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一、保险机构项 目受理机关法律依据申请人申报材料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期限注意事项1、保险公司筹建审批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主要发起人或拟设立保险公司筹备组1、设立申请书;2、可行性报告;3、筹建方案;4、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书及其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5、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6、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
2、循下列原则:(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2)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3)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2)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经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
3、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3、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2、保险公司开业核准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筹建机构1、开业申请书;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3、公司章程;4、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5、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6、拟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公司精算师的简历及
4、有关证明材料;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8、3年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9、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10、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建设情况的报告。(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2、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3、开业验收合格;4、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3、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审批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
5、险公司管理规定。拟分立或合并的保险公司1、申请书;2、股东大会决议;3、债权债务安排方案;4、现任和拟任高管人员及其简历;5、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经批准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2、公司的分立、合并完成后,中国保监会将对其完成情况进行审查验收。4、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1、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
6、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2、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3、新增或退出股东的名称、组织形式、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介绍、拟出资增(减)金额及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连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股权结构;5、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减资证明;6、如需变更公司章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报送修改的公司章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1、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股东条件及持股比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2、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后的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和偿付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
7、批准的书面决定。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增(减)资工作,经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5、保险公司改变组织形式审批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1、公司股东大会决议;2、实施方案;3、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6、保险公司变更出资人、股权转让审批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1、公
8、司董事会同意股份转让的决议;2、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转让其持有股份须报送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3、转让股数、转让价格及转让意向书或协议书;4、股份受让方的名称、组织形式、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介绍、拟出资增(减)金额及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连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的股东条件和持股比例的规定。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7、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修改章程审批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1、变更名称、营业场所或修改
9、章程的请示;2、申请变更名称的应报送名称预核准通知;3、申请变更营业场所的应报送公司购买或租赁新营业场所的协议及办公设备报告;4、申请调整业务范围的应报送申请书、调整业务范围的原因说明、调整后的可行性报告、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5、申请修改章程的应报送股东大会同意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前的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涉及保险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自获得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到中国保监会办理许可证更换手续。8、保险公司的解散或
10、者破产审批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1、申请书;2、股东大会决议;3、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4、清算程序;5、债权债务安排方案;6、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保险公司应当停止接受新业务,并上缴保险许可证。9、保险公司解散或撤销时资产协议转让方案审批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1、保险公司解散或撤销时资产协议转让
11、方案申请表;2、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解散或撤销时资产处分原则上应公开拍卖或招标,为确保交易公正、公开、公平,以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在签订协议转让方案前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0、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时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审批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1、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时保险合同转让方案申请;2、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12、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1、中国保监会受理保险公司分公司筹建申请;2、所在地保监局受理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申请。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1、保险公司分公司筹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2、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1、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应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申请书;(2)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3)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4)
13、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2、申请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2)营销服务部申报表;(3)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4)内部管理制度;(5)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6)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2、保险公司以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
14、、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设立分公司时,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3、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2)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3)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4、营销服务部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
15、组织管理能力;(2)符合其职能的办公设备和人员;(3)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中国保监会或者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筹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3、本项规定中的营销服务部包含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4、营销服务部的设立不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依法批准设立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核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营销服务部应当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16、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1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所在地保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分支机构的筹建机构1、开业申请书;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证明;计算机设备配置及网络建设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具有合法的办公场所,安全、消防设施检验合格;2、建立了必要的内控管理制度;3、建立了计算机系统;4、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管人员;5、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6、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7、机构筹建情况良好,开业验收合格
17、。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1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1、所在地保监局受理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申请;2、中国保监会受理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保险公司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由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2、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保险公司分公司提出申请。1、变更营业场所申请;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3、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当符
18、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中国保监会或者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1、中国保监会受理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撤销申请和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含营销服务部)撤销申请;2、所在地保监局受理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撤销申请和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撤销申请。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1、保险公司分公司撤销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2、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撤销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1、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
19、2、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3、总公司意见书。1、申请撤销理由充分;2、善后事宜处理妥当。中国保监会或者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筹建审批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发起人或筹备组1、设立申请书;2、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3、股东的基本资料,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符合保险资产管理
20、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股东的证明材料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5、拟设公司的筹备负责人名单和简历;6、出资人出资意向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2)最近3年未因违反资金运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3)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21、4)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6)设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具有完备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7)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的千分之一,低于千分之一的,应当相应增加资本金。但其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
22、币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中国保监会(会同证监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经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筹建期满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1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核准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筹建机构1、开业申请报告;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凭证复印件;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从
23、业人员的名单和简历;4、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5、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6、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2、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3、开业验收合格;4、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中国保监会(会同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17、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
24、大事项变更审批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保险公司相应事项变更审批)(参照保险公司相应事项变更审批)中国保监会(会同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参照保险公司相应事项变更审批)18、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解散、破产审批 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保险公司解散、破产审批)(参照保险公司解散、破产审批)中国保监会(会同证监会)自
25、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参照保险公司解散、破产审批)19、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设立申请书;2、拟设机构的业务范围;3、拟设机构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市场分析;4、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5、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会同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保险资
26、产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分支机构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20、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分支机构的筹建机构1、开业申请;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3、业务经营范围;4、拟任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5、营业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6、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7、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27、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会同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2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参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中国保监会(会同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参照保险公司分支
28、机构撤销审批)22、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1、设立由拟设立保险集团公司或保险控股公司的公司提出申请;2、合并、分立、变更等事项由保险集团公司或保险控股公司提出申请。1、申请报告;2、可行性报告;3、实施方案;4、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5.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设立集团(控股)公司要拥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数量的保险企业;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
29、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偿付能力和资本金充足;2、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3、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的书面决定。经批准的,应在1年内完成相关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23、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审批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3、实施细则;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5、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1、拟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2、设立合资公司的由中外合资方共同申请。(港、澳、台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比照适用。)3、
30、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由外国财产保险公司申请。1、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2)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3)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 (4)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5)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6)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2、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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