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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合同范本.docx

1、仓单质押合同范本仓单质押合同范本仓单质押合同范文一出质人:质权人:年月日质权人: ( 以下简称:甲方 )出质人: (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质押标的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 出具的编号为 仓单质押于甲方名下。第二条 质权生效乙方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质押标的背书后交甲方占有,质权生效。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质押标的对下述债务担保:( 一 ) 甲方代向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份借款本金、利息、罚 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等 ) 。( 二)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甲方产生的债务。( 三) 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受到

2、的实际损失。(四) 甲方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 费、拍卖费、保险费等 )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一)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现持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法 人资格证明文件,并拥有合法资产、经营业务 ;( 二 ) 乙方保证其质押于甲方名下的仓单合法有效 ; 仓单不存在任何所有 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或瑕疵 ;( 三) 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 四 )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五条 库存管理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乙方授权甲方在仓单质押期内甲方可对质押仓 单所记载的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并协

3、助甲方完成。第六条 乙方义务在本合同反担保有效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述义务:(一)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仓单所记载 的仓储物。( 二)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质押仓单所记载仓储物的存 放地点。( 三 ) 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出现毁损的乙方应当及时补足仓储物。 (四)乙方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 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将有关资料报甲方备案 ;第八条 质权实现下述条件成立时,甲方有权行使所质押的权利:(一)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甲方承担保证责任代其偿还欠 款;(二)乙方在

4、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违约金或因其违 约行为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且拒绝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甲方损失 ;( 三 ) 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 ;当上述条件成就时,甲方有权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以拍卖、变 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并以所得价款甲方优先受偿。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 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减少的,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限期恢复或甲方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 二 ) 乙方因隐瞒质押标的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 过抵(质) 押等情况,给各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或在本合同第四条中的任何

5、陈述和保 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并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 方应予赔偿 ;(四)乙方违反本条 (一) 、(二) 、(三) 项之约定的,应当赔偿甲方的实 际损失,且向甲方支付乙方与于年 月 日签定的编号为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 10%作为违约金。 (五)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 (一) 、(二) 、(三)项之约定,应当赔偿 甲方的实际损失,且向甲方支付乙方与于 年 月 日签定的编号为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 10%作为违约金。( 六 ) 甲方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条 质权解除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及本合同所有义务后,甲方向乙方出具解除质 押通知书并返还所质押的仓单,甲方对乙方的质权解除。第十一条

6、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他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 当然解除或终止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办理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全 部债务清偿完毕后终止。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签字日期: 乙方: (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签字日期:

7、 签定地:昆明市仓单质押合同范文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 : _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 : 鉴于: ( 以下称“债务人” ) 与质权人签订 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 ); 为保障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仓单提供质 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 同。第一条 出质标的1.1 出质标的为 ( 以下称“仓单”)1.2 仓单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仓单清单”为准。1.3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法律规定的质押登记手续。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2.1 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 利率: ; 到期日 年 月 日。2.2 担保

8、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非 同包括但不限于催费用、诉讼费 (或仲裁费 ) 、财务保全费、执行费、 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 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 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确认无效,则出质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第三条 仓单的移交及保管3.1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已背书并经仓储保管人签字盖章的仓 单正本移交质权人。3.2 质权人应妥善

9、保管仓单。仓单在质押期间遗失、毁损的,质权人应 立即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申请挂失及补办。补办的仓 单作为出质标的仍交由质权人保管。3.3 质权人对仓单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第四条 保险4.1 仓单项下货物已经投保的,出质人应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 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随仓单一并移交质权人。4.2 质权人要求将仓单项下货物投保的,出质人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手 续,并在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的保单正本移交质权人。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 保险金额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保险费用由出资人承担。4.3 出质

10、人应按时交纳保费,履行维持保单有效性的其他义务。4.4 出质人未按质权人的要求投保或续保,质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 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维持保单有效的措施,出质人应提供必要协 助,并承担质权人因此支出保险费用和相关费用。4.5 如发生保险事故,对保险赔偿金,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 任一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1) 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2) 转为定期存款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帐户,仍用于质押 ;(3) 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 分。第五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5.1 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

11、备所有必要的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 民事责任。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 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5.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仓单及有关文件、 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5.4 出质人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或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 何瑕疵、争议、诉讼 ( 仲裁) 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5.5 出质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仓储费用,且不存在任何导致仓储保管人行 使留置权的情况。第六条 出质人的义务6.1 仓单项下货物灭失、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

12、应及时告知质 权人,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6.2 仓单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 利影响时,出质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 施。6.3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仓单申请挂失及补办,不得以 转让、赠与、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仓单及项下货物。6.4 承担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拍卖、 变卖而产生的费用。6.5 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得向债 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6.6 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6.7 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视为已征

13、得出质人事先同意,出质 人仍应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7.1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 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 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 清偿的;(2) 根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及其质权的 其他情形。7.2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 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 ; 出质人不同意提前 清偿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帐户,未经质权人书 面同意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末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将该账户中的 价值直接受偿:(1)

14、 出质人未按第 6.1 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 ;(2) 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到期日。第八条 保证条款8.1 因下列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 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 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将仓单移交质权人占有 ;(2)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 ;(3) 出质人的其他原因。8.2 出质人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 (或仲裁费 ) 、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 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8.3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

15、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8.4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 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 8.1 条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第九条 违约责任9.1 出质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1) 仓单项下质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发生其他 有损质权的事件 ;(2) 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3) 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出质人的义务 ;(4) 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9.2 出质人违约,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 限期纠正违约 ;(2) 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 提前处分质押仓单 ;

16、(3) 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债权金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4) 要求出质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5) 依法撤销出质人损害质权人利益的行为 ;(6) 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依据本合同第 八条约定要求出质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质人再次不可撤销地授权 质权人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直接扣划出质人任何帐户的款项以偿还 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7) 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质人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违约责 任和相关赔偿责任。第十条 通知10.1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 记载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10.2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

17、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10.3 任何通知或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 ( 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 后的地址 )发送,即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1) 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 5个工作日 ;(2) 如果是特快专递,则为发出之日起 3个工作日 ;(3) 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4) 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 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依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 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1) 向质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 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

18、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12.1 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12.2 本合同所附的“质押仓单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2.3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并加 盖公章后,于仓单按第 3.1 条约定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12.4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出质人 (公章)法定代表 ( 负责人 ) 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质权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或盖章 ) 仓单质押合同范文三甲方(质权人 ): 兴业银行

19、 分行 住所:负责人: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乙方( 出质人、借款人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丙方(监管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鉴于甲方愿为乙方提供短期融资,乙方同意将其合法所有的仓单 ( 格式 见附件 1) 质押给甲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存放于丙方监管的仓库,甲 方委托丙方占有、监管质押仓单项下货物。为 加强三方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确保乙方如期归还甲方融资,经三方 自愿平等协商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供合作各方恪守履行。协议条款 如下: 第一条 业务合作的基本条件

20、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甲方信贷业务管理要求 ,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 甲方申请短期融资,乙方以其合法所有的仓单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1、对于本协议项下的单笔信用业务,甲方均有权独立、自主地按照本 身业务管理要求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融资申请。2、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质押担保,并签订相应的单笔信用业务合同和 质押合同。3、甲方发放融资之前 , 乙方应将质押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由丙方管 理的仓库存放,仓库地址为: 。4、在甲方融资到期之前,保证金悉数存在保证金账户中,未经甲方同 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动用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乙方 此类申请。甲方融资到期前十日,乙方应当在相应的保证金帐户内存 入足

21、够兑付到期甲方融资的保证金。第二条 查询和出质通知及确认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附件 2) ,将仓单出 质的事实通知丙方。甲方有权对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实地查询, 查询时,丙方凭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签发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在核实甲方指定人员的身份后,填写一式三份的 查复及出质确认书 (附件 3) ,承诺对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上所列 的质押仓单项下货物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保管和监管职责。查复及 出质确认书加盖丙方公章后各退还一份给甲方、乙方人员,一份自 存备查。查询后,丙方出具以乙方作为货物存放人的仓单,由乙方在仓单上作 质押背书后交付甲方占管,作为甲方融资的质押物,乙方应在仓

22、单上 注明“已质押给甲方,用于担保 号 合同项下债务”的字样,并加盖 公章。加盖公章后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和查复及出质确认书 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兴业银行仓单质押合同的重要附件。第三条 仓单质押解除与提货(一)全额一次性提货乙方可申请全额一次性提货,并须提前三天全额偿还甲方融资或全额 补足保证金 ; 甲方在仓单上注明“已于 年 月 日解除质押”的字样后 将仓单交还给乙方,乙方凭此向丙方提取货物。甲方向丙方出具质 押业务终结通知书 (附件 7) ,通知丙方解除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 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职责。(二)分次提货1、乙方每次提货须提前三天向甲方提交提货申请审批表 (附件 4) ,并提供相当于

23、每次提货金额 %的保证金或还款金额 , 甲方才予开具解 除质押通知书 (附件 5)并加盖预留印鉴送达丙方。2、丙方核对收到的解除质押通知书 (或其传真件 )有关印鉴、签字、 传真机号码等,并与甲方进行电话核实。审核无误后,丙方应先将未 解除质押的货物重新出具仓单,乙方应在新的仓单上作质押背书后交 付甲方占管,作为甲方融资的质押物,乙方应在仓单上注明“已质押 给甲方,用于担保 号 合同项下债务”的字样,并加盖公章。3、丙方向乙方放货后应向甲方发送质物出库通知书 (附件 6),列 明乙方提取的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等要素,由甲方核对后存档。4、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丙方了解和核对监管货物的情

24、况, 丙方应如实提供相应资料并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5、乙方全额偿还甲方融资后,甲方向丙方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 书,通知丙方解除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 职责。上述解除质押通知书、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可由甲方直接将 原件送达丙方,也可采用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甲方、丙方均应 使用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联系传真。第四条 甲方融资的到期清偿和逾期处理1、甲方融资到期前十日 , 乙方应当及时地将足额的款项存入乙方在甲 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以备清偿。2、甲方融资到期时,若乙方未能按时清偿,则构成乙方的违约事项 甲方可依法处 ? Z 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受偿部分仍可向乙 方追索。

25、第五条 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 )到期日与主合同到期日冲突协调 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 )到期日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先于有关信用业务合 同(即主合同 )履行期限的,可以按照下列办法之一处理:1、乙方与丙方续签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 ) ,本协议书自动延期 ;2、乙方提货,但乙方应先偿清甲方融资 ;3、经甲方批准,乙方以新的仓单作质押,代替原质物 ;4、甲方有权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提取质物,并将提取的质物用于提前 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质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该提存物。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 )到期日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后于有关信用业务合 同(即主合同 )履行期限的,若甲方融资到期时,乙方未能按时清偿, 则甲方

26、有权提前提取质物,并将提取的质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第六条 甲方的职责1、甲方应在符合银行业务管理要求的条件下,对乙方申请的融资业务 予以受理和审批。2、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或定期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情况 或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或核对,乙、丙双方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及协助。3、甲方应向丙方提交预留印鉴的签字样本,若有权签字人变更,甲方 应书面通知丙方。4、若甲方融资出现逾期,则甲方可依法处 ? Z 质物,所得价款可优先 用于支付乙方因该笔质物拖欠丙方的仓储费用 ( 保管费用 ) 和监管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职责1、乙方应于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到达仓库前至少 24 小时传真通知甲方 和丙方预计入库的

27、信息,包括货物数量、型号、运输公司及预计到达 时间等。同时,乙方应对货物验收入库前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并保证 货物包装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存储期内的质押仓单项下货物足额投保综合财 产险及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投保的附加险种,按时缴纳保费,并以甲 方为第一受益人。3、乙方应保证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为乙方合法所有,对其拥有完整 的所有权。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 ( 品质) 的资 料( 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 证书、商检证明、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负责 ; 若因货物所有权瑕疵,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

28、失的,由乙 方承担赔偿责任。质物有隐蔽瑕疵,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 乙方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 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 律瑕疵。若质押货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 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5、乙方应按时向丙方支付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仓储费用 ( 保管费用 ) 和 监管费用,同意并无条件接受甲方和丙方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 保证在质押期间不擅自提货或串换货物。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和有异状的质押货物或质押 仓单项下货物,并积极

29、配合甲方处 ? Z 质物。第八条 丙方的职责1、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的实地查询,在查询 时须核对甲方指定人员的身份。2、丙方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 场地或者仓库的权属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影响丙方监管责任的履行,丙 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丙方保证认真做好仓储货物统计工作,建立完善的仓库库存管理系 统,保障货物不因丙方及其聘用人员的过错、失职造成监管货物毁损、 失少和损耗 (自然损耗除外 ) ,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丙方使用自有仓 库行使监管职责情况下,因货物仓库安全原因造成监管货物毁

30、损、失 少和损耗 (自然损耗除外 ) ,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款所称货物仓库 安全系指货物仓库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抢等预防自然灾 害和人为恶意行为的能力与措施,不可抗力原因除外。4、丙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所有权情况不负审查义务。丙方对乙方提供 的质物数量、质量的审查以单据审查、外观审查及表面审查为原则进 行; 甲方或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质物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涉及的 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5、根据甲方要求或自身管理的目的,丙方应对货物的库存定期或不定 期进行盘点,每次盘库应制作盘库库存明细表,由仓库负责人签章确 认。6、丙方对于甲方出具的解除质押通知书、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 的审查应以甲

31、方预留印鉴为准,并以电话方式就提货内容同甲方再次 核对。如丙方多发或错发监管货物,由丙方按查复及出质确认书 上的货物价格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款交甲方提存。7、丙方出具的仓单应按照合同法规定记载完整,并对出具的仓单 承担真实性、有效性和唯一性的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接受 乙方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对仓单进行挂失、转让、重复质押、注销等任 何变更手续。8、丙方未足额收取相关费用前,享有对与未收取费用相对等额度质物 的留 ? Z 权,并仅有权在此额度内拒绝办理质物的提货手续。乙方延迟 支付仓储费用 (保管费用 )和监管费用的,不能作为丙方减轻、免除货 物保管和监管责任的理由,也不能以此阻挠、干涉、妨碍甲方行使质 权。9、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种或数种的,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1) 监管货物毁损、灭失、变质 ;(2) 保险事故 ;(3) 甲方以外的第三人对监管货物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司法机关对货物 采取保全、执行及其他法律措施。第九条 跌价的处理若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市价与出质时甲方确定的价格相比跌价幅度超 过 %时,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市值与出质时甲 方确定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补足,补足差额的方式为追加保证金或追加 其他足值的担保。逾期未补或未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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