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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火葬何以蔚然成风.docx

1、两宋火葬何以蔚然成风两宋火葬何以蔚然成风我国传统时代,普遍实行土葬。但两宋火葬蔚然成风,是我国历史上火葬最为盛行的时期,并延续至元代。当时的火葬率因地而异,据估计,在1030之间。1可是时至今日,我国的土葬率仍高达70。2以上两个数据如果可信,那么现在全国各地的平均火葬率,只不过与宋代火葬最盛行的地方相等。两宋盛行火葬,向来引人注目。清初学者顾炎武日知录卷15火葬指出:自宋以来,此风日盛。此后迭经研究者们考察,如今两宋火葬的流行状况以至来龙去脉,已经比较清楚。问题在于:何以蔚然成风?通常的答案是:一半由于信佛,一半由于贫困,3外加朝廷禁止不力。我们的看法与此不尽相同,现敷衍成文,就教于同道。因

2、情况毕竟有别,下面仅就两宋管辖的汉族居住区而言,不涉及辽、西夏、金统治区与宋辖少数民族居住区。一、并非由于信佛 人们把宋代的火葬习俗与信仰佛教密不可分地联系起来,其主要理由有以下三个。这些理由虽非向壁虚造,毕竟值得推敲。理由之一:火葬往往由寺院主办。这类事例的确不少,如绍兴十八年(1148),鉴于广州各寺院存放着大量遗骸,广南东路经略安抚使王承可“令诸刹,凡寄殡,悉出焚。”4乾道八年(1172),荆湖北路监司令鄂州(治今湖北武昌)胜缘寺僧人,将无主遗骸集中起来,“一切火化,投余骨于江,其数不可胜数。”5平江府(治今江苏苏州)的化人亭即火葬场设在城外西南隅的齐升院、通济寺。6于是,当时有人“乃以

3、焚人为佛法”,甚至干脆将火葬称为“僧道火化”。7火化之后,寺院代为死者亲属保存骨灰并收取费用。如河东路的情况是:非士大夫之家,中民以下,亲戚丧亡,即焚其尸,纳之缸中,寄放僧寺。8两浙路不少寺院内设撒骨池,“凿方尺之池,积涔蹄之水,以浸枯骨。”9寺院开展这一有益社会、方便群众的业务,理当收取一定费用。某些反对火葬的士大夫对此横加指责:寺僧焚人之亲,以网人之利。10这完全是出于偏见。首先应当指出,称火葬为“僧道火化”不妥,世人火葬与僧人自焚不能混为一谈。11南宋末年人黄震指出:闻佛之说,戒火自焚也。今之焚者,戒火耶?烈焰以为火耶?自焚耶?子孙焚之耶?12尽管其出发点是反对火葬。其次值得注意,宋代寺

4、院大有包办丧葬之势。北宋中期人郑獬因而叹息:今之举天下,凡为丧葬,一归之浮屠氏。不饭其徒,不诵其书,举天下诟笑之。13寺院既主办有益于社会的火葬,也参与不值得提倡的土葬。如建炎四年(1130),宋高宗将流亡到临安的“死亡者,委诸寺僧行收瘗,计数给赐度牒。”14绍兴年间,临安愍忠资福普向院“为诸军瘗所”,15即是一座土葬场。此外,诸如看风水、避丧煞之类,特别是做道场,往往都有僧人参与。不少家庭虽实行土葬,但“广集浮屠,大作佛事,甚者经旬逾月。”16朱熹朱子家礼卷4丧礼强调“不作佛事”,主要并不是指火葬,而是指土葬之后“饭僧设道场或作水陆大会,写经造像,修建塔庙”等等。如果一定要联系,岂止火葬,土

5、葬与佛教也不无关联。理由之二:士大夫之家实行火葬是由于信佛。其主要依据是马可波罗行纪称:(杭州)人死焚其尸。富贵人死,一切亲属男女,皆衣粗服,随遗体赴焚尸之所。行时作乐,高声祷告偶像。 17将偶像解释为佛像,八九不离十。但由此便得出凡信佛者皆火葬,那恐怕就未必了。 其实,在士大夫当中,因信佛而火化者绝无仅有。在有关资料中,大致只有朱炎。他在宋真宗时,曾任节度判官,“学禅久之”,读楞严经,走火入魔,“后竟坐化”。18相反,虽信佛而土葬者比比皆是。当时尽管有“学道之人视形骸如粪土”这一说法,可是学道信佛的浦城(福建今县)士人周史卿便非土葬不可。他临死前,叮嘱家人:“切勿焚我!”19名公巨卿如吕夷简

6、、张方平、富弼、吕公著等“奉佛甚谨”,欧阳修、杜衍、王安石、冯京等“晚年好佛”,20但是他们死后一概实行土葬。绍兴年间曾官至参知政事的翟汝文,既是个虔诚的佛教徒,他“晚年数梦释迦佛,教工刻制,极华饰,崇奉之”;同时又是个火葬习俗的顽固抵制者、土葬制度的竭力推行者,“为郡必搜境内之在殡者,具费使复土。” 21可见,信佛与土葬并无任何矛盾;反之,火葬与信佛也无必然关联。值得注意的是,士大夫之家实行火葬,并非由于信佛,其具体原因常常在于“远路归葬”。贾同禁焚死称:“闾阎既以为俗,而渐染于士大夫之家,亦多为之。或以守职徼远,葬于先祖之茔域,故焚之以苟其便易。” 22司马光司马氏书仪卷7丧仪指出:世人又

7、有游宦没于远方,子孙火焚其柩,收烬归葬者。如熙宁初年,泽州(治今山西晋城)州官“有母死者”,要归葬,怎么办?“惮于远致,以投烈火”,23只有火化,别无它法。难怪据南宋学者吕祖谦少仪外传卷下记载,当时有人这样提问:“旅官远方,贫不能致其柩,不焚之,何以致其归葬?”除了游宦没于远方者,还有游学死于它乡的。如淳熙年间,福州籍太学生王寅攻读于长兴(今属浙江)大雄寺,“偶得病死”,其亲属闻讯赶来,“火化尸柩,收骨归矣。”24需要指出的是,从有关资料中,看不出泽州州官、王寅一家实行火葬是由于信佛。理由之三:火葬是佛教流传的结果。当时反对火葬的士大夫总是把火葬习俗归咎于“佛法滋炽,日沾月染”,因而“民胥从之

8、”。25南宋人洪迈容斋随笔续笔卷13民俗火葬称:自释氏火化之说起,于是死而焚尸者,所在皆然。此说又见于永亨搜采异闻录卷3,最有代表性,因而被研究者们不断引用,但显然不对。火葬不是舶来品,汉代以前已有之。26从汉代佛教传入中原地区开始,直到唐代后期,在这900年间,世人当中死后火葬者屈指可数,“死而焚尸者所在皆然”肯定不是事实。还是宋太祖所说:近代以来,率多火葬。27比较符合实际。有旧五代史卷86晋书十二后妃传一所提供的资料可证。从潞州(治今山西长治)通判李昭玘在宋哲宗时发布的戒焚死榜28看,这里的火葬习俗形成于五代十国时期。 照吕澂先生看来,五代十国时期,佛教在南方虽“续有发展”,但在北方仅“

9、勉强维持”。29而范文澜先生则断言:“宋朝佛道两教丧落。”30这些说法是否确切,可以讨论。但要反过来说五代两宋时期佛教比隋唐时期更兴盛,只怕离事实更远。显而易见,不能把火葬习俗的形成归结为佛教流传的结果。 火葬习俗之所以形成于五代十国时期,关键在于当时“礼废乐坏”。31欧阳修在新五代史中惊呼:“五代之乱极矣”,“自古未有之也”。其实,乱是其表象,变是其内涵。这场急剧的社会动乱包含着深刻的社会变革:经济上,土地私有制进一步深化;政治上,门阀制度最后崩溃;意识形态上,包括死者以“入土为安”在内的不少传统观念动摇,以致欧阳修感慨“世道衰,人伦坏。”32加之当时适逢战乱,生者尚且苟延残喘,死者后事只能

10、从简。于是,火葬在变乱中,悄然成为风俗。宋朝建立以后,实行“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等政策,采取“取士不问家世”、“广开来学之路”一类的措施,在经济、政治方面大体还能顺应社会变革、屈从时代潮流,但在意识形态方面则不能容忍所谓“人伦坏”,急于重建封建纲纪伦常。宋朝统治者对形成于变乱时期的火葬习俗,自然十分反感并力图加以扭转。上自朝廷、下至地方官员所发布的每一道禁火葬令,几乎都是一篇劝世文,竭力宣扬传统观念,什么“设棺椁之品,建封树之制,所以厚人伦而一风化”,33“葬者,藏也,宜有棺椁衣衾之制”34之类,满纸皆是。然而风俗一经形成,即具有稳定性。火葬“行之既久”,人们“习以为常”,35移风易俗谈何

11、容易。何况与土葬相比,火葬优点很明显,要全面推行土葬,有不少实际困难,朝廷又难以解决,无怪乎两宋火葬之风越来越盛行。顾炎武感叹:宋以礼教立国,而不能革火葬之俗。36其实不足为奇。二、朝廷屡禁不止宋代某些反对火葬的士大夫对地方官员以至朝廷怨言颇多,他们指责“官府初无禁约”,37抨击地方官员“不为条教”。如对于火葬之禁,“吏相与非之”,居然说“禁之不可”,38王安石感到气愤。而毕仲游则谴责:(河东路)刺史、县令不为条教,而劝勉有所不至。39更有甚者,程颢、程颐埋怨“公方明立条贯,元不为禁”,40矛头直接指向朝廷。这些说法虽出自当时人之口,但不可尽信,有以下四点需要澄清。一是“元不为禁”之说,实属以

12、偏概全。程颢、程颐列举有关规定:军人出戍,许令烧焚,将骨殖归;郊坛须三里外,方得烧人。试图证实朝廷“别有焚尸之法”。41类似规定还见于宋刑统和庆元条法事类。宋刑统卷18贼盗律残害死尸称:若是远路归葬,及僧尼、蕃人之类,听许焚尸。庆元条法事类卷77服制门丧葬云:其蕃夷人欲烧骨还乡者,听。然而“军人出戍”、“远路归葬”,属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至于“僧尼、蕃人之类”,则是尊重其宗教信仰及民族习惯。这些都不足以说明问题。何况这类规定沿用唐律疏议,解释不了为什么唐朝死后火化者极少、宋代火葬相当流行这个问题。的确,户部侍郎荣薿在绍兴二十八年(1158)指出:葬埋未有处所,而行火化之禁,恐非人情所安。建议:

13、除豪富士族申严禁止外,贫下之民并客旅远方之人,若人死亡,姑从其便。42并且得到宋高宗采纳。值得注意的是:首先,放松火葬之禁的范围仅限于“贫下之民并客旅远方之人”;其次,这是一项临时措施,宋高宗在加以采纳的同时,下诏催促各地加紧解决“葬埋处所”,一旦有了眉目,则应“申严禁止”。二是两宋王朝一贯错误禁止火葬,“初无禁约”之说与史实不符。北宋刚建立,宋太祖即“禁民以火葬”。43他在建隆三年(962)三月十二日,为此专门发布敕令:京城外及诸处,近日多有焚烧尸柩者,宜令今后止绝。44这道敕令赓即编入宋太祖在建隆四年颁行的宋刑统。宋刑统卷18贼盗律残害死尸还抄录了唐律疏议有关禁止火葬的全部规定,如“子孙于

14、祖父母、父母”,“烧棺椁者流二千里,烧尸者绞”;“诸残害死尸(谓焚烧、支解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缌麻以上尊长不减)”。“缌麻以上”是指亲等,即五服以内。而所谓“斗杀罪”,按照宋刑统卷21斗讼律斗殴故殴故杀的规定,“诸斗殴杀人者绞”。宋代对于火葬,惩罚显然很重。此后,朝廷不断申严此禁。如绍兴二十七年(1157)九月,监登闻鼓检院范冈45上奏:今火葬之惨日炽,事关风化,理宜禁止。宋高宗接受建议,“申严法禁”。46可见宋代火葬盛行,不是朝廷禁而不力,而是屡禁不止。此外,两宋王朝推行的义冢即漏泽园制度便是一项与火葬之禁相配合的重要措施。对此,笔者另有专文论述。47三是河东路历任地方官员大

15、多申严火葬之禁。韩琦在至和年间知并州(治今山西太原),“下今开谕,自今毋得燔”;48程颢在治平年间知晋城(山西今县),“申焚尸之禁”。49这些早为人所熟知,不必多说。此外,还可以举出庞籍、孙沔、范纯仁、毕仲游、李昭记、孙贲。庞籍、孙沔继韩琦之后,先后出任知并州,他们萧规曹随,禁止火葬,宋仁宗“悉从其请”。50宋哲宗时,毕仲游在提点河东路刑狱任上,宣称“尚敢焚毁”,必将“裁之以法”,51手段可谓强硬;李昭玘在潞州(治今山西长治)通判任上,鉴于“潞民死多不葬”,他“斥官地,画兆竁,具棺衾,作文风晓之。”52此文题为潞州戒焚死榜,至今仍保存在乐静集中。孙贲在宋徽宗即位之初,出任河东转运使时,发现这里“弊俗如故”,他要求地方官吏“常加禁约,无废前规。”53至于范纯仁在元祐年间知太原府(治今山西太原)任上,是否禁止火葬,因有不同意见,需要略加证实。清波杂志卷12称:范忠宣公帅太原,河东地狭,民惜地不葬其亲。公俾僚属,收无主烬骨,别男女,异穴以葬。又檄诸郡效此,不下数万计。徐苹芳先生针对这条史料,在宋元时代的火葬注中指出:“据宋史,范忠宣公(即范纯仁)为韩忠献公(即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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