每学期集中安排一次考核。学生欲在某学期参加该类课程的考核,必须在前一学期末选课时选择该课程。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学生选课后,选修人数少于规定开课人数的课程将停开;具体的选课办法请参考教务处网站“选课流程示意图”。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选各教学环节的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1无故

13、缺课学时达课程或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总学时的1/4者;2全学期累计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含抄袭)达总数的1/3者(学期末一次补交按缺作业记);3有实验的课程实验成绩不及格或未通过者;4未办理选修手续而自行修读者;5休学的学生未批准复学者;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方式由开课院(部)确定,并通过选课手册告知学生。第二十九条 辅修、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核执行主修专业同一课程的考核标准。第三十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包括缓考),必须通过补考或重修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及格的选修课可以重修或者选修同类课程的其它课程;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可以参加补考或者重修。补考时间为每学期的开学初,补考课程为培养计划规定的当学

14、期开设的必修课程,其中旷考、缺考(含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考试违纪、考试成绩为零分的课程不能参加补考,不能参加补考的必修课程只能通过重修取得学分。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下的按实考成绩记载。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于改退选阶段(具体时间见每学期的选课手册中的通知)通过“综合教务系统”网上办理重修手续尽可能选择与自己的上课时间不冲突的上课班听课。 重修课程的成绩管理、考核与正常开设的课程相同,重修成绩在成绩记载中注明“重”字。课程重修后仍不能取得学分者可继续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将不能重修,学生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时,重修的课程成绩按最高一次记载。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考试时

15、间冲突(主要适用于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以申请参加缓考。除特殊情况外,缓考者必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办理缓考手续(从教务处网页下载缓考申请表,经辅导员签字教务处审批后,凭缓考通知单在考试前在任课教师处登记);批准缓考的课程在综合教务系统中维护“缓考”,不能删除;缓考的课程可通过重修或补考的办法取得学分,成绩按“正考”成绩记载。如果随补考考试,则最高成绩记为60分。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两分制记载。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按百分制记载的课程,满60分为及格。按两分制记载的课程成绩记为“通过”或“不通过”。第三十四

16、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严重作弊、旷考、缺考(含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并注明“违纪”、“旷考”、“缺考”字样。选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按旷考处理。第三十五条 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习能力与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之一。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第六章 警示劝告第三十六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指导、督促和了解,学校对学生实行学业警示劝告制度。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在补考工作结束后,学校对达到下述条件的学生发布学业警示劝告:1学生上学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学分数占该学期所有修读课程学分数的比例高于30%(含30%,保留两位小数)者;2

17、一、二年级学生每学期选修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学分低于15学分者;3在未达到退学条件前,任意某学期选修培养计划规定的本学期课程(不包括重修的课程)学分在15学分以上并全部通过(包括经过开学初补考,且必修课全部修读)、选修的选修课不及格门数不超过2门,可对其解除上一次学业警示警告。达到上述前两条之一者或同时满足上述前两条者,按被学业警示劝告一次计。被学业警示劝告的学生自接受警示劝告学期起,由导师负责对其学业加强管理、指定需要修读的课程,不得承担校内各项工作,直至上述两项条件都不具备、或在校学习时间超出其主修专业标准学制年限为止。第三十八条 学生每学年的成绩单,由各院(部)打印并在新学年第一学

18、期开学前4周寄送给学生家长;受到学业警示劝告学生的警示劝告通知单由各院(部)寄送给学生家长。第七章 转 学第三十九条 在读本科非定向学生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1经考核确有特长,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它学校学习;3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1我校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由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填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转学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由转入学校报北京市教委审批,待批准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2

19、我校学生拟转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须经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待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3外校学生转入我校,由教务处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4转学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2由一般院校转入我校;3定向生;4由专科转入本科;5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6无正当理由。第八章 休学、复学第四十二条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者,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一次为一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学生必须在学校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20、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休学回家的学生往返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发生伤害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病休学者,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准予休学;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累计超过六周者,令其休学;3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4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5因某种特殊原因如怀孕、生育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应予休学。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

21、学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复学,按下列程序规定办理复学手续:1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可继续办理休学手续,但需执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自费出国留学、应征入伍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满,应持学校教务处签发和规定的有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3复学申请应在休学期满前两个月提出。4对要求复学的学生,所在院(部)应进行全面审查,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第九章 退 学第四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令其退学:1受到学业警示劝告累计达两次者,第二次受

22、到学业警示劝告的同时下达退学通知;2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4需要休学而拒不休学者;5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6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7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8本人申请退学者;9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者。第四十七条 本人申请退学,须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籍变动报告单,经院(部)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其他应退学的,由院(部)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籍变动报告单,签注意见,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学校校长会议研

23、究决定。经校长会议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时,在校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后视为送达本人,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办理:1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2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3因其它原因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达一年以上,并取得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否则,只发给学习证明和退学证明。第四十九条 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第十章 毕业、结业、学位第五十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依据培养计划,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做全面审查,以确定其能否毕业和获得学位。

24、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一年进行一次,包括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辅修专业结业资格审查、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位资格审查三项内容。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合格的学生才能进行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位资格审查。1凡不按标准学制毕业的学生,拟延期毕业者必须按标准学制毕业的前一个学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延期毕业申请,报教务处备案;2拟提前毕业者必须按标准学制毕业的前三个学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提前毕业申请,报教务处备案,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修不满学分者,按结业离校;3正常学制下的学生按标准学制接受毕业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按标准学制毕业,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25、原则上延期一年毕业并编入下一年级。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的时间、审查办法等见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生毕业资格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 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依据入学年级(转专业的本科生以编入新专业年级)的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业标准进行。在读期间遇到专业培养计划局部调整的学生,其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执行调整后的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业标准。转入我校的学生和经批准在外校阶段就学的学生,其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执行我校相应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业标准。第五十二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修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

26、环节,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的70%以上者,准予结业,发给主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我校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者,授予其主修专业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第五十四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符合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双学士学位证书。第五十五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者,准予结业,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第五十六条 未取得我校学籍但在我校注册进修的学生,修完进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且没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27、准予进修结业,发给进修结业证书。第五十七条 在毕业后两年内,结业的学生可以回校申请补考、重修、补修所欠学分课程,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4月份。结业的学生回校补考、重修、补修所欠学分课程,一般不单独命题考试,应参加在校生的补考或期末考试。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后,符合我校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者补授学士学位。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学位证书,发证日期按补发日期填写。第五十八条 学校所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属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原始证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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