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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S040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docx

1、BAMS040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Q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BAMS040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试行)2010-10-28 发布 2010-11-03 实施北 京 汽 车 研 究 总 院 有 限 公 司 发 布前 言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确保汽车零部件产品标识在整个制造、装配和售后服务过程中能够正确的使用和追溯,并经由多个专业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多次商讨后完成了此次修订。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BATC技术支持部提出。本规范由BATC技术支持部归口。本规范由BATC技术支持部负责起草。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方泓、张晓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产品零部件的标识在图样上

2、和实物上的规定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ATC)设计开发的有追溯性要求的汽车产品零部件。本标准不适用于外购通用商品件(如紧固件等标准件)。2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QC/T 659-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Q/BAIC 106-2010 车辆平台、项目、产品代号编制规则BAMS002 零件(图)号管理细则Q/JS BAW 302-2004 汽车零部件标识规则3 标识要

3、求3.1 需要标识的产品a) 组件、总成件。b) 铸件、压铸件、冷冲件、锻件、装焊件。c) 塑料件、橡胶件、合成橡胶件。d) 灯、灯组件。e) 售后服务用维修备件。f) 需要 BATC及车辆生产制造厂商标标识保护的零部件。3.2 标识的位置3.2.1 应在产品图样上标出标识的位置,标识的位置应在产品外观明显部位标注标识。标识不能位于机械加工表面,或者与零件的作业发生干涉的位置上。当标识位置不易表达清楚时,可用箭头指引表示。3.2.2 对由于尺寸等原因无法标注标识的产品,或者标注后影响其功能及外观而不能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在产品图样上说明可以省略或部分省略的标识,但这些被省略的标识应在产品包装和产

4、品说明书中进行标注。3.3 标识的方式和内容3.3.1 发动机总成的标识方式和内容应符合GB 7258的有关规定。3.3.2 汽车车架等需要标识VIN代号的,按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 3.3.3 获国家质量认证的零部件如制动软管总成、电喇叭、后视镜、前雾灯、安全带、门窗玻璃等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标识,同时,其最终供货状态还应标识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规定的零部件图号。3.3.4 除3.3.3以外的产品零部件标识内容为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或批次号)和零部件图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标注:a) 直接标注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零部件结构件上;b) 标注在标牌上,但此标牌应同样是永久

5、固定在a)所述的车辆结构件上;c) 使用柔性标签粘贴在产品上,标签及粘贴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3.3.5 对于产品外部包装、使用说明书上的标识,应采用印刷或喷涂等方式进行标注。3.3.8 对于图样上的标注方式,按照车辆制造厂的格式要求进行标注。设计者在相应的零部件图样上标注具体位置时,应注明本标准代号,并用箭头线指向标识区域。如:该产品在北汽有限制造生产,则按照北汽有限的企业标准执行(见附录A)。标注举例:喷涂标识按“Q/JS BAW 302-2004” 即:标识执行北汽有限公司的“汽车零部件标识规则(Q/JS BAW 302-2004)”3.3.6 生产厂代号的编制应符合本公司对于供应商

6、编号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3.4 标注要求3.4.1 标识应是永久性的,并清楚易见、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表面不应锈蚀。优先采用喷涂或铸造等对零部件非破坏性标识的方式。3.4.2 标识的字码高度,应不小于2mm,若直接标注在结构件上,则深度应不小于0.2mm。3.4.3 标识大小可根据标识零部件的有效区域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保证标识清晰。4 投产的产品与车辆制造厂对应关系产品型号车辆制造厂执行标准备注BJ2021系列北汽有限Q/JS BAW 302-2004附录A军车系列北汽有限Q/JS BAW 302-2004附录A越野车B系列待定待定待定轿车C系列北汽高端基地待定附录B注:按各车辆制造

7、厂关于标识规则标准最新版本执行。附录A(规范性附录)北汽有限企业标准Q/JS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S BAW 302 2004汽车零部件标识规则 20040925发布 20041001实施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发布 Q/JS BAW 302 2004前 言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本标准由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产品工程部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产品工程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峥。 本标准由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产品工程部负责解释。 Q/JS BAW 3022004汽车零部件标识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产品上标识供应商

8、代码、零件号、生产日期及班次代码和注册商标等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的自制件及外协件,其中注册商标适用于供我公司使用的专用产品及需要我公司注册商标保护的通用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6911993 技术制图 字体3 标识的产品范围 总成件、组件; 铸件、压铸件、冷冲件、锻件、装焊件; 塑料件、橡胶件、合成橡胶件; 灯、灯组件

9、; 售后服务用维修备件; 需要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保护的零部件。4 标识的位置4.1 供应商应在产品图纸上标出标识的位置,由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产品工程部确认;4.2 标识不能位于机械加工表面,或者与零件的作业发生干涉的位置上;4.3 少数零件太小或者打标识后影响其功能及外观而不能执行上述规定时允许省略,但应在产品图纸上注明省略的标识,而且这些省略的标识必须清楚的注明在外包装上;4.4 紧固件按“GB90 紧固件验收检查、标志及包装”的规定执行。5 汽车零部件标识规则5.1 汽车零部件标识的构成5.1.1 供应商代码;5.1.2 零件号;5.1.3 生产日期及班次代码;5.1.4北

10、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在需要时)。5.2 汽车零部件标识各组成部分的编制规则5.2.1 供应商代码供应商代码由地区代码和供应商序号两部分组成,见图1。 X XXX 图15.2.1.1 地区代码 地区代码由一位汉语拼音大写字母表示,按表1的规定。表1地区代码地区代码地区代码北京市B天津市T河北省H山东省D河南省N山西省X辽宁省L吉林省J黑龙江省M上海市S江苏省U浙江省Z安徽省A广东省G福建省F湖北省E湖南省P江西省K重庆市Y四川省C陕西省R云南省W贵州省W甘肃省W青海省W海南省W内蒙古自治区Q宁夏回族自治区Q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Q广西壮族自治区Q西藏自治区Q5.2.1.2 供应商序号供应商

11、序号是供应商所在地区的顺序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按001999的顺序依次编排。5.2.2 零件号 零部件图纸中规定的零部件代号。5.2.3 生产日期及班次代码 生产日期及班次代码由生产年、月、日、班次代码四部分组成,见图2。 XX X X X图25.2.3.1 年代码年代码由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取生产年份的后两位,见表2。表2生产年份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代码0405060708091011125.2.3.2 月代码月代码由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见表3。表3月份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代码0102030405060

12、708091011125.2.3.3 日代码日代码由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见表4。表4日代码日代码日代码日代码日代码10120230340450560670780890910101111121213131414151516161717181819192020212122222323242425252626272728282929303031315.2.3.4 班次代码 班次代码由一位汉语拼音大写字母表示,见表5。表5班次一班二班三班代码ABC 只有一个班次的用A表示。5.2.4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见图3。图35.3 标识的方式及代码标识应为永久性标识,标

13、识的方式应该用方式代码在图纸中注明,并必须经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产品工程部确认,标识采用的方式及代码见表6。表6代码标识方式代码标识方式1模具打印的方式2腐蚀的方式3印制的方式4铸造或模压的方式5刻痕的方式6着色的方式7印制带(压敏胶带)的方式8其他方式5.4 字母及数字的规格标识项目的内容中,字母及数字的规格(不适用于注册商标)见表7,字体要求按GB/T 14691的规定。表7规格号12345689101112字母及数字高度(mm)123456891011125.5 标识的格式零部件标识(不含注册商标)可以分行或在一行内标出(每项应用“/”隔开),两端以“”标识;需要标识注册商标,注册商标

14、应在最上(前)端。5.6 标识举例2004年9月15日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自制的车身零件2032Z2F1-5301010,则该零件上应打标识: B001 2032Z2F1-5301010 或 040915A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适用于北汽高端基地)1 标识要求1.1 总则1.1.1 汽车零部件的标识用来表达在生产、销售、服务等过程中识别零部件生产厂、零部件号、出厂编号或生产批次号等用于可追溯的信息。1.1.2 标识应是永久性的,并应清晰、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且表面不应锈蚀。1.1.3 零部件标识应满足下述要求:a) 不能位于与零部件工作发生干涉的位置;b) 标识不能影

15、响产品的性能和功能;c) 标识一般应标注在一个平面或圆柱面上,并尽量标注在修理拆卸零件时容易观察到的区域。1.1.4 内饰件及其它具有装饰作用的零部件,它们的标识应做在不外露的内侧表面。1.1.5 标识大小可根据标识零部件的有效区域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保证标识清晰,不需借助任何工具而易于识别。1.1.6 对于外购零部件,由最终供货的供方负责进行标识,应保证每一供货状态至少具有一个完整的标识。1.1.7 获国家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合格认证、3C 认证等)的零部件如制动软管总成、电喇叭、后视镜、前雾灯、安全带、门窗玻璃等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标识。1.1.8 本标准以外的其它标识仍按有关规定

16、执行。1.2 标识的内容1.2.1 标识由九部分组成:3C认证标识;整车商标;外协厂家商标;外协厂家代码;平台码;零部件号;对称零部件的左右区分标识;生产日期;生产流水号。1.2.2 3C认证标识:按照本标准附录B 1.1.7条规定执行。1.2.3 整车商标:见图1,随着公司的发展,采用新商标或商标发生更改时,应采用新的商标标记。图纸标注应注明商标的公称尺寸。图1 整车商标1.2.4 外协厂家商标:针对不同零部件的特点和不同外协厂的需求决定是否体现。1.2.5 外协厂家代码:以北汽自主品牌供应商编码规则为依据。1.2.6 平台码:针对零件号为流水码的特点,在标识中再增加平台码字段;按照控股公司

17、车辆平台、项目、产品代号编制规则 (Q/BAIC 106-2010)对平台码的定义赋值。1.2.7 零部件号:按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零件(图)号管理细则(BAMS002) 的规定编制,并与明细表保持一致。1.2.8 对称零部件的左右区分标识:用大写字母“L”“R”标识。1.2.9 生产日期:各个零部件需标明生产年月日,生产日期构成如图2所示。 图2 生产日期的构成及含义表示字母或数字 表示数字a)第一位字码为年份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年份。年份代码应按表1的规定使用。表1 年份及其代码年份代码年份代码年份代码年份代码2010A2018J2026T203442011B2019K2027V20

18、3552012C2020L2028W203662013D2021M2029X203772014E2022N2030Y203882015F2023P20311203992016G2024R203222040A2017H2025S20333b)第二位、第三位字码为月份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月份。C)第四位、第五位字码为日期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日期。举例:A0819,表示2010年08月19日。1.2.10 生产流水号:按照零部件的特点确定是否需要打刻生产流水号,若需要打刻,生产流水号字码最多不能超过5位。从1开始依次编制,例:为5位时,生产流水号应从00001 开始依次编制,一般不允许跳号、禁止

19、重号。1.3 标识的方式1.3.1 根据零部件体积(或面积)、材料等的不同,以及生产厂家所具备的工艺技术条件,其标识方式可采取打刻、铸造、喷涂(喷漆、喷墨)、烫印、标牌、柔性标签等方式之一,一般应优先采用喷涂或铸造等对零部件非破坏性标识的方式。1.3.2 打刻方式适用于金属件的允许打刻的表面,采用钢模冲打方式时,应避免零件表面鼓凸或肿胀现象发生。否则应采用激光打刻的方式。1.3.3 铸造方式用于体积(或面积)较大的金属或非金属件,标记应为凸型浮雕式,只有当采用凸型铸造工艺存在困难时,才允许采用凹型铸造。无论何种情况,铸造方式不应影响零部件的使用功能。1.3.4 喷漆、喷墨、烫印、柔性标签方式用

20、于体积(或面积)较小,或采用打刻和铸造方式无法进行标识的金属或非金属件(如皮革、合成革及橡胶、织物、油管、线束等)。喷漆、喷墨、烫印方式所使用的油漆或油墨,应保证附着牢固不变色,满足1.1.2 的要求。柔性标签的各项性能必须满足QC/T 6592000 中的附录A的相应规定。1.3.5 车辆产品零部件标识在实物上的标注时,整车商标及外协厂家商标(如需要)应放在行首、独占一行或设在标记群附近突出位置处。其他标识内容形式应符合图3 a)的规定,由于标识位置的原因按图3 a)规定无法实施时,可按 序号的顺序依次从左到右排成一行,如图3 b)所示。其它的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图3 a)图3 b) 外协厂家

21、代码 生产日期 生产流水号 平台码 零部件号表示字母或数字 表示数字1.3.6 零部件标识应满足下列要求:a) 外协厂家代码,按1.2.5的规定编号。b) 平台码,按1.2.6的规定编号。c)零部件号,按1.2.7的规定编号。d)生产日期,按1.2.9的规定。e) 生产流水号, 按1.2.10的规定编号。f)各行均应居中编排,每行的起始与终止两端均应用分隔符“*”分开。各代号的字码之间不留空格,两行之间不留空行。g) 零部件标记中的字码应采用仿宋体,高度应不小于2 mm。一般应按字高3.5 mm、5 mm、7 mm、2.5 mm 的顺序优先选用,必要时允许按比例缩放。h) 采用打刻或铸造方式时

22、,标记打刻深度或铸造高度应不小于0.2 mm。i) 整车商标及外协厂家商标(如需要)的高度应大于其他字码的高度。j)对称零部件的左右区分标识,字体大小及位置不受上述规定约束,在零部件本体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最大、最突出。标识的尺寸、位置及标识方式应在零部件图样上明确。1.3.7 绘制有可追溯性要求的零部件图样时,设计者可在图样上明确标注零部件标识的具体位置,注明标识方式及本标准的标准号,并用箭头线指向标识区域,如图4 中a)所示特殊情况按图4 中b);也可以在图样的技术要求中注明。图4 车辆产品标识在图样中的标注2 标识管理2.1 车辆产品零部件的标识管理,应按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有关产品标识及可追溯性控制程序等文件执行。2.2 对于获得国家质量认证的零部件产品,采购部门应备有其认证证书以及认证标志的复印件等,以便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有关部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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