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余杭街道旧城改造直街区块项目余杭街道旧城改造直街区块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因余杭街道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的需要, 余杭区人民政府拟征收“余 杭街道旧城改造直街区块”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根 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余杭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 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 征收目的根据区政府提出的城市有机更新的要求,实施“余杭街道旧城改 造直街区块”项目,有利于提升余杭街道城区城市面貌,改善居民的 生活品质,提高城市配套功能,该项目为我区重点的民生工程、实事 工程。二、 征收范围东至木材市场,南至南渠河
2、-南湖路,西至石门塘,北至西险大塘 (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集体土地除外)三、 房屋征收补偿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3.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4.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5.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 的通知;6.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四、 房屋征收补偿原则1.依法征收原则。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2.依法补偿原则。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 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3.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 作程序及安置房源
3、。五、 房屋征收补偿(一) 补偿对象余杭街道旧城改造直街区块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 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二) 评估机构确定1.评估机构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选举 确定。2.投票方式仍无法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确定, 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三) 补偿价值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 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 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2.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和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 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 除有证
4、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经余杭街 道办事处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按照认定性质为准。3.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评估 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六、 个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一)货币补偿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 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2.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 50%:付 给被征收人,余下的货币补偿款,凭被征收人取得街道核发的房屋 腾空验收合格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3.被征收
5、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白行解决居住问题。(2)房屋产权调换1.安置房源:(1)期房安置,安置地点:余杭街道南湖酒厂地块,安置房建筑面 积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2)期房安置,安置地点:余杭街道中南区块,安置房建筑面积 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白行过渡,由被征收人 白行解决过渡周转用房。过渡期限白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 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止。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 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3.安置用房的选房应在规定安置房源内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 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就近靠原则选定。(3)临时安置费、搬家费1.选择货币补偿:本区块的临
6、时安置费为 30元/ nf 月,搬家费 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白搬迁之月起 12个月,搬 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搬家 补助费按一次计发。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为 30元/ nf 月,搬家费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 屋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至通知拿安置房钥匙当月后 6个月止。因征收人 的因素造成过渡期限延期的,超过时间部分(不含通知拿安置房钥匙 当月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政府最新公布的政策标准二倍 支付。安置房符合交付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 再发放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二
7、次计发。(4)征收补助及奖励标准1.选择货币补偿的(1)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的,根据产权登记面积补助 2000元/ m2o(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再给予被征收房屋 评估价格20%勺货币补贴,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0祢足10万元的, 货币补贴按照10万元计算。(3)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或经依法认定后的面积不足 48 m2 (不含48 nf,在余杭区另有住房的,包括农村白建房,一并计算入建筑面 积)的按48 nf保底给予货币补偿。给予保底安置的,被征收人需提交 夫凄双方无房查档证明原件、无农村白建房证明原件及未享受保障类 住房政策证明原件。(4)配合征收签协且按时腾空的,在临时
8、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每 户每月奖励500元,时间计算为12个月。(5)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进行评估的,奖励 1万元/户;在签约期限内,征收实施单位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具体签约时间,被征收人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最高奖励 7万元/户;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出钥匙的奖励 2万元/户(每延迟一天腾空,按5000元/天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以上奖励 超出规定时间后,取消相应奖励。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1)可安置面积成征收房屋原有建筑面积+安置房为高层的可以 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低于5讹的按5讹计算)+优惠扩面 部分;(2)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48讹
9、(不含48 nf,余杭区内另有住房的,包括农村白建房,一并计算建筑面积)的对被征收人按 48 m2进行保底安置。给予保底安置的,被征收人需提交夫凄双方无房查档 证明原件、无农村白建房证明原件及未享受保障类住房政策证明原件。(3) 安置房为高层可增加10%勺面积部分及按48 m2保底安置后增 加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的重置价 1200元/ nf结算。保底安置的被征收 人属于困难家庭的(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无需结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48讹按48 m2保底安置后,增加面积不足 5讹的补足5讹,增加面积超过5 nf的, 不再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4) 安
10、置房限优惠扩面20讹(含20讹),优惠扩面价格1-10 W (含10 W)的中间价为安置房第九层市场评估价的 40%按九层为 基点,每加一层增加50元/讹,每减少一层扣除50元/ m2,优惠扩面价 格11 20讹(含20讹)的中间价为安置房第九层市场评估价的 60% 按九层为基点,每加一层增加 50元/讹,每减少一层扣除50元/ m2o 因房屋不可分割因素,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安置房面积扩面不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优惠扩面价 格后进行补差。(5) 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源最大面积,不能满足安 置的:A、根据杭州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及关于 进
11、一步完善住房限购及销售监管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 具有购房资格的,可以选择两套安置房,安置总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原 有建筑面积+可以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 10%+可以优惠扩面20 W就近靠原则配比,因房屋不可分割因素,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按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B、根据杭州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及关于 进一步完善住房限购及销售监管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 不具有购房资格的,仅可选择一套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原有面积和安 置房扩面不足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 除优惠扩面价格后进行回购。属于上述A类型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 B类型
12、方案进行安置。(6)如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安置房价值(产权调换部分),新旧 房屋差价的75%乍为奖励,即被征收人需结算新旧房屋差价的 25%如 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安置房价值(产权调换部分),按实结算新旧房屋差价。(7)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一次 性补助8000元。被征收人入住后应向安置房所在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 业管理费。(8)配合征收签协且按时腾空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每 户每月奖励500元,时间计算为12个月。(9)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进行评估的,奖励 1万元/户;在签约期限内,征收实施单位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具体签约时间,被征收人在 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13、的最高奖励 7万元/户;被征收人在 搬迁期限内,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出钥匙的奖励 2万元/户(每延迟一天腾空,按5000元/天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以上奖励超 出规定时间后,取消相应奖励。3.其它(1) 对被征收房屋原有的白行车库、储物间、下架空层 (含净高度 在1.8米以上的)等,按重置价的3倍给予货币补偿,最低不低于2000 元 / itf。(2)对于未登记建筑按照余杭街道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给予 适当货币补助(3)对房屋原有结构中有阁楼,并有永久性上人楼梯且无产权的, 净高度在2.1米(含2.1米)以上部分按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净高 度在2.1米以下但在1.2米(含1.2米)以上
14、部分按重置价的50%S行 货币补偿;净高度在1.2米以下部分按重置价的25%8行货币补偿。(4)被征收的房屋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按以下细则 实施:A.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 房屋用途并由房屋产权人本人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产权人需 提供连续缴税证明),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B.如无法达到上述第 A条中规定的要求,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外,需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凭据,征收 人补助被征收人的实际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 20%C.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按照被 征收房屋实际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
15、例计算,为被征收 房屋评估价值的6%(5) 被征收人本人和配偶或连续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满 1年及以 上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居住时间需经所在社区证明并由余杭街道办 事处公示),属于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 22条“规定病 种”的重大疾病患者补助一次隹 3万元/人;属于70周岁以上(含) 的局龄老人补助一*次性1万兀/人;持有城乡居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 障证的残疾人补助一次性1万元/人;被补助人如同时符合以上三个 条件中二个及以上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其一。(6)直管公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单位的 住宅不享受本方案所述的补助、奖励政策。直管公房按余杭区有关政 策执行。(7)单独征收
16、白行车库、储物间、下架空层的不享受本方案所述 的补助、奖励政策七、个人非住宅征收补偿(一) 补偿方式原则上为货币补偿方式。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 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2.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 50%:付 给被征收人,余下的50馈币补偿款,凭被征收人取得街道核发的房 屋腾空验收合格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二) 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照余政发201349号文件执行。过渡期限 内遇政策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为商业 40元/讹月,综合为
17、20元/ m2 -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白搬迁之 月起12个月,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 单位之月,搬家补助费按一次计发。(三)补助、奖励标准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 迁,对项目推进无实质影响的,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具体内容如 下:1.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进行评估的,奖励 1万元/户;在签约期限 内,征收实施单位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具体签约时间,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最高奖励 7万元/户;被征收人在搬 迁期限内,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出钥匙的奖励 2万元/户(每延迟 一天腾空,按5000元/天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
18、)。以上奖励超出 规定时间后,取消相应奖励。2.一次性搬迁补贴。一次性搬迁费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取得房 屋权证的房产和经街道认定的未登记建筑面积之和。房屋建筑面积内的堆积物(机器设备除外)不再另行补偿。营业用房按被征收的建筑面积补助一次性搬迁费:被征收的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含)以下的,一次性补助 5000元;被征收的建筑 面积为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含),一次性补助10000元;被征收 的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含)的,一次性补助 15000 元。商业超过300 的、综合超过500 m2的,可按余杭区相关补助标 准执行(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为商业用房 50元,综合用房3
19、0元)3.货币补偿的非住宅,给予被征收人房地产评估值上浮不超过 20% 的奖励;(四)其他1.停产停业损失费按下述两种方式就高选择一种进行货币补偿。(1) 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 次性补偿,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为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6% (商业用房)和5% (综合用房)。以上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取得房屋权证的房产和经街道认定的未登记建筑面积之和。(2) 按照被征收房屋征收时点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补偿 标准为20个月(商业用房)和15个月(综合用房)。以上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取得房屋权证的房产和经街道认定的 视同权证登记的合法建筑
20、面积之和。2.违法建筑的处置。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配合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 作。八、 征收实施单位余杭街道办事处九、 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签约期限为白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30天搬迁期限为签约之日起15天。十、超过签约期限的处理方法(一) 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享受本方案中的奖励政 策。(二)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 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 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H一、告知事项(一)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21、构对房屋进行实 施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 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二) 被征收人在腾空房屋前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 得私白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三) 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 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 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四) 被征收人的房屋和土地如有抵押等情况,应在签订房屋征 收补偿协议前注销抵押等相关事宜。(五)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 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水电费用结清等缴费凭证。征收实施单位在 收到上述材料时需向被征收人出具收缴回执书面凭证。十二、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 行。如在征收期间遇余杭区内类似征收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 执行(不包括评估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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