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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如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市场的监管.docx

1、工商部门如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市场的监管工商部门如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市场的监管工商部门如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市场的监管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轻巧易骑,省力价廉等特点逐步进入了百姓的家庭,成为出行的代步工具,并在较短时间内得到广泛普及。它因经济、适用、环保、易驾驶等优点,越来越受到广大群众的青睐。它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实惠、方便的同时,因其超速,乱走机动车道,交通事故频繁给道路交通管理者带来了麻烦和烦恼,使得一些大中城市电动自行车受到了限制,于是大量的电动自行车向小县城、农村发展,农村广阔的市场造就了电动自行车的迅猛发展,不少电动车生产企业为了寻求适合农村消费的特点,占领农村市场,纷纷生产出超标产品,

2、造成了市场上电动自行车鱼龙混珠、良莠不齐,问题堪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已迫在眉睫,但如何进行监督管理却成了一个难点问题。一、电动自行车市场的现状。电动自行车的现状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蓬勃发展,机遇不小,问题不少。自从2004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则第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列入非机动车后,电动自行车就迅速发展起来,国家也制定了电动自行车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177

3、61-1999)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该标准明确了最高车速不得大于,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电助的以20 km/h的车速电助动骑行),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 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 m等性能为强制性标准。但是许多生产厂家为了寻求卖点,生产的电动自行车的车速可以达到40公里。首先,生产厂家为利益驱动,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由于丰厚利益的驱使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生产厂家片面追求生产数量和销售值,忽视了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稳定性,不断地在产品的载重量、行驶速度、蓄电时间等方面大做文章。另外据统计国内电动自行车中,30左右是拼装而成的,有40左右的电动自行车企业贴牌生产,整个行业的产品

4、质量难以保证。据成都市工商局、消协近期统计数据显示,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较乱,有约三分之二的电动车品牌厂家,采用非法拼装等生产方式生产假冒产品。其次,销售商不遗余力地迎合消费者的心理,主动帮助车主去掉限速安全装置,并加大车辆功率,取掉脚踏板。经过商家改头换面以后的电动自行车,车速竟能达到每小时40公里,在满足消费者的同时,增加了安全隐患。二、电动自行车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电动自行车监管中,发现了不少问题,为了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纳入正规渠道管理,经市场调查,电动自行车市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证、无照生产。但近年来,随着电动车的热销,一些小企业也争相进入电动车生产市场,但由于

5、资金、技术等条件的限制,其产品质量常常不能达标。由于电动车技术含量相对较低,一些企业唯利是图,在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下,只要凑够车架、充电器、控制器、电机、塑件5类主要配件就开始组装电动车,质量可想而知,目前市场上销售的这类电动自行车主要有“以诺”、“大唐本铃”等电动自行车。二是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企业生产一味追求产品“卖点”,弃国家标准于不顾的现象也很严重。全国目前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2000多户,生产企业数量还在不断增多,使行业内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因此一些企业片面迎合消费者心理,一味追求产品的“卖点”,大量生产超标产品,“比如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车设计的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公里

6、/小时,但事实上很多电动车的时速都能达到30公里,有的甚至能跑上40公里。而按规定电动车都应该具备脚踏功能,但现在的电动车样式却越来越像摩托车,重型车成了厂家的重点产品。”而为了逃避检查,在每个电动自行车上都安装有限速器,只要将限速器插好,车速度就不会超过20公里,卖车时都将限速器拔掉,可以跑到40公里以上。不少商家都将超重、超速的“轻摩型”电动车摆放在最醒目的一线位置大力推销,而轻便型电动车则退居其次。数量上,超标车也大大超过轻便车。制造商为满足消费者心理要求,在电动自行车的外形上极力模仿轻便摩托车,在制造上已从粗糙型走向了精密型。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所有电动自行车已看不出自行车的铬印,俨然是一

7、辆价廉物美的“摩托车”,难怪受到那么多消费者的青睐。三是不少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自己不生产,却委托别的企业生产以自己的名义销售,这些企业大部分是浙江台州的企业,为了显示自己的企业档次高,在上海或者香港注册一个公司,然后委托国内一个有资格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加工生产,以自己的名义销售谋取利益。四是一些企业自己取得了生产许可证,并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但该注册商标是注册在自行车或摩托车上,拉过来就用在了电动自行车上,这种扩大注册商标使用范围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商标违法行为。五是一些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在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使消费者无法了解

8、该电动自行车的真实情况,欺骗了消费者。三、工商机关如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针对电动自行车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工商机关应当采取以下对策:一是清查主体资格。一方面查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看是否取得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于1999年出台的电动车生产标准,对电动车的各项技术指标都进行了严格限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应当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工商机关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全力收缴,杜绝销售。另一方面查经营者的资格,看经销商是否核准经销电动自行车,经销的电动自行车是否是有资格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企业生产。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

9、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将依照国务院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查产品质量,电动自行车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对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8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严格依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查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有些生产企业冒充取得中国驰名商标,宣称荣获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取得了某某协会的荣誉证书,而这些都有是无中生有,虚假宣传,虚假表示。早在2006年3月9日,中央电视台就发布了关于部分企业擅自使用“央视上榜品牌”的严正声明,

10、强调央视广告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央视上榜品牌”的称号和证书,望广大消费者不要被误导。工商部门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对此行为进行查处。四查商标的使用。电动自行车商标的使用极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二是取得了注册商标,但未在电动自行车上注册而使用在电动自行车上;三是部分企业为了傍名牌,将某某国际公司未注册的商标(国家商标局管受理的、商标事务所受理的)以委托使用的名义予以使用;四是已经取得注册商标而许可他人使用,但未在国家商标局备案,这些都存在商标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可以根据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总之,工商机关应当充分发挥12315

11、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平台的作用,利用现行的法规,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业监管,对查处的违法经营案件及时予以曝光,这样才能净化电动自行车市场。电动汽车作为一种新能源汽车一直是国家政策鼓励和扶持的项目,但随着该产业的发展,问题不断出现,亟需加强监管。主要问题有:一是申领牌照难。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电动汽车生产实行资质许可制,企业及产品必须到工信部备案,列入工信部公布的车辆生产及产品目录内才可以上牌,目前只有奇瑞、比亚迪、众泰、江淮、江铃等品牌电动汽车可以上牌。很多小厂生产的电动汽车并不能达到新能源汽车的要求,在生产时并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批文,而以电动车的名义生产电动汽车,从而导致无法上牌。二是超范

12、围经营多。目前销售电动汽车申领营业执照的主体必须是企业法人,核定经营范围为汽车销售。申领者要到国家工商总局办理品牌销售许可证后,再到当地工商部门将经营范围变更为销售品牌汽车后,方可从事电动汽车经营活动。要求高、周期长,很多销售商不愿费时费力去办理,故意混淆“电动车”和“电动汽车”的概念,以登记电动车销售为名申领个体户营业执照,销售电动汽车的活动。三是安全隐患多。一方面由于电动汽车行业刚起步,技术不是很成熟,国内电动汽车生产缺乏统一的安全标准,再加上很多“山寨”品牌、“三无”产品充斥市场,质量没有保证,电动汽车电池漏电起火的事件屡屡发生,威胁着驾驶者的人生安全。另一方面,由于杂牌电动汽车不用上牌

13、就能上路,交警部门也无法处理,很多没有驾照、没有经验、不遵守交通规则的驾驶者肆意地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给交通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四是消费维权难。由于很多电动汽车没有申领牌照,没有缴纳交强险,本人属于无照驾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只能按事故责任大小来认定。再加上由于目前电动汽车没有强制的国家标准,没有专业权威的鉴定机构以及举证难等原因,一旦遇到质量问题,消费者难以维权。对此,工商部门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应尽快出台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明确所有品牌和非品牌电动汽车的机动车身份,企业对电动汽车实施严格的机动车管理制度。规范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资质,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杜绝不具资质的企业以电动车的

14、名义生产电动汽车,逐步减少电动汽车行业杂牌充斥的现状,引导国内小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走品牌化道路。尽快出台电动汽车安全标准,提高电动汽车的安全指数。二是加强宣传教育警示。宣传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汽车并主动去上牌,上路行驶时参照机动车管理,驾驶员必须持有C1以上驾驶证。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不能申领牌照的“非标”车,应该及早与商家商量退货事宜,避免危害生命的交通事故发生。三是加强对电动车销售、汽车销售美容店的监管。加强对电动车销售店的监管,严禁电动车销售商超范围销售电动汽车。加强对汽车4S店、汽车美容店的监管,严禁4S店超范围经营,严禁汽车美容店私自改装电动汽车。当前,电动自行车交通肇

15、事问题频频出现,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随着城市半径的不断增大,电动自行车以其轻巧易骑,省力价廉等特点逐步进入了成都市百姓的家庭,成为大众上下班的主要代步工具,并在较短时间内得到飞速发展。一方面,电动自行车因经济、适用、环保、易驾驶等优点,越来越受到广大群众的青睐,存在较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另一方面,由于电动自行车行业属于新兴行业,缺乏完善的管理法规和健全的管理模式,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给市民和政府带来了不少的麻烦,甚至还对交通安全和管理带来一定的危害,仅据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计,各类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所造成的事故比例占到65%以上。在一些大中型城市甚至已经禁止或正在考虑禁止使用电动自

16、行车。通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教育,我认为,搞好电动自行车市场的监管,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民众应当成为我们工商部门的应尽之责和当务之急,但如何进行监督管理却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对此,本文仅就自己在五块石电动自行车市场进行调研中所发现的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和意见。 一、市场的现状和成因 在成都,五块石电动自行车批发市场是第一家电动自行车批发市场,成立于2003年4月,是四川省电动自行车的主要集散地。市场在经历了04、05年的高速发展和07年的政府整顿之后,现有经营电动自行车商家40余户,经营配件商家70余户。经营品种50余个。产品主要来自广州和浙江。据不完全统计,五块石电动自行车

17、批发市场的年交易量为10000余辆。 由于电动自行车行业属于新兴行业,管理法规和管理模式都有欠缺,行业门槛低,从而导致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素质参差不齐。在生产环节上,虽然国家也制定了电动自行车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该标准也明确了最高车速不得大于,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电助的以20 km/h的车速电助动骑行),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 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 m等性能为强制性标准。但是许多生产厂家为了寻求卖点,根本不管国家标准。如果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设计的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但事实上很多电动自行车的时速都

18、能达到30公里,有的甚至能跑上40公里以上。并且按规定电动自行车都应该具备脚踏功能,但现在的电动自行车样式却越来越像摩托车,重型电动车反而成了生产厂家的重点产品。同时为了逃避检查,生产厂家在每辆电动自行车上都安装有限速器,只要将限速器插好,车速度就不会超过20公里,卖车时都将限速器拔掉,就可以跑到40公里以上。不少销售商家都将超重、超速的这类“轻摩型”电动自行车摆放在最醒目的口岸位置大力推销,而轻便型的电动自行车则退居其次。数量上,超标车也大大超过轻便车。生产厂家为满足消费者的心理要求,在电动自行车的外形上也极力模仿轻便摩托车,在制造上已从粗糙型走向了精密型。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所有电动自行车已看

19、不出自行车的铬印,俨然是一辆价廉物美的“摩托车”,因而能受到众多消费者的青睐。还有许多生产厂家,由于丰厚利益的驱使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片面追求生产数量和销售值,忽视了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稳定性,不断地在产品的载重量、行驶速度、蓄电时间等方面大做文章。另外,据统计国内电动自行车中,30左右是拼装而成的,有40左右的电动自行车企业贴牌生产,整个行业的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在销售环节上,由于电动自行车未进入“三包”产品目录,在售后服务中缺乏法规的约束。导致售后服务质量差,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以我局综合工商所06年消费者投诉为例,06年该所共受理投诉70多件,其中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就达50余件。

20、二、存在的问题 我们在电动自行车市场的监管和投诉受理中,发现电动自行车市场主要存在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生产环节方面的问题,二是销售服务环节方面的问题。 (一)生产环节方面的问题1、无证、无照拼装,产品质量低下。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的热销,一些小企业也争相进入电动自行车生产市场,但由于资金、技术等条件的限制,根本达不到生产条件,无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只能靠凑够车架、充电器、控制器、电机、塑件5类主要配件来拼装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可想而知。 2、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由于行业内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因此一些企业片面迎合消费者心理,一味追求产品的“卖点”,大量生产超标产品。制造商为满足消费者心理

21、要求,在电动自行车的外形上极力模仿轻便摩托车,并在制造上从粗糙型向精密型发展,从而使电动自行车的基本功能被改变,把电动自行车改变成了价廉物美但极不安全的轻便“摩托车”。 3、忽视质量,贴牌生产。不少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自己不生产,却委托别的企业生产并以标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一是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二是虽然取得了注册商标,但并未在电动自行车上注册而使用在电动自行车上;三是为了傍名牌,将某某国际公司未注册的商标(国家商标局受理的、商标事务所受理的)以委托使用的名义予以使用的商标。 5、加强对商家的法规宣传和培训,使他们知法而后守法,减少因无知而违法的行为。 6、充分利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平台的作用,定期对商家被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公示,督促商家搞好售后服务。 7、建议大型电动自行车(配件)生产商办维修培训班,提高维修人员队伍水平。 8、建议国家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三包”产品目录。 9、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我们还应加强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商部门加强流通环节监管,质监部门加强生产环节监管,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公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的查处,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这样才有可能真正管好电动自行车市场,给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社会生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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