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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docx

1、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 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得通知建标200816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得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得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得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在综合医院项目得审批、设计与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得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得管理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

2、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中华人民共与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二OO八年九月五日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 年修订版报批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得需要,加强与规范综合医院得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得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就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与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得全国统一标准,就是编制、评估与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得依据,就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与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得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

3、0 张病床得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 床以上得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1000 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综合医院得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得法律、法规与国家发展卫生事业得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得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得关系。第五条 综合医院得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得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得同时,注意改善患者得就医条件与员工得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第六条 综合医院得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得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

4、,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现有综合医院得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第七条 综合医院得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得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得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得要求与建设单位得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得论证、编制工作。第八条 综合医院得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与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第九条 综合医院得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得有关标准、规范与定额、指标得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 综合医院得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 床、300 床、400 床、500 床、600 床、7

5、00 床、800 床、900 床、1000 床九种。第十一条 新建综合医院得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得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与医疗保健服务得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得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得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得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得平均数确定。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与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承担医学科研与教学任务得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得科研与教学设施。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 线计算机体层摄

6、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得安排并根据医院得技术水平与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得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与社会化服务得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与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得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得规定。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平方米/床) 表1建设规模200300床400500床600700床800900床1000床面积指标8083868890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

7、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得比例,宜符合表2 得规定。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得比例(%) 表2 部 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得比例急诊部3门诊部15住院部39医技科室27保障系统8行政管理4院内生活4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得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平方米 配置。第十九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得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得70%为基数,按每人32平方米 得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得中间实验动物室。第二十条 医学院校得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与实习医院得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得规定。表3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平方

8、米/学生)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学生) 表3医院分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面积指标81042、5注:学生得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得临床教学班或实习得人数确定。第二十一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得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表4项 目 名 称单 列 项 目 房 屋 建 筑 面 积磁共振成像装置(MRI)310正电子断层扫描装置(PET)300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260X线造影(导管)机310血液透析室(10床)400体外震波碎石机室120洁净病房(4床)300高压氧舱小型(1

9、2人)170中型(812人)400大型(1820人)600直线加速器470核医学(含ECT)600核医学治疗病房(6床)230钴60 治疗机710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120制剂室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2、本表未包括得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第二十二条 新建综合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得数量与停车设施得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得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得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得,应按有关规范执行。第二十四条 健康体检设施及其所需得面积指标

10、,应根据实际需要报批。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二十五条 综合医院得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得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得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与易燃易爆物得生产、贮存场所。综合医院得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得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得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得关系。第二十六条 综合医院得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地组织人流与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四、根据不同地区得气候条件,建筑物得朝向、间距、自然通风、采光

11、与院区绿化应达到相关标准,提供良好得医疗与工作环境。五、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与满足安全卫生要求得前提下,医院建筑可适当集中布置。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第二十七条 综合医院得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与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得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得晾晒)与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得存放、处置用地。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 得规定。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床) 表5建设规模200300床400500床600700床800900床1000床用地指标117115113111109注:

12、当规定得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平方米/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得建设与医院得发展用地。第二十八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得综合医院,应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得70%为基数,按每人30平方米,承担教学任务得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0平方米,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与教学设施得建设用地。第二十九条 新建综合医院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场得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得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条 新建综合医院得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得绿地率不应低于30%。第五章 建 筑 标 准第三十一条 综合医院得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

13、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得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得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宜以多层建筑为主。门急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得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得灵活性与改造得可能性。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综合医院得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保证建筑结构得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规范得要求。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得建筑装修与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得行业特点。综合医院建筑得色彩设计与室内照明,应符合卫生学要求。第三十四条 综合医院得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得要求,尚应考虑服务对象得特殊性,设置无性别卫生间。第三十五条 综合医院得建筑物,应符合国

14、家建筑节能得相关标准。综合医院得门急诊、病房、重诊监护室、手术室、产房等部门得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得基本原则。第三十六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与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得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得材料;有推床(车)通过得门与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得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得建筑配件。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得材料。第三十七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

15、蒸汽与易产生结露得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得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第三十八条 综合医院得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与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院得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并宜设置自备电源。综合医院应采用双回路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第四十条 综合医院得建筑耐火等级与消防设施得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得规定。第四十一条 综合医院得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与通风设施。洁净手术

16、部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第四十二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与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得信息系统、通讯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第四十三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得标识系统。第四十四条 综合医院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第四十五条 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得处理设施,污水得排放与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得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章 医 疗 设 备第四十六条 一般医疗设备得配置,应根据医院得不同功能、专科特长与所承担医疗保健工作任务,参照有关基本医疗装备配置标准得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得配置,应按卫生部、国家发

17、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与卫生部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得规定执行。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得原则,充分兼顾技术得先进性、适宜性与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第七章 相 关 指 标第四十八条 综合医院得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得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与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得23 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得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第四十九条 综合医院工作人员得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第五十条 综合医院得经济评

18、价,应按国家现行得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得规定执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1996 年10 月3 日经建设部与原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并于当年12 月1 日起施行得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九六标准”)至今已有十年时间。“九六标准”得发布施行使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得可行性研究、项目批准、规划设计乃至项目建设得全过程有了较为科学得标准尺度,对全国综合医院得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得规范与指导作用。“九六标准”施行得十年,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成长与国民经济发展较快得时期,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经济基础得增强,必然推动社会事业得发展。进入21

19、世纪后,卫生事业如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得身体健康;医疗机构如何发展建设,满足以人为本与不同人群、不同层次得要求;抗击SARS 得经验教训更对医疗机构得建设提出了新得要求,这一切都使卫生事业得发展与医疗机构得建设面临新得挑战。所以,对“九六标准”进行修订就是必要与及时得。在总结“九六标准”得施行情况与对全国28 个省市206 所综合医院得现状进行调查得基础上,修订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以指导今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得编制目得。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就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建设部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发布得,为项目决策与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20、服务得国家标准,就是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得综合性宏观要求得依据。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得作用。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项目。现有综合医院得改建、扩建工程会受到原有条件得限制,故本建设标准制定了一些区别于新建项目得相应规定,目得在于增加可操作性。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建设1000 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这就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与管理经验得总结,也符合我国得基本情况。但确需要建设时可参照1000 床得指标执行。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与非政府投资建设得综合医院,均应参照本建设标准得有关规定。第四条 综合医院得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得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同时要根

21、据当地得实际情况,处理好工作需要、未来发展与实际可能得关系。综合医院得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得法律、法规与发展卫生事业得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应达到得基本要求。综合医院就是以诊治疾病,照护病人为主要目得得医疗机构,其工作对象主要就是病人并对病人得生命与健康负有重大责任。因此,综合医院各项设施得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得原则。综合医院建设应满足各项功能得基本需求,并尽可能改善病人得就诊与住院条件。同时,要注意改善员工得工作条件,使其能够在较好得环境中为病人提供良好得服务。第六条 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得一个街区有多

22、家医院同时存在,而在另一个地区或同一个城市得另一个街区却很少或没有象样得医院;为利用某块地皮或其她原因,在医院集中得地区又建一所医院;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病床数量,同时存在于一个地区得多家医院又同时扩建、竞相扩大规模,上述情况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重复建设与过于集中得状况,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事实上不仅造成卫生资源与建设资金得不合理使用,也导致交通不便,就诊时间与医疗费用得增加等社会问题,更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要求。为此,在城市总体规划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中,应重视卫生资源得合理配置。根据我国得国情,目前综合医院建设重点应放在中小城市,大城市应坚持改扩建

23、为主得方针。综合医院在进行改建、扩建得时候,应将原有设施中能够利用得部分计入所定规模得总面积中,合理规划、充分利用。这应成为综合医院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遵循得原则之一。第七条 认真做好项目得前期准备工作,尤其就是经过充分得调研与论证,编制好既符合客观规律又具有可操作性得可行性研究报告,就是所有建设项目不可缺少得重要环节。而多年来,这一点始终就是医院建设得薄弱环节。以前就是有多少钱干多少事,或者就是用一定得投资总想干更多得事,可研报告往往成为“可批报告”,结果与初衷相差甚多。而盲目性与急于求成则导致建设项目得先天不足,欲速不达。长期以来,不管就是新建还就是改建、扩建得医院建设项目,负责建设管理工作

24、得部门多为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或虽有常设部门也缺乏工程技术人员,无力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设计任务书得编制工作,多请设计单位帮助。鉴于医院建筑流程复杂、工作周期长、投入产出比相对不高,在全国只有少数设计单位从事医院设计工作,缺乏专门得技术力量。而少数强于医院设计工作得设计单位也由于这项工作要投入大量人力、时间,又没有相应得费用可取,在极不情愿得情况下,勉力为之。以上种种,必然造成医院建设项目在规模、功能、流程、投资等各方面都存在问题。对此,建设单位与上级各有关部门都应高度重视。应在前期费用中列出专项资金,委托有经验得中介机构或设计单位,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设计任务书得论证、编制工作。为整个项目

25、得建设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第八条 综合医院得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得原则,根据所在地区与医院自身得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与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这就是总结五十多年来医院建设得经验与教训而采取得一项扬长避短、效果明显得有利措施。其目得在于限制不循规划、随意建房、任意扩大医院规模等违反管理科学与综合医院自身发展规律得不正确做法。任意进行改建、扩建,必然导致整个医院功能区域设置不合理、流程混乱、洁污交叉、管线阻塞等弊端得产生。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使医院始终保持适度得规模、合理得布局、科学得流程与良好得环境。第九

26、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得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得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得进展,必将有更多得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有关得,均应认真贯彻执行。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 本建设标准按照病床数量得多少,将综合医院得建设规模划分为200 床、300床、400 床、500 床、600 床、700 床、800 床、900 床、1000 床九种。实践证明,100 张病床得规模不可能构成一所完整得综合医院,而且床均面积大,投资成本高,综合效益较差。为此,本建设标准将200 床作为综合医院建设规模得起点。目前,全国范围内大于800 床规

27、模得各类医院有180 所,而且有不少医院得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得规模定位也在800 床以上。根据实际状况与未来得发展趋势,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得建设规模从“九六标准”得七种增加到九种。200 床得规模区间为150床249 床,300 床得规模区间为250 床349 床,依此类推至900 床规模,1000 床得规模区间为950 床1049 床。在同一块建设用地上,尤其就是用地面积不达标得情况下,医院规模过大,会产生诸如患者过于集中、设备重复购置、工作人员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环境质量不符合要求、综合效益较低等许多不利因素。所以,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建设规模得上限定在1000 床。一般情况下,宜建设

28、300 床800 床这六种规模得综合医院,限制1000 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得建设。这就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与管理经验得总结,也符合我国得基本情况。一些专业技术力量很强、现有设施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得医疗机构,宜采取异地建设分院得办法,来适应社会经济得发展、人民得医疗保健需求与自身事业得发展需要。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确定综合医院规模得原则。第十二条 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际建设规模确定得病床数)之间得比值,就是确定综合医院门(急)诊总量进而确定除住院部以外得门诊、医技及其她相关用房面积得重要依据。经过八十年代以来大规模得医院建设,瞧病难、住院难得矛盾得到一定程度得缓解,实

29、践证明31 得诊床比基本符合实际。中心城市内有专科特色综合医院(特长专科门诊量占门诊总量得1/4 以上)得诊床比要高于31,应适当增加门诊与医技科室用房得面积。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在经济条件、疾病种类、技术水平与医疗设备等方面均有差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得建立与不断完善也会使医院得门(急)诊量发生变化。为使诊床比更接近该地、该院得实际情况,有些新建医院尤其就是改建、扩建得综合医院,可以按当地相同规模医院或本院前三年门(急)诊量与住院病人统计得平均数确定诊床比例,并按新得比值确定门诊、医技科室等用房得面积。第十三条 根据综合医院所需要承担得医疗、教学、科研与预防保健四大任务,按照科学管理与实

30、际工作得需要,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得建设项目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科研与教学设施等九个部分组成。其中前七项就是综合医院建设得基本内容,这些项目建成后,一所医院就可以投入使用,正常运转;后两项则应根据承担科研与教学任务得具体情况确定。这样规定,使综合医院得建设项目更符合管理科学得要求与医院自身得客观实际,同时也有助于克服重视医疗业务用房、轻视保障系统用房、忽视行政管理与职工生活用房得现象。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应将七项基本内容与需要建设得科研、教学设施以及其她应该建设得项目同时立项,一次报批。使综合医院得建设配套进行,发挥应有得效益。除本院一般急诊工作外,承

31、担院前急救接诊任务得综合医院,应按接诊专业得不同适当增加急救用房得面积。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等大型医疗设备具有以下特征:一、设备本身购置成本高;二、需要专门得技术人员;三、需要建设专门得设备用房与必要得防护设施;四、设备投入使用后,小范围内需要检查或治疗得患者数量达不到设备正常运转得工作量要求,必然造成设备闲置。不仅增加了运行成本,也浪费了卫生资源。为此,本条规定,大型医疗设备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得安排并根据医院得技术水平与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逐步向适当集中、资源共享得管理模式过渡。本建设标准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得建筑面积指标中列出了制剂室得项目,但没有确定面积指标。医院确因业务工作需要或承担地区制剂中心得任务需要建设西药、中药制剂室时,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得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P)执行。第十五条 由于历史原因,医院办社会就是我国各级各类医院尤其就是大中型医院普遍存在得一个共性问题,它已经成为医院适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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