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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docx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表调整前细则调整后细则修订说明第一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制定本细则。根据法 规制定规章第二条条例第 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 形动产,包括电力、热 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 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 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 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 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 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 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 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 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

2、货 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 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 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 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 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 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 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 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 能的业务。未作调整第三条条例第 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 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 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是指有偿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但 单位或个体经宫者聘 用的贝工为本单位或 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 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 币、货物或其它经济利 益。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 售货物,

3、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 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 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 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 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 济利益。与个体 经营者相比, 个体工商户 概念更加明 确,符合现行 工商登记规 定,便于操 作。第四条单位或 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 为,视同销售货物: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 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他人” 局限于个人 行为,“其他(一) 将货物交付 他人代销;(二) 销售代销货 物;(二)设有两个以 上机构并实

4、行统一核 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 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 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 构设在同一县(市)的 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实 行汇总纳税的除外;(四) 将自产或委 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 应税项目;(五) 将自产、委 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 单位或个体经宫者;(六) 将自产、委 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 将自产、委 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 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 将自产、委 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无偿赠送他人。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二)设有两个以上机构 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 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 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 的除外;(

5、四)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 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 将自产、委托加工 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 费;(六) 将自产、委托加工 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 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 将自产、委托加工 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 投资者;(八) 将自产、委托加工 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C单位与个人” 涵盖企业与 个人行为,覆 盖面更广。删除“或 经税务机关 批准实行汇 总纳税”,符 合属地管理 原则。调整个 别字句,更加 严谨。第五条一项销 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 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 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及个体

6、经营者的混合 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 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 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 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 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 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行为一由国家税务总局 所属征收机关确定C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 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 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 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 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 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 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不缴纳增值税C本条第一款所称非翌值 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 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 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

7、育业、娱 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 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原细则 规定,纳税人 的销售行为 是否属于混 合销售行为, 由国家税务 总局所属征 收机关确定。 但在执行中, 对销售行为 的确认,国家 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的操 作标准不一, 出现矛盾,损 伤税法权威。 故删去此规本条第一款所称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 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 输业、建筑业、金融保 险业、邮电通信业、文 化体育业、娱乐业、服 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 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 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 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 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 营

8、者在内。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 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疋。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 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 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 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 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 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 物的销售额:(一)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 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规疋的其他情形。建筑业 混合销售行 为较为常见, 与其他行业 的混合销售 行为相比,具 有一定特殊 性,需要特殊 处理。现行政 策规定,

9、销售 自产货物同 时提供应税 劳务的纳税 人如果具有 建筑业资质, 并将合同价 款分别列明, 就可以分别 征收增值税 和营业税。为 解决建筑业 重复征收两 税问题,将建 筑业混合销 售行为划分 界限,分别征 收。同时考虑到以后类 似情况,允许 财政部、总局 增加同类情 形比照处理。第六条纳税人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 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 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 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 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 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 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 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 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 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 关确定。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 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 或者应税劳

10、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 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原细则规定, 纳税人兼营 非应税劳务, 不分别核算 或者不能准 确核算的,其 非应税劳务 应与货物或 应税劳务一 并征收增值 税。并由国家 税务局确定。 但在执行中, 对于兼营行 为一并征收 增值税,国家 税务局很难 单方面处理, 往往出现增 值税和营业 税重复征收 的情况,有损 税法权威。为 此,取消了原 细则规定,改 为不分别核 算时,由主管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核定销售额。第七条条例第 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 境内)销售货物,是指 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 地或所在地在

11、境内。条例第一条所称 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 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 务发生在境内。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 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是指:(一)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 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 提供的应税劳务发 生在境内。内容不 变,字句更加 简洁第八条条例第条所称单位,是指国 有企业、集体企业、P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 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 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 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 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原细则 对“单位”是 米用穷尽式 列举,随着国 民经济发展 和企业经营 方式的转变, 企业类型发 生了变化,原 细则对“

12、单 位”中的“企 业”列举不够 全面,因此, 将“单位”中 的“企业”解 释采用非穷 尽式列举。有企业、股份制企业、 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 个人,是指个体经宫者 及其它个人。第九条企业租 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 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 为纳税人。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 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 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企业 他人”修订为“单位、其他 单位或个 人”,政策覆 盖面更广。第十条纳税人 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 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 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 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 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删除内容归入第七条第十一条小规 模纳税

13、人以外的纳税 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 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 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 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 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 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 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 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 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 进项税额中扣减。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 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 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 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 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 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 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 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 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冋或者折让、 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 局的规

14、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现行政 策规定,对于 纳税人开具 增值税专用 发票后发生 销售货物退 回或者折让、 开票有误等 情形的,需要 开具红字专 用发票。为加 强专用发票 管理,需要在 细则中加以 明确。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第十二条条例 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 取的手续费、补贴、基 金、集资费、返还利润、 奖励费、违约金(延期 付款利息)、包装费、 包装物租金、储备费、 优质费、运输装卸费、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 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 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 括在内:(一) 向购买方收 取的销项税额;(二) 受托加工应 征消费税的消

15、费品所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 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 的;2.纳税人将该项 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 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 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 应纳税额。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 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 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 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 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 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 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 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 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

16、的运输费用 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 交给购买方的。(三)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 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 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 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 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 政。(四)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价外费 用列举了滞 纳金、赔偿 金。增值税 的计税依据 包括销售额 和价外费用, 在条例第七 条已明确价 外费用不包 括向购买方 收取的销项 税额,为简化 表述,删除了 原细则“向购 买方收取的 销项税额”的 表述。并根据 现行政策增 列

17、了 “代有关 行政管理部 门收取的费 用”和“代办 保险费、车辆 购置税、车辆 牌照费”不属 价外费用的 规定。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 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第十三条混合 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 应税劳务,依照本细则 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 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 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 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 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 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 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 计。由于对 兼营行为未 分别核算征 税规定调整, 该条也进行 相应调整售额的合计。第十四条一般 纳税人

18、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 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 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 算销售额:销售额二含税销售额十(1+税率)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米用销售额和 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 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未作调整第十五条根据 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 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 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 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 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 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原则上为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 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 后一年内不得变更。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 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 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 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

19、 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 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 不得变更。内容未 作调整,仅字 句更改第十六条纳税 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 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 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 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 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 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 售额:(一) 按纳税人当 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 售价格确定:(二) 按纳税人最 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 均销售价格确定;(三) 按组成计税 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 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 本X( 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 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 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 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 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 理

20、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 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 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 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 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疋;(三)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 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 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 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 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 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 确定。删去“纳 税人当月同 类货物的平 均销售价格 确定”,增加 “按其他纳 税人最近时 期同类货物 的平均销售 价格确定;”, 修改价格参

21、照体系,增加 基层可操作 性。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 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 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 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 确定。第十七条条例 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买 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 税农产品支付给农业 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 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 产税。前款所称价款,是 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 注明的价款。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二 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 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 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 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原细则 对农产品买 价按支付的 价款和代收 代缴的农业 特产税计算。 目前,国家已 停征了农业 特产税,另行 开征了烟叶 税,而且烟叶 税是由收购 者自行

22、缴纳 的。为此,根 据实际情况 修改了确定 农产品买价 的规定。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 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 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 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 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修订后 的条例第八 条中增加了 有关运输费 用计算进项 税额抵扣的 内容,因此将 现行有关准 予抵扣的运 输费用的规 定写入细则。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 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 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 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修订后 的条例增加 了 “增值税扣 税凭证”的表 述,为理解准 确,在细则中 对增值税

23、扣 税凭证的范围进行了明 确。第十八条混合 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 应税劳务,依照本细则 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 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 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 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 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 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第二十条混合销售行为依 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 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 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 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删除兼 营的相关规 疋第十九条条例 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 是指:(一)使用期限超 过一年的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设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

24、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机器、机 械、运输工具 等固定资产 与流动资产 不同,其用途 存在多样性, 经常混用于 生产应税和 免税货物,无 法按照销售 额划分不得 抵扣的进项 税额。结合东 北和中部地 区转型试点 的经验,必须 特殊规定,只 有专门用于 非应税项目、 免税项目等 的固定资产 进项税额才 不得抵扣,其 他混用的固 定资产均可 抵扣。按照会 计准则规定 修改固定资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 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 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 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 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备、工具、器具;(一)单位价值在 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 年限超

25、过两年的不属 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 的物品。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 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 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产的定义。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纳税人 购进用于交 际应酬的货 物,国际通行 做法是不得 抵扣的。因 此,在解释个 人消费的内 涵时,新增规 定凡是用于 交际应酬的 货物,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的交际应酬消费。第二十条条例 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 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销 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 建、扩建、修缮、装饰 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 规疋如何核算,均属于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 建工程。第二十三

26、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 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 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 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 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 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 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 不 动产在建工程。实行消 费型增值税 后,购进货物 或者劳务用 于机器设备 类固定资产 的在建工程 已经允许抵 扣,只有用于 不动产在建 工程的才不 允许抵扣,因 此将原细则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改 为“不动产在 建工程”,并 对不动产的 概念进行了 解释。第二十一条条 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 损失,是指生产、经营

27、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 损失,包括:(一) 自然灾害损 失;(二) 因管理不善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 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 变质的损失。原细则 规定非正常 损失的进项 税额不得抵 扣,包括自然 灾害损失。但 从当前社会 认知度来看,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 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它非正自然灾害损 失的进项税 额不得抵扣 有些不近情 理。同时,原 细则规定的 “其它非正 常损失”范围 不够明确,难 以准确把握, 争议较大。为 此,仅规定非 正常损失是 支因管理不 善造成货物 被盗窃、发生 霉烂变质等 损失。常损失。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 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

28、车、游艇,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应征消 费税的游艇、 汽车、摩托车 属于奢侈消 费品,个人拥 有的上述物 品容易混入 生产经营用 品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为 堵塞漏洞,借 鉴国际惯例, 规定凡纳税 人自己使用 的上述物品 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但如 果是外购后 销售的,属于 普通货物,仍 可以抵扣进 项税额。第二十八条 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 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 进项税额:原细则 二十三条内 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二 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 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宁当月全部销 售额、营业额合计第二

29、十二条 已 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 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 条例第十条第(二)至 (六)项所列情况的, 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 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 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 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 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 扣减的进项税额。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 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 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 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 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 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 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 项税额。字句调整第二十三条纳 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 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 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 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 的进项税

30、额的,按下列 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二当月全部进项 税额X当月免税项目 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 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 售额、营业额合计内容调 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条 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 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 如下:(一)从事货物生 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 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 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 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 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 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 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 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 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 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 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31、以下 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 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 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现行小 规模纳税人 标准是1994 年时制定的, 已不适应实 际情况需要。 根据经济发 展水平和增 值税管理能 力,降低小规 模纳税人标 准到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二)从事货物批 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 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 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 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的个人、非企业性单本条第款所称以从事 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 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 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和80万元, 同时将现行 有关规疋在 细则中表述。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 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 纳税人纳税。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将现行 年应税销售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 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额超过小规 模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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