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兵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资料范本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某兵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地点:_时间: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兵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2、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兵团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管理原则)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主管部门)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兵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没有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师、团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3、师、团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落实。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师、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师、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
4、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六条兵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行政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种类型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名称:单位名称+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名称+工作场所+现场处置方案。第九条对于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其它中型以上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预案适用范围、危险性分析、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应急响应和保障措施、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
6、急预案应当包括事故类型和危险程度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等内容。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事故特征、应急组织及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三条兵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
7、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部门同意。专家组成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资质,家资源库。应当征得有关形成各行业专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的评审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
8、实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 3号)要求进行评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十七条兵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行政批准后公布。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八条
9、兵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行政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行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谁发证,在那备案”的原则进行备案;并报所在地团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兵团安全
10、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第二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审查未予通过的应急预案,应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中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对没有备案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
11、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备案部门提新的应急预案。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
12、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主管应当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级行政、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13、。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
14、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备案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15、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臻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甏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寞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或未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应急预案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团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样式实行。第三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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