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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docx

1、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项目立项、项目验收、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建后管护与利用。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所有耕地提质改造为水田项目的立项与验收。提质改造后耕地的地类未发生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或改造为水浇地的可参照执行。“十二五”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纳入耕地提质改造范围。2017年1月1日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和除耕地开垦费以外的各类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补充的耕地,当前国家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今后如国家政策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规范。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30600-2014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NY/T 1121 土壤检测TD/T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DB 45/T 892-20

3、12 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951-20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建设规范DB 45/T 1055-2014 土地整治工程 第1部分:建设规范DB 45/T 1056-2014 土地整治工程 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7-2014 土地整治工程 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3.2 耕作层:经耕种熟化的表土层。3.3 犁底层:指位于耕作层以下较为紧实的土层。3.4 有效土层厚度:农作物能够利用的母质层以上的土体总厚度或障碍层以上

4、的土层厚度。3.5 田块格局:指集中连片水田以田间道(机耕路)为骨架,以田间渠道为网络形成的格局。3.6 耕作田块:末级固定渠道或排水沟所控制的范围,是田间作业、轮作和工程建设的基本单元。3.7 田面平整度:在一定的地表范围内两点间相对水平面的垂直坐标值之差的最大绝对值。3.8 田间防渗工程:为控制农田日渗漏量、提高水田保水能力而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农田防渗工程效果,以灌水后田面保持田面水不落干的天数进行评价。3.9 地下水位:水田地下水位至田面的距离。该指标主要用于评价水田是否存在渍水风险。3.10 土地平整工程:为满足农田耕作和均匀灌溉需要,综合考虑表土保护因素而进行的土方挖、填与调配、格

5、田归并等使田面平整的一系列工程措施的总称。3.11 灌溉与排水工程:为防治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农田水分状况的工程措施总称。3.12 田间道路工程:为满足项目区生产和生活需要而采取的提高通达度的工程措施总称。3.13 耕地质量等别: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根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耕地质量综合评定,划分出的耕地质量等别。包括耕地的自然等别、利用等别和经济等别,其中以国家利用等别为主。3.14 基础设施使用年限:提质改造为水田后各项基础设施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4 项目立项4.1立项条件。4.1.1项目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滩涂围垦规划等有

6、关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4.1.2 实施提质改造的耕地必须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确认的旱地、水浇地以及历史形成的已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林地等。4.1.3 项目区周边水源能满足改造水田的灌溉要求。4.1.4 项目区土壤或者通过客土回填、土壤改良等措施的土壤能满足改造水田要求,土壤质地均匀,应为壤土、粘壤土、沙壤土、粘土。4.1.5 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土地权属人和土地承包人无异议。4.1.6 具备一定的交通条件,可满足进出项目区运输要求。4.1.7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民意,确保提质改造耕地能够及时耕种,及时发挥效益。4.2 建设区域选择。4.2.1 重点建设区

7、域。(1)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2)与周围已有水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一定建设规模的区域。 (3)平原、沿海滩涂、水源充足的旱地,经过工程和生物措施,能满足水稻等水生农作物正常生长。 (4)部分水源充足低坡、低丘或山地,通过抽水(一级扬程提水),能满足灌溉条件的补充耕地,经地力培育、增加土壤养分,提高保水保肥能力,水旱轮作逐步改为水田。 (5)其他满足水稻等水生农作物种植或水、旱轮作条件的区域。4.2.2 禁止建设区域。(1)地形坡度大于25的区域; (2)灌溉水源无法保障的区域; (3)土壤改善后仍不适合种植水生农作物的区域或水、旱轮作条件的区域; (4)水土流失易发区等

8、生态脆弱区域; (5)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并难以复垦为耕地的区域; (6)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7)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8)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及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9)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区域。4.3 立项申报材料。4.3.1 立项申请文件;4.3.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4.3.3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划的审核意见;4.3.4 项目所在地农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形成已纳入

9、耕地保护范围内林地的,需增加林业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4.3.5 项目资金来源说明;4.3.6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权属人和土地承包人对项目实施的意见;4.3.7 项目区1:2000或1:5000土地利用现状图;4.3.8 拟立项项目区有明显参照物的项目区影像资料;4.3.9 项目地块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界址点坐标(txt或者shapefile格式);4.3.10 其它应附的资料(含电子文档)。4.4 立项批复。4.4.1 除自治区、市级投资的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立项审查批复外,其余项目立项审查均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

10、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批复。其中,对自治区投资的项目经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后,须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4.4.2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应明确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提质改造面积、提质改造前耕地等别,预计旱地改造为水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可调整园地改造为水田、可调整林地改造为水田等)面积、预计旱地提质面积(含旱地改造为水浇地面积)、提质改造后耕地等别、项目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和涉及的图幅号、图斑号、地类标识代码等。4.4.3 项目立项批复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界址点坐标,坐标面积需等于项目实施范围面积(txt或者shapefil

11、e格式)。5 项目验收5.1 总体要求(1)工程验收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与培肥、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工程技术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参照土地整治工程 第1部分:建设规范土地整治工程 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土地整治工程 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建设规范等规定执行。(2)建成后的水田耕作层有机质含量和耕作层厚度不得低于建成前的标准。(3)改造水田项目区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指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等工程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区总面积的比例)不高于8%。(4)改造水田项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

12、15年。5.2 工程验收。5.2.1土地平整工程。5.2.1.1 耕作田块修筑工程。(1)田块形状。平原地区以修建格田为主,丘陵区以修建梯田为主,并配套坡面防护设施。 (2)格田规格。田块面积大小应因地制宜,满足机械化作业和田间管理的要求。格田布置长应不小于50m,宽应不小于15m。 (3)田埂。格田四周宜设置田埂:田埂顶部应平整,土埂顶宽20cm-30cm、高20cm-30cm,并进行人工夯实;石埂顶宽20cm-30cm、高20cm-30cm,地下埋深不宜小于20cm。 (4)田面平整。田面平整后,灌溉水田田面纵坡应控制在1/10001/2000,田面横坡宜为水平;格田内田面高差应控制在3c

13、m内。5.2.2 防渗保水工程。水田建成后,犁底层应具有良好的防渗能力,遇到干旱时,一次性灌水深3cm后,田面保持田面水不落干(即蓄水能力)的时间应不低于72小时。 5.2.3 耕地质量要求。 5.2.3.1 土壤有机质含量。有机质含量15g/kg。 5.2.3.2 耕作层厚度。耕作层厚度15cm。 5.2.3.3 有效土层厚度。有效土层厚度60cm。 5.2.3.4 土壤质地。项目区土壤或者通过客土回填能满足改造水田要求,土壤质地均匀,应为壤土、粘壤土、沙壤土、粘土为主,耕作层下40cm内无障碍层次,耕作层砾石含量不超过10%。 5.2.3.5 土壤pH。土壤pH应保持在 5-8。 5.2.

14、3.6 土壤重金属含量。符合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5.2.4 灌溉与排水工程。 5.2.4.1 灌溉。 (1)提质改造水田项目区必须要有水源保证,根据不同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合理配置各种水源;水资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源,做到“蓄、引、提”相结合。 (2)灌溉水源要求清洁,无污染,灌溉水质应符合现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规定。 (3)按照整治规模、地形条件、交通与耕作要求,合理布局各级输配水渠道。各级渠道应配套完善的渠系建筑物,做到引水有门、分水有闸、穿山有洞、排水有涵、过路有桥,渡槽和倒虹吸管合理使用,农田水利工程

15、配套率90%以上。 (4)项目区的灌溉设计保证率满足80%以上。 (5)改造水田项目区的干、支、斗、农级渠道应达到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2006)的要求,渠系水利用系数不低于0.75。5.2.4.2 排涝。(1)设计暴雨重现期10年一遇。(2)项目区要求1d3d暴雨3d5d内排至耐淹深度。5.2.4.3 排渍。项目区要求在农田降渍控制在田面0.8m以下,盐碱地区控制在田面1.2m以下。 5.2.5 田间道路工程。 (1)道路通达度平原区应不低于100%,丘陵区应不低于90%。 (2)田间道路布置应结合村庄、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输电线路工程布

16、置,做到村、田、水、路、林、电协调一致。 5.2.6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1)结合建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以防止水土流失,优化农田生态环境。 (2)坡地防护工程应合理布置截水沟、排水沟,拦蓄和排泄坡面径流,形成系统的坡面排水工程。 5.2.7 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应满足用电需求,并符合电力系统安装运行规程,保障电能质量与安全。5.3 验收程序。5.3.1 验收具备的基本条件。(1)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并经项目业主、施工、监理三方确认。(2)完成项目工程复核,工程复核单位出具工程复核成果。(3)组织开展提质改造的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

17、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进行评审。(4)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工作,有关单位或部门出具项目财务决算报告。(5)已完成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手续,落实了项目耕作主体和后期管护措施。(6)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项目自验、初验并合格,初验报告和相关资料齐全、真实、准确,竣工资料合格。(7)完成项目实施阶段信息报备工作。5.3.2 验收的程序及内容。(1)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土地管理、农业、水利、道路、造价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专家组,并组织农业、水利、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2)项目竣工验收参照土地整治工程 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执行。5.4 确认

18、程序。 5.4.1确认申请应提交材料:(1)申请确认的请示文。(2)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复核报告(附录A)。(3)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预算批复文件。(4)验收意见。(5)项目竣工图、竣工报告。(6)经评审通过后的项目耕地质量评定报告、评定数据库及市级出具的耕地质量审查意见或批复文。(7)工程复核成果。(8)地块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界址点坐标(txt或者shapefile格式)。(9)财政投资项目需提供项目财务决算批复文件,其他投资项目需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的财务决算报告。(10)项目拟申请确认面积表(附录B)。(11)后期管护协议(含后期管护责任和管护

19、经费的落实、地力培肥等情况)(12)相关电子文档(项目改造前后地类对照表excel格式、地块界址点坐标信息报备系统shapefile格式、项目拟申请确认面积表excel格式、项目复核测量图dwg格式)。5.4.2市级对新增水田确认审核重点和流程:5.4.2.1 材料审查重点。主要审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数据前后一致性、项目流程节点时限合规性。工程施工建设内容、财务决算报告以及资金使用等内容要相符、真实、合法、有效。新增水田核定符合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试行)等有关规定,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可靠。5.4.2.2 空间数据审查流程。 (1)将耕地提质改造范围矢量图与“最

20、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进行叠加,剔除不符合部分,获取提质改造前地类。(2)将剩余部分与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数据库进行叠加,获取提质改造部分最终地类与等别,形成最终提质改造范围确认坐标(shapefile格式)。5.5.确认批复。5.5.1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批复。5.5.2 项目确认批复参照附录C。5.5.3 项目确认批复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提质改造范围坐标,坐标面积需等于项目提质改造范围面积(txt或者shapefile格式)。6 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6.1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将本辖区内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实施进度表汇总并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6.2 项

21、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确认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广西自然资源提质改造项目监管系统中最新动态信息的报备工作。6.3 及时对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的可研、立项、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有关管理、技术等文件和载体资料进行立卷归档。7 建后管护与利用 (1)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以及专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办理移交手续,签订后期管护合同。管护主体应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 (2)提质改造为水田建成后,原则上保证连

22、续三年每一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茭白、菱角、莲藕、荸荠(马蹄)、茨菇等水生农作物。因气候干旱或缺水,可实行水稻等水生农作物和旱生农作物轮种。附录A 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复核报告(提纲样本)附录B 耕地提质改造项目拟申请确认面积表附录C 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确认批复(样本)附录A关于xx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的复核报告 (提纲样本)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规定,我局对已

23、经验收的xx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申请确认材料进行了审查与复核,现报告如下:经审核,该批项目(详见附表)经我局于年(号)批准立项,于年(号)财政批复预算,实施面积公顷,提质改造面积公顷(其中:新增水田等公顷)。规划设计情况,主要工程情况,提质改造耕地验收情况,项目财务决算情况,提质改造耕地等别提升情况。提质改造项目权属清楚,已发土地所有权证。附件: 耕地提质改造项目提质改造面积申请确认情况表(单位)20年月日耕地提质改造项目提质改造面积申请确认情况表单位:公顷、万元申请确认单位项目名称批准立项实施面积图幅号图斑号实施前土地分类面积、等别分类面积等别实施后土地分类面积、等别分类面积等别旱地水田水浇地水

24、浇地可调整园地旱地可调整林地项目竣工验收时间项目复核时间项目工程完成情况单项工程工程量项目财务决算 万元土壤改良与培肥工程土地平整工程 灌溉与排水工程 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其他工程拟确认提质改造面积分类旱地改水田水浇地改水田可调整园地改水田可调整林地改水田旱地提质面积等别 (单位盖章、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备注:分类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加。附件B 耕地提质改造项目拟申请确认面积表单位:等、公顷序号项目名称提质改造前提质改造后申请确认地类等别面积地类等别面积类型等别面积新增水田新增水浇地旱地提质备注:申请确认类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减。 附件C关于xx市xx县

25、(市、区)xx镇(乡)xx村等x个耕地提质改造项目新增水田确认的批复(样本)XX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你局报来关于xx市xx县(市、区)xx镇(乡)xx村等x个耕地提质改造项目新增水田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xx市xx县(市、区)xx镇(乡)xx村等x个耕地提质改造项目以x自然资函xxxx号文批复立项,经我局会同市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验收标准开展实地验收并确认为验收合格。该项目实施面积为xx公顷,现经我局核定同意确认新增水田面积xxx公顷(新增水浇地xxx公顷,),其中提质改造后项目区耕地平均质量等别由x等提升至x等,增加粮食产能xx公斤(具体项目见附表),项目已完成

26、财务决算工作,实际总投资xx万元。二、请及时做好确认新增水田的图斑变更工作,做到新增水田的地块、图斑、面积数三者一致;并自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有关要求及时完成新增水田的信息报备工作。三、你局要落实对耕地提质改造新增水田的管护措施,进一步提高耕地质量,确保合理有效利用。附件: xx市xx县(市、区)xx镇(乡)xx村等x个耕地提质改造项目新增水田确认情况统计表 XX市自然资源局 XX年XX月XX日xx市xx县(市、区)xx镇(乡)xx村等x个耕地提质改造项目新增水田确认情况统计表序号项目名称图幅号二调图斑编号提质改造前情况提质改造后情况地类实施面积(公顷)耕地质量平均等别合计地类提质改造后新增水田面积(公顷)耕地质量平均等别增加的粮食产能 (公斤)12小计注:1.项目所涉及图幅号与图斑编号需对应,即一张标准分幅图单列一行;2.耕地质量平均等别以一个项目为单位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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