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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898篇.docx

1、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898篇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2012年卷二5题,单选)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闻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5节犯罪故意【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 A项,首先,自杀者跳楼,因为其他人对此没有支配力,属于自我答责范畴,其他人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基于共犯从属性理论中的实行从属性,实行者无罪,帮助者和教唆者也无罪。围观者的叫喊

2、至多是促使自杀者坚定了自杀决意,起帮助作用。当自杀者不构成犯罪时,帮助其自杀的人当然无法成立犯罪(除非刑法将此种“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独立规定为犯罪),更不用说成立故意犯罪。故A项错误。 B项,虽然交通肇事者违反交通规则往往是故意的,但是对危害后果的主观认识被认为是过失。司机故意违规闯红灯,但不是为了2.关于管制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管制是我国的主刑之一B、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C、管制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长不可能超过2年D、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由人民法院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宣布解除管制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3、【知识点】:第10章第1节管制【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对管制这种刑罚的理解。管制是我国的主刑之一;管制的刑期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被判处管制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3.对于连续犯或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起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从实施犯罪预备行为时起算B、从着手实行犯罪时起算C、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D、从犯罪行为既遂时起算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3章第2节追诉期限的计算【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连续犯或继续犯追诉期

4、限的起算,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4.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卷二1题,单选)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2节罪刑相适应原则【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罪刑相适应原则。 A项,罪刑相适应原则,是

5、指刑罚的轻重应与客观上的罪行轻重与主观上的主观恶性相适应,以期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这是公平正义的体现,与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是一致的。故A项正确。 B项,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在量刑之时做到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故B项正确。 C项,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特殊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是没有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权力下放到地方法院的权力。故C项错误。 D项,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5.刑法第49条规定: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

6、配?(2012年卷二11题,单选)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0章第1节死刑【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适用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该条规定意味着,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中国刑法对下列特定人群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1)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2)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

7、“审判时”应扩大解释到包括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应扩大解释到包括流产。(3)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致6.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8题。单选)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3节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

8、征【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甲的第一个杀人行为因为被害人未死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行为人按照计划实施完毕自己的犯罪行为,只需要静静等着结果出现的时候,计划中的结果却出乎意料地没有出现,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甲实施第二个行为时,因为自己对杀人过程的认识(知识)是“以为自己杀不死对方”而放弃,也就是说,依照甲的认识(知识),继续下去也不会有“收益”,理性的抉择就是放弃,因而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成立未遂之后,不可以再转化为其他未完成形态,如中止。7.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一直想杀乙,驱车前往乙的住处准备实施杀害行为,过红绿灯路口时闯红灯

9、不小心撞死一位行人,下车查看后发现正是仇人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B、甲以伤害的故意举刀砍乙,适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杀死丙的,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并罚C、甲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乙突然横穿公路被汽车轧死的,甲成立过失犯罪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5节犯罪故意【答案】:B【解析】:A选项错误,甲在实施闯红灯的行为时没有杀害乙的故意,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乙的死亡具有过失,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交通肇事罪。B选项正确,甲的行为对象由乙转变为丙,实

10、施了故意伤害中止和故意杀人的两个行为,所以要数罪并罚。C选项错误,甲正常行驶,乙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的违章行为导致,甲对于乙的违章行为没有预见的可能性,甲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D选项错误,甲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8.某电解铝厂为节省开支,经理和两名副经理集体研究决定,指派本厂电工在电表上做手脚,盗窃电力。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电解铝厂盗窃的电力已经价值6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电解铝厂没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按照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处罚B、电解铝厂没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分别按照个人

11、单独犯罪处罚C、电解铝厂构成了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判处罚金,对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按照单位盗窃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D、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电解铝厂不构成单位犯罪,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也不构成个人犯罪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2节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答案】:A【解析】:在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没有规定单位主体的情况下,本题考查如何处理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盗窃行为问题。我国对盗窃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所以,电解铝厂不可能构成单位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同时参照2013年4月2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

12、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单位组织、指示盗窃,符合刑法第264条和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示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虽然单位不能作为盗窃罪主体,但单位中的相关人员是犯罪主体,并且,9.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4题,单选)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

13、图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2节正当防卫的构成【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关系。 A项,正当防卫中的侵害是由人发动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前提则是一切能够引发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故A项错误。 B项,正当防卫中对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判断,是由防卫必要性决定的,即再不防卫就会丧失防卫的机会,或者即使能够进行防卫也会承担太大的风险,此时就是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也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开始时间;紧急避险中对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判断,自然是由避险必要性决定的,即以牺牲最小的利益保护最大的利益为目的,可以在危险迫近但尚未实现的前空间内,进行紧急避险10.1997

14、年6月23日,甲故意伤害张某至重伤,一直未被发现:2010年5月7日他再次伤害王某,致王某轻伤。关于甲伤害张某行为的追诉截止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2007年6月23日B、2025年5月7日C、2012年6月23日D、2015年5月7日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3章第2节追诉期限的计算【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追诉时效计算问题。甲故意伤害张某致重伤,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张某对应法定最高刑的刑期是10年。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是15年,此处的“10年以上”包括10年本身。所以,甲故意伤害张

15、某致重伤的追诉时效是15年,到2012年6月23日;又因为甲在追诉期限内再次伤害王某致轻伤,再次犯罪,甲伤害张某致重伤的追诉期限应从他犯新罪时重新计算,即从2010年5月7日重新计算15年,也就是说至2025年5月7日。所以,B项11.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10题,单选)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2节必须有共同故意

16、【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一般认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的,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闻接正犯的表述错误。故A项错误。 B项,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人具有共同故意,但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共犯人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12.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

17、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8题,单选)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0章第2节没收财产【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没收违法所得和责令退赔。 A项,犯罪分子从被害人处得到的赃物应该返回被害人;犯

18、罪组成之物、犯罪工具、犯罪创造之物和犯罪所得的报酬依法应该收缴归国库。甲赌博中的赌资属于犯罪组成之物,依法应予以追缴,而非责令退赔。故A项错误。 B项,乙挪用的公款属于国家的损失,应返还(退赔)国家,给国家造成多大的损失,就应该赔付相同数额的财产。故B项正确。 C项,丙的行贿款属于行贿罪的犯罪组成之物,依法应予以追缴,而非责令退赔。故C项错误。 D项,丁和王某盗窃他人所得财物,属于赃物,应返还被害人,且只需返还被13.关于单位犯罪与身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开拆邮件、包裹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与私自开拆邮件罪,属于想象竞合犯B、单位分支机构实施犯罪行为,违法所

19、得由该分支机构所有,若该分支机构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那么即使符合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也依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C、监狱长甲要求在押罪犯乙“赞助”本监狱100万元办公费,之后将乙予以释放的,监狱成立单位受贿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想象竞合犯D、甲所经营公司一直亏损,后来甲主要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获取利益的,甲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2节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答案】:D【解析】:A选项错误,利用职务之便不成立盗窃罪,成立贪污罪。选项错误,即使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只要符合单位犯罪条件的,当然成立单位犯罪。选项错误,属于自然人犯罪,单位不能成立该罪名。D

20、选项正确,单位成立后,以实施违法活动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按照相应的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14.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2题,单选)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3节危害结果【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危害结果。 A项,并非所有的犯罪均为结果犯,如行为犯、危险犯不以特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故A项错误。 B项,抽象危险犯是危险犯的一种

21、,同样不要求具有特定的危害结果。故B项错误。 C项,抢劫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C项正确。 D项,成立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而加重结果应当归属于基本犯罪行为,而且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本项中诈骗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另外,对于结果加重犯,刑法均明文规定加重其法定刑,而诈骗罪并无此规定。故15.甲给乙5万元让乙“教训”丙。乙收钱后找到丁给其2万元让丁“教训”丙。后甲又反悔便告知乙取消行动。乙说:“知道了”,但未转告丁。丁仍按照原计划将丙打成重伤。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

22、遂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犯罪中止的特征【答案】:D【解析】:甲虽然反悔并告知乙取消行动,但未满足犯罪中止需要的条件有效性。不论哪种中止,都必须具有有效性,即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要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16.下列哪一行为成立正当防卫?()A、架设电网等“防盗”致人死亡B、两人斗殴过程中甲求饶,乙继续侵害将甲打成重伤C、甲挑衅乙不敢打自己,乙遂殴打甲,甲反抗将乙打成重伤D、甲凌晨闯入女工宿舍,并殴打女工乙,乙遂用水果刀划伤甲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2节正当防卫的构成【答案】:D【解析】:架设电网等“防盗”致人死亡的,不论被

23、电击死者是否是不法侵害人,通常都要认定为犯罪。互相斗殴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成立正当防卫:一是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二是在一般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C项甲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17.乙冒充妇女甲的丈夫,在黑暗中上了甲的床,与其发生性关系。二人在嘿咻过程中,甲突然发现对方姿势不对,断定其不是自己的丈夫,怒杀乙。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哪一种?A、特殊正当防卫B、正当防卫C、防卫过当D、无罪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2节正当防卫的构成【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只有暴力的杀人、抢劫、强奸、

24、绑架行为才能成为特殊正当防卫的对象,针对非暴力的上述行为,只能进行一般正当防卫。此时,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或等于所保护的法益,否则即为防卫过当。据此,本案中的甲成立防卫过当。需要指出的是,防卫过当,基本是过失犯罪,但也可能是间接故意犯罪。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8.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C、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

25、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D、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假释的条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假释制度问题。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

26、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刑法第85条规定:对19.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二4题,单选)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

27、3节刑法的时间效力【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的时间效力。 A项,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1997年刑法规定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则是对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次适用。很显然此处“可以”重于“应当”,对行为人应该适用旧法(更有利)。故A项正确。 B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此前同样的行为并没被规定为犯罪。但B项不涉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为此罪的犯罪行为是“拒不支付”,而不是“拖欠工资”,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刑20.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

28、2题,单选)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3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A项,甲的伤害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介入了第三人乞丐的独立行为,这一介入行为并不是

29、故意伤害行为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即介入因素很异常。因此,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A项错误 B项,若李某不跳江,结果是遭受砍杀,而跳江是避免遭受砍杀。也就是说该行为是受害人在紧迫情形下不得不采取的行为,可以说是别无选择的。因此,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B项错误。 C项,丙停车这一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也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作用较小,不阻断因果关系。21.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6题,单选)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

30、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2节正当防卫的构成【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A项,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没有主体限制,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任何人都有权利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故A项错误。 B项,用第三人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时,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对不法侵害人成立正当防卫;同时造成第三人财物毁坏的,对第三人成立紧急避险。故B项

31、错误。 C项,面对类似警察抓捕等合法的追捕,被追捕者没有反抗的权利,也没有紧急避险的权利。如果允许面对合法抓捕进行紧急避险,会鼓励被抓捕者采取破坏他人利益的方式逃避法律追究,在秩序社会中22.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但不包括其作出的立法解释 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罪状的描述需要根据其他法律加以补充,这种立法体例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对同一法条中的同一术语,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这并不矛盾 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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