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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训作业答案.docx

1、法律实训作业答案高等学校法律专业辅导教材法律实训参考答案第一编 刑事案件实践训练实践项目一 刑事案件的立案三、实践训练1.(1)条件:A、有犯罪事实,B、需追究刑事责任;(2)符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2.(1)告知李老师没有报案资格;(2)要求胡写一份书面材料。实践项目二 刑事案件的侦查三、实践训练1.有错;错误之处有:(1)拘留后应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2)拘留后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所在单位;(3)公安机关应在3日内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2.(1)预审;(2)对甲乙进行拘留,对丙可采取取保候审3.不妥之处有:(1)讯问时侦查人员只有1人,应不得少于2人;(2)没有专

2、门的记录人员;(3)侦查人员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4)侦查人员未在讯问笔录上签名;(5)侦查人员有威胁、刑讯逼供的行为。4.(1)可以排除董作案可能。经查证,董在案发时未去过现场一带;(2)韩的作案嫌疑最大。因为:一是与被害人陈述的特征相似;二是董的指认;三是案发时其经过现场。5.(1)A.赃物;B. 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工具等;C. 询问事主;D. 勘查盗窃现场(2)A.针对性查账,获取相关书证;B.盘点实物;C.及时搜查,获取罪证,扩大线索;D.讯问犯罪嫌疑人;(3)A.盘点实物;B. 及时搜查,获取罪证,扩大线索;

3、C. 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践项目三 刑事案件的起诉三、实践训练1.省市城郊区检察院起 诉 书 检 刑诉【2003】78号被告人李保,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省市城郊区毛雄乡环城村农民。因抢夺罪于2003年4月12日被市城郊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城郊公安局看守所。没有前科。被告人李保抢夺一案,由市城郊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表明:被告人李保于2003年3月28日晚7时许,李保到市小风商店谎称购买2块手表,让店主曹容拿出两块“西铁城”全自动日历手表挑选,李保拿到手表后,佯装挑选,趁曹容忙于接待其他顾客之机,抓起手

4、表夺门而逃。曹容发现后,立即呼喊追赶,李保逃至平海饭店藏匿,被曹容及随后赶来的市巡警队员李伟、彭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李保的供述,物证、证人沈君等人证言等证据,经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的行为性质恶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李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构成抢夺罪。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此致市城郊区基层人民法院 检查员:2003年4月12日(院印)附:(证据材料,略)2.省平海市城南区检察院不起诉书决定书 检 刑事不

5、诉【1993】19号被不起诉人董明,(个人基本情况,略)被告人董明盗窃一案,由平海市城南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1993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表明:1993年3月25日-(部分事实略)-后被发现追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院认为,董明的行为属于一般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明不予起诉。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平海市城南区检察院

6、1993年4月30日(院印)3.(1)本案中检察机关应该主要从以下及个方面审查证据并移送起诉:A.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犯罪性质与罪名认定是否准确;B.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C.是否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D.有无附带民事诉讼;E.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等。公诉意见书要点:A.分析被告人易某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B.论证易某杀人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C. 论证易某杀人手段残忍,性质恶劣,量刑上应予以从重考虑。(2)本案中检察机关应该主要从以下及个方面审查证据并移送起诉:A.被告人王坤、何英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

7、分,犯罪性质与罪名认定是否准确;B.在本案中被告人王坤、何英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C. 被告人王坤、何英是否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D.有无附带民事诉讼;E.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等。公诉意见书要点:A.分析被告人王坤、何英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B.论证王坤、何英杀人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C. 论证王坤、何英杀人手段残忍,性质恶劣,量刑上应予以从重考虑。4. 公诉意见书要点:A.分析被告人李久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B.论证李久杀人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C.本案中李久有自首的法定从

8、轻、减轻情节,在量刑上必须予以考虑。实践项目四 刑事案件的审判三、实践训练1.略2.略实践项目五 刑事案件的律师业务三、实践训练1.(1)辩护证据有:;(2)否。首先,未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动机、时间、地点;其次,证据与之间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2.不正确。首先,刘的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应提起公诉,而不是调解;其次,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的规定。3.(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2)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5条的规定,省高院有提审权。4.(1

9、)辩护意见的要点:在行为定性方面应认定敲诈勒索罪;在量刑上有酌定从轻情节:数额小、被害人有过错;在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王的行为性质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2)辩护意见的要点:从行为性质方面分析,这只是一般的工商管理纠纷,胡不构成犯罪,应做无罪辩护;从主观上分析,胡没有侮辱妇女的犯罪故意;从事实情节上分析,A和B均有过错,并因此引起了胡的行为;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胡的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该认为是犯罪。(3)辩护意见的要点:从行为定性反面,黄、龚有购买鞭炮机的意思表示,并且部分履行了合同,应该做为一般是民事纠纷来处理,不构成犯罪,应做无罪辩护;从主观上看,黄、龚

10、没有将有鞭炮机非法占有的故意,从预付货款显示,黄、龚有购买鞭炮机的意思表示;从社会危害性方面分析,黄、龚二人虽然有“不道德”的行为,但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第二编 民事案件实践训练实践项目一 民事案件的起诉三、实践训练1.(1)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数一般的民事纠纷,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加之,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故本案应该由被告住所地即曾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民事起诉状原告:被告:案由: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附:本诉状副本1份2.(1)本案涉案标的较小,属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1、同时,村委会是被告,故应由村委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民事起诉状原告: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案由: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附:本诉状副本1份3.(1)由被告王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民事答辩状答辩人:住所: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 年月日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4.(1)市东区和市北区的法院有管辖权;(2)民事起诉状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案由: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附:本诉状副本1份(3)民事反诉状反诉人(本诉

12、被告):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反诉人就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反诉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事实、阐明被反诉人的行为性质及反诉的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反诉人:年月日附:1. 本诉状副本份;2. 证据份;3. 证人姓名,住址实践项目二 民事案件的审判三、实践训练1.(1)A、原告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酒家侵权事实发生情况,包括酒家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侵权行为及造成何种损害后果;酒家侵权行为的认定情况,包括侵害的程度,损害的具体情况等;赔偿数额的确定;证人证言B、被告告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侵权事实是否发生情况,是否造成损

13、害后果;有关侵权行为的认定的证据,包括侵害的程度,损害的具体情况等;赔偿数额的确定;证人证言;侵害事实与酒店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C、原、被告双方所收集的证据证据材料必须经过质证后方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当庭质证采取逐一质证的方式,质证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质证应围绕案件事实、理由及请求的范围进行。D、主审法官:若原告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画像张贴在酒店洗手间的门上,张贴在酒店洗手间门上的自己画像与酒店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且有其亲戚的证言,那么就基本上可以认定酒店构成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法院可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A、原告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侵害事实发生情况,包括

14、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侵权行为及造成何种损害后果;侵害行为的认定情况,包括侵害的程度,损害的具体情况等;赔偿数额的确定;书证,包括购销协议等李与经销公司、李与果汁厂之间关系B、经销公司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 李与经销公司的关系;2 侵害事实与经销公司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 书证,包括购销协议等;4 侵权事实是否发生情况,是否造成损害后果;5 赔偿数额的确定。C、李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 李与经销公司的关系;2 李与果汁厂的关系;3 李与物资公司的关系;4 侵害事实与本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5 书证,包括购销协议等;6 侵权事实是否发生情况,是否造成损害后果;7 赔偿数额的确

15、定。D、主审法官:本案的关键是理清物资公司、经销公司、李、果汁厂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有理清他们之间的关系才能够正确的适用法律,使问题得以正确的解决。(3)A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 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明,包括第一次B写的字据、B的回信、第二次B写的字据;2 债务人B逾期不履行债务的行为;3 债务人B现有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情况B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 债务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据;2 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主审法官:本案属于事实清楚,属于一般的民事借贷纠纷,虽然到2006年11月2日满两年,但在此期间,即2007年5月被告B又重新写了字据且做了保证还钱的承诺,因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故

16、不存在诉讼时效届满问题,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4)A、被告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 与银行存在存款的合同关系;2 正常办理挂失手续的证据;3 存取款的证据;4 侵害的程度,造成损失的具体情况等B、原告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 被告与银行存在存取业务关系;2 被告虚假挂失和冒领存款的证据;3 该市后山路丁兰损失情况及其与原告的获利关系的证据C、主审法官:被告基于信赖关系将钱存入阳河街储蓄所,与银行建立了存储合同关系。在存单遗失后,被告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挂失,并被工作人员确认存款没有被冒领,基于信赖利益,被告有理由相信,并进行今后的存取款,在此过程中被告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是诉

17、讼请求不予支持。(5)A、上诉人宏伟公司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 王英与宏伟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2 王英由于自己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掉出车外的证据;3 宏伟公司没有过错的证据;4 赔偿数额的确定。B、被上诉人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 王英与宏伟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2 损害的事实和具体情况;3 赔偿数额的确定C、二审主审法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错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免责的唯一条件是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由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A、原告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 李和其5岁女儿乘坐杨中巴车的事实;2 李5岁女儿

18、在乘车过程中头部撞伤的事实情况;3 损害的具体情况;4 赔偿数额的确定B、被告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 李和其5岁女儿乘坐杨中巴车的事实;2 李5岁女儿在乘车过程中头部撞伤的事实情况;3 李5岁女儿未买票的事实;4 赔偿数额的确定;5 损害的具体情况。C、主审法官:本案中李和其5岁女儿乘坐杨中巴车致使其5岁女儿在乘车过程中头部撞伤,李5岁女儿虽未买票,但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A、原告周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 周在学校早读下课后被打伤的事实情况;2 周被李、熊打伤的事实情况;3 侵害行为的认定情况,包括人身伤害情况、侵害原因、过程及后果等;4 赔

19、偿数额的确定B、被告学校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 李、熊伤害周事实发生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何种行为、造成何种后果等;2 侵害行为的认定情况,括人身伤害情况、侵害原因、过程及后果等;3 赔偿数额的确定C、被告李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 李、熊伤害周事实发生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何种行为、造成何种后果等;2 侵害行为的认定情况,括人身伤害情况、侵害原因、过程及后果等;3 赔偿数额的确定;4 学校管理的情况。D、被告熊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 李、熊伤害周事实发生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何种行为、造成何种后果等;2 侵害行为的认定情况,括人身伤害情况、侵害原因、过程及后果等;3 赔

20、偿数额的确定;4 学校管理的情况。E、主审法官:本案中,李、熊在学校下课期间殴打周,致使周人身受到伤害,学校负有管理的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李、熊和校方均负有赔偿的责任。(8)A、原告姚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 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包括何时、何地发生了何种侵害行为及造成的后果;2 损害事实认定情况3 赔偿数额的确定B、被告刘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 姚请刘帮忙的事实;2 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包括何时、何地发生了何种侵害行为及造成的后果;3 损害事实认定情况4 赔偿数额的确定C、主审法官:本案中刘帮助姚推车,并用火机为其照明,致

21、使摩托车烧毁。但在此过程中,被告刘虽然造成了损害,但其主观上没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和“无过错无责任”的原则,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9)A、原告杨国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 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事实;2 债务人王山不履行债务及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3 债务人王山现有经济状况及偿还能力情况B、被告王山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 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事实;2 付款给原告弟弟杨保的事实情况;C、主审法官: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债权人转移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债权人要转移债权,因此,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

22、行债务。(10)A、原告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 书证:包括货运协议书、被告出具的扣货字据等;2 张军侵害市公路运输公司利益的发生情况;3 张军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情况B、被告代理人: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 市公路运输公司与其运输关系;2 书证,包括出具的扣货字据等;3 卸车扣货的情况;4 卸车扣货造成的损害情况。C、主审法官:本案中被告卸车扣货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当然,这需要根据原告的具体的诉讼请求而定)(11)【答案要点:】A、原告代理人:杜A所称的权利属于名誉权、著作权;本案所涉杜的照片、姓名属

23、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作为出版人负有审查责任,因此其构成侵权。B、被告代理人:杜A等所称的权利应属于杜的,与A等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本案所涉杜的照片、姓名不构成侵权;3 北京大学出版社作为出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D、主审法官:根据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相关法律的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和杜文化的行为均已构成侵权,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答案要点:】A、原告代理人:原告王文系国家一级作家,以经营其作品为生活来源,四被告盗用原告的姓名出版长篇小说国风,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2 四被告利用与“王文”同名、国画的影响力等行为,获取商业利益,违反了著

24、作权法第47条第11项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B、被告代理人:原告不是商品的经营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原告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 根据著作权法第9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此不构成侵犯著作权;C、主审法官: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利用与原告同名、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公众,使公众易于相信国风属原告作品,对原告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略实践项目三 民事案件的律师业务三、实践训练1.(1)民事起诉状原告:王华,男,(年龄),民族,系湘江市天宏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被告:湘江市运输总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案由:运输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被盗损失人民币21000元。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湘江市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王华2001年6月20日附:本诉状副本1份(2)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湘江市运输总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因我公司与王华发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湘江市基层人民法院答辩人: 湘江市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1年6月25日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2.(1)A、民事起诉状原告:被告:案由: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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