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第一章总则一、本规程适用于经各级科委认定的所有科技开发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二、企业应按本规程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规程已有规定者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三、本规程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
2、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四、企业向外报送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规程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列至“分”。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编定页数,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报送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五、本规
3、程由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六、本规程自年月日执行。第二章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一览表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序号编号会计科目一、资产业现金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风险准备其他货币资金长期借款短期投资应付债券应收票据长期应付款应收帐款三、所有者权益类坏帐准备实收资本其他应收款资本公积材料盈余公积低值易耗品商品本年利润产品利润分配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四、成本类待摊费用生产成本长期投资制造费用固定资产科技开发成本累计折旧技术服务成本固定资产清理五、损益类在建工程销货收入无形资产销售成本递延资产销售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营业税金及附加二、负债类技术收入短期借款其他业务收入应付票据其他业务支出应付帐款管理
4、费用应付工资财务费用应付福利费投资收益应交税金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交应付款营业外支出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会计科目作必要的增减或合并。统一核算的专业公司,或企业下辖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可以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其附属企业可相应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有调剂外汇业务的企业,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企业内部各车间、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增设“备用金”科目。经常收取包装物押金或其他保证金的企业,可以增设“存入保证金”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设“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单独核算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企业,可以增设“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科目。“材料”科目,由工业企
5、业会计制度中的“原材料”、“包装物”、“委托加工材料”科目合并而成,核算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外购半成品和零配件、包装物等。在途材料也在本科目核算。低值易耗品较少的企业,可以将其并入“材料”科目。预付、预收帐款被合并在“应付帐款”、“应收帐款”科目里,这两项帐款较多的企业也可以设“预付帐款”、“预收帐款”科目。原材料在产品成本中占比重很大的企业,可以将“材料”科目分为“原料及主要材料”、“外购半成品”、“辅助材料”、“修理用备件”、“燃料”等科目。“商品”科目核算为销售而购入的商品,包括为销售而购入的技术商品。“产品”科目,由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产成品”、“自制
6、半成品”科目合并而成。技术产品也在本科目核算。该科目下设“产成品”、“技术产品”、“自制半成品”等二级科目。技术产品是企业开发的准备对外销售的技术成果。商业活动较多的企业还可以设置“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代购代销收入”等科目。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设置“其他应交应付款”科目。将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在一起。企业根据管理要求,可以将“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合并为“生产费用”科目,或将“生产成本”科目分为“基本生产”、“辅助生产”两个科目。“销货收入”科目,下设“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
7、二级科目。“销售成本”科目,下设“产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成本”、“技术服务结算成本”等二级科目。“销售费用”科目,归集销售部门销售商品和产品等所发生的费用。企业为购入商品而发生的进货费用也在本科目归集。企业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置“进货费用”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金。以下为科技企业新设置的科目:属于负债类的,“风险准备”科目。属于成本类的,“科技开发成本”和“技术服务成本”科目。属于损益类的,“技术收入”科目。企业的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可以参照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企业
8、还有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事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第三章会计科目应用说明现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二、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的库存现金数额。四、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企业收付的外币、外汇兑换券现金,应分别设置外币、外汇兑换券的“现金日记帐”,进
9、行明细核算。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外币存款也在本科目按币种分别设专户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三、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余额。五、企业在多个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同时开立帐户的,按帐号和人民币、外币种类等分别设立“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帐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与银行定期抄送的对帐单核
10、对,发现差错应及时更正。月终时,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相符。如果不符,应立即向银行查明更正,并对未达帐项及时清理。六、企业的外币银行存款,应将外币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各外币帐户的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
11、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七、企业从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存款时,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按照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时,按其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汇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实际取得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从调剂市场买入又卖出的外币,买入与卖出的人民币差额应先冲销“外汇价差”科目,冲销后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从其他来源取得的外币,卖出时产生的差额,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其他货币资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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