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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1、广西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一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突然发产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

2、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工作原则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有效控制”的原则,结合我区水利行业生产特点,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一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动员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事故现场应当设立由当地政府组建,各应急指挥机构参加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水利企事业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地方

3、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经核实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自治区水利厅组织机构与职责 自治区水利厅设立水利安全生产应急总指挥部,指挥长由厅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厅机关相关处室组成。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监督处,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督处处长担任。 水利安全生产应急总指挥部在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取责为: (1)拟定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指导和协调厅直属:单位以及“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

4、落实预案措施;(3)指导、协调和参与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4)及时了解和掌握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水利部报告事故情况; (5)配合自治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及评估工作;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评估工作; (6)为地方提供事故处理的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2.2水利厅直属单位组织机构与职责水利厅直属各单位应参照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成立相应的水利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2.3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构与职责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自治区水利厅安

5、成立相应的水利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编制辖区内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施属地管理并履行相应的职责。2.4水利企业事单位的组织机构与职责水利企业事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在相应的水利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和指导下,成立安全生产应急机构,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当地水利安全生产急指挥部备案。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提前储备应急物资,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经常性排查,做好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水利企事业单位应积极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

6、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习。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水利安全生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以及所主管工程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生产的特点和范围,加强对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2.2对可能导致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险情,生产单位等知情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立即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

7、。 3.2.3水利企事业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4.处置程序 4.1事故分级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四级。 4.1.1 I级(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 级(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 4.1.3 级(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份,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4 级(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事故分级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报告程序 (l)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之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每级上

9、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方式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4.2.2事故报告内容 (l)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资质等级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 事故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初步估计事故造成一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10、; (2)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4.2.3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3应急响应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4.3.1.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4.3.2县(市、区

11、)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其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领有关救援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们。 4.3.3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等级,成立事故救援工作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几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水利厅。 4,3.4自治区水利厅接到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等级,组成自治区水利厅事故救援工作组、或事故救援专家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于重大以

12、土事故,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自治区政府和水利部。 4.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4.4.1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事故等级,由相应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到达现场的各级应急指挥部和水利企事业单位及主管单位组成。 4.4.2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4.4.3发生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单位及主管单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4.4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应急

13、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并根据生产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4.4.5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状态,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划定事故现场危险C域范倒、设箕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4.4.6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明显的标记和书面记录,尽可能拍照或者录像于妥善保管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4.5信息发布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行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

14、布。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2善后处置 5.2.1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有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5.2.2主管单位及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5.2.3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产生的损失逐项核查,编制损失情况

15、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单位。 5.2.4主管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5.2.5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5.3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 5.3.1水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事故等级,由相应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调查,其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3.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水利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事故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建议; (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经验教训和有关水利安全生产建议; (10)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3.3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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