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企业法人循环授信额度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企业法人循环授信额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对优质企业客户的服务水平,规范流动资金循环授信额度的管理,切实防范风险,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受信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授信人是指本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第三条循环授信额度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一次性签订授信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根据受信人明确的流动资金需求,在最高授信额度内,可具体循环使用,并逐笔归还的授信业务。本办法所称的循环授信额度是指流动资金循环授信额度。第四条循环授信额度可根据受信人的实际需求,循环提供流动
2、资金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信贷业务产品,并另行签订业务产品合同,按照相关产品审查、审批流程遵照执行。第五条循环授信额度应按照“总量控制,明确用途,分次使用,良性循环”的原则加强信贷管理。第二章受信人条件第六条申请循环授信额度的受信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70(含)以上通过本行办理;(二)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授信额度的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固定资产投资、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四)能及时、准确地向授信人提供财务报告,配合授信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
3、务管理制度,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不良记录;(六)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及时对授信人履行告知义务;(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八)本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九)除信用方式外,能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担保,包括:1.固定资产抵押;2.动产、权利质押;3.金融机构担保;4.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保证(不含关联企业保证);(十)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循环授信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费率第七条流动资金循环授信额度不得高于受信人在本行的总的授信额度。第八条在循环授信额度合同有效期内,受信人在任何时点上的信用敞口额度总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第九条循环授信期限原
4、则上为一年,对AAA级受信人,循环授信期限可以超过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十条在循环授信额度使用期内,受信人每次使用额度必须明确提供流动资金回笼后还款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循环授信合同期限的终止日。第十一条从循环授信额度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如连续三个月未作任何提款,该循环授信额度自动取消。第十二条受信人如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利率按实际申请期限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运营部门根据每次借款的实际使用天数,按天计息,按月或季结息。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调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XX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办法作相应调整。受信人如向本
5、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收费标准按照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在循环授信额度合同有效期内,本行可视情况一次性或分次向受信人收取一定的循环授信承诺费。循环授信承诺费按照合同金额与受信人已使用额度(含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余额)的差额一次性(合同签订之日或合同终止日)或分次(按季或半年)向受信人收取,费率的确定根据客户评级,按AA级客户年费率为06、AA+级客户年费率为0.3、AAA级客户免收。 第十四条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受信人主动向本行提出缩减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本行可视客户的评定等级、剩余有效期等情况向受信人免收或适当收取缩减授信额度0.10.3的违约金
6、。第四章额度申请使用与审查第十五条受信人申请循环授信额度,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一)受信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三)受信人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四)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和当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受信人成立不到三年的,须提供自成立以来每年度的审计财务报表和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五)循环授信额度申请书。(六)循环授信额度采用担保形式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采用保证形式的,需出具符合本行要求的、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同意与本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承诺函;采用抵(
7、质)押方式的,需出具符合本行要求的、抵(质)押人同意与本行签订最高额抵(质)押合同的承诺函。最高额担保合同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循环授信额度。2.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保证人是外方股东的除外)。3.保证人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和当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4.抵(质)押物的清单、价值评估文件、物权权属证明文件。(七)受信人或保证人、抵(质)押人设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机构的,应出具含相关内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成员签名,并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成员名单)和授权书。(八)本
8、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本行在收到受信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受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查受信人是否符合循环授信条件,是否有明确的流动资金用途以及支付明细,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调查核实受信人的信用状况、所提供的担保条件、受信人已获得银行信用额度及其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对受信人的申请提出调查、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根据受信人的信用等级、在本行的总体授信额度、担保条件等情况。对受信人申请的循环授信额度进行审批。第五章授权、授信与贷款限额管理第十八条循环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执行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XX银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
9、管理实施细则、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操作规定。第十九条循环授信额度超过各分支机构审批权限的,须报总行审批。第二十条循环授信额度的业务申请可独立于总行的法人客户统一年度授信工作期限以外。 第二十一条各分行执行循环授信额度的限额管理,应在总行下达的年度信贷限额计划的总量内自行调整。第六章额度的使用与收回第二十二条授信人应与受信人签订循环授信额度合同,与保证人或抵(质)押人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在合同金额和使用期内,受信人在通过本行对资金用途的审核并签订受托支付协议后(自主支付无须签订支付协议),可以循环使用额度;在最高额担保合同金额和有效期内,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第二十三条受信人
10、每次申请额度时,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授信人提交额度申请书,并配合授信人按照本行相关业务产品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四条各分行在收到额度申请书后一个工作日内,对受信人提出的额度申请要求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一)申请额度用途应符合循环授信额度协议的约定;(二)受信人经营、财务状况是否发生不利于本行的变化;(三)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是否发生不利于本行的变化;(四)受信人是否发生延迟支付利息和贷款等违约事项;(五)其他违约行为。第二十五条通知放款或签发承兑汇票。(一)如审核同意提款,授信人应在受信人指定的提款日按有关规定将放款通知书上所列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相关账户;(二)如审核同
11、意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人应在受信人指定的出票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按照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交割手续;(三)放款通知及银行承兑汇票一经开立,未经授信人同意,受信人不得单方面撤销。第二十六条受信人提前还款,须经授信人同意,并补偿授信人相应的授信承诺费及合同内约定的违约金。第七章风险控制第二十七条受信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被视作违约:(一)未经本行同意,发生或实施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承包、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本行债权安全的行为;(三)受信人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涉嫌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等重大案件,未能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本行;(三
12、)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四)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循环授信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发生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破产、财务状况恶化等,未能履行书面通知本行的义务;(五)受信人未能按照授信人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材料;(六)受信人所提供的流动资金循环额度担保的条件、效力发生变更;(七)受信人擅自改变申请额度的用途造成无法改变的事实;(八)受信人未能按照循环授信合同条款支付到期贷款本息或发生承兑汇票垫款等应付款项;(九)受信人未能履行贷款用作流动资金的义务,并且在授信人发出书面通知
13、要求纠正该违约行为后仍未得到补救;(十)受信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十一)受信人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破产、重组、解散或任何受信人的债权人已向受信人指定托管人或破产财产接管人;(十二)循环授信额度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违约行为。第二十八条发生第二十七条所述违约事件后,授信人应立即调整或取消流动资金循环授信额度、拒绝新的申请要求、终止循环授信合同、要求立即偿还所有未还借款和承兑汇票风险敞口的填仓等措施,控制信贷风险。第二十九条各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应通过信贷综合管理系统对已签订循环授信额度的中小企业逐户、逐笔进行监测,对额度使用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管理。第三十条各分行应按国家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总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对受信人进行授信后的跟踪检查。检查管理的重点是监督额度使用,了解受信人经营状况,并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第三十一条总行将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信贷综合管理系统)对各分行循环授信额度的执行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对发生欠息、逾期、垫款等信贷风险的分行,将停办本业务,限期清收不良资产,并按本行授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追责。各分行要按此要求对所辖机构进行严格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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