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水库管理制度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水工建筑物、各类监测设施、标志、防汛设备设施、生产、生活设施,城镇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 13 工程运行管理方法: 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三种。 2 管理任务与职责 21 管理的任务是: 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1)贯彻执行水利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 (2)按规定进行检查、观测、养护、维修,消除工程缺陷和安全隐患; (3)掌握水情、雨情和气象信息,根据汛情情况做好相应防汛工作; (4)建立健全各项工程运行档案,编审大事记,积累资料,分析整编; (5)编制和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调度运行计划和汛期
2、汛限水位,确保水库在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发挥最大效 益。 (5)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 3 管理机构及性质: 小 (二)型水库属集体所有制工程,未设专管机构,由所在乡(镇)代为管理,管理员一般为2名(村干部、水库管理员或水库承包者各一名)水库调度运行需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来源为征收水费和受益灌田面积,由村委会统一征收支付,乡水利站监督。水价据盐政复【2017】33号文确定为0.04,0.08元/m。 4 工程检查与观测 41 检查与观测的一般要求 检查观测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项目、部位对工程进行全面、系统和连续的检查观测。各种相互联系的观测项目要配合进行。 42 观测要求 要保证观测资料的真实性
3、、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对每次检查与观测的现场记录、测值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做好记录,对每次检查的数据进行及时整理分析,得出水库大坝的沉陷、位移、渗漏的具体结果,为水库的出险、加固、维护、运行提供科学依据。如有突变现象,问题严重,要及时请示报告。 43 水库的三种检查: 3 (1)经常检查: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建筑物各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观测,由技术人员负责检查。 (2)定期检查: 每年汛前、汛后对建筑物各部位进行检查。由乡(镇)、水利部门及防汛成员单位组织的相关人员进行检查。 (3)特别检查: 当发生特大洪水、台风、暴雨、库水位骤涨、骤落或发现有重大事故苗头,由管理单位负责人及时组织人员进
4、行检查。 44 经常检查必须遵循以下操作程序和检查内容: (1)主坝: 应按从左至右,从上至下,先内坡、后外坡、最后排水棱体的检查程序。具体内容包括: 有无纵横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白蚁鼠洞,迎水坡有无风浪冲刷,背水坡有无散侵及集中渗漏;有无绕坝渗漏,坝址有无管涌迹象,排水棱体有无沉陷崩塌。 (2)混泥土建筑物和水工建筑物: 注意有无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等现象,伸缩缝有无损坏,闸门止水是否完整,启闭机运转是否灵活,螺杆有无弯曲、锈蚀,溢洪道是否破损、通畅。 (3)水流形态的观察: 注意进口段水流是否平顺,栏污栅前漂浮物有无壅水或堵塞。 45 水库工程的经常性观测项目有:
5、 主坝变形(位移)观测主坝浸润线观测、库水位观测、雨量观测、输水涵、溢洪道泄水量观测,具体要求: (1)库水位、雨量、放水量的观测,除每天北京时间8时定时进行外、还要根据水情、雨情变化加密观测。做到当场观测,当场记录,当场校对。 (2)一般情况下,对沉陷位移的观测,每月初必须进行一次。 (3)检查溢洪道各部分结构有无损坏,有闸门控制的溢洪道要检查闸墩、边墙、抵板有无渗水。泄洪后应检查有无坍坑、崩岸,消力池(坎)、挑流鼻(坎)有无损坏。 (4)检查输水设施闸门有无变形、裂缝、脱焊等现象,止水设备是否完好;启闭机运转是否灵动;制动设备、熔断器、安全阀、限位开关、过负荷开关等是否准确有效。 46 经
6、常性检查要固定专业人员负责,观测工作,必须按统一表格做好记录,还要求做好相应日报、月报、季报、年报和资料整编建档。 5 养护与维修 51 经常性养护与维修; 根据经常检查发现的问题而进行日常的保养和局部修补,保持工程完整。 52 岁修: 根据汛后检查发现问题,编制岁修计划,报批后进行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二):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山东省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是由 山东省省政府在2017年11月3日于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需要遵循的规定。 目录 1山东省人
7、民政府令 2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2号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
8、方米的水库,分为小 (1)型水库和小 (2)型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 (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 (2)型水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
9、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 1 / 4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10、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 (1)型水库和小 (2)型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 (1)型水库;总库容10方米以上、万立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 (2)型水库。 第三条 各
11、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
12、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 1 / 4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 第六条 资源综合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签定小型水库管理责任书,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2(明确安全管理员的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水库工程 与设施的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水位和雨量观测记录、报汛、水环境污染上报等工作。及时上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异常现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巡查、检修等记录规范、完整,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3(抓好水库安全管理员
13、的管理。培训,提高日常管护人员 履行职责的基本业务素质,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持证上岗。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可随时解聘,确保安全管理员职责充分发挥。半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解除合同。考核成绩作为确定补助和奖励的依据。 4(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员待遇。管理人员报酬以财政补 助为主,水库收益为辅。管理人员经费小 (1)型水库不少于1万元/年?座,小 (2)型水库不少于0.5万元/年?座。 (五)落实管护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 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规定,同时考虑到小型水库涉及公共安全的实际,各级
14、人民政府均应对小型水库管护给予适当补助。小型水库管护经费原则上由所属区县、乡镇(街道)政府负责筹措。其中区县财政小 (1)型水库原则上落实管护经费不少于1万元/年?座,小 (2)型水库管护经费原则上不少于0.5万元/年?座。 建立和完善综合开发和有偿使用机制。有条件的水库可以发 展镇村集中供水扩大经费来源;搞好水库养殖,增加水面养殖收入;搞好管理范围土地和其它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增加工程维护经费。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四):小型水库管理责任书,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2(明确安全管理员的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水库工程 与设施的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水位和雨量观测记录、报汛、水环境污染上
15、报等工作。及时上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异常现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巡查、检修等记录规范、完整,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3(抓好水库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培训,提高日常管护人员 履行职责的基本业务素质,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持证上岗。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可随时解聘,确保安全管理员职责充分发挥。半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解除合同。考核成绩作为确定补助和奖励的依据。 4(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员待遇。管理人员报酬以财政补 助为主,水库收益为辅。管理人员经费小 (1)型水库不少于1万元/年?座,小 5万元/年?座。 (2)型水库不少于0. (五)落实管护
16、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 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规定,同时考虑到小型水库涉及公共安全的实际,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对小型水库管护给予适当补助。小型水库管护经费原则上由所属区县、乡镇(街道)政府负责筹措。其中区县财政小 (1)型水库原则上落实管护经费不少于1万元/年?座,小 (2)型水库管护经费原则上不少于0.5万元/年?座。 建立和完善综合开发和有偿使用机制。有条件的水库可以发 展镇村集中供水扩大经费来源;搞好水库养殖,增加水面养殖收入;搞好管理范围土地和其它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增加工程维护经费。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7、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 (一)、小 (二)型水库工程及库容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山塘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运行、调度权一律由所在镇(街、场,下同)具体负责。各镇水利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的蓄水调洪、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工作。 第四条 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对
18、水库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 水库管理 第七条 小型水库应根据各库实际情况组建管理机构,分别设置管理所、站或组。对捍卫城(墟)镇、交通要道、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旅游区及人口密集的工矿企业或较大村庄的重要小型水库必须设置管理所,2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的小型水库应设置管理站,其它管理
19、人员较少的小型水库可联库设站或单独设组。 第八条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服从防洪需要。 第九条 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 (一)、小 (二)型水库工程及库容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山塘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20、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运行、调度权一律由所在镇(街、场,下同)具体负责。各镇水利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的蓄水调洪、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工作。 第四条 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
21、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 水库管理 第七条 小型水库应根据各库实际情况组建管理机构,分别设置管理所、站或组。对捍卫城(墟)镇、交通要道、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旅游区及人口密集的工矿企业或较大村庄的重要小型水库必须设置管理所,2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的小型水库应设置管理站,其它管理人员较少的小型水库可联库设站或单独设组。 第八条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服
22、从防洪需要。 第九条 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下的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书。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基本的观测、监测设施,有必要的管理场所,启闭设备性能良好,防洪物料全齐,以保证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及防汛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年度安全检查制度。每年汛期前,各镇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作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项目、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和处理结果)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水库必须限期处理。 第十三条 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树立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规定编制安
23、全第一观念,要根据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 第十四条 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水库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观测、养护并做好相关记录。对机械动力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以保证水库工程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在除险加固前,水库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严禁带病、带险按原标准运行。 第十六条 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按规定予以降等或报废。凡需申请降等或报
24、废的水库工程,所在镇水利会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经济论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提请当地政府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凡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小型水库,各镇应根据轻重缓急程度,合理安排达标加固和更新改造;虽设计达标,但运行时间长、工程老化、残旧,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除险加固。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出让经营权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不得改变水库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经营权出让后,水库管理单位不得将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管理职能直接交由承包经营者全权管理。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按下列标准划定小
25、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 第十四条 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水库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观测、养护并做好相关记录。对机械动力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以保证水库工程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在除险加固前,水库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严禁带病、带险按原标准运行。 第十六条 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按
26、规定予以降等或报废。凡需申请降等或报废的水库工程,所在镇水利会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经济论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提请当地政府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凡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小型水库,各镇应根据轻重缓急程度,合理安排达标加固和更新改造;虽设计达标,但运行时间长、工程老化、残旧,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除险加固。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出让经营权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不得改变水库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经营权出让后,水库管理单位不得将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管理职能直接交由承包经营者全权管理。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
27、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按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水利工程部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情况;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配合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预案;山地灾害、水灾的防治。 6、水利旅游。主要包括: 水利旅游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旅游安全保障制度;水利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牌设置;水上旅游设施、船舶和驾驶操作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7、后勤服务。以防范火灾、爆炸事故为重点,主要包括: 办公场所、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车辆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消防器材配备、设备维护保养和防雷防雨措施以及安全疏散通道设置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隐患排查阶段
28、(2017年6月30日前): 围绕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模板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防汛工作,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各乡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针对性强的单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好抓实。 2(要以水利工程建设、病险水库、供水、农村水电、车船交通、防火防爆和水库旅游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改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全力做好受损后水利检查设施修复、重建工作,防范次生灾害和安全事故。加强水利工程监测和管护工作,保障工程安全。 4、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指
29、导监督检查机制,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专项检查,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 5、针对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切实做好病险水库水电站和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制定防汛安全责任制和度汛方案,加快隐患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的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 6、开展以预防坍塌、起重机械与脚手架倒塌和规范施工人员劳动保护为重点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完善小水电建设管理体制,开展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清查整改违规水电站;组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加大安全整治力度
30、,坚决治理乱采滥挖;结合防汛开展汛期安全生产检查,深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安全度汛。 7、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普及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 (二)隐患整改整治阶段(2017年7月1日至8月15日): 针对第一阶段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整治。各乡镇、单位要切实做好隐患整改整治工作,把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整改到位。 (三)总结阶段(2017年8月16日至8月31日): 各乡镇、单位要认真总结此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正措施和要求,健全水利重大隐患排查治
31、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8月25日前将排查整治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水利局。 四、职责分工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各项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2、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相应项目勘察设计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3、中小河流治理及相应项目勘察设计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4、河道采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5、水利工程运行、小农水项目建设、水文测验、水利旅游、综合经营及相应项目勘察设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6、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运行、农村饮水安全及新农村建设改水项目、办公大楼、后勤服务及相应项目的勘察设计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五、工作要求 (一)思想重视,狠抓落实。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狠抓落实。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落实到水利重点领域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角落。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要不断强化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水利企事业单位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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