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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docx

1、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第四条 联合验收事项(一)规划条件核实

2、(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省级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

3、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第六条 各市(州)、县(区)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第七条 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并公开所需测绘工作的内容和技术标准,测

4、绘质量管理部门据此统一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第八条 各市(州)、县(区)应当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下称“审批服务窗口”),并向社会公告。审批服务窗口主要负责受理申请、收件、发件等。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市(州)、县(区)审批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建设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审批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联合验收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与审批服务窗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在约定时间到场配合现场查验工作。第十条 对于体量大、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以及特别重要的工程,建设单位可邀请职能部门在联合验收

5、之前开展单项预验收,以提高联合验收的一次通过率。预验收由建设单位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预验收以指导和服务为主,旨在预先发现并将问题解决在联合验收之前。在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涉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要求、可能危害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严重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人员健康的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审批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材料(见附件、附表)后应予以登记,并在当日分发到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应在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预审意见单(见附表)。预审意见分为材料齐全、材料不齐全两类。各职能部门预审意见均认为材料齐全,审批服务窗口于当日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见附表)反

6、馈给建设单位, 同日出具联合验收告知函(见附表)反馈给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预审意见认为材料不齐全,应出具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见附表)连同预审意见单一并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审批服务窗口收齐全部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后,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职能部门限期内未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预审意见单的,审批服务窗口可视同该职能部门预审意见认为材料齐全。建设单位根据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要求,将补正材料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由审批服务窗口分别转给相应的职能部门补充审查。对补充审查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将预审意见单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审批服务窗口收齐全部补充审查通过意见单后,审批服务窗口于当日出具联合验收

7、受理决定书反馈给建设单位, 同日出具联合验收告知函反馈给各职能部门。第十二条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原则进行;对确实无法实施一次验收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分批开展验收。收到审批服务窗口受理决定书后,各职能部门应在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开展验收或验收监督工作,提出验收或监督意见并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验收意见单(见附表)。验收意见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验收意见为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验收意见单及文书。验收意见为未通过的,职能部门应将验收意见单连同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审批服务窗口收齐补正(整改)告知单后,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完

8、成整改工作后,及时向审批服务窗口申请整改复查。整改复查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验收意见单及文书。审批服务窗口收齐各职能部门验收通过意见单后,在个工作日内办理联合验收结果告知单(见附表)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自联合验收补正(整改)要求告知之日起,建设单位等相关各方在个月内未能完成全部整改工作,未申请整改复查,也未作出情况说明的,职能部门可认定为验收事项验收未通过。第十三条 对通过本办法第四条(一)(七)验收事项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整理工程备案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批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反馈

9、给建设单位;对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在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建设单位。第十四条 自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表之日起,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在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第十五条 对于职能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由审批服务窗口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各验收事项涉及的表格、文书、证照等材料的样式及填写要求,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和验收资料(包括电子和纸质文件)的收集、整理,统一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八条 联合验收系统上线运行后,相关流程、材

10、料清单等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清单 附表附件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清单一、由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一)共性材料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原件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份);竣工报告(原件份,办理园林验收、消防验收、质量监督验收需要)。(二)专项材料规划土地验收申请材料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份)。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申请材料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及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提供复印件,原件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材料(

11、)经图审机构盖章确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消防设计专篇:含封面、扉页、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文档存光盘;纸质竣工图纸:建筑总平面(以规划最终确认的为准)和建施(平面、立面、剖面);电子版消防竣工图纸:建筑总平面(以规划最终确认的为准)、建施(平面、立面、剖面)、水施、电施、暖通,应为格式,存光盘;()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及与消防工程有关的隐蔽工程记录(原件份);()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份);()所在

12、建筑原有消防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文件(复印件份);()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统计表,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份);()施工(消防、装修、保温、检测)合同和消防产品(保温材料、装修材料)购销合同(复印件份);()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装修改造工程提供,复印件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监理报告(原件份);()人防工程全套竣工图(原件份);()防护设备质量验收表(原件份);()临战转换技术措施(原件份);()人防工程登记表(原件份);()人防工程隐蔽工程验筋会议纪要及检查记录(原件份);()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自评报告(原

13、件份);()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人防防护设备保修书、己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及暂缓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防护设备质量安装检测综合报告(原件份)。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绿地测量成果图及格式;()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材料()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清单及归档说明;()归集编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竣工实体档案(原件)或建设工程档案预审意见单。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申请材料()验收监督通知单(原件份)。以下申请材料由验收部门现场核查,申请单位不用提交窗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14、;()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委托监理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住宅工程类别项目需提交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二、由职能部门通过电子证照库等系统自行调用的材料,申请人仅需携带原件供窗口或职能部门核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二)总平面图(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三)经红线放线、灰线检测及红线验线合格后的建设工程红

15、线定位册、核位红线图(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土地证)及附图(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六)园林验收意见(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七)人防历次审批意见(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八)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办理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九)消防部门按消防管理规定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或消防验收备案有关凭证(办理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

16、(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办理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抽查、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十一)企业法人工商执照;(十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附表联合验收申请表项目代码: 申请编号:建设单位个人建设单位名称本单位(人)承诺: 对本表所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人代表:(名章) 申请单位:(公章)委托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通讯地址省 市 区(县)主管部门申请事项自然资源部门规划条件核实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住建部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

17、案人防部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管(园林和林业)部门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部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住建部门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申报必备资料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市(州) 县(区)具体位置: (建筑工程填写)起点: 止点: (线性工程填写)项目类型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 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 社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其他工程项目申报情况是否已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是 否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布时间编号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审批面积()竣工面积()建设工程栋数及层次审批情况竣工

18、情况建设工程使用性质审批使用性质实际使用性质建设工程红线定位与验线放线时间验线时间园林档案号规划预留绿地面积规划预留公共绿地面积规划绿地率配套绿化工程设计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配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勘察单位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设计单位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单位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如有多家施工单位,请在此格填写)监理单位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储罐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型式浮顶罐(外 内) 固定顶罐 卧式罐球形罐(液体 气体) 可燃气体储罐(干式 湿式) 其他储存形式地上 半地下 地下储存物质名称堆场储 量储存物质名称建筑保温材料类别 保温层数使用性质原有用途装修工程

19、装修部位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装修面积装修层数使用性质原有用途消防竣工验收情况确认验收内容验收情况验收内容验收情况建筑类别室内消火栓系统总平面布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平面布置其他灭火设施消防水源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源安全疏散装修防火防烟分区建筑保温消防电梯防火分区防爆室外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设计单位确认:(设计单位印章)年 月 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单位印章)年 月 日备注:如涉及消防验收,消防施工单位也应在此盖章监理单位确认:(监理单位印章)年 月 日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印章)年 月 日竣工验收单体建筑概况表序号单体建筑名称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层

20、数建筑高度结构类型耐火等级地上地下地上地下申请人需说明的其他情况:申请人签名日期: 年 月 日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送达地址: 省 市 区(县)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窗口收件人收件时间年 月 日说明事项:本表仅作为申请办理联合验收的凭证,它用无效。填表说明:项目代码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生成的项目代码。申请编号由联合验收窗口填写。采取窗口申请时,联合验收申请表原件交联合验收窗口,联合验收窗口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交申请人作为回执。附表联合验收告知函 (一式两联,审批服务窗口和职能部门各存一联) 项目代码: 局(委) : (单位)已采取窗口申请网上申请方式申请 项目(验收联系人姓名

21、、电话: )联合验收。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请在个工作日内,到审批服务窗口领取验收申请材料,完成预审工作,并将预审意见提交审批服务窗口。预审意见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你单位应出具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连同预审意见一并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对在限期内未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预审意见的,审批服务窗口可视同你部门预审意见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并启动后续工作流程。规划条件核实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竣工验收质量监督附件:申请材料(

22、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审批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签收人(职能部门): 日期: 联系电话: 附表联合验收申请材料预审意见单(一式两联,职能部门和审批服务窗口各存一联)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验收联系人姓名、电话验收事项规划条件核实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竣工验收质量监督联合验收申请材料预审意见材料齐全材料不齐全(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职能部门): 联系电话: 签收栏签收人(审批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附表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

23、(一式三联,职能部门、审批服务窗口和申请单位各存一联)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验收联系人姓名、电话补正(整改)告知类别申请材料预审补正材料告知验收或验收监督补正材料(整改)告知其他补正材料(整改)告知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补正(整改)事项及要求(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职能部门): 联系电话: 签收栏审批服务窗口签收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申请单位签收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附表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一式两联,审批服务窗口、申请单位各存一联)项目名称项目代码联系人姓名、电话事项规划条件核实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配套绿

24、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受理决定予以受理。(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审批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签收栏 申请单位签收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备注申请单位签收人必须为法人委托代表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 附表联合验收意见单(一式两联,职能部门和审批服务窗口各存一联) 审批服务窗口: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 (单位)采取窗口申请网上申请方式申请 项目(项目编码: )下列审批或验收监督事项:规划条件核实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

25、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我单位意见为:通过未通过附件: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等 (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职能部门): 联系电话: 签收人(审批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注:对于验收通过(或验收合格)的,应附验收合格意见书和验收合格证明等;对于验收未通过(或验收不合格)应附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附表联合验收结果告知单(一式两联,审批服务窗口和申请单位各存一联)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审批或验收监督事项情况 (单位)采取窗口申请网上申请方式申请 项目下列审批或验收监督事项:规划条件核实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竣工验收质量监督联合验收合格或验收监督文书附后。(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审批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领取方式在 审批服务窗口直接领取邮寄领取地址邮寄凭证粘贴或打印处签收栏法人委托签收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备注.签收人必须为法人委托代表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附件为职能部门作出的验收合格意见书或验收合格证明等;.本联合验收意见单只证明工程项目完成相关联合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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