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一章 适用范围第一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试点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区)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二条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
2、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第三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出色地完成了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果突出。2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前沿知识及改革趋势,在课程改革、保教实践中勇于创新,对解决教育教学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有独到见解,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方法,在本地区得到推广,对提高本地区教学质量、保教水平
3、作出显著贡献。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突出,有自己的实验点、实验校、实验园。任现职以来,主持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电化教育课题,并已结题。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入园看活动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每年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4在培养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一等奖。5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三、业绩条件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评为省级(农村
4、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2被评为省特级教师。3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农村教师三等奖)以上。四、教研科研条件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教研室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3主持2项由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至少一项结题。4参加经省级以上
5、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编写2次(农村教师1次)。5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或取得2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九条 高级教师一、学历及资历条件1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二、能力条件(一)教师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幼儿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
6、论基础、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保教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校长(园长)授课(带班)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本园)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任学校(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授课(带班)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本园)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4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合格等次以上。5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6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10次,开设校(园)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任现职期间开
7、设校(园)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1次,且获好评;所辅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奖。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8城镇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两年不少于2个月,文化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1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效明显。2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的能力,多
8、层次、多形式开展教研活动,有自己的实验点、实验校、实验园,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受到好评。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入园看活动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每年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4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5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三、业绩条件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被评为市级(农村教师为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
9、工作者。2被评为市级(农村教师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3作为班主任(幼儿园主带班教师)其所带班级被市级(农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4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农村教师为三等奖)以上。5在省级(农村教师为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6在发展学生、幼儿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幼儿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二等奖以上。7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
10、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四、教研科研条件任现职以来,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教研员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农村教师1篇)。教研室、电教馆人员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1部。3主持1项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并结题。4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
11、录的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编写1次。5教师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二等奖以上,或县级一等奖;农村教师获市级三等奖以上,或县级二等奖以上。教研员、电教馆人员参加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取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条 一级教师一、学历
12、及资历条件1具备博士学位。2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3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4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5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二、能力条件(一)教师1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幼儿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较好地完成任务。2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熟练担任本学科教学、幼儿保教工作。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4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合格等次以上。5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
13、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6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1具有良好的服务教师意识,较好地完成指导任务。2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能力,有自己的联系点、联系校、联系园,不断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入园活动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4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一定成绩。任现职
14、以来,指导的本地区本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奖。5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三、业绩条件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2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3作为班主任(幼儿园主带班教师)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4获得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5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农村教师三等奖)。6在发展学生、幼儿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
15、指导的学生、幼儿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中获得奖项。7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四、教研科研条件任现职以来,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教研员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1教师在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有一定价值的教育教学文章1篇。教研室、电教馆人员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1部。3参加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
16、题并取得明显进展。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5教师参加市级(农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奖。教研室、电教馆人员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中,论文、课件获省级以上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二等奖以上。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取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一条 二级教师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
17、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第十二条 三级教师。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
18、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
19、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
20、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
21、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取得相应资格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按拟聘岗位数量或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
22、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呈报部门。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第十四条 呈报单位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
23、要求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和调整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其中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组成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第十七条 各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
24、合评价。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四)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上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及时报送核准。第二十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审批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
25、并通过网络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二十二条 对经核准公布,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三条 改革试点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81号)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
26、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办法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搞好现有中小学人员过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范围和对象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市、区)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且已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都要按要求进行
27、过渡。二、主要内容(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二)现已聘用到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各等级岗位的教师,按现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统一后的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没有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
28、的单位,已聘用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暂对应过渡到本级别职务最低岗位等级,待实施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再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三)对于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资格依然有效,按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三、过渡办法过渡工作在各试点市、县、市(区)改革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办法是:(一)资格审查。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对过渡人员情况在本人所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
29、集中公示。(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三)审批备案。各学校(单位)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一览表(附件二)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四)发文公布。对通过审批的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予以公布。过渡结果同时在所在学校集中公布。(五)过渡工作应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承担,主管部门和学校统一办理过渡手续,教师只需要在核对本人信息后签字确认,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中小学人员过渡工作是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过渡工作按时完成。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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