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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祀与殷周地缘政治.docx

1、社祀与殷周地缘政治社祀与殷周地缘政治社祀与殷周地缘政治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普遍认为殷周时期是地缘国家,政治组织和政治关系完全以地域关系为基础,即所谓“按地域划分国民”。近二十年来,对殷周历史研究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学者们普遍注意到殷周时期广泛存在着血缘组织,并由此构建起特定的国家政治组织结构1。继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说当时的政治关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话,那么当时到底还有没有地缘关系?这是需要反转头来依照历史事实重新思考的问题。这一问题牵涉许多方面,这里仅就社祀反映出的地缘政治意义予以探讨。 一、殷代的“土”与周代的“社” 殷代思想中有地神崇拜。但是,殷墟卜辞中并无“社”字,只有“土”

2、字。从卜辞资料看,“土”与地神崇拜有关。例如: 贞,燎于土,三小牢,卯二牛,沉十牛?(前编1243) 燎于土,羌,俎小牢。(粹编18) 贞,燎于土,三小牢,卯一牛,沉十牛?(续存2182) 壬辰卜,御于土?(摭续91) 贞,王告土?(摭续43) 王国维开创性地指出,殷卜辞中的“土”应即“社”,“假土为社,疑诸土字皆社之假借字”2。此说一出,得到了学术界的响应。“土”与“社”相关,在后世文献中也有反映。诗商颂玄鸟“宅殷土茫茫”,史记三代世表引作“宅殷社茫茫”。诗绵:“乃立冢土。”毛传:“冢土,大社也。”社是祭祀土地神的庙宇。既然“土”与“社”同,“土”亦当为祭祀土地神的场所。学者或谓“土为地神”

3、,这是不确切的。 殷卜辞中不但有“土”,而且有“某土”。例如: 贞,又燎于亳土?(佚存928) 癸丑卜,其又亳土?(甲编1640) 于亳土御。(京津4359) 囗年于土。(明续453) 于土燎。(文68;此为一不可识图形文字) 壬申卜,囗四土于羌宗?(明续423) “亳土”最多见,其他“某土”次之。陈梦家先生指出:“卜辞所祭某土,即某地之社。”3既然有多个“某土”,则殷人所立之社当有多个。学界通常认为,殷王祭于“某土”,表示殷王祭祀某地的土地神。 周人通常把祭祀土地神的场所称为“社”。从“社”字的结构看,从“示”从“土”。“示”乃神义,“土”是指人们早期崇拜活动的场所或庙宇。从甲骨文和金文看,

4、“土”字作平地凸起状,或作一树立物。从文献反映的情况看,“社”除用作名词表示祭祀土地神的场所外,还经常用作动词,表示祭祀土地神的活动。书洛诰:“乃社于新邑。”义为在洛邑举行社祀。诗甫田:“以社以方。”诗云汉:“祈年孔夙,方、社不莫。”这都表示祭社活动。春秋经传所记当时各国祭祀地神的场所都称“社”。 周人所立之“社”比殷人所立之“土”要少。一般说,一个国家政权立一社。西周有二都,故有二社:一为岐社,在宗周;一为洛社,在成周。鲁国有二社:一为周社(周人所立之社),一为亳社(殷人遗留下来的社)。文献所见其他各国只有一社。于此可以看出,从殷至周,社祀呈逐渐简约化的倾向。这与郊祀的合祭大趋势相一致。 二

5、、周社与亳社 汤始居亳,故殷人的国社称“亳社”。从殷卜辞看,虽然殷人的社(土)有数处,但最重要者是亳社(土)。周人灭殷,殷遗民多数居留在殷都故地,其国称宋,其社称“商社”或“亳社”4。伯禽被分封至鲁,古亳(北亳)近鲁,故鲁有亳社5,又有周社。 长期以来,学术界流行这样一种观点,认为随着一个王国的覆灭,其所立之社自然也要被废除。“政权灭亡,社也随之变易。社不仅不血食,还要被封闭。”6殷王国崩溃后,周人没有废掉殷人所立之社,而是“首先把旧的商社宣布为亡国之社、丧国之社。接着,又把它建立在周天子的宗庙旁,作为周族统治在政治上教诫天子和诸侯善恶存亡之道的所谓戒社。”“不但周天子所在地立有戒社,诸侯国也

6、立有戒社。”7根据我们的考察,较为可靠的文献反映得情形不是这样。 首先,从上古三代整体过程看,社并不因共主的衰落而废替。书序:“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作夏社。”8史记殷本纪记载同。周存殷社。据周本纪,周人摧毁殷统治后,立即“除道修社及商纣宫”,安定殷都社神。第三天,周人在殷社前举行了规模盛大的祭社典礼:“既入,立于社南,大卒之左右毕从。尹佚策祝曰:殷之末孙季纣,殄废先王明德。”清代学者顾炎武就说:“武王伐商杀纣,而立其子武庚,宗庙不毁,社稷不迁。”9在当时方国联盟局面下,一个方国跃踞“共主”,该方国原来的社也就升格为王国之社。同样,“共主”地位跌落后,作为王国之社的国社,也自然回落为方国之

7、社。杞为夏后,宋为殷后,二国皆有自己的国社,并没有被别人“废除”10。 其次,并非周天子的王国和所有的周人侯国都立“商社”,更无所谓“戒社”。文献所见,只有两个诸侯国有“亳社”:宋国和鲁国。其他国家立“戒社”的情形,我们在西周春秋文献中未见。宋有“亳社”,情属自然;鲁除立周社外,仍保留了殷人的“亳社”,属个别情况,不具普遍意义。 复次,在鲁国,亳社与周社的性质和在政治上的地位并无殊异,决不是犹如耻辱柱一样的“戒社”。亳社和周社都用来祭祀土地神,两社相并而列。左传闵公二年记鲁桓公使楚丘之父为其卜子,楚丘之父言道:“男也,其名曰友,在公之右,间于两社。”“间于两社”是指身处两社之间秉持国政的意思。

8、鲁人定期祭社,“微言大义”的春秋从未透露出贬斥亳社之意。当然,周亳二社由于历史传统习惯的原因,在祭品方面可能稍有不同。左传昭公十年:“(季)平子伐莒取更阝,献俘,始用人于亳社。”又,鲁哀公七年,鲁人伐邾,“以邾子益来,献于亳社”。是偶然性的不同,还是原来就不一样,现在摆平了?我们不得而知。在社会政治功能方面,二社也差不多。左传定公六年:“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 从后世礼书看,殷周二代的社在建筑形式方面不尽相同:周人之社有垣而非屋,没有屋顶,殷人之社有“屋”;周人之社牖南向,而殷人之社牖北向。然而,亳社与周社之差异却逐渐被后人误解,被说成是周人有意而为之,具有政治褒贬含义。春秋

9、经哀公四年:“六月辛丑,蒲社灾。”公羊传解释说:“蒲社者何?亡国之社也。亡国之社盖之。其上而柴其下也。”一个“盖”字,表明其为揣度之辞。谷梁传的解释则显得态度坚决起来:“亳,亡国也。亡国之社以为庙屏,戒也。其屋,亡国之社不得上达也。”谷梁氏不仅把亳社说成是亡国之社,而且说成是“庙屏”,比公羊氏又进一步。礼记更发扬其说:“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亳社北牖,使阴明也。”到了白虎通那里竟然成了这样:“王者、诸侯必有戒社者何?示有存亡也。明为善者得之,为恶者失之。”从公羊传到白虎通,对亳社的渲染和贬斥,文脉可寻。这使我们想起了从前学者们所说的“层累的历史”的理论,从公羊传到白虎通,“戒社”说就是这样

10、一层一层地架构起来的。后人不察其变,据白虎通而谓西周天子、诸侯皆立戒社,失实远矣!在殷周时代,对“社”的态度就是对神灵的态度,而不是对某个部族的态度。我们不否认在当时人们心目中不同神灵占有不同的情感地位,殷族祭祀使用过的场所在周人心目中可能会留下阴影,但这与所谓“戒社”比是一回事。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对神灵的亵渎是不可想象的。 三、社与地域政治 社神崇拜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人们认为社神乃一定方域的守护神,影响生活在这一地域内的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从民族学的资料看,自农耕生产出现以来,地神崇拜就已产生。农业生产使人们较长时间地附着于一块土地,从而与特定的土地神建立一种相对稳定的联系。随着文明和国家的

11、出现,国家也与特定的方域有关,社自然与国家政权具有了一种内在的联系。随着古代的国家和人民逐渐固定在特定土地范围内,社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也就被进一步强化了。 建国立社。土地神观念的产生基于农业生产,其神职主司庄稼收成。在各原始民族中,土地神的神能因地因时而异,但无论如何都直接与人们的现实生活相关11。从中国古代文献看,中国上古时代的国家自产生之日起,就与社神建立了一种新的关系。史记封禅书说:“自禹兴而修社祀。”论语八佾记鲁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谈社制也从夏代开始。尚书甘誓记夏启与有扈氏战于甘,夏启命令道:“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可以认为,至迟到夏代具有政治意义的社就出现了。殷王国有“商社”或“

12、亳社”,此“商社”又被人们称为“桑林之社”12。从卜辞反映的情况看,殷王室除了在亳社行祭祀外,还在其他的若干社行祭祀,如“东土”、“西土”、“南土”、“北土”等等。周方国建立于古公时期,周人国家的社亦于此时建设。诗绵:“乃立冢土。”“冢土”是早期的国社。周人摧垮殷王国营建东都洛邑,又在洛邑立社。其所以如此,原因正在于社是政权的象征。白虎通社稷说:“封土立社,示有土也。”与古代实情相合。正因为社是国家政权的象征,所以当失去政权的时候,也就失去对社的主祭权。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郑国伐陈,陈国将灭,“ 陈侯免,拥(抱)社(主),使其众男女别而累,以待于朝”,表示降服。从“社稷”一词的含义,我们也可看出

13、社与政权之间的特殊关系。左传所记春秋时期人们经常把“社稷”一词作为国家政权的代名词使用。如“请子奉之,以主社稷”、“以为社稷宗庙主”13、“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14、“以卫社稷”15等等,不烦赘举。在左传一书中,“社稷”一词出现的频率占“社”字出现频率的约三分之二,而在论语、孟子、礼记等典籍中,“社稷”一词出现的频率占“社”字出现频率的80%以上。“社稷”的政治寓意于此可见一斑。 封侯立社。周代行“封建”之法,授民授疆土,建立有限国家。这是由“建国立社”衍生出来的。礼记祭法说诸侯立社,验之春秋经传,情况暗合。鲁国有“两社”,宋国有亳社,齐国有社16,陈国有社。根据这些特殊事件中显露出来的诸侯有

14、社的情况,当可推定诸侯国是普遍立社的。文献中丝毫没有透露出大夫立社的痕迹。礼记祭法说:“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郑氏注:“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孔氏疏云:“大夫,北面之臣,不得自专土地,故不得特立社。”侯国中除了象征着国家权力的“国社”外,还大量地存在着另一种社,称为“书社”或“里社”,这类社是民间的,与政权基本无关。鲁有“清丘之社”17,齐国“自济以西,糕媚杏以南,书社五百”18,“莒疆以西”,也有“千社”19。这种社历史渊源久远,后世的“土地庙”乃其遗类。 社与战争紧密相关。左传成公十三年记鲁成公及诸侯朝天子,然后跟随刘康公、成肃公伐秦。“成子受月辰于社,不敬

15、。刘子曰:戎有受月辰,神之大节也。”闵公二年记梁余子养曰:“帅师者,受命于庙,受月辰于社。”“受月辰”是祭社活动,表明出征前要祭社。参照周礼,出征作战时用车载着社神木主,称为“军社”。“小宗伯”的职责就是“立军社”、“主军社”。“大祝”职云:“大师宜于社,造乎庙。设军社,类上帝。国将有事于四望及军归,献于社。”“大司寇”职云:“大军旅,莅戮于社。”礼记王制也有“宜乎社”之说。左传定公四年记述了类似实情:“君以军行,祓社衅鼓,祝奉以从。”且不说后儒所谓“社主阴主杀”云云是非如何,社确实与“戮”有紧密联系。 国家有了灾异的时候,往往要祭社。日食祭社。据春秋经庄公二十五年:“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

16、鼓,用牲于社。”此类事又见文公十五年经传。水灾祭社。春秋经庄公二十五年:“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火灾祭社。左传昭公十八年:“七月,郑子产为火故,大为社,祓禳于四方,振除火灾,礼也。”天旱也祭社。诗云汉说到旱灾和祭社。吕氏春秋求雨:“春旱求雨,令县邑以水日令民祷社。” 社还时常是公共盟誓的场所。鲁国阳虎曾“盟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20。墨子明鬼追述齐庄公时,大夫王里国与中里争讼三年而案未决,于是庄公使二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社与特定地域相关,具有明显的超越血缘的性质。这大概是社具有上述特征的主要原因。 总之,社神崇拜是一种具有地域性质的宗教活动。它与祖先崇拜的区别在于,祖先崇拜

17、仅适用于具有血缘关系的人群,而社神崇拜不仅适用于具有血缘关系的人群,而且适用于没有血缘关系但居住在同一地域、具有政治关系的人群。因此,透过社神崇拜,我们可以看出在殷周时期是存在一定程度地缘政治关系的。 注释: 1裘锡圭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文史第十七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朱风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 2王国维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按,“土”与“社”理解为古今字更妥当。 3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北京:科学出版社,1956年,第584页。 4左传襄公三十年。 5左传昭公十年、谷梁传哀公四年,一说鲁因受封殷民而设。 6李修松立社与分封,

18、安徽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 7吴泽两周时期的社神崇拜和社祀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4期。 8值得注意的是,书序所谓“汤欲迁夏社”之说,很可能受了后世学者的影响,才致有“欲迁”的说法。 不迁夏社应是真实的情形。 9日知录武王伐纣。 10春秋以后的情形不同。随着国家之间兼并战争的兴起,许多小国逐渐沦亡,被大国吞并。在这种情况下, 才真正出现国家灭亡后社稷“不血食”(左传庄公六年)兼并战争导致了国家一统。殷周时期既不是一统 国家,也少有兼并战争。 11何星亮中国自然神与自然崇拜第四章“土地神与土地崇拜”,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 12艺文类聚卷十二引帝王世纪。 13隐公三年。 14隐公十一年。 15文公元年。 16春秋经庄公二十三年。 17左传昭公十一年。 18左传哀公十一年。 19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20左传定公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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