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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docx

1、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托儿所幼儿园(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是公共卫生一个领域,是我国儿童保健服务一个重要方面。1985年12月卫生部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及时规范了各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为保障儿童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颁布已有26年。随着社会进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也有了新理念和发展。在此期间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卫生部、教育部及相关部门颁布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

2、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和规章制度。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应严格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关规定,但实际上制度中某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影响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一步开展。因此,在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基础上,为更好地落实管理办法,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和内容,于2006年起,卫生部妇社司组织专家修订1985年制度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托幼机构应当严

3、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第八条也指出:“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报告。”规范修订以管理办法为指导思想,以制度基本内容为依据。目是能更好地适应现阶段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发展,规范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指明今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发展趋势和方向;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常规化、制度化,提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指导水平,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二、修订过程自2006年起,卫生部妇社司开始酝酿、组织专家讨论、调研对制度修订为规范工

4、作。目前,已召开20余次全国专家研讨会议,其中,专题召开有关传染病、消毒方面问题讨论,并组织有关专家赴福建、甘肃、辽宁、云南、安徽、江苏、河南、贵州、山东、北京十省十五市进行规范内容可行性、可操作性等问题调研。同时,借助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契机,组织召开全国省级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培训会,广泛征求了全国各省对规范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4月正式向全国各地和相关部委、司局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根据教育部体卫一司、基础二司2011年12月和2012年2月两次反馈规范修改意见,经专家会讨论进行修改,最终完成了此规范。三、主要内容修订后规范调整细化为四部分,将原制度内容列为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5、”,包括十方面内容:一、一日生活安排;二、儿童膳食;三、体格锻炼;四、健康检查;五、卫生与消毒;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八、伤害预防;九、健康教育;十、信息收集。同时依据新修订管理办法要求,新增加: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和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包括卫生评价流程和卫生评价标准;并补充完善了第四部分相关表格附件。与1985年颁布制度相比,将原有“预防疾病制度”细化为现“传染病”和“常见病”内容;原“安全制度”修订完善为现“伤害预防”;原“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修订为现“信息收集”,删除“家长联系制度”,根据新形势发展要求,增加“健康教育”内容。修订后

6、规范内容得到更新补充,条理更清晰,实际工作可行性、操作性更强。下面对修订规范予以说明。(一)卫生保健工作职责依据新修订管理办法要求,明确了托幼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增加本部分。对妇幼保健机构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上职责明确细化,方便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托幼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操作。同时,对托幼机构在卫生保健工作中职责细化,有利于规范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施开展,更好地促进群体儿童卫生保健工作开展。(二)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将原制度内容纳入本部分规范,并修订为现有十项。1.一日生活安排将原制度“生活制度”修订为现规范第二部分“一日生活安排”。该部分包括五方面内容

7、,更清晰明了、详细、条理地说明了合理生活制度是保障儿童身心健康重要因素,使得规范操作性更强。其中,与1985年制度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1)强调定期检查一日生活安排执行情况。(2)根据现阶段社会状况,绝大多数儿童1岁以后入托幼机构,所以本规范删除了原制度里1岁内儿童一日生活时间安排。(3)在一日生活安排中特别强调了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具体指出正常情况下全日制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对儿童进餐和午睡等主要生活环节明确时间要求,可操作性更强。2.儿童膳食将原制度中“婴幼儿饮食”修订为现规范第二部分“儿童膳食”。修订后部分包括两个内容:膳食管理、膳食营养,更加全面地

8、涵盖儿童膳食基本内容,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1)依据现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新修订后要求,重点提出对食堂管理要求,并给出具体可行依据,强调建立健全了食堂规章制度。(2)要求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收支盈亏不超过2%。(3)要求膳食卫生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增加托幼机构食品采购要求和库存食品要求,明确食品加工用具消毒要求。严禁托幼机构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食物,并根据食药局201216号文件规定托幼机构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对饮用水、留样食品要求也提出明确要求。(5)明确儿童膳食以中国居民膳

9、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制订儿童膳食计划,定期更换带量食谱。给与了平衡膳食标准,包括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百分比、全日热量分配等。(6)提出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对特殊儿童提供相应膳食,删除了婴儿喂养内容。3.体格锻炼修订后第三部分“体格锻炼”包括四条内容。(1)明确体格锻炼要根据儿童年龄和生理特点开展,并掌握运动强度和运动量。(2)强调体格锻炼过程中要保证场地安全、做好安全准备,保证儿童运动安全。并增加了运动器械清洁、卫生要求。(3)明确保教人员要做好运动前、运动过程中和运动后监测和效果评估。(4)对患病儿童体格锻炼进行调整,并做好观

10、察护理。(5)现阶段儿童入托幼机构基本是1岁以后,所以这部分删除了针对婴儿开展活动性游戏,包括主动、被动体操。4.健康检查修订后规范细化了健康检查内容,分两部分叙述。第一部分是儿童健康检查,包括入园(所)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第二部分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健康合格证发放。对儿童入园(所)、在园,工作人员准入、在岗等环节做了具体要求,主要增加或强调了以下内容。(1)强调儿童入园(所)前和定期健康检查应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入园(所)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并要求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

11、技术培训。体检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擅自更改。(2)明确儿童入园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3)强调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4)明确了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内容,具体规定了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儿童每年检查1次听力;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5)明确了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

12、查。(6)增加了转园儿童要求,即应持原园提供“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7)强调进行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并明确检查内容。明确保教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工作职责。(8)对患病儿童及儿童带药问题进行明确要求。(9)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10)对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做了更加具体规定。指出 “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凡患有发热、腹泻等症状;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

13、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工作人员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11)明确托幼机构卫生人员健康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发放。(12)删除修改原对有传染病接触史婴幼儿要求。(13)工作人员体检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规定,按照现有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取消此内容。5.卫生与消毒将原制度“卫生消毒与隔离制度”修订为现规范第五部分“卫生与消毒”。修订后规范中卫生与消毒包括三方面内容:

14、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预防性消毒,删除原制度中消毒隔离制度,增加预防性消毒,并附表“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详细规定了托幼机构中应该清洁和消毒物品种类、消毒频次、消毒方法等。(1)更细化了托幼机构各类物品消毒要求和方法。(2)增加预防性消毒对儿童餐饮具、毛巾以及儿童易触摸物体表面提出明确要求。增加了工作人员“不留长指甲”要求。(3)明确了消毒器械和消毒剂要复合国家标准或规定。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将原制度中“预防疾病制度”修订为现规范第六部分“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和第七部分“常见病预防与管理”两部分内容。(1)明确了托幼机构要督促家长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预防接种。同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

15、托幼机构儿童常规接种、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工作。删除了在托幼机构内做预防接种工作内容,突出了通过查验来督促家长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免疫接种工作。(2)重点是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应当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3)明确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提高其防护能力和意识。(4)强调患传染病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所)。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所)。(5)明确了对因病缺勤儿童管理,以做到对传染病人早发现。并在发现可疑病例时,

16、及时进行隔离控制措施,并对可能被污染环境和物品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7.常见病预防与管理(1)增加并强调对儿童常见病进行登记和专案管理,并做好五官保健登记和管理,开展儿童心理卫生知识宣传教育。(2)明确了除对常见病进行登记和管理外,要督促家长进行治疗和复诊,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3)强调通过健康教育提高儿童健康,减少常见病发生。8.伤害预防安全管理是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基础。修订后规范第七部分将原制度“安全制度”改为现第八部分“伤害预防”,强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安全管理目是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事故发生。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1)托幼机构各项活动应以儿童安全为前提, 建立定期安

17、全排查制度,落实预防儿童伤害各项措施。(2)强调托幼机构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3)重点说明托幼机构应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果发生重大伤害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4)增加托幼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监护人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普及安全知识。(5)特别指出保教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预防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做好儿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软组织损伤、骨折、烧(烫)伤、中毒等伤害发生。9.健康教育此部分内容为新加内容。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对健康教育认识越来越受到人

18、们重视,尤其是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将为儿童一生健康和生活奠定良好基础。(1)强调了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规定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健康教育内容和形式。(3)要求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健康教育效果评估,不断调整健康教育方式和内容是健康教育工作重要环节。10.信息收集根据现阶段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要求,修改后规范第十部分细化了原制度第八部分“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根据现在托幼机构发展趋势和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增加了健康档案内容,并修改部分记录、统计分析表。修改后规范包括4个健康档案、9个卫生保健记录(登记)表和4个统

19、计分析表,删除了一些过时记录表、薄,规范了进行统计分析指标内容,更加便于卫生保健人员工作时使用。鉴于与家长联系一直是托幼机构教育方面重点工作,因此修订后规范中删除了原制度第九部分“家长联系制度”。(三)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报告”,特增加本部分内容,内容涵盖新设立园所卫生评价流程和卫生评价基本要求。1.卫生评价流程(1)明确要求新设立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20、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2)强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规范中“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3)强调凡取得卫生评价为“合格”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取得卫生评价报告为“不合格”托幼机构,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评价。2.卫生评价标准根据招生前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重点,从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堂卫生、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保健制度共7个方面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并总结为“新设立托幼机

21、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以方便各级托幼机构及专业人员在工作中应用及评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总分100分,明确要求申请园(所)总分达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并取得合格“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四)附件为规范和统一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和托幼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将管理办法和本规范中提及相关表格统一整理后,形成现有部分。总之,规范能以新修订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涵盖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和服务内容,强调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规范修订出台将完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明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范围和技术要求,为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规范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水平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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