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22 ,大小:44.15KB ,
资源ID:2870514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287051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Chinese Translation中译本.docx)为本站会员(b****5)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Chinese Translation中译本.docx

1、Chinese Translation 中译本Chinese Translation 中譯本FACV 1 & 2/2000(合併)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FACV 1/2000終院民事上訴2000年第1號(原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民事上訴1999年第107號)(與終院民事上訴2000年第2號合併)_上訴人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對答辯人AGRILA LIMITED 及另外58家公司_FACV 2/2000終院民事上訴2000年第2號(原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民事上訴1999年第107號)(與終院民事上訴2000年第1號合併)_上訴人AGRILA LIMITED 及另外58家公司對答辯人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_主審法官

2、: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烈顯倫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聆訊日期:2001年2月6至9日判案書日期:2001年3月6日_判 案 書_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1. 本席同意本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的判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2. 本席同意本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的判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3. 本席同意本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的判決。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烈顯倫:4. 本席同意本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的判決。本席僅就該59幅發展用地而發表意見,並將採用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在其判詞中所使用的縮略詞。法定機制的牽強性質5.

3、 依本席看,困難在於確定地租條例及地租規例第2條規例所指的應課差餉租值本身是一種虛無飄渺的牽強過程。有關法定機制背後是一層又一層的假想。首先,地租規例第2條規例規定,估價署長為徵收地租的目的而評估的應課差餉租值,須猶如該土地是根據差餉條例須評估差餉的物業單位一樣。其次,差餉條例第7(2)條規定,估價署長在作出該項評估時,須假設該土地是按年租出。考慮到該兩項條例在評估應繳地租方面如何互相配合,上述第二項假設必然從第一項假設產生。假設按年租客6. 差餉條例第7(2)條所蘊含的假設按年租客概念,乃仿照英國1836年堂區評估法令。該法令處理對可繼承產評估濟貧差餉稅的事宜,其第1條規定,濟貧稅須按對可繼

4、承產淨年值的估計意即對可繼承產在按年租出下可合理預期得到的租金的估計予以評定。在該制度下,所有種類的可繼承產均被評稅,包括通常根本不會預期被租出的可繼承產,例如London County Council v. The Churchwardens of Erith 1893 AC 562案中的抽水站及排水口工程。一旦有關可繼承產被裁定為應課稅,負責進行評估的機關便只得在運用假設租客公式上盡其所能。在某些情況下,這項工作並不容易,正如英國司法大臣Herschell勳爵在London County Council v. The Churchwardens of Erith案的判詞中所承認一樣(見該案

5、彙編第586頁):該案一項中心爭議點是,在對倫敦郡議會評稅的過程中,倫敦郡議會作爲涉案可繼承產的擁有人可否被視爲假設租客之一。英國上議院對此給予肯定的答案。估價署長的處理方法7. 就本案所涉的59幅發展用地而論,有關評估要求估價署長在有關日期運用假設按年租客公式,而事實上該批用地在當日正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估價署長為統一起見,將全部59幅用地視爲未改善用地。這種處理方法對答辯人有利,亦很可能屬正確。與訟各方未有就此爭議點向本院提出任何辯據。8. 清楚的是,估價署長在評估過程中實際上採取了破天荒的做法。此說實無可避免,因爲正如與訟各方認同,根據差餉法,不可對在建造中的房屋評估差餉(引自Wilbe

6、rforce勳爵在Dawkins (Valuation Officer) v. Ash Brothers and Heaton Ltd 1969 2 AC 366案中的判詞(見該案彙編第385頁H):因此,像本案般的情況便無判例可依。此項困難已蘊含於地租規例第2條規例本身所訂明的法定公式:該租出的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須猶如該租出的土地是根據差餉條例須評估差餉的物業單位一樣確定。為得出有關用地可以哪一個租金金額按年租出,採用不同的處理方法乃屬合法,因爲差餉條例並無規定第7(2)條所指的物業單位按年租出可合理預期得到的租金須如何確定。若然此點受到爭議,基本上便要根據專家證據作出定奪。方法之一實際上

7、是假想有關用地已於有關日期被某擁有人購買,然後探討該擁有人可合理預期該用地按年產生何種回報。這基本上便將代表第7(2)條所指的假設租金。按本席理解,估價署長在本案中就是循這個方法作出評估。估價署長採取了兩個階段的評估程序:(1)他在緊記有關用地的所有特徵下(引用按當時實際狀況原則),探討擁有人於有關日期為購買作爲空置用地的該用地而可能支付的款額:這實際上是該用地的市值。(2)完成這個步驟後,他仍要確定一個每年租值,因此他運用百分之四的資本減值比率,以得出為徵收地租的目的而言的應課差餉租值。初步法律問題9. 在本案中,上訴法庭以至本院所面對的困難是土地審裁處未有充分處理眾答辯人根據地租條例第26

8、(1)條提出的上訴。土地審裁處僅僅回答了十項初步法律問題:但在假設有關答案對估價署長有利的情況下,對於估價署長用以就該等用地得出應課差餉租值(及隨之而來的在地租登記冊内的相關記項)的方法是否不受質疑的問題,仍然懸而未決。這使上訴法庭以至本院須在資料貧乏的不利條件下,費力理清各項既艱深且不易掌握的概念。本案再一次顯示初審審裁庭尋求以回答初步法律問題了事的做法的内在危險。本席理解這是與訟各方協定的處理方法,但事後看來,這情況令人遺憾。一個理想得多的做法,是揀選若干個案作爲樣本,在土地審裁處進行聆訊至得出結論。這樣,土地審裁處若然裁定某宗上訴得直,便可根據地租條例第27(1)(c)條指示估價署長以特

9、定方式修訂地租登記冊。假如案件循此方式進行,審理上訴的法庭便能看清真正爭議點所在。結論10. 既然本院裁定恢復地租登記冊內相關記項的法律基礎,有關上訴大概將在土地審裁處恢復聆訊(但就該兩幅農業用地的上訴也許除外 其核心爭議點是該兩幅用地是否獲豁免地租)。11. 本席贊同本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在其判詞中提議作出的命令。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引言12. 這兩宗合併上訴乃針對上訴法庭(由上訴法庭法官梅賢玉、上訴法庭法官祁彥輝及原訟法庭法官李義組成)的裁決而提出。首宗上訴由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下稱估價署長)提出,次宗上訴則由被估價署長評估地租的59家公司(下稱眾答辯人)提出。上訴法庭就估價署

10、長與眾答辯人針對土地審裁處的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作出判決。事緣土地審裁處在眾答辯人不服估價署長所作的評估地租,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而土地審裁處陳述若干初步法律論點,並在其裁決中回答該等論點。土地審裁處在開始聽取證據之前已陳述該等論點,因此並無作出任何事實裁斷。缺乏事實裁斷,令回答有關問題方面出現困難。13. 本案純粹涉及對處於建造及發展期間的已租出土地評估地租。署方所評估的地租須由政府土地租契的承租人繳付,而有關土地處於發展或重新發展過程之中,儘管在其中一些個案中,發展過程並未超越在用地上架起圍板的階段。眾答辯人為有關59幅發展用地的承租人,於1985年5月27日(即中英聯合聲明獲追認之日)之後

11、而在1997年7月1日(即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之日)之前取得該等用地。為方便論述,可把該等用地分爲三類,即(i)發展用地;(ii)重新發展用地;及(iii)在農地上的用地。14. 上述59幅用地中,33幅發展用地均為空地,並透過政府新批地、交還及重批土地或為發展目的而交換土地等方式由眾答辯人取得。另外24幅重新發展用地是眾答辯人為重新發展的目的而取得的土地,土地上的舊構築物已被拆卸,以等候重新發展。其餘兩幅農地經交還及重批土地後,由眾答辯人為未來發展的目的而取得。15. 發展用地的租契於1985年5月27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批出。重新發展用地及農業用地的租契本來於1997年6月30日

12、之前到期屆滿,但除了其中一幅用地的租契藉協議而獲續期外,其餘租契均根據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第150章)第6條獲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16. 估價署長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下稱地租條例)及表明根據地租條例訂立的地租(評估及徵收)規例(下稱地租規例)作出各項地租評估。地租條例自1997年5月30日起實施,其明示的宗旨是就某些年期超越1997年6月30日的政府租契的地租的評估及徵收,訂定條文。該等租契的年期為憑藉於1985年5月27日之後依據聯合聲明附件三批出的批地或續期而獲延展至超越1997年6月30日。地租規例自1997年6月6日起生效。17. 不受爭議的是,憑藉

13、地租條例第3(a)或3(b)條,地租條例適用於據之而持有涉案所有用地的租契。地租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a) 根據藉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第150章)第6條的實施而續期的租契而持有的土地的權益;(b) 根據租契中有明訂的責任繳交相等於租出土地的不時的應課差餉租值3%的每年租金的租契而持有的土地的權益。所有有關租契均構成地租條例第2條所指的適用租契。案中爭議18. 各名答辯人於1997年6月底或7月初收到估價署長發出的徵收通知書,根據上述的1997年法例就有關用地徵收地租。徵收通知書所申索的金額相當大,並以有關土地財產的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為徵收基準。在此之前,眾答辯人只須就有關用地繳

14、交象徵式租金(款額通常為1,000元)或零租金。19. 眾答辯人對估價署長所作評估的質疑,主要(雖然絕非純粹)由地租條例與差餉條例(第116章)之間的關係引起。地租條例採用應課差餉租值概念作爲評估地租的基準。差餉條例在評估差餉繳納人繳納差餉的法律責任上運用同一概念。雖然地租制度與差餉制度不同,兩者的目的亦有分別,但除地租條例任何特定條文另有規定外,差餉條例適用於為徵收地租的目的而根據地租條例作出的應課差餉租值的確定(見地租條例第8(2)條)。結果,評估地租是以差餉條例第7A(2)條所述明的估價假設為基準。這點現不受與訟各方爭議。20. 與訟各方亦同意有關用地根據差餉條例並非為應課差餉。就差餉法

15、而言,該等用地在進行建造工程期間不被視爲被佔用而應課差餉。21. 眾答辯人聲稱,當有關用地並無引起繳納差餉的法律責任時,亦不須繳納地租。估價署長不認同此說,提出爭辯。雙方的分歧實質上關乎兩項主要爭議點:(1)當土地並無被佔用而使其應課差餉,從而根據差餉條例無法律責任繳納差餉的時候,是否准許為根據地租條例評估地租的目的而確定(非為零的)應課差餉租值?;及(2)對於等候進行或正在進行建造工程、因而無法律責任繳納差餉的空置建築物用地,在為徵收地租的目的而確定該用地的應課差餉租值時,是否准許把該用地的發展潛力列爲考慮因素?估價署長辯稱該兩項問題的答案均應為肯定,眾答辯人則持相反立場。在土地審裁處的法律程序22. 眾答辯人的上訴以合併的方式在土地審裁處進行聆訊。當時,與訟各方就擬定涵蓋涉案三類用地的十項初步法律論點達成協議。由於第10項論點透過協議得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