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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x

1、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现发布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

2、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

3、设施项目。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第六条市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经信、监察、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审计、建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前期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市发改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

4、理。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当由市发改部门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建筑物及设备)仅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对装修和局部改造且总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仅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第九条市发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

5、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建议书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附法人组建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

6、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资金来源审批等相关手续。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多方案论证比选。市规划部门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确因规划设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市发改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并补办有关部门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7、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投资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项目概算一般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核定的投资估算。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市发改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批准。第十六条市发改部门委托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

8、目概算、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第十七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或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未经审核的项目不予拨款。市建设、建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根据各自职责,组织

9、施工图审查。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代建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第三章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计划安排和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根据可用财力,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经综合平衡后分别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

10、、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的,由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制定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

11、划、资金计划、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资金。第二十七条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其他出资人资金不能同步到位的,财政部门经商发改部门同意后,可停止拨付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政府为主投资的重点项目,财政资金应优先支付,及时足额到位。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直接拨付资金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单独设立基建财务账,对基建财务收支进行独立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

12、查。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三十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市发改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制的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由项目单位和原设计单位共同提出,征得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审批机关

13、重新审批:(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算的,市发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审计。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市发改部门或由其

14、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批复等应在工程完工后三年内完成。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报财政等部门备案。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市发改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第三十七条市发改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第三十八条对政

15、府投资重大项目,由项目稽察机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实行稽察和处理。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运行后,市发改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四十条市发改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二)违反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的;(三)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四)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改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项目业主可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其行政或纪律处分:(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二)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三)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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